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释法家优素福·穆斯塔法·格尔达威专辑
最新资讯:
Duost News
国内 国际 公司 人物 视频 伊朗华语台
学者讲坛
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回顾

现代释法家优素福·穆斯塔法·格尔达威专辑

来源:中国回教 时间:2009-06-2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前言   

对于台湾的穆斯林而言,格尔达威大概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www.islam.org.hk)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而其知名着《合法与非法》  (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也早巳译成中文流传于台湾的清真寺里,相信对许多台湾穆斯林裨益良多。然而实际上,长年居住于卡达的格尔达威,早巳由于其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之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  (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至少四千万的忠实观众》,以及透过在其所协助成立之“伊斯兰在线”(www.islamonline.net)网站发表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本文即试图就其生平、思想作一介绍,以饕读者。

 

生平梗概

童年至青少年时期

格尔达威于一九二六年出生于埃及的锡夫特·突拉卜(Sift Turab)。锡夫特·突拉卜是一个位于尼罗河三角洲的小镇,关于该地比较有名的叙述,就是那是先知穆罕默德的一位门徒阿布杜拉·伊本·哈里斯(Abdullah ibn al-Harith)的落脚之处。格尔达威的父亲在他二岁时便撒手人寰,当时仍嗷嗷待哺的他是由其母亲抚养,居住于其当佃农的叔父家中,所幸叔父视他如亲生。实际上,格尔达威并未觉得失怙的童年缺少亲情,反之,他很自豪他拥有两个家庭:一个是叔父的家,另一则是外公的家。格尔达威曾回忆其叔父对宗教的虔诚,如每日至清真寺礼拜五次(包括晨礼),从不间断,而他的另一位叔叔则能熟记《古兰》。也许正是这种传统且虔诚的氛围潜栘默化地在其身上发酵。造就其日后在信仰上的精进。

格尔达威的家族原本热切地盼望他长大后能学习作生意,经营一家店铺或成为木匠,但真主对自幼好学强记的格尔达威显然另有安排。在尚未进入正式学校就读前,格尔达威便先在教授《古兰》的经学校里研读。年仅九岁,他就已能将整本《古兰经》倒背如流。小学毕业后,格尔达威到坦塔(Tanta)的爱资哈尔中学(Azhari Secondary School)继续其学业。他在班上的成绩总是名列前茅,也因此可以获得些许的奖金以维持其生计。此外他也被选为学生领袖,而且表现杰出,广受学生和谢赫们的爱戴与尊敬;他提倡以不涉入任何习惯性的暴力行为来推行民族、安拉伯和伊斯兰运动。也就是在坦塔时期。年纪轻轻的格尔达威有机会听到穆斯林兄弟会(Muslim  Brotherhood)的创始人和首位领袖!哈三·巴那(Hasan al-Bann)的布道,从此成为其追随者之一。此时他也开始试着着手撰文,并自费出版了其第一本着作,一本和其名字“Yusuf”同名的戏剧散文著作!《约瑟夫》(Joseph)。

格尔达威在十四岁时便正式在村里的清真寺担任斋月时的阿訇,并开始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各个村镇里布道。二十岁时,他已开始在村里教授伊斯兰法学课程(fiqh)。按照格尔达威自己的说法,他在此时所教授的课程,正好标志着其在未来为自己所界定的三个身份或特质:即布道家和学者身份、中庸宽容的态度,以及不属任何法学派的立场。当时的钖夫特·突拉卜所遵循的是严格的夏斐仪学派(Sshafi’i School),然而格尔达威对教法学却拥有自己的见解。举例而言,他教导村民:当先生触碰到妻子(如当妻子在为其准备餐饭时无意间碰到他)并不会令小净无效,因为当时在那个小村庄里。此种无意间的碰触经常造成夫妻之间的勃。但格尔达威的教导至少可以令妻子在当先生为此举暴跳如雷时如是安抚他:“冷静冷静!让我们按照优素福谢赫的学派来礼拜吧!”

