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政治文化的成因
(一)《古兰经》、《圣训》的政治观。《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政治文化的核心和主导思想。《古兰经》和《圣训》在阐述政治观时往往和信仰联系在一起,政治以信仰为指导,信仰通过具体的政治行为得到体现。其主要内容有:
1.顺从真主和他的使者以及顺从前二者的主事人。“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真主使者”是伊斯兰教的核心和根本。宇宙之主——安拉被认为是真正的主宰,其它一切力量如帝王、偶像、金钱等等都不足以主宰宇宙的运动变化,更不能决定人的荣辱祸福,因此,人只应该崇拜安拉,顺从安拉。穆罕默德被认为是安拉派遣给人类的许许多多使者中的最后一位使者。使者传达安拉的“启示”,顺从安拉的指令,实施安拉的大法,故要求人们顺从安拉的同时,顺从使者,但使者也是人,他也会去世;他去世后,人们就应该顺从使者的继承人——哈里发。《古兰经》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主事的人。”(4:59)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穆斯林顺从主事的人是以主事人顺从安拉和使者为条件的。在此条件下,先知强调忠诚与顺从,他说:“宗教便是尽忠,为安拉、为使者、为经典、为先知、为领袖、为大众。”
2.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基于“凡信士皆兄弟”的思想,《古兰经》要求穆斯林加强团结,反对分裂,指出:“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又说:“你们当谨守正教,不要为正教而分门别户。”(42:13)“坚持真主的绳索”,不光是要求穆斯林的思想信仰上的统一,反对异端邪说,而且还要求在组织上政治上的团结统一,反对宗派主义。先知说:“谁倡导宗派主义,谁就不是我的教民。”
3.为主道而奋斗。“主道”就是真主的道路,泛指伊斯兰的信仰、道德和法律。作为穆斯林,被要求维护穆斯林社会的信仰、道德、法律和国家安全。《古兰经》指出:“信道者,为主道而战;不信道者为魔道而战;故你们当对恶魔的党羽作战。”(4:76)先知号召人们嫉恶如仇。他说:“你们当中谁要是看见有人作恶,你当以手制止他;若做不到,就用舌头好言相劝;若做不到,就用心表示深恶痛绝,不过,这已是最弱的信仰了。”他还要求人们仗义执言,不畏强暴。他说:“在暴虐的统治者面前说真话的人便是勇士。”
《古兰经》和《圣训》的政治观内容很多,如政治协商、民主法制、平等公平、自由与秩序等等,让我们在下面的“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中进行探讨。
(二)穆斯林的政治实践。《古兰经》和《圣训》的政治观、政治理论,有些很具体、很详尽,而更多的是基本原理、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复杂多变。穆斯林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原理所进行的政治实践,构成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知穆罕默德在世的时候,他以真主的使者身份,传达《古兰经》的“启示”,诠释经文,发布政令,尤其是在麦地纳时期(622一632年),他建立了“乌麦提”(穆斯林共同体),组织了政府,制定了宪章。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实施伊斯兰法。他为未来的伊斯兰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开创了范例。他去世后,四大正统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阿里相继继位。这四位哈里发都通过选举产生,他们是先知忠诚的战友,大都精通《古兰经》和《圣训》,又有很强的行政能力。他们在位期间,除了忠实地执行《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精神外,还灵活变通地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为了充实国库,公元641年欧麦尔决定,此后不再把新征服的土地无偿地分配给出征的将士,而转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出租,等等、四大哈里发以自己的政治实践,充实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内容,继四大哈里发之后,经历了倭马亚王朝、阿拔斯王朝、奥斯曼帝国,直至近现代伊斯兰国家等不同历史时期。其中阿拔斯主朝时期为伊斯兰国家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疆域辽阔,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政治制度较为完善,政治理论也较成熟。奥斯曼帝国时期,政治体制有较大变化。到了近现代,伊斯兰国家经历了由盛而衰,救亡图存的种种变化。西方列强乘机入侵,西方的政治制度也随之而来。穆斯林内部的许多领导人和学者,面对内忧外患,研究问题,探索出路,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政治主张。其中阿富汗尼·哲马鲁丁、穆罕默德·阿卜都、伊克巴尔;穆罕默德·街都迫、赛义德·古图布等等都是一些杰出的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以他们为代表的近现代穆斯林的政治实践,大大丰富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内容。
