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学的五大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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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学的五大定理

来源:中国清真网 时间:2008-12-25 点击: 我来说两句

 

理简介如下:

  定理或谓规则,阿拉伯语单词是“嘎尔代”,字面意思是“基础”“根基”“方法”“规则”等。

  定理的术语意义是:“能够适用于大多数细则问题的通用规则,通过它可以知道许多细则问题的律例(断法)”。

 

 

 

  意思是对任何事情(包括行为和语言)的性质下定义、做裁决要按照行为人的目的来定,不是只看事情的表面现象。因为同一件事情根据行为人目的的不同其性质也不同,律例(断法)也就不同。

  这一定理的依据是:

  一、真主说:“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为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重大的刑罚。”(16106)这节经文明确说明皈信真主之后,表面上同样是背叛,但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其律例(断法)却分为两种:一是害怕遭受迫害的被迫宣称不信,但其内心却坚信者。这种人其律例(断法)是信士。另一种是真心背叛,那么其律例(断法)是叛主者,将受真主的惩罚。伊玛目古尔图比说:“学者们公议,对于害怕被杀而在被迫的情况下宣称不信安拉,但其心中却坚定信仰的人,那么他无罪,也不能断其为叛教。”

  二、穆圣说(求主福之):“一切工作全凭立意(动机),每个人都会得到其立意(动机)所导致的结果,谁为安拉和使者而迁徙,那么他的迁徙就是为了安拉和使者;谁为了现世或者是娶女人而迁徙,那么他的迁徙就是为了他所想要的目的。”(布哈里圣训集)

  三、有人问穆圣(求主福之):“一个人为了战利品而战斗,另一个人为得到人的纪念而战斗,第三个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而战斗,那么这三个人谁是为主道而奋斗者呢?”穆圣(求主福之)说:“谁战斗(其目的)是为了使安拉的语言高于一切,那么他才是为主道而奋斗者。”

  适用这一定理的部分法学问题实例:(1)伊本·泰米叶说:“当有需求并且目的纯正时,用‘太斯比哈’(念珠)是允许的。至于没有需要,或者是为了让人看,比如挂在脖子上或挂在手腕上,那么这要么是沽名钓誉,要么是有沽名钓誉的嫌疑。因此,沽名钓誉是“哈拉木”(非法)。”有沽名钓誉的嫌疑是“买克鲁亥”(可憎)。

  (2)叩头是宗教功课,所以不允许给安拉之外的人或物叩头,不管有无立意(动机),至于站立则不是宗教功课。除非有立意,如果人为了世俗的事物而站立,不是被禁止的。

  (3)《古兰经》、圣训和公议都禁止自杀,也禁止导致自杀的途径,至于为了寻求安拉的喜悦,为安拉的道路奋斗而导致死亡者,则另当别论。

  (4)关于代替他人朝觐。为别人代朝收取费用,如果其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很好的完成被代替者的朝觐,那么这个收费是嘉行。同样,一个虔诚者无经济能力去朝觐,别人资助他费用去完成这项功课,那么这也是嘉行。资助者因其费用的钱财而有朝觐的回赐。至于替别人朝觐收取费用,其目的是以此作为生计或者是以此作为致富的途径,那么这种情况属于雇用。不是嘉行。如果他收取费用没有任何目的,那么属于“木巴哈”(允许)。

  (5)游坟,如果其目的是给亡人说赛俩木和为其做杜阿宜,这是合法的,至于其目的是为了求亡人为其解决需求,或者是为了在这个坟前做杜阿宜,或者以这个坟或这个坟中的亡人做杜阿宜,这都是异端。

  (6)关于致他人死亡,根据其目的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纯粹故意,其目的就是杀死对方,并且所用的工具通常是具有杀伤力的,比如:刀、剑或者是重物,如锤子等。或其他,如放火、水淹、从高处扔下、掐喉咙、投毒等。这种情况其律例(断法)是必须要抵命。第二,类似于故意的误杀。这种是两人之间有仇或怨恨,用鞭子或棍子打击对方致其死亡,通常情况下,这些东西不具备杀伤力,所以被称之为类似于故意的误杀。穆圣(求主福之)说:“的确,类似于故意的误杀是用鞭子或木棍,应该赔偿100峰骆驼,其中必须要有40只孕驼。”第三,纯粹误杀。例如打猎或打靶时误打了人,行为人和被害人互不相识,或相识但两人根本无仇恨。行为人的目的是打猎物或靶子。这种情况为纯粹误杀。对其裁决不抵命,只赔偿血金,并交纳罚赎。