 

首次入狱

格尔达威在其自传中对于发生在二十世纪前半叶之埃及政坛上的三个事件着墨甚多:一、对英国殖民主义的反抗:二、在巴勒斯坦地区如火如荼的以色列复国主义:三、埃及国内华夫脱党(Wafd  Party)与穆斯林兄弟会间的竞争。对这些事件的关注,除了反映出他从早年即对发生在埃及国内或国际穆斯林圈子中之情势极为关心,实际上也与其义无反顾地投身于穆斯林兄弟会有密切关联。

身为哈三·巴那的忠实追随者,格尔达威对哈三·巴那自是相当佩服的。在格尔达威的眼中,哈三·巴那不但极具领袖风范,更是一位机敏的实践家。对于哈三·巴那所创立的穆斯林兄弟会。格尔达威倾全力支持,当时埃及发生几桩政治人物的谋杀案,许多人都将之归罪于穆斯林兄弟会里的武装份子.并认为是哈三·巴那未能妥善处理才导致事件的发生.然而格尔达威却为穆斯林兄弟会大力辩护,认为错不在兄弟会。之后,格尔达威更因这些事件而受到波及,琅铛入狱数月。而哈三·巴那也在其入狱期间遭安全人员暗杀。

对于哈三·巴那之死,格尔达威认为那全是埃及当局利欲熏心所致,杀掉这么一位众所尊敬的人物。只是徒令亲痛仇快、于己无益的做法!

身系囹圄的数月时光对格尔达威来说反而是一个沉淀的良机.他如是回忆他的第一段狱中生活:”穆斯林兄弟会将拘禁他们的监狱转变成礼拜的清真寺、学习的大学、团结的社群、文化会集、运动俱乐部,思想交流大会、以及咨议会。”

 

大学生涯

获释之后,格尔达威重返爱资哈尔中学参加结业考。尽管他已然缺课一段时间,却仍拿下全埃及第二高分,并获得奖学金和保送进入福阿德一世大学(Fu’ad I University)的资格.然格尔达威却选择留在爱资哈尔继续攻读神学。

大学时期的格尔达威找到一个在清真寺布道的工作以支付其在开罗的开销。当时来清真寺聆听其聚礼布道的听众们,每周都将清真寺挤得水泄不通,令该寺不得不在日后另建空间以容纳座无虚席的听众。

与此同时,格尔达威仍继续热心参与穆斯林兄弟会的事务,并在一九五二年革命(注一)后被派往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及迦萨走廊负责兄弟会与该地穆斯林之间的连络事务。这项任务正象征着格尔达威在穆斯林兄弟会中的明日之星之势俨然已经形成。

 

大学毕业后

一如以往,毫无冽外地,格尔达威在爱资哈尔大学的成绩依然亮眼,他在毕业时拔得头筹,获得全校第一名。毕业之后,格尔达威却因其穆斯林兄弟会成员的身份而两度入狱;一九五九年,埃及当局更明令禁止他布道。而后,格尔达威曾短暂地在埃及的宗教捐赠基金部(Ministry of Religious Endowments)和爱资哈尔文化系工作。

一九六二年。爱资哈尔文化系派他至卡达负责有关该地分部营运的工作。到任后,格尔达威在朵哈的师范学院(Teacher Training College)成立伊斯兰研究系(Department of Islamic Studies)和伊斯兰教法与研究学院(Faculty of Islamic Law and Islamic Studies)。

一九七三年。他以题目为《天课在解决社会问题中所扮演之角色》(The Role of Legal Alms[Zakat] in the Resolution lr the Socical Problems)又获得爱资哈尔博士学位。自此之后他便开始撰写大量著作,参与伊斯兰银行的建立。后来更由于每周在半岛电视台”教法与生活”(Call-in)节目里频繁露面而名声鹊起,成为安拉伯语穆斯林社群中家喻户晓的人物。

一九九七年,格尔达威为凝聚欧洲穆斯林之向心力,在都柏林成立欧洲伊斯兰教令和研究会议(European Council for Fatwa and Research),担任主席和会长至今。