(三)对波斯、罗马等异族政治文化的吸纳。《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主导思想;穆斯林的政治实践丰富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内容;而穆斯林对波斯、罗马等异族政治文化精华的吸纳,又充实了伊斯兰政治文化,使伊斯兰政治文化表现出它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众所周知,伊斯兰教兴起后不到百年内,穆斯林便征服了亚。非、欧三大洲的大片地区,囊括了许多古文明的发源地,伊斯兰国家内占主导地位的虽然是伊斯兰文化,但是穆斯林对异族文化采取了兼容并蓄的态度,积极学习、吸纳希腊、罗马、波斯、印度文化和中国文化等等。而希腊。罗马的政治哲学,波斯的政治体制,印度的统治智慧等对伊斯兰政治文化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至于近现代,由于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西方的文化,包括西方政治文化的某些方面(如政治体制、管理经验等)也为各伊斯兰国家所吸收,经过穆斯林的过滤、消化,成为伊斯兰政治文化的某种补充。
总之,伊斯兰政治文化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原则指导下,通过穆斯林千百年的丰富的政治实践,部分吸收异族政治文化精华而形成的。
二、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
伊斯兰政治文化体系庞大,内涵丰富,因篇幅所限,难以尽述。但最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主权。伊斯兰政治哲学认为,一切权力、权威和权势都归真主安拉,众世界和宇宙的统治权和主权全部在安拉的掌握之中,安拉是最高主权的拥有者,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创造者和养育者。由于伊斯兰确立了安拉对人类的绝对统治权和主宰权,因而在政治上排除了人统治人的可能性。《古兰经》指出:“天地万物的主权,只是安拉的;他是最后的归宿。”(5:18)又说:“你说:安拉啊!国权的主啊!你要把权柄赏赐谁,就赏赐谁;你要把权柄从谁手中夺走,就从谁手中夺取;你要使谁尊贵,就使谁尊贵;你要使谁卑贱,就使谁卑贱;福利只由你掌握;你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3:26)在伊斯兰政治哲学看来,由安拉统治人类是天经地义的;而人类作为平等的同类相互统治是不应该的。由于人统治人,才有了个人崇拜和权力崇拜,才有了丧失人性和良心的主子与丧失人格和尊严的奴仆,才有了政治的腐化和腐化的政治。一些穆斯林理论家总结了真主的主权的基本特征:第一,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第二,唯一的和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移的;第三,超越时空的;第四,无限强大和无所不能的。
(二)关于先知权威。安拉虽是宇宙之主,是统治者,拥有终极主权。但是,根据教义,安拉不会直接干预人间的事情,而是派遣使者来管理。穆罕默德作为真主派遣到人类的最后一位先知,负有传达真主命令,实施真主的法津的使命。先知在世的时候,他是《古兰经》的权威解释者,他的言行录《圣训)具有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地位。因此,要求人们在顺从真主的同时,也顺从先知。《古兰经》4:59)
(三)关于哈里发(元首)制度。伊斯兰认为,人是天地间的精华,万物之灵长,人以其理性和思维能力而优越于其它任何动物,因此,真主选择人做宇宙的首席,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和代理人。《古兰经》指出:“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一方面,对人类来说,真主是创造者和统治者,人类必须绝对地服从真主。对其权威、对其法律要拳拳服膺,不能有丝毫的否认和违背;另一方面,真主作为唯一的主权者,又将有限的代理权授予整个人类,这就使整个人类有一定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同时,这也是对人类的一种考验和鉴别,正如《古兰经》所说:“在他们灭亡之后,我以你们成为大地上的代治者,以便我看你们怎样工作。”(10:14)全人类是广义上的真主的代理人,狭义的代理人是使者、先知,那么先知也是人,先知去世以后呢?先知去世后,就由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行使代理权,于是伊斯兰的重要政治制度——哈里发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哈里发制度的基本原则有:①伊斯兰确认哈里发制度是唯一公正、合法、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实施伊斯兰法所必须的,其宗旨是代表先知来捍卫伊斯兰信仰和穆斯林国家,保障穆斯林大众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穆斯林社会的正常秩序;②哈里发的职责是维护伊斯兰信仰的纯洁性,执行审判,排除民事纠纷,为民伸张正义,任免国家官吏,全面领导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统帅军队,保卫国土;③哈里发的资格。