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 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 |
2、4:6 | 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真主足为监察者。 |
3、4:9 | 假若自己遗下幼弱的后裔,自己就会为他们而忧虑;这等人,应当也为别人的孤儿而忧虑,应当敬畏真主,应当对临终的病人说正当的话。 |
4、4:10 | 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 |
5、4:127 | 他们请求你解释关于女子的律例,你说:「真主将为你们解释关于她们的律例,此经中常对你们宣读的明文内,(有若干律例),有关于你们既不愿交付其应得的遗产,又不愿娶以为妻的孤女的,有关于被人欺负的儿童的,有教你们公平地照管孤儿的。无论你们所行的是甚么善事,真主确是全知的。 |
6、17:34 | 你们不要接近孤儿的财产,除非依照最优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们应当履行诺言;诺言确是要被审问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