二00四年一月,格尔达威正式表明不愿担任穆斯林兄弟会之领袖之职,他说:“任何运动都可能将我的行动局限住。即使是庇荫我成长、我所热爱的穆斯林兄弟会也是如此。”

如今,格尔达威已是高龄八十三岁的老者,然而老之弥坚,老当益壮,却是对他最贴切的形容。综观其生平,我们会发现格尔达威一直都是位企图心旺盛,意志力极强且择善固执的人。璧玉的光芒总是无法被掩盖的。他在各方面的卓越表现自然而然地将他推往国际舞台,而无法永远蜇居在穷乡僻壤的小村镇里。凭借其内心对安拉不移的信念。格尔达威从一开始便对自己信心满满。他曾说:“全能真主喜爱美好,憎恶劣质;而高贵的先知亦云:‘倘若你向真主要求天堂,就要要求那至高的天园…’”“如果要做,就要做到最好”,这大约就是格尔达威的人生哲学,也同时为其一生的出类拔萃落下最佳脚注。

思想舆观点

一、是恐怖还是自卫?

 随着近年来以巴冲突的日渐白热化,格尔达威经常公开发言支持巴勒斯坦。其色彩鲜明的强硬支持态度让西方媒体认为他支持恐怖攻击和自杀炸弹,立场极端,英国更在新的反恐怖法通过后禁止他人境。然而若仔细去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格尔达威的眼中,以巴战场是一个特例,和以巴之外的其他地区是必须区分开来的。也因之,在大声疾呼认为巴勒斯坦之所有行动为合法防卫行为的同时,他对发生在其他地区的恐怖行动则是持反对立场.以下即举例说明:

A、二00一年九一一事件发生后,格尔达威说:“尽管我们强烈反对美国在军事、政治及经济上对于以色列的错误策略,但我们的心仍因这起针对世贸中心和美国其他机构的攻击事件而淌血。:伊斯兰是宽容的宗教.对人类灵魂保有高度的敬意.伊斯兰视攻击无辜者为一项大罪。  《古兰经》第五 章第三十二节即云:‘我为以色列子孙们规定了,除非是杀死杀人者或是在地上为非作歹的人,谁杀死了一个人,就如同他杀死了所有人一样。’…先知(愿真主予他祝福与救赎》曾说,有个女人因为把一只猫锁起来令牠活活饿死而最后进了火狱。假如对于保护动物都采用这个做法,则毫无疑问地,人类在受到侵犯时就更需要得到保护。因为人类是全能安拉所赋予尊荣的造物。也是他在大地上的代理人。

B、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突尼西亚吉尔巴岛(Djerba)的犹太会所发生爆炸,造成十四名德国观光客丧生。当盖达组织透过半岛电视台宣布该事件是他们所为时,格尔达成当即在“伊斯兰在线”网站上表示:伊斯籣并不允许攻击如教堂和犹太会所等礼拜场所或是其中的信徒,战时亦然。他说:“一般市民(如那些德国观光客》不该被杀或被绑架。至于犹太人,如果他们并未与穆斯林为敌,也不该被杀。任何犯下此种罪行者皆应接受伊斯兰法的制裁。因为他们犯了杀害安拉所禁止杀害之灵魂的罪,而在大地上散布堕落。”

C、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格尔达成针对发生在印度尼西亚巴里岛的暴炸案表示谴责:“那是一个可憎的罪行,一个完全失去道德和人性的野蛮行为。…伊斯兰不只禁止攻击没有侵犯穆斯林的非穆斯林.更敦促穆斯林要以适度的敬意和友善舆非穆斯林相处。尤其是那些生活在伊斯兰领土上的非穆斯林。…我们必须把禁止此种攻击行为之伊斯兰教诲,与对伊斯兰抱持狭窄观念之穆斯林行为间做一个清楚的区分。…凡是以错误行为伤害伊斯兰和穆斯林者,他们对伊斯兰所造成的威胁比那些从明处或从暗处打击伊斯兰的敌人更厉害。…伊斯兰并不允许侵犯无辜之人。无论是侵犯其生命、财产或尊严,而这是适用于每个人的。…先知穆罕默德(愿真主予他祝福与救赎》在辞朝演说中即宣布:人的生命、财产及尊严到审判日来临前都不可被侵犯。…而此规定不仅适用于穆斯林,也适用于非穆斯林,只要他们并未侵犯穆斯林。…即使在战时.伊斯兰也不允许杀害那些未参战者,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正在礼拜申的僧侣。”

