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历史简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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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历史简述(二)

来源: 时间:2009-01-12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元代,回回人在经济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应首推其商业贸易
活动。早在蒙古开国兴起以前,回回商人就往来于西域、漠北和中

原地区,以粮食、绸缎、布匹换取游牧民族的牲畜、皮张等畜产品,

进行转手贩运。成吉思汗建国后,一些回回商人替蒙古贵族经营或

放债营利,蒙古人以“斡脱”(突厥语音译,意为商人、官商)称

之,经营金银珠宝、金锦罗缎等供汗室、贵族和勋戚享用的奢侈品,

有的还参加了成吉思汗早年的创业活动,与共患难。成吉思汗对中亚

的通商贸易也是主要依靠回回商人。后来,随着蒙古的西征和设置

驿道,特别是在元朝建立以后,从漠北到海南,从东北到西域,不

分“此疆彼界……之千里者,如出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中

西交通甚开,加之蒙古统治者对回回商人又给了种种优待,因此来

自西域的商人之众远远超于前代。他们的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其中

元大都和东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广州、扬州、镇江等城市是他们

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地点,有的还深入到岭北行省最北边的吉利吉

思、巴儿忽、豁里及西南边疆的藏族地区。元人说,其“大贾擅水

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①。香料、珠宝和金

银器皿、药材等是他们经营的主要商品。一些回回商人还擅长海上

贸易。他们的足迹达亚非十数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今菲律宾诸岛、印

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地区及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和

非洲北部的东岸沿海地区。他们交纳的税款在元世祖时期的财政收

入中占重要地位,为“军国之所资”。元贞年间,有一回回商人奉珍

宝进售,名曰押忽大珠,售价高达六十万锭;武宗时,中政院所需

要食羊,是通过回回商人阿老瓦丁贩运浙盐盈利后供应的。这些事

实,可窥知当时回回商人资本之雄厚。元朝皇室也常以虎符、圆牌、

驿站玺书授予回回商人,遣他们赴西域购买奇珍异物。他们贩运来

的货物上献后,又索要巨额“回赐”,称为“中卖”,成为元朝政府

的一项负担。

回回商人既有生财之道,又有理财之术,所以其中受到皇帝重

视而进入仕途者也不乏其人。如太宗窝阔台时期的回回奥都刺合蛮

充提领课税官;泉州蒲寿庚南宋末任市舶提举,降元后官至中书左

丞、福建行省长官;其子蒲师文任宣慰史左副都元帅,父子世袭市

舶,富贵甲一时;世祖时期的阿合马因善理财,即超拜为中书省平

章政事,而且当过左丞相;乌马儿则以商人得为甘肃行省左丞,等

等。

除大商巨贾外,元代回回商人中更多的是小本经营者。他们大

半从事长途贩运小宗贸易,经营日用商品,对促进各地区的物资交

流起了积极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回人的经济生活。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是从中亚、

西亚各地的封建社会而进入中国的封建社会,各自原来就具有不同

的社会身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回回人上层人物,以政治的、

军事的、经济的等原因,直接进入元朝封建国家的统治集团,基本

上仍然是上层人物,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蒙古贵族实行分封制,

被俘东来的妇孺、儿童一般被分配给蒙古贵族领有,当作奴隶使用,

他们的身份和生命的变化,要凭主人的喜怒来决定。元朝的法令也

一再肯定了这种关系。无论是被编入“军籍”的回回军士,还是被

编入官手工业局的回回匠人,都是封建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奴隶和半

奴隶身份的人,人身并不完全自由。这时,回回已具备了以农业为

主的经济条件,同时又有一部分人以善于经商著称。随着地主经济

的出现和蒙古贵族实行四等人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汉族具有

悠久历史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下,元朝广泛采用汉法,致使回回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急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回社会逐渐封

建化,分为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的统治阶级和承担各种封建义务的被

统治阶级。

有“根脚”和“门阀”的回回官吏,以及世官子孙、富贵商人、

地主等,是回回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他们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

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事商业高利贷剥削的回回商人,是这

个阶级的特殊阶层,史称“翰脱”。他们多是“富商大贾”,其放债

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斡脱钱”或“斡脱官钱”,年利几乎

与债本相等,而且本生息,息转本,年年倍增,致使借债人“往往

卖田宅,典妻子不能偿”,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回回当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庭奴隶是元代回回社会的

被统治阶级,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回回农民要对封建国家、蒙古

贵族和地主个人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回回工匠都被限制在手

工业中。他们并不能进行独立的生产,人身也无自由,处境更为艰

难;家庭奴隶居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在诸王、皇室、贵族的家庭

中,承担各种繁杂的家务劳动或放牧牲畜,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劳

动极其沉重。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虽可被允许建立家庭和占有少量

财产,但下一代也要继续转化为依附贵族的牧民。

总的来讲,整个元代,回回作为色目人的组成部分,比蒙古人

低一等,比汉人则高一等,因而包括在仕官、科举、荫述、刑罚和

私有兵马等方面,可以得到比汉人好一些的待遇。据文献记载,有

元一代回回在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位的官吏不少,其中任职中书

省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及参知政事等重要职务者多达32人;在行中

书省即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

各行省任丞相、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者多达六十五人;至于在元

朝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路、府、州、县各级政府机构中任达鲁花赤等

官吏者就更多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回回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据

有重要的地位和势力,另一方面则说明回回内部的阶级分化已极为

明显。而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一些回回“斡脱”,其地位也不尽相同,

有的可以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假公济私,享有种种封建特权。

伊斯兰教的掌教按元朝的法令,与僧、道、也里可温(意为“长

老”)等神职人员一样,也常常不当差役,享有免赋免税的优待。实

际上,在元代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回回中的“世官子孙”、“有阅阀

者”和其他上层人物才有可能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回回中的广大

人民则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

被迫东迁,到达中国已经是虎口余生,其中许多人沦为蒙古贵族的

家庭奴隶,在沉重的劳役、地租、站役、兵役之下,有的人家甚至

典妻卖子,家破人亡。

在宗教上,元代的回回人基本上都保持着伊斯兰教信仰及由该

教教律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各地聚居区内建立了不少礼拜

寺,而规模大一些的礼拜寺内,已设有掌教以及传呼礼拜和执掌教

法、执掌寺务的专人。执掌教法的人,称“哈的”,是掌审判的教法

官,可以依照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判断他

们之间的是非曲直等。在元代的诏令、典章等文献中,称礼拜寺为

“密昔吉”(阿拉伯语 Mesjid音译)或俗称“回回寺”;称掌教为

“回回掌教”、“回回大师”;称伊斯兰教法为“回回法”“回回家

体例”,等等。这时回回人遍及全国城乡,因而伊斯兰教也就很自然

地扩及到全国的范围。这是唐宋以来伊斯兰教在中国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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