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文化新论)第八章 婚姻家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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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文化新论)第八章 婚姻家庭文化

来源: 时间:2009-01-05 点击: 我来说两句

第八章 婚姻家庭文化

一、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

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的内容很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尼卡海)的重要性。古今中外的伟人智者都重视婚姻。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说:“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①冯梦龙 说:“男大须婚,女大须嫁;不婚不嫁,弄出丑吒。”②歌德说:“婚姻是一切文明的开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顶峰。它使原始的粗野变得 温良醇厚。最有教养的人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温良醇厚。婚姻必须是牢不可破的。它带来如此多的幸福,任何个 别的不幸相形之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③培根说:“在人生中,妻子是青年时代的惰人,中年时代的伴侣,暮年时代的守护。所以, 在人的一生中,只要有合适的对象,任何时候结婚都是有道理的。’”④在伊斯兰看来,婚姻对人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给人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种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古兰经》指出:“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俩繁衍了许多男女。”(4:1)“真主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这就告诉人们,婚姻是真主特赐予人类的一种恩典,人们理当结婚,以便享受主恩。《古兰经》在另一节经文中明确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禁欲主义和出家制,而提倡健康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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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5页。
②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5页。
③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1页。
④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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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婚姻。穆圣时代,有些穆斯林曾有过一些极端的思想,他们情愿为了专心致志于宗教功修而不娶不嫁,过独身生活。这一想法不但没有得到穆圣的鼓励和赞扬,反而受到穆圣的批评和否定,穆圣郑重指出:“在你们之前,有些人之所以走向灭亡,是由于太苛求自己了,于是真主使他们困苦。这种人当中的一些残余分子,就是在修道院和禅房茅庵里的那些人。所以,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物配他。”他还说:“结婚是我的道路,不力行圣行者,不是我的教民。你们应当婚嫁,不要学基督徒那样出家修行。”可见婚姻是一种神圣、崇高的行为,是缔结婚姻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对真主、对主的使者的一项庄严承诺,也是对生命本身、对家庭、对社会的一项庄严承诺。在这些承诺中,人们会得到生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伦理道德上的满足,会获得一种人生的价值。因此,在穆斯林社会,婚姻被当作一件大事来对待,全社会首先是做父母的都特别关心儿女的婚事。当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就会到处张罗,四下物色,如果父母不在,这个责任就落到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身上,他们以一种义不容辞的态度,去关心并完成弟妹、晚辈的婚事。甚至一些非亲非故的人也热衷于做牵线搭桥,介绍婚姻的事情,认定“成全一桩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礼塔”,功德无量,必然会获得主的“回赐”(色哇布)。不难看出,伊斯兰把婚姻问题看成是全社会的事情,这与西方文化把婚姻视为个人私事的态度截然不同。
2.婚姻的条件。既然婚姻如此重要,如此神圣,那么婚姻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对此,伊斯兰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结婚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伊斯兰把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志向视为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具有两种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会貌合神离的,甚至会格格不入的,谈不上什么和谐。融洽与安宁,更不 会有什么幸福,最终必然会分道扬镳,各奔东西。早知如此,何必 当初。因此,伊斯兰要求人们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切不可以一时的 悦愉而定终身。《古兰经》告诫穆斯林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仰(真主)。已信仰的奴仆,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2:221)在这里,“以物配主的妇女”和“以物配主的男人”,指的是“木舍日克”,即多神崇拜者,而多神崇拜,在伊斯兰看来,属不赦之罪,其人必入火狱无疑,而且也会让与其结婚者遭同样下场。因此,《古兰经》在此绝对禁止穆斯林与多神崇拜者通婚,除非她或他信仰了伊斯兰教,放弃了多神崇拜思想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才允许娶她或嫁给他,因为这时她或他已成了穆斯林中的一员。在这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一个特点,即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地位、民族、血统。