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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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

来源: 时间:2013-09-0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苏训营阿訇


  一、天课的概念:
  (则卡提)一词从意义上而论是“洁净,增长,吉庆”。比如说:某一块地特别干净,如果这块地洁净的,其中就有吉庆;心灵即会赞美之;例如,赞美烈士真干净!
  这些从含义上而论都符合伊斯兰教法,交纳天课者指是没有罪过和吝啬。真主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古兰9:103)天课的意义就是增长经济,出天课者伸出援助之手,那他会得到后世好报。
  天课的分配权是有掌握制定教法之人应为真主将一部分财产赠送贫穷的穆斯林,为非哈申族,不能赦免任何贫民所制定的财产法律。
  应守天课的规定:
  1、把拥有出给某—穷人吃饭或管穿是可以的,但不是纳天课,只是送吃穿而已。
  2、把一部分财产施舍不当即得不到好处,假若举意出天课让穷人住在自己家里所出的天课不算数。
  3、教法规定的天课:即不是副功施舍也不是开斋捐。
  4、给贫穷的穆斯林:所以把天课出散给非穆斯林或者有经典的人、富翁和哈西木部落的人无效。
  5、对出散者不得带来好处:这说明天课不能出散给自己晚辈和长辈,必须给其提供生活费的人。
  6、为真主:这是强调举意在散天课中的条件。
  二、天课的教法律例:
  天课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对具备条件的每一个人来说是主命。
  天课定为主命的依据:
  天课规定为主命的依据是;由《古兰经》、圣训和公议所决议的。
  《古兰经》中,真主说:“你们当履行拜功,完纳天课!”(古兰2:43)
  圣训中有据传述,穆圣说:“伊斯兰建筑在五大功修上:念作证言、礼拜、封斋、出天课和朝觐。”
  天课是在伊历的第二年确定为主命的,然后才是斋戒。《古兰经》中有82处把拜功与出天课相提并论。这充分说明拜功与天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伊斯兰民族公议决定,天课是伊斯兰教五功之一,它是必须知道的宗教常识。所以信仰天课的主命性是应该的,否定这一功修就是非穆斯林。
  假设有些人拒交天课,伊玛目有权强制他们,艾布伯克尔大贤说,指真主发誓!我一定要讨伐使礼拜和天课脱节的人,原因天课是财产的义务。以真主发誓!在过去,就是一只山羊羔,他们也要给穆圣送去。因此,假设他们顽抗少缴一点东西,我讨伐他们。
  对于在开斋节之夜所去世者,不必交纳捐。
  凡未纳天课或开斋捐就亡故了,不必从其遗产中纳捐,但是继承者自愿纳捐,亡故者才会免去罪责。假设亡故者吩咐他人替他交纳天课时,那就从他遗产的三分之一中纳捐。
  必须交纳天课的条件:
  1、与出天课者有关的条件。
  2、与财产本身有关的条件。
  1、与出天课者有关的条件:
  (1)、信奉伊斯兰。所以非穆斯林,叛变宗教者在叛变宗教时无须交纳天课。假设他改口了,重新信奉伊斯兰教,那么对他叛变宗教时所应交纳的天课无须再补交。据艾乃斯传述,当艾布·伯克尔大贤命令我往巴林传教时,给我写了一篇征课条例,还盖上穆圣的印章,条例原文如下;这是穆圣奉命给穆斯林规定的天课制度。谁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应当给谁缴纳天课,谁不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不应该给谁缴纳天课。
  (2)、理智。
  (3)、成年。儿童和疯子的财产中无须交纳天课,也不须要求其监护人交纳天课。因为天课是纯粹的宗教功修,这两种人不承担责任。据阿里传述,穆圣说:“天笔不会记录有三种人的罪责:没有睡醒的睡觉者,未成年的儿童和没有清醒的疯子。”这两种人应缴纳罚金、生活费和抵押金,因为这是他的义务,他们俩还应当公粮和麦子钱。因为这两类有供给穷人粮食的含义,所以这属于人应尽之责。
  半疯整整一年的人无须纳天课,他也不做拜功。如果疯了不到—年,就得纳天课。
  (4)、自由。奴隶无须纳天课,即使是契约奴。据加比尔传述,他说,未释放前的契约奴和奴隶财产中没有天课。
  (5)、天课的份额。众所周知!拥有满额者必须交纳财产天课财产,不到满额者没有天课,天课的数量随着增长不同而份额有变化。据家比尔传述,穆圣说:“钱币不到五枚者没有天课;骆驼不到五峰者没有天课;不到五个欧基亚的枣子者没有天课。”
