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于晓玉(回族):关于为民企“越冬”提供必要司法保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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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于晓玉(回族):关于为民企“越冬”提供必要司法保障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09-03-17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受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多数企业受到冲击,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民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受影响尤为突出。许多企业不仅出现产品订单减少、产量回落、成品库存增加、产品价格下降等问题,而且面临资金链条断裂、亏损经营的现象,不少企业陷于举步维艰的境地。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创业、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冲击中不断暴露出来,由此而产生一些涉及司法诉讼等对企业不利的问题,这对于正在艰难“越冬”的民企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一旦发生问题,势必导致企业倒闭。

    根据中央提出的“保增长就要保就业,保就业就要保企业”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司法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出台必要的措施,为民企“越冬”提供必要司法保障,因此建议:

    1、执行“三慎”方针,避免司法强制措施导致企业倒闭。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民营企业负责人除外逃外要慎采取刑拘、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对企业资产要慎查封、慎扣押、慎冻结,注意采取“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措施,尽量避免因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使一家尚在经营的企业倒闭。同时,关注金融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主动上门服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落实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等服务举措,帮助企业从源头堵塞易为犯罪活动侵蚀的管理制度漏洞。

    2、加强对民营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力度。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和故意伤害、杀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惩处。同时,依法惩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为困难民企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及时政策法律服务。对经营上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从保企业生存角度出发,制定和采取新的法律措施,探索建立新的协调机制,为企业通过土地质押以及“债转股”、品牌、专利、专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让或合作获取资金支持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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