D、二00五年三月十九日。朵哈发生汽车爆炸事件,造成一死十六伤,格尔达成立即在隔日发表强烈谴责。他说:“…伊斯兰视对无辜生命的侵犯是一项重大之罪,犯下此种罪行者将会得到今世和后世的惩罚。……此种行为只有没有宗教信仰且心智丧失的人才做得出。…我呼吁所有卡达人民团结地站出来面对此种横行无忌的暴行,我们必须将之连根拔除,否则它将如燎原之火,一发不可收拾。”

而实际上,当英、法政府因为记者遭绑架案来寻求格尔达威的协助时,他亦毫不迟疑地对此种绑架事件不假辞色,而慨然允以协助。

然而,对于以巴冲突和发生在巴勒斯坦这一地区的自杀炸弹攻击.格尔达威的观点是:那是一种出于自卫的合法“吉哈德”(JIHAD)。一方面。格尔达威认为穆斯林与犹太人发生冲突纯粹是为了捍卫土地。因为“当他们捍卫其土地时,他们所捍卫的不只是土地本身,而是在保卫伊斯兰的领土。”但他们绝非针对犹太教.因为犹太人也是“有经之人”,“我们可以吃他们的食物,和他们的妇女通婚。按照宗教,与‘有经之人’进行社会交流(包括通婚》是被允许的。而实际上。过去犹太人曾经奸几百年受到穆斯林的保护。…”

格尔达威在另一次访谈中亦强调:“我们与以色列战争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犹太人,而是因为他们占领我们的土地,杀害我们的儿童,亵渎我们的圣地。…这场战争是为了土地,而非为了宗教。…这场战争并非巴勒斯坦人所开启的。而是以色列人先攻打巴勒斯坦人,将他们驱出城外。所以巴勒斯坦人在迦萨和约旦河西岸地区的暴动,只是对以色列入侵的一连串反应。”

另一方面,格尔达威则认为“巴勒斯坦的自杀炸弹客是烈士,因为他们是为了保家卫土、抵抗侵略此崇高的目的而捐躯的。我们最好将这些自杀行动看作是弱者为了对抗强权的一个武器。身体是一无所有的贫苦者所能拥有之唯一装备良好的武器,这是神的公议。”

在接受BBC的访问中,格尔达威针对巴勒斯坦攻击以色列提出以下观点:

1、以色列妇女和我们社会的妇女不同,因为她也是军人。

2、此种舍生捐躯的机制是神之公义的明证。

3、全能安拉是公正的;祂藉由其无穷的智慧。给予弱者强权所没有的武器,那就是巴勒斯坦人将之转变为炸弹的身体。

格尔达威认为发生在以巴的自杀炸弹攻击和发生在伦敦或纽约的事件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他说:“它们之间的差别很大。发生在巴勒斯坦的事件是一种自我防卫,但是在九一一事件中,他们并非在攻击入侵者;他们用的不只是他们自己的身体,遗有其他机上乘客的身体。这些年轻人攻击的并非战士…。因此我谴责发生在伦敦,夏尔姆·艾勒·谢赫(Sharm El Sheikh)以及马德里的攻击事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格尔达威在对于这类战争和恐怖攻击事件提出评论时,其立足点实是相当一致的:即无辜之人的生命是无可侵犯的,故强行进犯无辜者的人将得到惩罚(无论在今世或后世),以及遭到迫害的无辜者挺身对抗进犯者(无论他以什么作为武器),这两个都是真主的公义。这也是为何当他在谴责九一一事件的攻击者时,也同时表达了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同情。他说:“我经常在电视节目和公共演说中被问及我对在巴勒斯坦地区之外所发生之自杀攻击的看法。我总是回答:我也认同那些不允许在巴勒斯坦地区之外进行自杀攻击之人的看法。我们应该要直接专注地面对侵占土地的敌人。按照伊斯兰,将冲突移动到巴勒斯坦地区之外是不被许可的。《古兰经》告诉我们:‘你们要在安拉的道上奋斗,向那些对你们战斗的人战斗,但是不要超越限度。安拉不喜欢过份的人。’(二:一九0)”