  达到满额是指年初至年终。当一年内达到增收满额时,年终应激纳财产全部天课,而不论其资产实际或赚的或赠送的或继承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假设在一年内的某一天一直拥有满额而收入相当于满额或更多些,那么在满一年时,就看他所拥有的财产,交纳所有财产的天课。
  2、与财产本身有关的条件:
  (1)、拥有全部财产权,就是指财产都在占有者所掌握。所以被遗失的财产,被强占的财产,不知道埋在什么地方而被埋藏的财产和被国家所占有的财产都无须交纳天课。穆圣说:“隐蔽的财产中没有天课。”据安优伯传述,欧麦尔大贤对他手下一部分官员强征收的财产要求退给本人;要求只征收前几年的天课。后来他写了封信说,只能征收一次天课,因为以前的财产是隐蔽的。凡是被没收的或者被查封的财产都一样,是不再交纳天课的。
  债务,教法学家则分为三类:
  ①、小宗债务:女性未拿到手的聘礼,没有凭据而被否认的债务都是一样的,算小宗债务。这类债务的律例是:在主人拿到满额并经过一年之前都属于以前的财产,不再纳天课。
  ②、一般债务:销售日用品的数额属于这类债务,贷方如果拿到满额时,应交纳财产,如果几年的财产没有到手,则不纳天课。每当借方收回贷方前几年的财产,并达到满限了,则当纳天课。
  ③、大宗债务:如代替借贷或商品的价格,条件是商品属于买卖的财产或借方认可的任何财产,贷方在拿到满额的五分之一(40个第纳尔多)时,必须交纳天课。还要考虑过去的年限,所以年限的开始从达到满额算起,在收回前贷方应交纳过去几年的天课。
  这是债务天课的律例,如果财产拥有者没有达到同等的满额,或还有其它财产,他把拿到的加在一起达到满额够一年了,应当交纳了天课。这是按一年内受益者的律例。
  固定的财产,不归自己占有时没有天课:合法的土地里正长的农作物没有天课;拿到前的购买财产没有天课,如果拿到了,应当交纳过去的天课。
  (2)、财产是没有受人为所要求期限的债务。有人说,定期的债务无须激纳天课。最正确的律例是前者。即则财产拥有者没有欠债,所以财产因债务是悬空的。因为债务是基本需求,欠债的财产被认为是不完美的财产,为了感谢真主的完美恩惠而必须交纳天课。真主为欠债者规定,他可以享受一份天课去还清自己的债务。
  不用激纳天课的债务,是指所需要的债务,无论是真主的债务,如天课(这是伊玛目所要求的),还是人类的债务,如借贷、妻室的聘礼、生活费和保释金。
  至于非人类所要求的是真主的债务,如罚会、许愿和朝觐,因没有任何要求则不妨碍,但必须交纳天课。
  至于粮食和水果的天课,则是与粮食本身有关,因此欠债不影响,必须纳天课。
  (3)、满额就是超过基本需求的财产。据加比尔传述,穆圣说:“你先从自身开始,先满足自己:如果有剩余的,就散给家人;再有多余的,就散给近亲;还有多余的,就散给亲戚;出散就是如此这样。”这说明必须提供人的基本需求,如食品、住房、书籍和坐骑则不激纳天课。假设某人有钱,他留下来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基本需求,如购房或者结婚,但过了一年,这笔款子还在他的手中,那么必须交纳天课。
  (4)、满额的财产是真主规定必须交纳天课的财产。
  (5)、除粮食和果品外,所有满一年的财产必须交纳天课。一年的意思是对拥有财产权满阴历年一年(伊历全年是354天)。据阿里传述,穆圣说:“财产只要满一年,就当交纳天课。”满额的要求必须能够安排基本需要。
  疯子的财产年限是从他清醒时算起;小孩的财产年限是从他成年时算起。如果购买经商后又放牧牲畜,其年限是从放牧的时间开始算起,不是从购买的时间算起。
  对满额要考虑年限两端,无论在这一年中间,还是一部分消耗了,都是一样的。
  (6)、财产是发展,就是指对货币的价格,牲畜是牧放和打算经营的商品。无论这种动机是坦率的,还是证明做买卖的,那都是一样的。
  三、交纳天课基本的条件:
  l、举意;天课是纯粹的敬拜真主,是与交纳这一行为密不可分的,与必须交纳天课的财产密不可分。(因此不得替亡故者交纳他遗产的天课,但是亡故者生前吩咐的可以从他遗产的三分之一中交纳天课,这要征求继承者的允许)假设没有举意就散给穷人,而后财产在穷人的手中才举意,或者在交给代理人时才举意,那么都是可以的,即使没有举意交给代理人也罢。代理人不要把委托的财产跟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假设混在一起时,那还是含有天课的,代理人替代捐献出他所散的财产。至于代理人用自己的钱出散了,举意以此留下受委托的财产,那也是可以的。假设代理人把这笔天课交给自己的穷孩子或妻子,那也是可以的。不允许散给自己,除非委托者说,你想怎么散就怎么散吧!