地域……等表面的、外在的东西,而要看在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吸收了大量的新鲜血液,加快了穆斯林人口的自然增殖,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同时,由于坚持信仰第一,新鲜血液的吸收并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信仰,反而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成为伊斯兰教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结婚双方都必须是穆斯林,这是伊斯兰在婚姻方面规定的一个通则,但也有一个例外,穆斯林男子被允许娶“有天经者”(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妇女。《古兰经》说:“信仰(真主)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在这里,经文允许穆斯林男子娶犹太教和基督教女子,而没有指出穆斯林女子可以嫁犹太教和基督教男子。因为,正如我们在本书中反覆说明的,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是一神教,都承认上帝(真主)的独一性。穆斯林确信犹太教的传播者穆萨(摩西)和基督教的传播者尔萨(耶稣)是真主的两位使者。所以信奉这两个教的女子嫁给穆斯林,她们所信奉的宗教原则、经典和使者,自然会受到尊重。而且作为穆斯林的丈夫,只有这样对待妻子,他的信仰才算全面。纯洁,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根本不承认先知穆罕默德是真主(上帝)的使者,不承认《古兰经》是真主(上帝)启示给人类的最后一部经典,不承认伊斯兰教是集大成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穆斯林女子如果嫁给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她的宗教信仰、她的人格、她的尊严等等,就很难有什么保障。因此,允许穆斯林男子娶进两个一神教女子,而禁止穆斯林女子外嫁两个一神教男子,是必然的,不过,在两种情况下,伊斯兰仍然禁止穆斯林男子娶两个一神教女子,第一种情况是所要娶的女子是荡妇;第二种情况是其民族或国家与伊斯兰、与穆斯林为敌的两个一神教女子。
第二,有至亲、姻亲、乳亲等特殊关系者不能通婚(即婚姻禁律)。至亲,就是血缘关系最近的人,在伊斯兰中被称为“穆罕热买”,意为“被禁娶者”或“被禁嫁者”、“不可侵犯者”。如对男性而言,他们的至亲包括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姻亲,是指通过婚姻产生的关系,如岳母、儿媳、前妻的女儿等。乳亲,是指虽无血缘关系,但在婴儿时曾哺乳过自己的人,即乳母(奶妈)。伊斯兰严禁与有上述三种关系的人通婚。《古兰经》明确说道:“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征罚。这确 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惯真恶劣!真主严禁你 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经与她们的母亲同 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 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 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2一24)与此同 时,《圣训》又补充了一条:“侄女与姑母不得同嫁一夫,外甥女与姨母也不可共有一夫。”这些禁令都是针对蒙昧时代的乱婚行为而发 的,旨在维护人伦,提倡优生优育。
3.择偶的标准。伊斯兰强调了婚姻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婚姻的条件,那么在这些条件允许的范围之内又如何选择自己的配偶呢?择偶的标准是什么呢?古往今来,各个民族,各种文化的择偶标准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门第(即社会地位)、容貌、素质、修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门当户对”、“郎才女貌”。“生儿育女”等说法,都是这些标准的反映。在伊斯兰看来,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应该考虑对方的容貌、地位、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在这些方面尽量做到与自己般配;但是,更应该注重对方身上更持久的东西,比如虔诚与品质、修养与道德,等等。穆圣强调:“你们应当娶有宗教操守的妇女,否则,你将两世贫穷。”又说:“为图谋荣誉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贫穷;为希冀门第显赫娶妻者,真主只给他增加卑贱;为维护道德,防止淫乱娶妻者,真主祝福他俩永远幸福。”因为人的容貌也会发生变化,也会因年老而色衰;人的地位,也非一成不变,“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世事沧桑,荣辱不定;经济状况也是如此,因天灾或人祸,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也未可知;唯有人的信仰、品质会伴随人的一生,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都将成为终身的财富,受用不尽。因此,穆斯林被告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以信仰和后世为代价,而换取一时的赏心悦目,换取一时的物质享受。常见社会上有些人或为对方姿色所吸引,或为对方财产所迷惑.或为对方政治地位所欺弄,而匆忙建立家庭,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姿色、财产、地位的变化,感情也随之破裂,婚姻宣告解体。
4.择偶的自主权。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择偶的权利往往不在当事者本人手里,而在于他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手里”。“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能定终身,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没有选择余地。而伊斯兰充分尊重择偶的自主权,即婚姻当事人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伊斯兰的有关法律和道德,自由、自主地选择婚姻对象。穆圣指出:“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依法为其订婚,即便是父母或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穆圣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穆圣,说她父亲专横霸道,硬要把她许配给她的一个表哥,而她却不喜欢她这个表哥。穆圣召来她的父亲,讲明道理,并立刻解除了这项婚姻。可见,婚姻自主权是无庸置疑的。不过,时至今日,在现实生活中,在有些地区穆斯林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往往被忽略,包办婚姻仍较盛行,有些学者由于没有做深入研究,看到这种社会现象,就草率地做出了“伊斯兰教反对妇女婚姻自主”的结论。殊不知,这是由于部分穆斯林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所致,与伊斯兰无关。当然,伊斯兰也提倡子女在选择配偶时尽量征求父母的意见,毕竟父母的阅历、经验都比自己丰富,毕竟父母是关心儿女幸福的。
