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章
第 一 条
商品进出口规定、与所有进出口商有关的服务以及那些与之相关的法律均以此法为准。凡与此法相悖者均视为无效。
第 二 条
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三类:
1、 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既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2、 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方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 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备 注 一
政府可以视其需要和条件,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有关法律
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
备 注 二
上述三类商品中任何一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