  2、信奉伊斯兰。因为出给非穆斯林,举意是无效。
  3、立即交纳天课,这是法定的律例,也是艾布·哈尼法教长的观点。如果推迟交纳天课,那是犯罪行为,推迟是严重的嫌疑。要求必须把天课给急需的穷人。
  艾布·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说,推迟在任何时间完成天课,都算数,二位教长的依据,当天课满额到限后满额受到损失了,则可免除天课。但这是侵害穷人的权利。
  4、交给受惠者,(后面将涉及到的八种人之一)
  5、拥有权:交纳天课有效必须从穷人或者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拿到天课时算数。至于给吃的并举意成天课,那是无效的。给穷人顶一部分债务不算交纳天课,就是说举意散给穷人的天课而不要账或者顶替一部分债务。但是债务达到满额,借方完全不要时,这些满额的天课就可以免去。假设借方是接受天课者,那么贷方可以把天课出散给借方,借方再按还债务的形式散给贷方,这是可以的。或者借方举意出散财产的天课而说,你让某人拿走我债务的一笔款吧!这是可以的。
  6、把天课分配给当地的穷人。在当地穷人殷切地盼望这笔款项时,拿去散给外地人是可憎的,当地人最应该接受这份天课。但是散给他乡贫穷的近亲或者其他地方遭天灾人祸和饥饿,可以送去。据木尔宰传述,他把也门的天课运输到麦地那,因为麦地那人极其贫穷和饥饿。
  7、对具体财产天课要交纳中等财物,因为拿优良的会损害财主的利益,拿劣等的会损害穷人的利益。据伊本·阿拔斯传述,穆圣派穆阿孜去也门做官,临别时,穆圣嘱咐说;“你到有经人跟前当号召他们见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的使者。若是他们服从这个召唤,你再告诉他们;真主已给他们制定缴纳天课,取之富人,用之穷人。若是他们也服从这个召唤,你当谨防征收他们的贵重财产……。”
  据素外德传述,我们接受到了穆圣的天课,……有个人拉来了一峰极大的母驼,于是穆圣说:“你牵回去吧!(这太昂贵了)但是这人不愿章牵回去……。”据滚勒传述,穆圣说:“你应当征收中等的,做他们财产的天课。”
  8、应从合法的财产中缴纳天课,用霸权强来的非法财产纳天课不行。
  交纳天课年限不是条件,因此提前交纳一、两年或者多年的天课都可以。据阿里传述,穆圣对欧麦尔说:“我们已经征收了阿拔斯明年的天课。”
  四、提前交纳天课的条件:
  l、提前交纳天课时财产将到达满额,这是必须纳天课的理由。
  2、在一年中间满额不会中断。
  3、年底够满额,是纳天课的时间。
  应受天课者拿走所剩余的和够维持一年生计不是条件,因为关键在于交纳天课时对方是否接受。
  可以交纳天课的价值代替具体的财产。对罚金、许愿和开斋捐也可以以相当价格折成现金缴纳。
  公议决定,交纳牧畜或者其它财产的天课时,可以打折价。艾布·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认为,当交纳天课时可以打折价;其他教法学家认为,必须交纳天课时打折价。要考虑到当地的价格。如果财产在沙漠地带,就论最近的地方。据穆阿孜传述,他对也门人说,你们都给我交纳单薄的布匹和厚棉布匹,代替交纳大麦和玉米的天课,这对你们更容易,而对麦地那的圣门弟子们更有利。天课不同于赠品和宰牲节所献的牲,这二者不得打折价,因为打折价是概念模糊的做法。
  给一个穷人超过满额是可憎的,但接受者是欠债的,那么散给他,还债务是可以的;或接受者有家人,把自己接受到的天课分散给家人时,必须让每个人不能超过满额。
  五、必须交纳天课的种类:
  下列五种财产必须交纳天课:
  家畜、金银、商品、矿藏、粮食和果品。
  六、牲畜、农作物的天课及土地税
  (一)、牲畜的天课
  牲畜是指家养的骆驼、牛、水牛,绵羊和山羊。所以,野兽动物没有天课。至于野兽和家畜杂交的下一代,就要看母畜是不是家畜,如果是家畜就得纳天课,否则没有天课。
  牲畜的天课条件:
  除过一般条件外,牲畜的天课有下列三个条件:
  l、牧畜,所谓牧畜从意义上来谈是指牧放的,不是指喂饲料的。从教法学家的术语而论是指自己牧放或自己喂养的,或繁殖,或增长一年至余。
  2、牲畜在合法的牧场牧放一年至余。
  3、放牧的目的为挤奶子,或繁殖,或增长。假设为了驮东西、骑或主人没有什么目的放牧,就无须纳天课。假设为经商,就没有牧放的天课,应当缴纳经商的天课。假设一年内不再经商,而去放牧,那么,第一年的时间就不算。从转化的时间开始算起。
  1,骆驼的天课:
  骆驼的份额和其天课量:
  骆驼的数量及有关天课的问题是:据艾乃斯传述,当艾布·伯克尔大贤命令我往巴林传教时,给我写了一篇征课条例,还盖上穆圣的印章,条例原文如下;这是穆圣奉命给穆斯林规定的天课制度。谁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应当给谁缴纳天课,谁不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不应该给谁缴纳天课。
  驼的天课;24或不到24头驼,天课征收一只羊,每5头征收羊一只:25—35头驼者,应缴纳二岁的母驼;如果没有可缴纳的母驼,公驼也行。36—45头驼者,应缴纳三岁的母驼:46—60头驼者,应缴纳四岁的母驼:61—75头驼者,应缴纳五岁的母驼:76—90头驼者,应缴纳三岁的母驼二头:有91—120头驼者,应缴纳三岁的母驼一头;超过120头驼者,每40头驼者,应缴纳母驼一头:每50头驼者,应缴纳三岁的母驼一头;拥有4头驼者,没有天课,但他可以随心出散,每5头驼者出一只羊”。
  超过120头驼者,则重新算天课,每5头驼者出一只羊。总数到150头驼者,应缴3头四岁的母驼;到200头驼者,应缴四头四岁的母驼。据伯海给传述,穆圣给阿目尔写信告诉了他征收天课的制度:“牧放的驼到120头或120头,每50头应缴一头4岁的母驼;超过这个数量,就重新算”。圣门弟子中法学家阿里和伊本·买斯欧德也传述这方面的内容。