5.婚姻的缔结。根据伊斯兰法,婚姻的缔结,要经过以下程 序:一是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满意。这是因为,双方相互见面, 相互满意以后,就不致于婚后再反悔,或者陷入苦恼之中。穆圣时 代,有一位男子来告诉穆圣,说他将要同一位辅士的女儿结婚。穆 圣问他:“有没有见过那个姑娘?”他说:“没有。”穆圣说:“那么,你 应该去观察她一下!因为辅士们的眼睛里可能会患有什么疾病。” 这就告诉穆斯林,在结婚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切忌草率结
婚,以免事后反悔。另一段“圣训”也记载了类似的一件事情: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穆圣问他:“你见过对方没有?”他回答:“没有见过。”穆圣说道:“你应该去观察一下,因为双方见见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带着穆圣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而深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却说道:“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么你就来看看吧!”于是,他见了她,经相互了解,终成眷属。可见,伊斯兰是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了解的。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约束的,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作证。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两个证人作证,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当然同时也需要到当地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办理必要手续)。《古兰经》指出:“你们在男子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男二女来作证。”(2:282)穆圣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三是男方必须给女方一定的聘礼(麦合日)。《古兰经》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可见,聘礼是一份赠品,而非彩礼,其多寡取决于男方经济能力和女方情谊。穆圣曾说:“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都不算少。”阿里娶穆圣之女法蒂玛时,他身无分文,仅以一副销甲作聘礼。还有一个人,一贫如洗,一无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于是穆圣让他给他的未婚妻教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见,聘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给,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四是请穆斯林中的德高望重者念证婚词。这一点虽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素,但穆斯林为了表示庄重和严肃,通常请阿訇到婚礼上庄严地念诵“证婚词”,教导男女双方为人处世之道,指出丈夫与妻子的权利与义务,讲明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等等。不过,在中国有些地区,有些阿訇在婚礼上只诵读一段大多数人听不懂的阿拉伯文“证婚词”了事,不讲上述内容,失去了“证婚词”的本来意义,引起了穆斯林群众的不满。
经过上述程序,一桩婚姻即告成立,一个家庭也从此产生了。至于婚礼上的一些细节,婚礼的场面,等等,各国各地区千差万别,阿拉伯人不同于土耳其人,伊朗人不同于印度尼西亚人,美国人(穆斯林)不同于日本人(穆斯林),各自都有各自的风格和特色,很难一概而论,也没有必要—一描述。因为这些都不是婚姻文化的本质特征。
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伊斯兰要求穆斯林在缔结婚姻时,尚须注意两点:一是不可向在守制期间的妇女(即丈夫死后或离婚后必须等待三个月才能另嫁别人的妇女)求婚。因为在这期间,她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没有完全解除,再者,尚需观察她是否身怀有孕。二是不准向已订婚的女子求婚,否则被视为巧取豪夺,侵犯人权,穆圣说:“甲男子不要向被乙男子求婚者求婚,直到前者弃权或取得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穆斯林之间的兄弟关系,而不致因追逐同一对象而发生冲突和伤害。
6.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伊斯兰要求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共享幸福。《古兰经》指出:“有信仰的男人与女人,彼此都是朋友。”(9:70)关于夫妻关系,另一处经文中有更生动。更形象的比喻说:“他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就是说彼此应该互相体贴,互相温暖,互相慰藉。还有一处经文强调夫妻应该“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 2 21)。
由于择偶以虔诚为主要标准,因此结婚后的夫妻一般都能相敬如宾,和睦相处;但为了使婚姻更加和谐美满,伊斯兰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要求。
(二)妻子的权利,丈夫的义务。妻子拥有从丈夫那儿获得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做丈夫的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尽最大努力来满足妻子在这方面的需要。但要适度,既不可挥霍浪费,也不可吝啬小气。妻子从丈夫手中得到的聘礼,她可自由支配,丈夫不能索回。在精神与情感方面,丈夫必须体贴、关心、爱护妻子,不得无故怀疑猜忌妻子,也不得伤害、虐待妻子。《古兰经》要求丈夫善待妻子(4:19)。穆圣也说:“你们中最好的人是善待妻子的人。”穆圣向来不赞成动手打妻子的行为,他说:“你们中有人为什么要像奴隶主打奴隶那样打他的妻子?”据圣妻阿依舍说:“穆圣从来没有打过他的任何一位妻室和仆人,也从来没有亲手打过任何物品,除非是为主道战斗,或在真主的禁物遭到亵读时,他是要为真主而给予报复的。”穆圣是体贴妻子的榜样。当有人问他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时,他说道:“当你吃饭的时候,让她与你同吃;当你有衣可穿时,也让她有衣可穿。不得打她的脸,不说伤感情的话;不要把她孤苦伶仃地弃置一边。”又说:“一块钱为主道而费用;一块钱为解放奴隶而支出;一块钱施舍给穷人;一块钱来做家庭生活用度;其中报酬最大的就是做家庭用度那一块钱。”穆圣还要求穆斯林仔细倾听并尊重妻子的意见,当她有好主意时,就采纳之。穆圣曾在驼峰战役中采纳了其妻温姆·赛莉梅的正确意见,从而使穆斯林大获全胜。这一点与一般世俗文化中视女人和女人的见解为“妇道人家”、“妇人之见”,可谓天壤之别了。穆圣还要求穆斯林与妻子相处时。保持男子汉的幽默感与风度,不妨与她开些玩笑,说些无伤大雅的笑话,搞一些趣味性的娱乐活动,以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家庭氛围。穆圣曾在离麦地纳清真寺较远的地方和阿依舍赛跑,结果阿依舍赢了穆圣。后来在某战役之后,穆圣又与阿依舍在无人处赛跑,这一次穆圣领先了。穆圣愉快地对阿依舍说:“上次你赢了,这次我赢了,平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丈夫与妻子整日嘻嘻哈哈,只顾吃喝玩乐。相反,丈夫有义务给妻子教授基本的宗教常识和一些穆斯林的道德准则,使她具备坚定的信仰和良好的品质,远离不良的行为,如嫉妒、诽谤、造谣、拨弄是非等等,以免因此堕入火狱。《古兰经》说:“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66:6)同时,丈夫也应帮助妻子干一些家务活,而不能在外赌博、酗酒。鬼混,而不顾家。穆圣是一位干家务的能手,常常缝衣服、挤羊奶。
