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朝觐者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 成年穆斯林,才有朝觐的义务。
(2) 身体健康者。强调身体全面健康,四肢健全,行程中能够正常起居,能履行朝觐的各项功课。重病、伤残、盲人、体弱、年迈、难以生活自理者,均不承担朝觐义务。
(3) 有足够的费用者。教法规定要有充足的经济条件,够往返交通和在外的食宿等开销,不能靠行乞、他人资助或变卖家产去完成朝觐功课。
(4) 没有债务者。朝觐者必须没有债务。而且得备齐全家一年的生活费,更不能借债朝觐。
(5) 路途平安。朝觐者所经路途应该是平安的,即无战争、动乱、饥荒、天灾或瘟疫。否则,可以暂不去朝觐。
(6) 没有危害。朝觐者履行朝觐功课期间,即不能给自己带来危害,也不能给别人带来危害。因此,患有传染病者不应去朝觐。
(7) 理智健全者。没有疯癫、呆痴、神志不清等症。
(8) 有人身自由。朝觐者必须是自由人,而不能是涉及司法调查、取保候审、限制出境者等。
这八项条件是朝觐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具备就可以不去朝觐,也不可雇别人代替朝觐。
从上述条件来看,近年来国内去朝觐的人中有一些是不具备条件的。诸如:痴呆者、残疾者、重病者、传染病者、年迈体弱者、经济条件达不到变卖家产者、靠别人资助者、甚至借债者。这样做,是违背伊斯兰教法规定和《古兰经》精神的。
圣训教诲:“朝觐仅一次,若重复则算副功。”根据这段圣训的精神,凡具备条件者毕生去一次为天命。目的是将机会让给具备条件的人去。许多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规定本国穆斯林不得在5年内重复朝觐,也是出于上述目的。
妇女朝觐应随同自己丈夫或由至亲陪同,近些年来,随着各国有组织朝觐活动的开展,朝觐人员编团统一出境、活动、往返,将几名妇女编成一个小组,并指定一名男性朝觐者做为监护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