  据上所述,骆驼的天课如下:
  每5头骆驼,应当缴纳一只羊:每10头,应当缴纳2只羊;每15头,应当缴纳3只羊;每20—24头,应当缴纳4只羊;每25—35头,应当缴纳1头周岁母驼;每36—45头,应当缴纳—头两周岁的母驼;每46—60头,应当缴纳1头3周岁的母驼;每61—75头,应当缴纳4周岁的母驼;每76—90头,应当缴纳两个两周岁的母驼;每91—120头,应当缴纳两个3周岁的母驼;超过120—150头,就重新算天课。每150—199头,应当缴纳3头3周岁的母驼;200头,应当缴纳4头3周岁的母驼。
  2、牛的天课:
  牛起点是30头。
  牛的天课:牛的数目到了30头,缴一周岁的牛;到40头,缴两岁的牛;到60头,缴两个周岁的牛;到70头,缴一头两周岁和一头周岁的牛;到80头,缴两个两周岁的牛。上述的依据:据述穆圣派遣穆尔则去也门,要求他每30头牛征收周岁的牛;每40头牛,征收两周岁的牛。
  3、羊的天课:
  牧放的羊,起点是40只。不足40只,没有天课。
  羊的天课:有40只羊,应当缴纳一只羊:到120只应当缴纳二只,到201只,应缴纳3只羊:到400只,应缴纳4只羊:超过这个数目,每100只应缴纳一只羊。据传述,大贤艾布·伯克尔给艾乃斯的信中写到:“牧放的羊群,每40—120只,缴一只羊;超过120—200只,缴两羊:200—300只,交三只羊;超过300只,每100只交一只羊。凡拥有不到40只羊,就没有天课,但他可以随心出散”。另据艾乃斯传述,艾布·伯克尔写给他的信中说:“衰老的、独眼龙、公山羊不用出天课,但可以自愿出散”。羊的天课只能是满周岁的。
  马的天课:
  艾卜·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认为,放牧的马无须交天课,这一观点被教法所确定。艾卜·哈尼法教长和祖法尔教长认为,挤奶、繁殖、牧放的马,无论公母,只要满一年,应当缴纳天课。全是公的或全是母的,最正确的判断没有必要缴天课。如果是阿拉伯马,最好每匹马缴一枚第纳尔。据加比尔传述,穆圣说:“牧放的马群,每匹出散一枚第纳尔”。或估价,每200枚第纳尔出散一枚。非阿拉伯马,就估价并出散一定的数目。
  至于经商的马匹,教法学家公议确定,应当缴纳天课。饲养的或作为运输工具、坐骑、圣战的,因从事基本劳动的马,没有天课。
  缴纳牲畜的天课,一般教法律例:
  l、法举家公议确定,骡子、驴子即使是牧放的,也没有天课。
  2、出生的小,只随大牲畜,才有天课。假设不到一年,大牲畜全死了,对未满一年的小牲畜,无须交天课。
  3、在没有主观原因的情况下末满一年,出纳天课的牲畜数量不够了,没有保障时,就不缴纳天课。要是出售、消费、残害、不保护的话,就理应出天课。
  4、出散天课是公母或从多数中征收,有病明显残疾的不用出散天课。
  5、把一年内受益的牧畜与其它的基本资产加起来,包括继承的遗产,满一年时,应当纳天课。把所有财产利润份额和基本财产相加一起够满限,也应当纳天课。
  (二)、农作物和果品的天课
  只要使用种植和栽植的所有土产品,都有天课。无论是能保存的,还是不能保存的,都有天课。如粮食、果品和各种蔬菜,桃子、杏子、茄子。
  缴纳农作物和果品天课的依据是以古兰、圣训和圣门弟子的公议所决定的。
  《古兰经》经文:“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2:267)
  圣训:据阿布都拉传述,穆圣说:“用雨水、河水,泉水浇灌的田地,应当出十分之一的天课;用驼转水浇地和用水桶浇地(就是用畜力和人力浇灌的土地)就出二十分之一的天课”。
  教法学家一致决议,农作物和果品必须缴纳天课。(出十分之一的天课)
  农作物的天课条件:
  1、土地是不交地税的,不应缴10%的天课,不缴纳地依据。穆圣说:“穆斯林不能即使10%的交纳地”。
  2、产品在利用时无须交纳天课。如;燃料、芦苇、干草、树胶,院子或院内园子树上结的等等果实无须交纳天课。因为,这些属于院子的组成部分。
  3、用雨水、用溪水浇灌的田地,无须交纳天课。至于用人力,用桶挑、机器抽等,应当纳二十分之一的天课。如果一段时间用雨水,河水,另一段时间又用人力浇灌的田地,应当缴纳二十分之一的天课。又说,缴纳百分至7.5%的天课。
  农作物出天课中,不作为条件:
  l、一年没有满限出天课不作为条件。因为纳土地税的条件是满限一获得丰收时纳。真主说:“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    
  2、数量不作为标准。农产品的多少都得出天课。
  3、交纳人的年龄和理智不作为条件。因此,疯子和小孩的地产农作物也必须纳天课。
  4、土地的拥有权不作为条件。艾卜·优素福教长和艾布·穆罕默德教长认为,租种者或收割前购买者必须缴天课。荒地的农作物也得征收天课。
  5、成年人无债务不作为条件。
  6、长期成长不作为条件,而还要出蔬菜和果品的天课。
  什么样的人应交纳农作物的天课:
  原则上每一个种地者并受获到农作物者必须缴纳农作物的天课。假设谁租种或借种了一块农田,他也应交纳天课;地主根据受益的程度,应交纳土地税。
  农产若是在收割前变卖庄稼,买方应当卖方缴十分之一的天课。
  至于佃农(分成制),若是地主种的,他应当缴纳天课;若是雇工种的,他和地主分别承担。
  假设在出天课前果品就损失了,天课成为了债务;甚至几年不缴,也可以一起缴纳。艾布·哈尼法教长认为,几年的土地税没有缴的,则无须缴纳。
  当某人末缴纳土地税而亡故了,则从他的遗产中征收天课。
  蜂蜜的天课:
  蜂蜜应当缴纳天课,这如同农作物和果品一样。因罚蜜蜂从花果中吸取营养,果实有百分至十的天课。如果没有土地税的地方,即使不出百分至十的土地上,如山上或荒野中产蜜,也得出天课。
  蜂蜜天课的依据和数量:
  蜂蜜必须缴纳产量百分至十的天课,满限和年限不作为条件。据阿布都拉传述,穆圣曾经征收过10%蜂蜜的天课。另据艾卜·色牙尔传述,我请教说,真主的使者啊!我养蜜蜂(还得交纳天课吗?)穆圣说:“你交纳10%的天课吧!”