(2)丈夫的权利,妻子的义务。。在伊斯兰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古兰经》指出:“你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妻子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夫妻之间的尊重、忠诚是相互的,丈夫要尊重妻子,体贴妻子,妻子也要尊重丈夫,忠于丈夫。如不能把丈夫不喜欢的外人带到家中,不能和非至亲异性独处幽会,以免招来流言蜚语而引起丈夫的不悦,做到自重自爱。第二,养育子女,料理家务。尽管养育子女,料理家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但是母亲由于其天赋秉性,比父亲更善于养育子女,如哺乳婴儿,关心孩子的饥饱冷暖,注意孩子的卫生健康,等等,母亲能做到无微不至和恰到好处,而令孩子十分满意。同时,女性生来喜欢摆弄玩具,收拾床铺、家俱等等,所以成家以后,更能料理家务,把家收拾得干干净净,井井有条。第三,保守家庭的秘密,维护丈夫的尊严。每个家庭都有一些不宜为外人所知的秘密,作为家庭的女主人,被要求保守这些秘密。《古兰经》指出:“贤淑的女子是顺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作妻子的不能将家中的秘密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说给外人。第四,保护家庭的财产。每个家庭之所以成为一个家,除了特定的家庭成员以外,都有或多或少的财产。财产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妻子作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保护好家庭的财产,而不能使家庭财产人为地外流、损失。穆圣说:“你们每个人都是牧人,都要对自己放牧的对象负责。领袖是牧人,他要对自己的百姓负责;男子是家人的牧人,他要对自己的家眷负责;妇女是家庭的牧人,她要对丈夫的家庭负责……”第五,与丈夫同甘共苦。女子一旦与人结婚,就是一项承诺,就得准备与丈夫同甘共苦,白头偕老。因此,当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或天灾人祸,而使家庭处在逆境时,就不能怨天尤人,不能唉声叹气,而应与丈夫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维护,互相支撑,互相容忍,和睦相处。穆圣说:“信士不要厌恶信女,如果他厌恶她的某种品格,又会满意她的另一种品格。”又说:“你们要优待妇女,因为妇女被造于肋骨,而肋骨的确是弯曲的。如果你想矫正它,它会被折断;你当因势利导,随机应变。”言下之意是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男女各有优点,也各有不足,夫妻相处时应做到刚柔相济,优势互补。承认缺点,发挥优点。
7.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必然要产生家庭。完整的家庭通常都有孩子。中国现代著名学者梁实秋说道:“所谓家,至少要有老少二代,若是上无双亲,下无儿女,只剩下伉俪一对,大眼瞪小眼,相敬如宾,还能制造什么过年的气氛。”“一夫一妻不能成为家,没有孩子的家像是一株不结果实的树,总缺点什么;必定等到小宝贝呱呱堕地,家庭的柱石才算放稳,男人开始做父亲;女人开始做母亲,大家才算找到各自的岗位。”①大凡古今中外的智者伟人都重视家庭,中国近代大学问家康有为说:“夫家者,合夫妇。父子而名者也。大地之上,虽无国无身而未有无家者也。不独其为天合不可解也,人道之身体赖以生育抚养,赖以长成,患难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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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3年11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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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贫乏赖以存救,疾病赖以扶持,死丧赖以葬送,魂魄赖以安妥,故自养生送死,舍夫妇、父子无依也。”①中国现代大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说:“家之于国,如细胞之于有机体,家族不合,则一国人之心,必不能一致,人心离畔,则虽有亿兆之众,亦何以富强其国家乎?”②同样,伊斯兰也非常重视家庭,如同重视婚姻一样。认为家庭是建立伊斯兰社会的基础,要想建立伊斯兰社会,必须首先建立伊斯兰家庭。那么如何建立伊斯兰家庭呢?当然从婚姻开始。婚姻缔结以后,便有了夫妻,然后有了孩子,形成了完整的家庭。伊斯兰认为,要想建立好伊斯兰家庭,就必须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使每个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扮演好相应的角色,从而实现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在家庭中关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关于夫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已经阐明,在此着重阐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概言之,就是父(母)慈子(女)孝。
(1)父母的义务,儿女的权利。首先,任何一个儿女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与机会均等的生活权,父母负有抚育儿女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生活资料。”(6:151)这就是说,每个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以后,无论他(她)诞生在富裕的家庭还是贫穷的家庭,都有生存与生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真主所赋予的,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剥夺;父母不能因为贫穷或其它任何原因杀害或遗弃孩子,而应该尽一切可能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其次,孩子拥有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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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3年 11月版,第2页。