 

二、关于顺尼伊斯兰的各法学派

尽管格尔达威出身于奉行夏斐仪学派的地区,但其本身认为自己不属任何派别,倾向按照自己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去独立思考判断。实际上,我们也可从其著作《合法与非法》一书中看出端倪。格尔达威在此书对于伊斯兰在食衣住行等生活各方面规范的解析,总是周到地先列出四大学派的看法,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见解。

格尔达威fatwa节录

 

关于同性恋

此种在社会中传布的堕落行为瓦解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形式。也令从事该行为者成为其欲望之奴,剥夺其高贵的品味、道德及生活仪止。《古兰经》中所提及之先知鲁特(颢平安降临予他》及其族人的故事。即足以为证,先知鲁特的族人沉溺于此种无耻的堕落行径,他们摒弃与妇女之自然、纯正、合法的关系,只追求不寻常,下流与非法的行为。先知鲁特是如此告诫他们的:“你们岂可亲近世上的男子,而放弃养主为你们造化的女子?你们实是一伙越范的人。”(二六:一六五—一六六)

我必须在此强调,有些穆斯林法学家对于此种可憎行为之惩罚抱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难道此种行为的惩罚竟与通奸等同?抑或无论主动或背动的参与者都得被处死?然而此种惩罚似乎是严酷的,因为早已有人忠告过他们了!(注二)

 

关于女性可否成为烈士

成为烈士是为安拉所进行之各种:“吉哈德”中最大的一种。一个人必须牺牲自己,把为安拉奋斗的价值看得比自己性命更大。或为了重建领土和保卫尊严,才能成为烈士。此种勇敢的态度正是《古兰经》所说的:“有人为求真主的喜悦而自愿捐躯。真主是仁爱众仆的。”  (二:二0七》

但我们必须区分自愿捐躯和自杀的不同。自杀是指一个人出于绝望、除了自我了断外再也找不到出路时而蓄意杀害自己的行为。而自愿捐躯是选择为安拉而死的英雄行为。因此多数穆斯林学者皆视其为“吉哈德”的最大形式.

当“吉哈德”变成一种个人义务时,亦即当敌人侵占穆斯林的领土时,妇女就被赋予与男性一般参与抵抗的义务。法学家坚称当敌人侵犯穆斯林固有之领土时,对所有居住于该地的居民而言,起身反抗就变成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到时妇女就算没有丈夫的许可;儿子没有父母的许可;奴隶没有主人的许可;雇员没有雇主的许可,也可出征。

同理,公众福利比个人福利具有优先权,因此当私人权利与公众权利问出现矛盾时,后者必须被优先考虑,因为它关系到全“温玛”ummah》的利益。在此前提下,我相信妇女可以以其所拥有的工具和条件,参与此种形式的“吉哈德”。…

至于当妇女进行此种“吉哈德”时会牵涉到她们在没有任何“mahram”陪伴下即到其他地方的问题,我们说只要路途是安全无虞的,妇女便可在其他值得信赖的妇女陪伴、而毋需任何“mahram”陪伴的情况下到麦加朝觐。而如今的旅行,已不再需要穿越沙漠或原野;反之,妇女可以安全地搭火车或飞机旅行。

关于头巾的问题,妇女可以用帽子或其他衣物盖住她们的头发,而如有必要,她们也可为了执行任务而摘下头巾,因为她就将要为安拉而死了。她摘下头巾并非为了显露其美丽或故意露出头发。在这个案例中,我不觉得有任何问题。