哈里发必须虔诚、公正,精通伊斯兰法,有独立判断和处理教务、政务、民事的能力,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头脑,有明察秋毫的天赋;应聪颖过人,能通过局部现象了解事物的全部,等等;④哈里发的产生方式。认为哈里发应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应选贤任能,不能搞世袭制。⑤哈里发的废黜。哈里发虽为一国元首,但必须依法行政,若违背真主的法律,多行不义,大众有权废黜,另选合适的人。
(四)关于法治。伊斯兰政治哲学认为,伊斯兰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人治社会。因为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通过“公议”、“类比”不断完善的伊斯兰法,直接规范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人人都有义务遵守伊斯兰法,统治者也不例外,统治者只能依法行政,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更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来评判事物,处理问题。任何政令、法规的产生都必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古兰经》指出:“这部经典,其中毫无可疑,是敬畏者的向导。”(2:2)又说:“我降示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以证实以前的一切经典,而监护之。故你当以安拉所降示的经典而为他们判决,你不要舍弃降临你的真理而顺从他们的私欲。”(5:48)旨在强调依法行政.依律而断,反对随心所欲。先知穆罕默德也号召人们遵守经训,他说:“我给你们留下两件法宝,只要你们握住这两件法宝,你们就永远不会迷失方向:一是安拉的经典;二是圣人的遗训。”伊斯兰政治理论家认为,人们遵守经训原则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的法治状态,这种法治状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社会成员虔诚畏主,严格遵守真主的法度而不越雷池一步;②社会成员通过协商的程序共同组建自己的公共管理机构——伊斯兰政府;③伊斯兰法统治政府,政府管理并服务于社会;④人民拥有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伊斯兰人权;⑤人民拥有监督政府,纠正政府违法行为以至重新组建伊斯兰政府的权利和自由。在伊斯兰历史上社会的法治程度因领导人的素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正统哈里发时代是最佳的法治时代。从一些哈里发的言行看,此说不谬。首任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在就职演说中说道:“众人啊!我被你们推举为哈里发,这并不意味着我优越于你们,如果我服从安拉(的法律),你们就服从我;如果我违背安拉(的法律),你们就没有服从我的义务……”元首以自己对法的服从为人民服从他的条件。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在一次集会上问在场的人:“如果你们发现我的错误,将如何纠正?”在场的一位穆斯林站起来指着手中的剑答道:“我们将以这把剑来纠正你。”欧麦尔高兴地说道:“感谢真主,欧麦尔造就了用利剑纠正哈里发错误的人。”至于四大哈里发以后的哈里发和统治者,法治观念有所淡化,甚至违法事件屡有发生,但有着法治传统的伊斯兰国家的人民和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都始终在为维护法治,反对人治做不懈的努力,为此付出极大代价乃至生命者代不乏人。
(五)关于平等。根据伊斯兰教义,全人类都是真主创造的,每个人、每个民族都是真主的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古兰经》指出:“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部落和民族,以便你们互相了解。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先知穆罕默德进一步阐述说:“穆斯林是平等的,正如杭齿一样。你们的主是一个,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毫无区别;古莱氏人与阿比西尼亚人毫无区别;黑种人与红种人谁也不比谁优越;所不同者,只在敬畏安拉,工作善美而已。”他还说:“谁伤害异民族,我便是谁的仇敌。”由此可知,真主面前人人平等,彼此只有信仰强弱、工作好坏的差别。在此基础上,伊斯兰政治哲学极力反对基于门第、财产、受教育程度、民族。种族而起的不平等。伊斯兰政治理论家总结了这种平等观的特点:①这种平等指的是内在的人格与尊严方面的平等,而不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如财富、出生、相貌、种族、民族……)平等;②这种平等是指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比如每个理智健全的人都有信仰安拉的机运,他可以信,也可以不信;可以信这个教,也可以信那个教;他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但结果总是不一样的。各行其是,各得其所;③这种平等是指比例均等,而非数量均等。由于人们的虔诚程度不同,劳绩不同,各自所得到报酬也不同,但二者之间的比例是相等的。