②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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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地位,确保每个孩子都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父亲。根据《圣训》,一个孩子出身后的第七天,就应该给他(她)取个可爱的、好听的名字,通常给男孩取的是一些著名先知的名字,如优素福、达伍德、穆罕默德,等等。给女孩起的是穆圣的家眷的名字,如阿依舍、宰娜布、法蒂玛,等等。第三,子女拥有享受较好的福利与教育的权利。穆圣平素就很喜欢孩子,常爱和孩子们玩。他一再强调,爱孩子是穆斯林社会应有的特色之一。他要求每一个父母亲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的同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尽量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良好的教育主要包括信仰、品质、待人接物的礼貌方面以及将来的谋生能力和服务人群、贡献社会的具体本领,等等,使孩子长大后成为有益于自身、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的有用之才。
(2)父母的权利,儿女的义务。既然父母把儿女养育成人,那么儿女理应赡养父母,孝敬父母,这似乎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请看中国近代大学问家康有为先生的一番议论;“吾尝见人之爱育子女,殷殷摩扶,勤勤教养。不假圣贤之教,不待诗书之训,不须风俗之化,不用旁人之劝,不识一字,一行一步,乃至悍妇戾人,生番妖蛮,无不能爱养其子者。至于仰事父母,则经无量圣贤之教育,有无量典籍之言,经许多乡党父兄之责,有无限天堂地狱之劝,而孝子不数见,逆子尚无数在,是何故哉?然则人之情,于慈为顺德。于孝为逆德故耶?观人之体,俯首甚易,仰首甚难,岂亦所谓俯畜易而仰事难耶?然则孝乃逆德,非顺德也。尝原天理之至,父母乃施恩于我者,我非父母不得而生,子女乃我所施恩者,非有恩于我者;人情易于报恩而难于先施,宜人皆易孝而难于慈,何以人难于事父母而易于抚儿女乎?此不可解者也。尝推其由,人之于子女,既为所生,则分己身而来,既以爱己身者爱之,此爱之始也。”①这位学问家看问题的确很透彻。即使是当今社会,人们虽能听到有些父母弃婴溺婴的消息,但毕竟少见;可是虐待父母的现象似乎较为普遍。鉴于人性的这种弱点——慈易孝难,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孝,把孝放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古兰经》和《圣训》都谆谆教导人们要孝敬父母。《古兰经》在好几处强调了这一点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46:15)这里特别提到了作为双亲之一母亲的辛苦。又说:“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末,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毕恭毕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23一24)在这里,经文不仅要求人们赡养父母,而且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心灵上安慰他们,态度上要做到毕恭毕敬,不能流露出厌烦神色,更不能喝斥他们。这样,孝的层次就提高了。《圣训》对孝也有诸多论述。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把孝置于圣战之上。当年有一位穆斯林自告奋勇,来到穆圣面前请求参战,穆圣问他有没有父母,他说有,于是穆圣说:“倘若是这样,你就应该很好地服侍你的双亲。”当时的战争,事关穆斯林社会的生死存亡,可是,在伊斯兰看来,孝敬父母比这更重要。如果一个人不孝敬父母,哪怕他有天大的功德,也不足论,也不能进天园。明代著名伊斯兰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至孝”篇中说:“经云。‘尔等拜主,尔等孝亲。’是故事主以下莫大乎事亲。……经云:‘真主之喜,寄于人子父母所喜之间。’父母不悦,其子虽有万行,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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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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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矣。须知孝有三品:曰身、曰心、曰命,凡人惟养亲之身非孝也,所谓大马亦皆有养,故曰非孝。孝亲之心志,乃常孝也,非至孝。所谓至孝者,三品皆备,奉亲于无过之地,使不堕于违逆之中,脱离还报之苦,更享无量之福。拜末五次祈求,施济贫难,意归祖考,其为性命之至孝也。”①王先生把孝的层次推到了极致——孝,不能停留在赡养,也不能停留在一片孝心,还要在每日拜中为父母祈祷,祈求真主饶恕他们,还要替父母多多施舍,扶危济困,藉此企盼真主使他们免遭地狱之苦,而入天园,以享受永久的幸福。这里,尚须补充一点,那就是父母即便是非穆斯林,伊斯兰也同样要求子女孝敬他俩,不能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歧视他们。这时又体现了伊斯兰的宽容性和人道性。
不过,值得提出的是,孝敬父母不能成为顺从父母。若父母出于某种私心,要儿女做坏事,儿女可以不顺从,只要孝敬即可。
由于伊斯兰特别强调孝敬父母,把孝敬父母看作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穆斯林老人得到了较多的尊重和照顾,虐待老人,厌弃老人的现象,在穆斯林社会极为罕见。社会学专家南文渊先生通过对中国西北穆斯林社会的大量实地调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看到这些老人们衣着整洁,面色红润健康,表情安详,便可知他们晚年生活是幸福而充实的。”③
8.婚姻的终结,家庭的解体——离婚。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同时强调:“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圣训》因此,要求人们谨慎对待,不可草率从事。伊斯兰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作是社会安定。民众幸福的重要因素,把婚姻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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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正教真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