总之,我认为在巴勒斯坦的妇女们有权参与以及在“吉哈德”里扮演角色。牺牲自己。

 

关于宗教合作与对话

…安拉说:“你也不要和有经的人争论,除非是以较好的态度.除了他们当中那些作恶的人。你说:‘我们信仰已经降给我们的(启示》和降给你们的那些。我们的主和你们的主是同一位主。我们都已归颐了祂)’ ” (二九:四六》

有些穆斯林极端主义者宣称我们和基督徒,犹太人间不存在共同立场,然而这是对伊斯兰观点的错误认知。倘若如此,安拉怎会允许我们与基督徒和犹太人结婚?早期的穆斯林又怎会在拜火的波斯人打败基督徒的罗马人时感到难过呢?

我们和他们都必须站在一起对抗那些企图破坏人性、将人性眨抑成与动物性相同等级的主张和行为…。我们亲眼看到爱资哈尔和世界穆斯林联盟与梵蒂冈在一九九四年于开罗举行的人口会议.以及一九九五年于北京举行之妇女会议上,站在同一阵线反对非宗教的意见、及那些破坏家庭关系与破坏令全能安拉创造来引导人类到正道之自然本能的企图。

我们必须和他们共同鼓吹公正的因素,支持那些受迫害者:如巴勒斯坦人、波斯尼亚和黑塞歌维那、克什米尔的穆斯林、以及在美国或其他地方遭到歧视的黑人…。

伊斯兰以宽容、公义、及慈悯为基础来建立和其他宗教信徒间的关系。《古兰经》云:“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六0:八)

而在非穆斯林当中,伊斯兰又特别关照“有经之人”!即犹太人和基督徒,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穆斯林社会中。

作为一个向全人类启示来指引他们的宗教,伊斯兰处理人类生活的所有面向,无论那个人是否相信。此即为何我们总是看到居住在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被赋予许多权利和特权,穆斯林必须完全地去考虑这层关联,并给予非穆斯林的礼拜场所适度的敬意。因为他们的财产在伊斯兰之下是受到保护的。

…此意谓着人们有力行其任何宗教或意识形态的自由,且不能受到强迫去采纳某种信仰或被迫归信伊斯兰.这点也是根据《古兰经》而来的:“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  (二:二五六》

伊斯兰也保护非穆斯林的礼拜场所,并允许他们在其中进行其宗教仪式。《古兰经》说:“遭逢格斗的人们。因受迫害而得到许可抵御。安拉确能襄助他们。那些人,无端地被人逐出家宅,只因声称:‘我们养主是安拉。’设非安拉教世人的一部分抵御一部分,则修道所、基督教堂、犹太教堂、与有人多在那里念记安拉之名的礼拜殿,必被捣毁了。安拉必肋那襄助祂的人。安拉实是大力的,优胜的。”  (二二:四0)

…穆斯林不只允许非穆斯林享有其信仰自由,更任凭他们跟随其自己的道路。即使他们的某些宗教行为与多数人的宗教冲突。实际上,这就是宽容的最高境界。

 

关于女性可否担任法官

关于女性是否可以担任法官,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h)允许女性在其赞词可以为人接受的情况下担任法官.而伊本·哈滋姆(Ibn Hanifah)和塔巴里(At-Tabari)则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女性皆可担任法官.

在此,我们应该要记住,允许女性担任法官,并不代表一定要这么做。反之,穆斯林社会的公众利益.女性福利以及家庭,才应该是决定是否有必要指派女性担任此重大之职的准则。因此,有些已届特定年龄的杰出女性(具有足够经验者》可以被指派为某些事情、或在某些情况下担任法官。

至于禁止指派女性出任统治者或穆斯林国家的哈里发,是因为她们经常无法背负重担。我们说“经常”,是因为我们也知道有些特别孔武有力的女性,她们可以背负比男人更重的东西,如《古兰经》里所提到的萨芭女王(Queen of Saba’)但这毕竟是不寻常的,因此伊斯兰任命统治者的原则不能建立在一些例外之上。