  (7)行异端者如果其目的是为了真理,那么他被原谅,其所干的功修无效,没有回赐也不受惩罚。

 

 

 

  意思是如果在法律责成的事情中,存在着困难时,那么这个困难就成为获得容易或减轻的因由。

  这一定理的依据是:

  一、真主说:“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又说:“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被造成是懦弱的。”(428)又说:“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而得不到水,你们就当趋向洁净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但他欲使你们清洁。”(56

  二、伊本·阿巴斯传述:穆圣(求主福之)在麦地那时,有一次在没有旅行和危险的情况下,合并礼了晌礼和晡礼。伊本·阿巴斯说:“他(穆圣)不想使他民族中的任何人困难。”在本段圣训中,使者为其民族制定了一个消除困难的定理,即:最贵的拜功是在其时间内,但是无论何时发生困难,允许其并礼两番拜,同样允许妇女有病血者并礼。

  适用这一定理的部分法学问题实例:(1)保护水。保护水免受动物粪便的污染是困难的事,而保护水免受人粪便的污染是容易的,因此,若有动物粪便落入水中,如果水达到一定数量的话,不影响其洁净。

  (2)无大净者把手伸入容器中,不影响其洁净。

  (3)摸皮袜。如果脱鞋困难时,可以摸鞋和靴子,这是根据众传圣训所确定的。

  (4)罚赎斋必须连续封两个月,中间不能停顿,但如果有故或生病或月经等,那么中间停顿无妨。

 

 

 

  意思是:一个人处于确信的事情中,然后他在这件事情中怀疑有某件事情发生,那么让他确信是处于确信的状态,这种怀疑没有任何律例的价值,也就是怀疑不改变确信的律例。

  这一定理的依据是:

  一、有人问穆圣(求主福之)说,他在拜功中好像发现坏小净的事(下气)。穆圣(求主福之)说:“不要中断拜功,直到听见声音或闻到气味。”

  二、穆圣(求主福之)说:“你们中某人感觉肚内有动静,他怀疑是否下了气,那么让他不要中断拜功,直到听见声音或闻到气味。”

  三、穆圣(求主福之)说:“如果你们中某人在拜功中疏忽,他不知道礼了一拜还是两拜,让他按一拜算。如果他不知道礼了两拜还是三拜,让他按两拜算。如果他不知道礼了三拜还是四拜,让他按三拜算。让他在出拜前叩两个头。”

  四、有人问穆圣(求主福之)关于猎物的事,穆圣(求主福之)说:“当你射箭时,当诵真主尊名,如果当时没有找到猎物,一天后找到了猎物,在其身上只有你的箭的痕迹,那么只要你愿意,你可吃其肉。”

  这个定理适用于法学中大部分的门类,伊玛目苏优特说:“的确这个定理适用于法学的所有门类,适用于此定理的问题占整个法学问题的四分之三。”伊玛目脑威说:“这个定理是一个几乎能通用于所有法学问题的定理,只有极个别的特殊问题有特殊证据的例外。”

  适用这一定理的部分法学问题实例:

  (1)关于坏小净的问题。谁坚信他在拜时内做了小净,之后怀疑是否坏了小净,他应当把坚信的断法延续,即:有小净。他不必重新做小净。这是众法学家的主张。

  (2)与上例相反,他坚信确已坏了小净,之后怀疑自己是否做了小净,那么根据此定理,他应当坚信没有小净。必须重做小净。

  (3)如果欠了某人的钱,然后怀疑是否还过了,那么根据此定理,其律例是没有还钱,必须要交还欠款。

  (4)如果封斋者怀疑太阳是否落山,那么禁止其开斋,因为没有日落是确定的,而日落是怀疑的。与此相反,如果早晨封斋者怀疑东方是否破晓,那么允许其吃饮,因为确定的是在黑夜。

  (5)无罪推论。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享受权利,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应承担或享受。因为人本质上是与义务和权利无关的,除非有证据证实与其有关。所以不能以怀疑给任何人定罪,只能以断然的证据。

 

 

 

  意思是:在所有事情中不能伤害他人,法律不允许对任何一个人进行伤害,不管民事或刑事。

  这一定理的依据是:

  一、穆圣(求主福之)说:“没有伤害,也没有互相伤害。”

  二、穆圣(求主福之)说:“谁伤害,那么安拉就伤害他。谁反抗,安拉就反抗他。”

  三、真主说:“你们不要为伤害他人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伤害他们。”(2231

  适用这一定理的部分法学问题实例:

  (1)设立监狱,就是为了保护好人不受伤害。同时也不能伤害被监禁者。例如:无床铺等。

  (2)监禁有能力还债而拒绝还债者。

  (3)不允许在水中大小便。

  (4)如许愿干善功,但其中有伤害别人的事,那么,应当放弃这个许愿,此放弃为瓦吉布(当然)。

  (5)如果由于返程时间的限制月经妇女不能等待月经结束时,那么允许她无大净完成大朝主命的巡游天房。

  (6)安装空调或其他任何设备,不能损害邻居的利益。例如空调滴水噪音等。

 

 

 

  意思是,当发生分歧或争执时,习惯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当执行律例时,如果法律没有限定该如何执行,那么习惯也可以作为依据。

  对于用习惯做裁决这一定理,法学家们在运用时非常谨慎。也不是说所有的习惯都可作为裁决的依据,因为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习惯。究竟哪一种习惯可以被伊斯兰法所承认,可以做裁决,可起法律效用。法学家们对能够起法律效用的习惯做了具体的规定和限定,概括说这种习惯必须是:(1)一个民族或地区的大部分人都知道并遵守的好的习惯;(2)这种习惯不与伊斯兰法相抵触;(3)使用此习惯不会失去公益的原则;(4)使用此习惯不会导致罪恶;(5)使用此习惯必须是在无经训明文的情况下,或者是经训明文未作出详细说明的情况下。

  这一定理的依据是:

  一、真主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又说:“你们当善待她们。”(419)部分经注学家把这两节经中的“合理”“善待”解释为“习惯,”意即“她们按照习惯应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你们当按照习惯(惯例)和她们生活。”

  二、真主说:“……破坏誓言的罚金,是按照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以衣服赠给他们,或释放一个奴隶。”(589)此节经文真主命令破坏誓言者,按照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给他们衣服。此处所说的“中等食量”和“赠给衣服”是笼统的语言,究竟多少算中等以及究竟赠何种衣服,经文未加说明。因此在执行时应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人的习惯来定,而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此节经文说明习惯可以用作执行法律的依据。

  三、欧特白之女信德对穆圣(求主福之)说:“主的使者啊!艾布·苏福杨(信德之丈夫)是一个非常吝啬的人,他给我的生活费不够我和我孩子用,我只能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取用他的钱。”穆圣(求主福之)说:“你可以按照习惯取用能够你和你孩子用的钱。”(布哈里圣训)这节圣训说明穆圣(求主福之)允许信德取用其丈夫的钱。至于数量未规定,应按习惯来定。因此这节圣训也说明习惯可以作依据。

  四、伊本麦斯欧德传述的圣训,据说穆圣(求主福之)曾说:“穆斯林大众认为好的事情,那么真主也认为是好的。”

  适用这一定理的部分法学问题实例:(1)如前文提到的,破坏誓言的罚赎问题,这里口粮的种类、数量《古兰经》都未作明确说明,所以在执行时应按照不同地区和民族的习惯来定。

  (2)对偷盗者的惩罚是断手,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只有偷盗受保管的财物才受断手刑罚,那么这里所说的“受保管”究竟该怎样认定?是指放在有院墙的院子中还是指放在保险箱里呢?所以在执行时只能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的习惯所认为的“受保管”为依据。

  (3)被委托人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原则下,可以按照习惯执行委托人的授权。穆圣(求主福之)有一次给了欧尔卧·本·艾比哲啊德一个金币,命他为自己买一只羊。结果欧尔卧·本·艾比哲阿德用一个金币买了两只羊,然后他用一个金币卖掉一只羊,最后他给穆圣(求主福之)带来一只羊和一个金币。穆圣(求主福之)为其做了吉庆的祈祷。

  以上所述,是前辈法学家们在实践中,通过研究、分析、总结、归纳出的五个大的法学定理。这些定理为后代学者们研究法学、运用法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这些定理也体现出了伊斯兰法学的独特的特点,为我们研究伊斯兰教、学习、运用、借鉴其法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作者系河南圪垱店阿语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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