②《伊斯兰教与西北穆斯林社会生活》,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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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神圣的社会契约。故要求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尤其强调丈夫要善待妻子,即便是妻子有了过错,也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古兰经》告诫道:“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4:34)但夫妻之间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边缘,无法共同生活时,《古兰经》又指出:“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选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如果调解的一切努力均未奏效,夫妻双方才可以按伊斯兰教法所制定的有关律例,采取最后的办法——离婚。但离婚也不那么简单,说离就离,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离婚(休妻)被允许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两次。丈夫如果要提出离婚,必须有一个适宜的时间,即在妻子月经完了以后,不行房事的情况下,与她离婚,意在避免怀孕(着妻子怀了孕,不能提出离婚,还得推延)。这是第一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若想重归于好,仍还可复婚,和好如初地过夫妻生活;重新和好后,若仍然屡屡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那么丈夫等妻子月经清洁后,不与之行房事的情况下再提出离婚,这是第二次离婚。第二次离婚后,如果后悔了,还可以复婚。但如果第三次离婚后,就不能再复婚,哪怕后悔也罢。除非妻子通过正常、自然的方式改嫁后又离了婚或丈夫死亡,那么,才可以和原来的丈夫重新缔结婚约。《古兰经》指出:“休妻是两次,以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229一230)同时,《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给妻子的聘仪,也“丝毫不得索回”(2:229),
“即使你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丝毫”。(4:20)
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比如当丈夫虐待妻子,破坏她的宗教信仰时,她只要交出一些金钱,即可提出离婚。《古兰经》说:“假如你们害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2:229)如果丈夫有严重生理缺陷,如丧失性功能,或患有麻疯、癫痫病,妻子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查核实,确认丈夫有严重生理缺陷,法院可判他俩离婚。离婚后的妇女有再婚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受节烈观的限制。
9,有限的多妻制。以上探讨的几个方面是伊斯兰婚姻制度的通则;值得指出的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还有一个特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并限制多妻。通常,绝大多数穆斯林过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一夫多妻极为罕见。但是,由于西方的传播媒介在一种猎奇心的驱使下,大肆渲染了穆斯林世界的多妻问题,加之个别穆斯林误解了有关经文,从而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穆斯林社会以一夫多妻而著称。因此,在这里似乎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诚然,《古兰经》允许多妻,但多妻是有条件的。《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害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在这里,指出了允许多妻的限制性条件:一是至多不能超过四个;二是公平对待众妻,也就是说,众妻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妻、妾之别,无所谓正室与偏房之分,众妻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包括: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平等,这方面丈夫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同时在感情生活方面也要平等对待。但谈何容易,它不但涉及到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到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性的弱点就是偏爱、《古兰经》说到:“即使你们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爱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穆圣严厉地指出:“谁娶了两个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另一个,那么,在复活日谁的身子将被撕成两半。”可见,伊斯兰虽然允许多妻,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若达不到这些条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各娶一妻”。不难看出,《古兰经》还是倾向于一夫一妻的,只是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没有作死规定。那么,这段经文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降示的呢?原来,在伊斯兰产生以前,包括阿拉伯民族在内的许多民族都有一夫多妻的习俗,妻妾的数目没有什么限制,全凭个人的财力和势力。有些人拥有数以百计的妻妾。伊斯兰教兴起以后,对多妻制作了限制,一夫至多不超过四个妻子,且有先决条件——公平对待。但没有从根本上绝对地废除一夫多妻制。原因很多,如每次天灾人祸以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尤其是每次圣战之后,很多青壮年阵亡了,留下的妻子儿女,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寡妇,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她们的生活没有保障,而且也影响了以后参战者的士气,在这种情况下,穆圣鼓励生还的将士和其他有条件的穆斯林通过合法的婚姻担负起照顾这些遗孀与遗孤的责任。《古兰经》所说的“如果你们害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指的就是这个意思,穆圣发现许多穆斯林对此事犹豫不决,热情不高,他就率先垂范,先后娶了赛吾黛、赛莉梅、梅蒙娜三位为妻,为穆斯林作了榜样,从而带动了其他穆斯林。
由上可知,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则,不可滥用。

二、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的若干特点

从以上婚姻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有以下特点:
1.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主义。世界上有些男女因某种原因不娶不嫁。过着独身生活。如基督教的神父、佛教的僧侣,等等,为了专心致志地投身于宗教活动而出家修行,永不结婚;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因本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受到挫折,而谈婚色变,决意不再涉足此域;而另一些男女由于看到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一个又一个的婚姻家庭悲剧、深怕这种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而望之却步,在婚姻家庭的门坎之外徘徊不定;还有些男女一想到结婚所应担负的种种责任,便打退堂鼓,过着一种自由自在、放浪形骸的生活。而伊斯兰教却鼓励人们结婚;认定结婚是“逊乃’”(圣行),结婚是“瓦直布”(义务);不结婚就是故意放弃圣行,放弃义务,从而招致罪恶。
