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答丹麦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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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答丹麦记者问

来源: 时间:2008-11-10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一) 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你把对宗教的批评认为是种族主义﹖

       首先﹐我必须阐明一个重要的观点。  我们从来都没有反对过对宗教的批评﹐也从来没有下令禁止批评宗教。  一部宗教历史﹐包括伊斯兰在内﹐就是一部思想批判和辩论的历史﹐所以才形成了多种信仰的教派和宗教学派。  辩论多发生在学者们之间﹐属于学术和信仰学的理论层次。  在公众舆论的层次上﹐我们不怕别人批评﹐只要是说话的人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从不计较。

       凡是宗教信徒﹐都属于某种宗教﹐都有受崇敬的导师﹐即先知﹐不论是穆罕默德﹑耶稣或摩西﹐当这些宗教的代表形像受到了讽刺和亵渎﹐成为攻击的目标﹐目的是煽动仇恨﹐羞辱他们的信徒﹐这就挑起了矛盾。  我所感动惊讶的是﹐你们丹麦的媒体向读者暗示﹐我和我们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是言论自由的反对者﹐号召禁止宗教批评﹐主张扼杀言论自由。

       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别人﹐对任何一件事发表意见。  没有人能做到对自己思想和感情上的爱好﹑信仰和习惯绝对维护﹐不许可别人说一句闲话。  我们对别人的批评﹐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当批评者的目的是对某个人群蓄意挑起仇恨﹐借用言论自由的幌子发泄仇恨和散布谣言﹐那么﹐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因为﹐被攻击的一方变成了受害者﹐性质转变成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问题。  这不仅是我们的组织和我个人的观点﹐我相信许多西方国家的政要们也同意这个观点﹐例如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世界文明联盟的高级官员们﹐都发表过类似的声明。  此外﹐这样的观点已在国际事务中被广泛接受和赞同﹐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都曾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决议﹐表示对这样观点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观点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已成为国际合法化的思想。

      二) 您是否能举例说明﹐哪种批评是属于种族歧视的性质﹖

       我们认为﹐故意煽动宗教仇恨﹐就是种族歧视的新形式。  西方国家的社会团体已经形成了一致的认识﹐现行的伊斯兰恐惧症所表现的形式﹐比种族歧视更为恶劣。 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区分﹐哪个是煽动宗教仇恨﹐哪个是种族压迫﹐往往是二者兼而有之﹐都是违背国际人权精神的错误行为。  举例说﹐某个穆斯林移民来到一个新国家﹐他受到了极端份子的排斥和歧视﹐发生在他身上的案例﹐既有宗教迫害﹐也有种族歧视。  在整个西方世界﹐穆斯林受到精神的和身体的歧视和压迫﹐每天都在发生﹐这就是仇恨宣传运动的恶果﹐而且证据确凿﹐构成了犯罪﹐因为这些受害的穆斯林人权受到侵犯。

       上个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反犹主义人们还记忆犹新﹐导致了犹太人遭到种族大屠杀。  这个事实﹐无法从法律程序上或语言修辞上说明﹐这只是一个种族问题。  生活在欧洲的犹太人来自世界五大洲﹐也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们在欧洲各国都受到了迫害。  这个问题让我们联想到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民﹐他们已经遭受了六十年的迫害﹐他们与犹太人在民族学上属于同一种族﹐但他们遭遇没有归为反犹主义。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迫害就是迫害﹐不论是什么宗教﹐或什么种族﹐都可能成为受迫害的对象。   我深信﹐我们面临着的局势是﹐西方社会中有少数极端份子散布误导的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而某些西方国家的领导人﹐不顾真假﹐将错就错﹐却愿利用思想上的混乱﹐转移国内矛盾的视线﹐对“其它”人的仇恨宣传加以利用﹐制造恐惧。

 三)  为什么宗教是批评不得的﹖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想这个问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如果再要我做进一步的解释﹐那么﹐可以告诉你﹐数百年来﹐人们一直在批评宗教。  某些人热衷于对别人的宗教信仰给予羞辱﹑亵渎和贬低﹐特别是对伊斯兰。  世界上信仰伊斯兰的人口有十五亿﹐对信仰伊斯兰的穆斯林进行羞辱﹐性质很恶劣﹐超出了文明批评和信仰对话的范畴。

       把我们的讨论缩小到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难道你们所要的言论自由﹐就是要对一个伟大的宗教全面否认它的信仰精神和价值观吗﹗  这样的做法﹐既不文明﹐也不理智。 这个问题﹐不属于外交事务的谈判。  我们所说的煽动宗教仇恨行为﹐绝对不许可﹐因为按照国际法的准则﹐这是国际人权原则的犯罪行为。  根据1966年通过的民事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协议书第20条规定﹐所有的政府都有责任采取具体措施﹐制止在全国范围发生煽动宗教仇恨运动。

       我要强调的观点是﹐我们都应当遵循法制的原则。  如果有国内的法制﹐如民事法律﹑宗教禁忌﹑道德准则或尊重信仰的习俗﹐都可成为正当行为的依据﹐也可以遵守全世界共同共同商定的国际法规。

 四) 根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你在最近说﹐我们共同遵循一条“红线”﹐不要越过。  请你解释﹐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越过了这条“红线”﹐将会发生什么后果﹖

      我认为﹐过去和现在﹐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人﹐都应当设置一条不可超越的红线﹐限制个人或团体的行为。  我们在履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伴随着社会责任﹐这是无人能否定的原则。   我们也许在具体问题上﹐自由与责任﹐难以划清界限。  我想提醒大家﹐所有法律文件中都设定了自由与责任的某种界线。  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互相关联﹐当出现了国际法判定的煽动仇恨行为时﹐对言论的自由就是限度。  我们可以回忆﹐保护人权的言论自由﹐是有法可依的﹐我们行使社会的责任也有法可依﹐二者紧密相连﹐这个观念很重要。

       说到“红线”的问题﹐我们可以用国旗来举例说明﹐一个国家的国旗代表了那个国家的民族尊严和神圣主权。  一个国家的国民是不许可随意焚烧国旗的﹐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是犯罪行为。  在两个国家保持正常外交关系时﹐其它国家也应当尊重那个国家规定的不可超越的“红线”。  如果有人问起我﹐在发生了丹麦辱圣漫画之后﹐在一些伊斯兰会议组织国家爆发了抗议活动﹐他们焚烧了丹麦国旗﹐袭击丹麦使领馆﹐我是什么态度﹖   我的回答是﹐我首先反对这些事件﹐反对超越和平方式抗议的暴力行为。

       我们所反对的不是针对宗教本身的批评和挑剔﹐而是反对批评者的目标不是宗教﹐而是煽动对一部分人的仇恨﹐他们策划制造充满仇恨的环境让那里的穆斯林生活没有安全感﹐散布谣言﹐传播有敌意的成见。  这些是国际法所反对的恶劣行为﹐违背国际大家庭共同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当前﹐人类最需要的是﹐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之间直接开展文化交流﹑互相了解和文明对话﹐实现和平共处和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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