(六)关于人权。人权原则,听起来似乎是西方近代文化的产物;其实伊斯兰政治伦理文化中就有人权原则,而且内容广泛,现代穆斯林政治理论家总结归纳了以下十种:①生命权。每个人都应享有真主所赋予的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之权利,这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非法予以剥夺。(参见《古兰经》17:33)②财产权。财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只要是合法所得,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参见《古兰经》2:188)先知穆罕默德指出:“一个穆斯林夺去另一个穆斯林的生命、荣誉、财产,这是绝对禁止的。”③信仰权。信仰自由存在于人的本质当中,体现信仰的言行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从人的本质特征中抽取出来的外在特征。尊重信仰权成为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之一。《古兰经》号召人们劝善戒恶的同时,又反覆强调尊重他的信仰权,指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④劝导权。劝导权与信仰权相联系,尊重信仰权,并不意味着放弃劝导权,穆斯林被授予劝善戒恶的权利与义务。(参见《古兰经》3:110)先知号召人们以自己的能力劝善戒恶,指出:“你们当中谁要是看见有人做恶,就用手去制止他;如果不能,就用舌头好言相劝;如果不能,就用心表示深恶痛绝,不过那已是最弱的信仰了。”社会的每个成员只有行使劝善戒恶的权利,这个社会才会正气压倒邪气,充满正义与公平;否则,或袖手旁观、明哲保身,或同流合污,后果将不堪设想。⑤表达权。表达权是民主社会所应有的要素之一,它在现代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言论、出版、创作等等。伊斯兰法授予人们以表达权。(参见《古兰经》42:38)⑥反抗权。当人们的生命、财产、信仰、名誉等受到无理侵害时,穆斯林被授予此权。(参见《古兰经》2:193,22:39)先知指出:“见暴不除,民皆遭殃。”⑦平等权。前面已述及,此略。⑧团结权。伊斯兰的博爱精神是穆斯林乃至全人类的团结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其前提是人类同源同祖,同一个主。故团结不仅被当作义务,而且还当作权利。(参见《古兰经》3:103)先知强调:“信士之互爱互助,如同一体,一处有病,全身发烧失眠。”⑨和平权。“伊斯兰”的本意就是“和平”、“安宁”,和平权在伊斯兰人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此处的“和平”是指建立在平等、正义和公正基础上的和平,而不是建立在奴役和屈辱的基础上的和平。和平不光是人们的一种追求和向往,而且是一种实在的人权。(参见《古兰经》8:61)⑩发展权。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发展权要求人类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荣誉、理智、教育、健康、劳动、生产、居住、迁徙、婚姻、家庭等权利受到保护。使人类真正成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建设者和管理者。(参见《古兰经》7:32,45:12—13,57:20一21)
(七)关于政治协商和民主。伊斯兰政治哲学认为,伊斯兰政治是民主政治(当然这种民主与西方的民主不同)。伊斯兰民主政治的制度与程序创立和发轫于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导源于《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指出:“凡事你都要和他们商议。”(3:198)又说:“他们的事情是互相商议的。”(42:38)《圣训》中也说道:“协商是悔恨的碉堡,是谴责的保障。”这就是说,凡是《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作为个人或政府必须遵照执行;凡是经训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则要根据经训基本原理与民众的代表协商,通过“公议”、“类比”的办法解决。任何人,包括元首都不能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伊斯兰政治理论家由此提出了伊斯兰国家的政体框架,并在有些国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实施。伊斯兰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委托给一个由成年公民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或领袖,后者正如前面所说,必须具有相当的伊斯兰政治信仰、政治道德和政治才能,并且得到人民的依赖,而且他和他所领导的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否则不能当选或必须下台。