2.坚持信仰第一的择偶标准。世界上择偶的标准因民族因文化因人而异,但不外乎政治标准、经济标准、生育标准、审美标准,等等。而唯独伊斯兰超越这些标准,把信仰置于优先考虑的第一标准上。如果信仰不合,哪怕其它方面多么诱人,也忍痛割爱。
3.尊重择偶的自主权。择偶的自主权是人们为之奋斗的一个目标,但是在传统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很少有人能如愿以偿。人们总是受着身份、地位、民族。地域、家族的制约。比如在中国古代。在政权、族权、父权、神权支配的宗法制社会,婚姻必须服从父母之命,这不光是家法家规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习俗的要求,甚至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把主婚人同意与否作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定前提条件,而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弃置一边。她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伊斯兰婚姻制度,早在1300多年前,就明确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择偶自主权,并强调,即便是“父母与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践当中有时未能很好地落实,包办婚姻的现象有些时候,有些地区还很突出,但伊斯兰毕竟从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当事人的这一神圣权利,从而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证。
4.注重婚姻道德,反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如果说。感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础的话,那么婚姻道德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关键。这是古今中外大多数伟人智者的共识。英国的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文化论》一书中说道:“最后婚姻关系一旦成立,若要得到相当的稳固性,这一制度一定得免除婚外性关系的嫉妒及猜疑,于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兴趣不能不加以防范。”①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罗素指出:“造成幸福的婚姻的条件是没有其他女人的插足,和尽可能减少男人与其他有风度的女人接触的社交机会。如果除了自己的妻子,不可能同其他女人有性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也就完全满足于这种状态。”②然而当今的西方社会和家庭并没有按这些思想家设计的框框去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婚姻的主要动机在于注的满足。当人们发现婚外性关系更能满足其感官需要时,就把婚姻道德置诸脑后,各自另觅新欢。《西方社会病》一书指出:“性自由直接冲击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过去对配偶的忠诚是夫妻的法律义务,人们会为婚外性关系而受到内心谴责。而今天婚外性关系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人们的行为中。由于外来性伙伴的干扰,原有的婚姻破裂了,家庭也随之解散。”③“目前在美国和加拿大,当年离婚人数为结婚人数的 50%;在英国和法国,每年大约 1/4的婚姻以离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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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古今中外伟人智者名言精萃——论家庭》,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33页。
②伯兰特·罗素《婚姻革命》,东方出版社1988年4月版,第92页。
③见《西方社会病》,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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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终;在意大利,近年来有1/3的夫妻分道扬镳。”①至于性骚扰,则更是司空见惯,据美国《新闻周刊》最近的调查表明:“21%的妇女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国防部1990年的调查证明。军队中64%的女兵曾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②
与当今西方社会的婚姻道德截然不同,伊斯兰以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与信任为婚姻的第一要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人们的内心信仰,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生活放荡的人,都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遭到人们唾弃。
5.强调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这一点恐怕是东方民族的共性。尤其是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注重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几年,随着市场大潮的汹涌澎湃,这一传统才受到一些挑战,社会上弃婴(尤其是女婴)的消息不时见诸电视和报端。“啃老”和虐待老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然这一方面的典型仍属当今西方社会。首先,由于离婚率的直线上升,孩子们成了直接的受害者。在夫妻的纠葛之中,在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子女们要置身于父母双方的情绪冲突或感情破裂和不安之中。“在美国所有抚养着18岁以下的孩子的家庭中,22.5%的家庭是单亲家庭,或只有母亲的家庭。近 10年来出生的孩子中,40—50%生活在单亲家中。由于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婚,约有1000万孩子生活在没有父亲的家庭中,约有80万孩子生活在没有母亲的家庭里,14%的孩子没有父亲认养。”③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幸福成长和心理健康带来了极大影响,对孩子们来说,最为悲惨的是生活中的父母双方都不愿对孩子负责任,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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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西方社会病》,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34页。
