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24日,在中、东、美、英、法和其它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截止2000年12月底,联合国拥有会员国189个。
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主要组织机构有:
(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每年举行1次。大会主席由全体会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一年。1999年9月14日选出的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主席为纳米比亚外长西奥本.古里拉布,2000年9月5日选出的第55届联合国大会主席为芬兰前总理哈里.霍尔克里。
(2)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系联合国惟一有权采取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决议对联合国全体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即中、俄(1991年12月24日取代已解体的原苏联席位)、美、英、法,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期满不能连任。2000年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是:阿根延、加拿大、马来西亚、纳米比亚、荷兰、孟加拉国、突尼斯、马里、牙买加、乌克兰。安理会主席由成员国代表按成员国的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个月。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每年开会两次,讨论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问题。
(4)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出,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以连任。
(5)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构,设秘书长1人,作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经大会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现任秘书长是科菲.安南(加纳)。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