  土地税:
  土地分两种:出10%天课和土地税。
  l、出10%天课的土地指穆斯林亲手种的粮食并缴纳10%天课的,共下列四种:
  (1)、阿拉伯人的土地一律交纳10%的天课。
  (2)、凡自愿归信伊斯兰的所有土地。
  (3)、强行开发之后又分配给开拓者的所有土地。
  (4)、穆斯林开发并用穆斯林水浇灌的荒地。
  2、缴纳土地税的土地,共下列七种:
  (1)、穆斯林强行开发的,让当地人种并向穆斯林国库缴纳土地税。
  (2)、穆斯林国家内非穆斯林开发的所有荒地。
  (3)、奉欧麦尔大贤之命,伊拉克绝大多数土地都得缴纳土地税。
  (4)、所有穆斯林用纳土地税的水浇灌田地,如用非穆斯林挖出的水。
  (5)、作为战利品,伊斯兰国家高长官让给非穆斯林的土地。
  (6)、非穆斯林作为园子的院落。
  (7)、穆斯林从非穆斯林手中买回还要纳所有土地税。一块地不能既缴纳10%的天课,只要缴纳土地税。易卜拉欣说,穆斯林不能既缴纳地税,只缴纳10%的天课。交纳10%的天课是伊斯兰规定的,是敬拜真主的方式:交纳土地税是非穆斯林上缴的人头税。
  农产的天课和土地税的区别:
  l、10%的天课:
  (1)、这是宗教功修,因为天课是净化果品和农作物的。
  (2)、穆斯林应当缴纳天课,其他非穆斯林没有责任。
  (3)、果品应缴果品天课,农作物应缴农作物天课。
  (4)、果品和农作物,只有收割时,才须缴纳天课。
  2、土地税:
  (1)、土地使用税。
  (2)、非穆斯林缴纳土地税。
  (3)、一旦能种而没有种,就必须缴纳土地税。
  (三),金银天课
  教法学家一致决议,金银及其铸造块只要够条件,就必须交纳天课。金银铸造块,即使相应地溶进了其他矿物,也得出天课。因为出天课不用看成分,只论伪造成分的多少,如果伪造的少,就按纯金度算;如果掺入的量比较大,就按利润算。但纯金度不到交纳天课的数额或更少,则除外。一旦拥有交纳天课的数额或利润的价格并达到必须交纳天课最低货币的数额,就要交纳天课。达不到这一数额就没有天课。
  金银天课的份额:
  金子的数额是20砝码。(约100克)(20x6.68克=93.6克)据阿里传述,穆圣说:“如果你有二百枚迪尔罕,经过一年,要交纳5个迪尔罕;在金子中,你有二十个迪纳尔,经过一年,要交纳半个迪纳尔。”
  银子的数额是二百枚迪尔罕。(约700克)(200X3.12克=624克)据加比尔传述,穆圣说:“银子不到五个欧克(40枚迪尔罕),没有天课。”
  金子和银子分别达到数额时,则论重量。至于余银合算,则论价值。因为教法上允许这两种可以合算,而在两种都达不到数额,算够数额,则必须合算。因为,从价值而言,这两种是一回事。
  一旦每一种都达到交纳天课的数额,则无须合算,应当分别交纳各自的天课。如果主人将金银合算,只要合算有利于穷人,交纳一种天课也可以。
  利润的价值与金银合算,达到交纳天课的数额与余银相加是一个道理。艾布·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认为,合算是论成分。艾布·哈尼法教长认为,是论价值。假设某人银子的数额占50%,金子的数额占25%,那么,父卜·哈尼法教长认为,论价合算,必须出天课。艾卜·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认为,论成分合算,无须出天课。
  金银天课的数量:
  金银的法定数额一般是2.5%,超过这个数额,则众说纷纭:
  l、艾卜·哈尼法教长认为,碎块金银只有达到法定数额的20%才出天课。(银子40枚迪尔罕,金子4枚第纳尔)据哈桑·拜斯尔传述,欧麦尔曾经写信告诉艾卜·穆撒说,超过200枚迪尔罕,每40枚需交纳1枚。
  2、艾卜·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认为,超过交纳天课数额的,无论多少都另算。据阿里传述,穆圣说:“你们要交纳2.5%的天课,每40枚迪尔罕出1枚;不到200枚迪尔罕,没有天课,如果到200枚就得出5枚;超过的另算。”
  在交纳同类数额的天课时,以重量而论;如果交纳同种或二者各半时,以价值而论。
  金银首饰、及金银铸造的器具的天课:
  金银首饰、及金银铸造的器具无论允许使用的或不得使用的,只要达到交纳天课数额,就要交纳天课。据温母·塞力买传述说,我曾经戴着金光闪闪的金镯子,我说,主的使者啊!这算罪财吗?穆圣说:“它达到课额,你应当缴纳它的天课。不足课额者,不算罪财。”
  首饰是论纯金银的重量。比如说,某人有一把重150克,价值相当于200枚迪纳尔的银壶,他无须交纳天课。
  必须交纳金银首饰天课的原因:
  价值是发展的源泉,拥有价值则应当交纳天课。据阿木尔传述,一个女人带着他的女儿去见穆圣,那女孩子手上戴着一双又粗又重的金镯子,穆圣对那女人说:“你是否出这镯子的天课呢?”她说,“没有。”穆圣说:“你乐意到后世让真主给你换上一双火镯子吗?”这个女人听说,脱下女孩的镯子,送给穆圣说,“这一双镯子归主圣处理!”