②《西方社会病》,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20页。
③《西方社会病》,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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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想过没有负担的自由自在的生活。美国社会学家W·古德在他的著作《家庭》一书中说道:“心理学分析表明,空有其名的家庭对孩子的幸福成长和心理健康都有不利的影响,因为这类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感情联系,而儿童发展专家认为,给孩子以温暖、哺育和爱是有利干孩子的社会化的。”①在当今西方社会,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温暖,但是比孩子更悲惨的是老人。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不可抗拒,任何一个风华正茂的人或年富力强的人总有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的时候,东方的大多数民族把老人看成是“社会的财富”,可是西方人却相反,把老人看成是社会和家庭的包袱,当作负担,甚至视为累赘。在一些家庭里,子女不再照料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而是把他们送到“老人院”或者“养老院”里,通过领工资的工作人员照顾他们的基本需要。原因是老人们不仅是累赘,而且也“迎合”不了他们子女的新式的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长大成人的子女一般都会尽量设法将年老的父母藏到别的地方,免得他们碍手碍脚,让人心烦。甚至有些子女希望自己的老人死掉。更为残酷的是社会还对他们施加压力,认为理想的老人——即真正关心子女幸福的老人——是能够为子女幸福而牺牲自己的生命的,通过自杀不再成为子女家庭的负担。于是老人自杀率不断上升。世态炎凉,老人受虐可见一斑。
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伊斯兰注重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孩子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得到家庭的温暖和养育。即便是父母万不得已而离婚时,子女也受到妥善安置,如果是婴儿,母亲还应哺乳自己的婴儿至两周岁,父亲照例给她们衣食。(参见《古兰经》65:6)至于老人,更受到尊重与孝敬。不但在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上给予照顾,而且从感情上、心理上、精神上得到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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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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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中国西北穆斯林聚居区调查时发现,几乎所有的年轻人对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以及叔叔、伯伯等长辈表现出应有的尊敬。偶有一些人对老人有所不敬,这时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虔诚的穆斯林认为,要想求得真主的喜悦。光履行宗教义务(如念经。礼拜、斋戒等)和社会义务还不够,还必须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必须尊老爱幼,必须求得父母的欢喜。如此,才算功德圆满。
6.允许离婚,而又厌恶离婚。大多数人在结婚的时候,都想与配偶白头偕老,恩爱一生。然而,生活中往往会发生人们意料不到的事情,婚姻有的时候不能走到它的尽头,夫妻双方有时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分手。于是产生了离婚。但对于离婚,各种文化。各种宗教的态度不尽一致。基督教的《新约》借基督之口公开宣布离婚为非法,并禁止人们与离了婚的男女结婚。《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第9节指出:男女婚姻为“上帝所配合。人不可分开”。《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又说道:“任何男人休弃他的妻子,再去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奸淫,辜负了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再去跟别人结婚,也是犯奸淫。”尽管教会做出了这样的死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感情破裂,发展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时,离婚便成为必然。于是,教会又制定了民事法律,允许教徒离婚。这时有些人又如获至宝地滥用这一权利。而伊斯兰在这方面比较务实,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稳定性的同时,又承认婚姻的变异性,允许人们在各种努力都失败的情况下,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谨慎从事,提醒人们“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讨厌离婚”。
7.鼓励寡妇再嫁,不赞成守寡守节。在有些民族眼里,离了婚的或死了丈夫的寡妇,显得特别晦气,于是身价倍跌,视若粪土。中国社会还讲究“从一而终”,寡妇不嫁便算守节,无上光荣。中国现代思想家鲁迅先生在其《我之节烈观》中说道:“据时下道德家的

意见,来界定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万一幸而遇着宽厚的道德家,有时也可以略迹原情,许他一个烈字。可是文人学士,已经不甚愿意替他作传;就令勉强动笔,临了也不勉加了几个‘惜夫惜夫’了。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暴,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也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①与此相反,在伊斯兰看来,妇女离婚或死了丈夫,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打击,社会理应同情她们,关心她们。帮助她们树立生活的信心。鼓励寡妇再嫁,鼓励与寡妇结婚,便是一个切实的措施、穆圣本人率先垂范,与几位寡妇结婚,从而提高了她们的地位,从此,寡妇不再被人们另眼相待了,她们获得了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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