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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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来源: 时间:2008-12-0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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