  珠宝的天课:
  珍宝的价值就是成千上万也无需交纳天课。据阿木尔传述,穆圣说:“珍宝没有天课。”但是用来经商则当出天课。据赛尔德传述,珍宝只有用来经商才交纳天课。如珍珠、玛瑙、珊瑚等,金银要出天课。
  纸币的天课:
  可靠的决定是要交纳纸币的天课,无论是财主手中的,还是寄存在可以接受天课者手中的,必须交纳纸币天课:纸币在人类交往和婚姻中代替了金银的位置,所以必须交纳天课。金银必须交纳天课是因其价值的特殊性,如果其它事物具备了这一特殊性,那么,就必须以交纳金银的天课而论,跟金银一样,必须交纳2.5%的天课
  矿藏的天课:
  矿藏:从词义而论是固定。从教法术语而论是指固定的财产,无论是真主创造的自然矿藏,还是非穆斯林埋在交纳10%天课的地下、或交纳土地税的地下、或荒野中、或山中,后来被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发现了,应出天课。
  交纳宝藏天课的数量:
  1、如果是愚昧时期埋藏的宝藏,应当把其中的20%上缴给穆斯林国库。据艾卜·胡赖来传述,穆圣说:“……宝藏得交纳20%。”剩余的归地主或继承人或穆斯林国库。至于在荒野中或沙漠中发现宝藏,除上缴的20%,剩余的则全部归发现者,包括非穆斯林。
  宝藏如果是在院子或经商处发现的,艾卜·哈尼法教长主张,不交纳天课。艾卜·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主张,要交纳20%的天课税额。如果在耕地里发现了矿藏,艾卜·哈尼法教长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根本不用交纳天课。另一种得交纳20%的天课。这一点与艾卜·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的观点相吻合。在耕地和院子中发现宝藏是有区别的。其理由是院子根本不可能长粮食,所以,不用交纳20%的天课,宝藏全部归发现者。在土地下发现的则不一样,因为土地有土地税和l0%的天课,所以在土地中发现的宝藏需交纳20%的天课。最好持这一种观点。

  士兵不经最高元首的许可而挖掘的宝藏,不用交纳任何天课:如果经许可的也有条件。
  2、如果宝藏是在穆斯林埋藏的。如有封条说明是伊斯兰时期以后的,那么,就以遗失物论处。
  3、如果没有任何标志,就以蒙昧时期的埋藏物论处。
  4、如果是非穆斯林的土地或沙漠中发现的,就不再交纳20%的天课,而全部归发现者,即使发现者是在伊斯兰的国度中寻求保护的。至于在有所有权的土地上发现的,为了防止还给主人而遭迫害的,私自携带跑了,可以作为赃物拥有,解决的办法是出散。
  5、如果在山中或野外的某一地方发现了绿松石、宝石、绿宝石,没有天课:如果是蒙昧时期的宝藏,作为战利品得交纳20%的天课。
  宝藏的受惠者:
  宝减的受惠者就是战利品的受惠者,应归属于天课。如果发现宝藏者是个穷人,可以把20%的花在自己或孩子身上,因为这不到满额的5%。
  至于从海洋中打捞的无论是珊瑚还是被埋藏在海底的进金子,一律没有天课。据伊本·阿巴斯传述,他说,龙涎香没有天课,它只不过是海洋进化的产物。
  四、经营商品的天课
  法学家公议确定:不管经营财产是什么种类,必须交纳贸易货物的天课。因为,贸易就是发展经济,发展经济就是必须交纳天课的原因。据谆都布之子塞木尔传述,穆圣命令我们缴纳作买卖财产的天课。
  必须交纳经营商品天课的条件:
  l、用来做买卖,而且价值达到金子或银子的数额的财产。
  2、拥有交易协议。假设是通过遗产拥有的,在真正地做买卖之前,就无须交纳经营商品的天课。据伊本·欧麦尔传述,他说:除过用采做买卖的财产外,货物没有天课。
  3、在购买时,举意做买卖。
  交纳经营商品天课的方式:
  经营商品能相互合并,用金子或银子来估价。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就必须交纳天课。估价要利于穷人或根据通用的货币
  。据艾卜·阿木尔传述,其父亲哈马斯曾经出售皮子和装箭的袋子。我肩上搭着一张皮子碰见欧麦尔时,欧麦尔说:你是不是交纳天课吧?!我说,穆斯林的领袖啊!除过这张还没有熟的皮子,我一无所有。欧麦尔说:那也是财产,放下吧!于是我把皮子放在他手中,他就接受下了。我才知道皮子也必须要交纳天课,要征收天课。
  出租房屋的天课:
  目的不是经商出租房屋没有天课。租金要到了一年或与主人的其它占有财产加在一起达到了法定的数额,就必须交纳天课。
  工厂的天课:
  工厂所使用的工具没有天课。因为工具不是用来进行贸易的。只有原始材料要交纳天课,如线、准备出售的钢铁等。
  七、天课的用途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明了天课的八种途径。真主说;“赈款唯归给穷困者、赤贫者、管理赈款者、其心可得安定者、无力赎身者、欠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规定。真主是全知的,是明哲的。”(9章60节)因为此处所要的是必须周济这此穷人等……所以一个无份则不行,因为天课是真主的权力,他接纳他的仆人施舍。真主说;“真主是接受其仆人的忏悔,是采纳赈款的;”(9;104)赈款唯归真主,接受其仆人的施济。然后阿布杜拉念这段经方;真主是接受其仆人的忏悔,是采纳赈款的;”因为天课是要运用一切应受者之一,所以我在《精选集》中说,纳天课可将天课用于上列各种人或其中的部分人。应受天课的有以下七种人:
  (1)穷人;具备最低生活标准,且其财产不足满限,或拥有满限无基本住房或又没法养活自己及其家人者,即使他有正常争钱也罢,也算应用天课的人。,这等人无须给他人天课,也向他征收天课,但麦子钱他必须缴纳。
  (2)赤贫者;即最穷的人,穷的一无所有,真主说;“困贫的贫民”大伊玛目传述,穷人就是不向他求祈,有基本生活者,赤贫者就是求祈他人帮助的人。
  (3)管理赈款者;即课税的工作者,可以天课给他补充路费杂用和合理的工资待遇;或支付政府的雇员,或公粮管理人员的工资。
  (4);无力赎身者;即需要资助尽快解除奴隶身份的立约释奴;
  (5)欠债者,是指那些因支付合理的必需品而欠债的人,支付他是比穷人强。
  6)为主道工作者;用合法的原因离乡背景,而在异地他乡无靠者,这些人的薪金可取自天课.。艾布·优素主张,是指掉队的士兵,穆罕默德主张,是指朝觐者。
  (7)途中穷困者,即原因离乡背景,而在异地他乡无靠者,钱财接济不上的旅行者。可天课给这等以便使他回到他乡。
  可用于上列各种人或其中的部分人旅客,是因某种合法的原因离开其家园而异国他乡无依无靠的人,。这是抵制伊玛目沙裴尔主张的。他主张;必须把天课出给以上几种人。所以把每一种天课至少分给三种人,因穷困者、赤贫者在古兰经中是用复数词。而我主张把天课出在没有人落实、掌握到位的地方使不得。
  8,改信伊斯兰教的人,为让他坚信伊斯兰,深出帮助之力,使其能安定过日子,
  天课的规定;
  1,不散给白尼哈申族和他们的奴隶。哈申族力斯的的儿子阿布顿拉的传述;我引述一段很长的圣训,里边有这一句;“施济物是大众的污垢,穆罕默德及亲族是不相宜使用的。”据伊本安巴斯传述;穆圣对自己的堂弟说;“仆人跟主人一样,我们相宜使用天课,禁止你们享用人们洗污的水。若是礼品,副课是可以的。”艾布阿苏木伊玛目主张,将法定的部分资产管理权授予哈申族以外的穆斯林应受者,为取主喜,原掌管者从各种方面不得收益。礼物是为尊重人,课物是为帮助人,二者是不同的,穆圣的家族是白尼哈申族和白尼穆团勒布。布哈勒圣训实录里有这段圣训,买木阿木的儿子祝白尔和欧斯曼见圣人说;“白尼哈申族和白尼穆团勒布一样的的。”白尼哈申系指阿力,阿几里,阿巴斯,哈力斯诸家族。除沙斐尔派外,三家伊玛目主张只有白尼哈申不受天课。
  2,不散给富有者,据阿慕尔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富人和有谋生能力的人,不得吃天课。”天课不得给富有的儿童和自己的弟兄。即儿子不可把天课用于其父母和代管人,富有者则不可。而岳父,岳母,岳祖父,岳祖母,若是符合条件者则是可以接受。把天课给与近亲富有的人不受论。
  只有三种人可以作乞讨;
  第一种人,债台高垒,他可以乞讨,但到了债务还清以后,就得停止乞讨。韩泽林耶的儿子赛海里传述;穆圣说;“谁富裕而作乞讨,谁只给自己增多了火狱的罪罚。”门弟子问道;‘有多少东西算富裕呢?’大约有一日的生活费,就算富裕了。
  第二种人不幸遇了凶险,财富受到损耗,可以作乞讨,但到了能维持生活以后,就得停止乞讨。
  第三种人穷极无路,甚至他的乡当地有三个知识分子都说;某人却已困难万分了,这时才可以乞讨,但到了能维持生活以后,就得停止乞讨。除这三种人以外,谁乞讨,谁吃的东西便是非法的。有能力而不劳动,教律上说,懒汉吃天课是哈拉目,给他天课是帮助他干哈拉目,故也是哈拉目。所以有些教胞接济那些年青力壮专门乞讨的撒衣来是不恰当的。如果目的是让这些懒汉替你宣传,那更是罪上加罪。
  3,不散给非穆斯林,所以天课不可施给受谴责的和敌人。据伊本安巴斯传述;穆圣派遣哲白里之子穆阿兹到也门执政,临别的时候,穆圣嘱咐他说;“你将要去管理有天经的人们,你到他们那里,要号召他们见证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当他们服从你的这个决策的时候,你再告诉他们,真主给他们规定每天要礼五番拜,当他们服从这个决策,你再告诉他们;真主又规定了他们缴纳财产的天课,取之于富人,用之于穷人。”至于副课和地课以外可以救济非穆斯林。而许愿的和罚赎的钱不可散给他们,这些只能散给穆斯林,如天课一样。
  4,不散给有血缘的人,即儿子不可把天课用于其父母,爷奶及更高的祖辈,也不可用于其儿女,孙子女及更低的子辈。除上述外如姐姐,妹妹,叔叔,姑姑,舅舅,姨母,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