国家设立协商会议,该会是一个民选的立法(只拥有“公议”、“类比”权)和咨询机构、它必须遵守《古兰经》和《圣训》,立法仅限于伊斯兰法(沙里亚特)范围内。复杂的和专门的立法权交付协商会议下设的由各方面的法律专家组成的各专门委员会来完成。伊斯兰司法部门相对行政部门是平行的和独立的,不受行政部门的管辖和约束。法官必须独立地、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首先对主权的拥有者——真主负责,然后对人民负责。政府机关和官员包括最高行政当局都要受法院司法裁判权管辖,统治者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古兰经》指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任何个人也必须遵守法律,秉公作证。
(八)关于外交政策。外交是内政的延伸。以上内容基本就国内政治关系而言;而外交政策则关系到国际政治关系,而国际政治关系是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提起伊斯兰的对外政策,人们或许想到的是进行“圣战”、“武力传教’等等。其实这是西方的“东方学家”对东方民族的偏见和当今西方某些国家新闻媒体的歪曲报道造成的。诚然,伊斯兰教有“圣战说”,但“圣战”(吉哈德)的本意是“尽力”、“奋斗”,也就是说要为主道,为传播伊斯兰而尽心尽力。但传播伊斯兰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是劝导、说眼、感召。因为信仰是内心的活动,先要信,后要仰;靠武力不可能使人信使人仰。因此《古兰经》明确宣布:“对于宗教,绝无强迫。”(2:256)那么如何让人信,让人仰呢?《古兰经》号召穆斯林:“你应当凭智慧与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那么什么时候可以采取武力呢?穆斯林遭到进攻的时候,受到伤害的时候。《古兰经》指出:“你们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2:190)又说:“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16:126)可见,采用武力是“圣战”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而且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即为了自卫,为了保护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信仰人格自由。这不是伊斯兰对外政策的常态,而是特例;常态是和平。“伊斯兰”本意就是“和平”、“安宁”;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宁。为此,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个人或政府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参见《古兰经》4:36、41:34)反对殖民主义和多种形式的霸权主义,主张在正义基础上的和平,在和平前提下的发展。
以上从八个方面探讨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从中不难看出政治理论多于政治实践;谈政治实践也多侧重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一些伊斯兰政治理论家认为,当代穆斯林各国的政治文化属混合型政治文化,其中既有伊斯兰成分也有非伊斯兰成分(民族的、部族的、地域的、个人的、还有西方的),政治环境也变化无常,因而政府行为也表现得纷繁复杂,在世界穆斯林各国,人们既能看到以“凡信士皆兄弟”为原则的国际联合行为,也能看到因民族宿怨而引起的仇杀和战争行为;既能看到放弃西方殖民统治者人为划定的国界和族界,合并国家的重大政治行为,也能看到因小小的领土争端而引起的互相残害行为;既能看到千百万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种族、不同国籍的穆斯林仿佛一个大家庭那样共同朝觐的壮观而神圣的场面,也能看到因教派和政治、经济利益而引起的旷日持久的战争行为;既能看到援助穆斯林兄弟抗击外敌入侵的正义行为,也能看到与霸权主义者狼狈为奸,侵害穆斯林同胞的行为;既能看到发动革命,推翻暴政,建立共和的政治行为,也能看到维护王权,容忍专制统治的保守主义行为;既能看到谦洁奉公,造福于民的行为,也能看到各种腐败行为……所有这一切也许是正常的,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古往今来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政治能够达到理论上所要求的理想状态,恐怕将来也不会,因为人毕竟是人,而不是天使,人性的弱点决定了人类的政治不可能达到完美无缺的状态。伊斯兰政治文化所要求的一切是穆斯林的一种追求和向往。在伊斯兰历史上也得到过不同程度的实践。
三、伊斯兰政治文化的若干特点
作为穆斯林民族的一整套政治态度、政治感情、政治信仰以及政治价值趋向的伊斯兰政治文化,如果与西方政治文化相比较的话,具有如下特点:
(一)真主主权论。西方民主政治强调主权在民,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强调法律体现了全民的意志,等等。在否定上帝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否定少数人实际存在的特权。人们看重世俗的权力,政治权力往往被某些个人、党派、集团、阶层所垄断。所谓“分权制衡”,究其实质只是外在的形式上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并未从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上彻底解决权力腐化问题和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政治腐化也就成了西方社会永恒的困惑。而伊斯兰民主政治确信一切权力来自真主,一切权势全是真主的,人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参见《古兰经》5:18、35:39)因此,伊斯兰民主政治排除了统治者的特权并且将人民提高到与统治者平等的地位。
(二)政治权力真主委托说。西方政治学说主张权力的合法性完全来源于人民或公民的认同和支持。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虽有所不同,但都主张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契约性的认可和委托。密尔则认为人民通过代议制政府体现了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当权者以合法性。而伊斯兰民主中,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深层基础是真主的意欲、允许和委托,其世俗的合法性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托和同意。同时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政治协商程序形成公共权力并建立公共管理机构。
(三)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信仰、道德、法律、制度四结合。任何政治权力如果不受到适当的制约,就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和政治腐化。西方民主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是通过世俗的宪法、法律以及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来实现的。这些法律和制度似乎很完备,但西方社会却面临着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人的问题”。从智力上说,人是有限的;从思维上说,人是不完备的;从道德上说,人是缺乏自制力的。由于缺乏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上的深层约束,“分权制衡”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化的措施,不仅不能避免权力膨胀和政治腐化,而且加剧了权力斗争和政治衰败。因为法律、制度再完善,那也是人定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总有空子可钻,只要人们缺乏内心信仰和道德自律,最终,使所谓法律制约、制度制约在人的私心和权欲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可奈何。而伊斯兰民主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是通过运用宗教信仰、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措施来实现和保障的。权力的运用者对真正的主权拥有者——真主,在信仰上的虔诚、在心理上的敬畏,构成了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的核心,成为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的深层因素。同时伊斯兰民主协商制度和民主监督程序在制约政治权力方面成为深层机制的外在延伸,用以保证实际政治过程中政治权力运行的顺畅和正当。
(四)直接政治参与说。西方政治文化推崇一种间接式的政治参与模式。西方大多数政治学家都认为民主的直接参与型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对于大国就只能实行间接参与型民主。密尔为这种间接型民主设计了理想的“代议制政府”。根据这种制度,人民所参与的只是投票和选举而已,并不参与实际政府决策。实际政府决策是由人民选举的“民意代表”即政治中间人来完成的。由于人民与他们的“代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西方社会的政治冷漠现象十分普遍。而伊斯兰政治文化从它产生起就属于典型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每个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上的自由与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他们都能够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能够按自己的愿望直接地、自由地参与选举国家领导人,能够批评政府决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