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副总统萨塔里法尔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吴仪阁下,于2002年3月16日至20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吴国委访伊期间,双方就两国石油贸易合作事宜举行了认真的会谈,并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对自1995年以来受两国政府支持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珠海振戎公司之间的原油贸易合作表示满意。特别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胡锦涛阁下访伊后,中伊经贸合作取得了富有成果的进步。双方达成共识:为加强两国在石油领域的合作,并为扩大双边贸易做贡献,双方同意在一个直接的长期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石油贸易。
2. 双方承诺执行已签定的2002年原油供应合约。两国同意,伊朗将按长期协定向中国供应原油,中国也将按长期协定自伊朗进口原油。伊朗同时表示有兴趣继续自中国进口汽油及其他石油产品。
3.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伊方欢迎中国公司参与或在伊朗石油勘探,开发及相关服务工程领域进行投资,并将为中国公司提供优惠和便利。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2002年3月17日与德黑兰达成。英文文本二份,具同等效力。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