  5,一致决议婚缘关系的家属不相宜使用天课,丈夫不可用于妻子,妻子不用于丈夫,总之,不得把天课用于必须抚养之人,大伊玛目认为,妻子可以散给丈夫。即使他穷人也罢,以便他对她有益处,这是最可靠的论断,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也认可这种论断。麦斯欧代的女人宰奈白传述;她曾经请教穆圣,说,主的使者啊!周济近亲回赐怎样?穆圣说;“周济近亲有双重的回赐,亲戚的报酬与施散的报酬。”又说;“出散给穷人得一种回赐,出散给近亲有两种回赐,施济与周济骨肉。”教学家,一致决议;给家庭赡养是当然。不好好供给家属,教养儿女,对家人苛苦,养儿子如作买卖,这些都是大罪。
  若在非明知的情况将天课施于其认为可以接受之人,之后得知接受不,则不再重复纳课,据麦阿尼的传述——我的父亲耶吉德拿一些银钱去施舍,他把钱拿去放到清真寺里一个人的身边。后来我去寺拿了钱回来,父亲说;“以真主发誓,我这钱并非是给你的啊!”我们俩去告诉穆圣,穆圣说“耶吉德啊!你获得你所举意的报酬,麦阿尼啊!你所拿的钱归你。”
  天课不允许拿来修建清真寺或修公路,也不能替亡人还债,买克帆布。被霸占的财产拿来出天课不当然。
  八、开斋捐的教法律例和依据:
  开斋捐是瓦质布,否定开斋捐者不能断其为叛教徒。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规定的开斋捐;一升海枣或一升大麦,凡是穆斯林不奴隶与公民,不分男女,不分小孩与成年人都当缴纳。”开斋捐不是主命。圣训中的“规定”一词是一项命令,用于当然(也是应该)的证据,所确定的命令说明是该出散的,一致认同开斋捐该出散的,也不是断然的依据,因为关于这方面没有连续传述的圣训。
  开斋捐作为教法的哲理:
  规定开斋捐是为了弥补斋戒中所出现的不足,犹如用补叩头来弥补拜功的不足一样。据伊本·阿巴斯传述,穆圣规定开斋捐的动机,一则用它净化封斋者的恶言妄语、二则籍以周济穷人。
  规定开斋捐是为了款待穷人,使他们在节日内不向别人讨饭。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说:“今天你们就让穷人不再四处奔波。”开斋捐也是真主接受斋戒的原因。据传述,穆圣说:“斋月的斋戒一直在天地间被悬空着,只有交纳了开斋捐才能被升起来。”
  开斋捐的原因:是人们所依赖的生活资本。
  必须交纳开斋捐的条件:
  l、信仰伊斯兰教。所以非穆斯林不应交纳开斋捐,即使替他的穆斯林奴隶交纳也不应该。但是为了实践人们所依赖的生活资本,穆斯林主人必须替其非穆斯林的奴隶交纳开斋捐。
  2、自由。奴隶不去交纳开斋捐,因为他不自由,而主人应该替他交纳。
  3、拥有一定的数量不欠债并超出基本需要的财物,不管是发展或不发展的。剩下的数额不作为条件。假设某人应当交纳,之后这一数额有所损耗,其义务不会免除,天课不是这样的。
  4、开斋捐从开斋节的晨礼算起。所以晨礼前某人去世了或者晨礼后某人出生了,都无须交纳开斋捐。
  交纳开斋捐不把理智和成年作为条件,所以有财产的儿童和疯子,必须交纳开斋捐。监护人不能替他交纳。儿童成年后和疯子清醒后必须把开斋捐交纳给穷人。
  什么样的人应交纳开斋捐:
  凡是具备必须交纳开斋捐条件的人都得交纳,替自己及其供给生活费的人必须交纳开斋捐。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要求我们替小孩、大人、自由人和我们提供生活费的奴隶,交纳开斋捐。所以父亲得替贫穷的孩子、家昙贫穷或者发疯的成年孩子和其奴隶交纳开斋捐,即使奴隶是非穆斯林也罢。
  丈夫需替妻子或理智健全而贫穷的成年孩子,交纳开斋捐。即使未经他俩的同意就,也可交纳开斋捐,因为妻子,孩子是家人,所以有责任替他们纳。
  成年人无须替其贫穷的母亲和父亲交纳开斋捐,但是自愿交纳或双亲之一发疯且贫穷的话,则替他们交纳例外。
  爷爷在孩子的父亲去世时,可以替未成年贫穷的孙子交纳开斋捐:不替贫穷的外孙子交纳开斋捐。
  富裕的女性可以交纳自己的开斋捐;不替孩子和丈夫交纳开斋捐。
  开斋捐的数量:
  半升小麦或者一升葡萄干或者枣子或者大麦。
  可以交纳相应价值的事物。这对穷人获得所需要品来说是最好不过了。就是说在节日里让穷人得到满足。日子真的很紧最好散具体的食物。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穆圣要求我们替小孩、大人、自由人和奴隶都得交纳开斋捐。
  交纳开斋捐的时间:
  交纳开斋捐的时间最好在开斋节晨礼前。进入斋月后也可以交纳开斋捐:斋月前不得交纳;推迟到节日拜后交纳是严重可憎的。据伊本·阿巴斯传述,穆圣规定开斋捐的动机,一则用它净化封斋者的恶言妄语、二则籍以周济穷人。
  谁在会礼拜前缴纳开斋捐,那便是被真主接受的天课。谁在会礼拜以后缴纳开斋捐,那便是普通的捐献。但是开斋捐不因推迟而免除了,假设没有缴纳开斋捐,开斋捐作为他必须还清所欠的债务确定下来。假设一直推迟到他去世了,那么继承人或者其他人替他交纳也算数,亡人就没有责任了:如果吩咐用其遗产交纳开斋捐,那么就从其遗产的三分之一中缴纳开斋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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