然而,当女性被指派为某机构的首长或国会议员时.只要她能符合穆斯林社会的利益,也是无妨的。

 

关于穆斯林的衰弱

穆斯林失去力量,变成一个衰弱的族群,是因为信仰不再存在于他们的生活和行为中。

多数穆斯林只是名义上信仰伊斯兰,他们是穆斯林只因为他们的父母和家庭是,或他们出生于穆斯林国家,他们对信仰缺乏力量,对实践其教导也缺乏热情。…

事实上,先知(愿真主予他祝福与救赎》早巳说过造成穆斯林“温玛”衰弱,被敌人看轻的原因。而随着时间的长河,先知的话也渐渐得到证实。他说:“族人们将会策划反对你们,就如同贪吃的饕家在餐桌上彼此竞争。”有位门徒问道:”奥!安拉的使者,您是指我们在数量上会减少吗?”

先知回答说:“不,你们数量很多.但几乎没有影响力,安拉将会在你们心中撒下al-wahan”他们说:“奥!安拉的使者!al-wahan是什么呢?”他说:’你们的心会沉溺于奢侈的生活,你们对死亡感到憎恶。”

…穆斯林所遭遇的真正问题是道德和精神上的。我们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各方面落后他人。但这不是我们最主要的问题,我们最主要的问题是道德和信仰的堕落。

 …我们的当政者恋栈权位,他们操弄人们,雇用饵信者和邪恶主人来帮助他们维持权位。他们为达该目的不挥手段,即使和他们国家的敌人合作也在所不惜。这便导致我们国家的衰弱。使人们蒙羞。

…毒品在青少年间的泛滥,百万以上购买此类有害物质的人口数。皆反映出我们道德堕落的巨大程度。

另一个反映道德堕落的面向,就是许多人不再在意他们维生的方式是否合法。

 …再者,消费竞赛,尤其对进口货的崇拜.正反映出我们自己不事生产,我们成为消极的接受者;我们一味模仿他人,不再自己发明东西。简言之,我们只破坏,不建造,我们变得麻木健忘,而没有重生…

 

关于抵制美国与以色列产

当人们以宗教之名寻求协助时,我们必须帮助他们,而支持他们的工具就是完全抵制敌人的物品,我们每一分用来购买其产品的钱,实际上都转化成射击我们在巴勒斯坦之兄弟姐妹与儿童的子弹。因此,不购买伊斯兰敌人的产品以免变相地支持敌人,是我们的义务。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是支持暴政、压迫与侵犯。购买他们的产品将会强化其力量;但我们的职责是尽可能削弱他们。我们的义务是尽力巩固我们在圣地参与抵抗的弟兄姐妹。倘若我们无法增强他们的力量,就必须令敌人衰弱。如果抵制是唯一削弱敌人的方法,我们就得这么做。

美国产品就和以色列产品一样.我们部得禁止,帮这些物品打广告也必须被禁止。如今的美国是第二个以色列。它完全支持犹太复国主义。以色列若无美国的支持是无法为所欲为的。以色列对每个东西不义地恣意破坏,用的都是美国的钱,美国的武器和美国的否决权。美国几十年来的这个做法,一直都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伊斯兰世界也不曾抗议其压迫和偏颇的势力。


   参考资料:

1、http://www.islamonline.net/English/News/2004-07/10/article02.shtml

2、http://www.cesnur.org/2004/qaradawi.htm

3、http://www.islamonline.net/English/News/2005-03/20/article04.shtml

4、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5/oct/29/religion.uk1

5、http://www.adl.org/NR/exeres/788C5421-70E3-4E4D-BFF4-4E4A2E58,DB7611A2-02CD-43AF-8147-649E26813571,frameless.htm

6、http://www.meforum.org/646/the-qaradawi-fatwas

7、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cid=l119503544488

8、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cid=l119503543874

9、http://www.is1amonline.net/serv1et/d-1119503545220 &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AskTheScholar


注释:

一、一九二四年英埃条约签订,英国尽管承认埃及的独立地位,但对埃及仍然保有国防、外交等处置权。故一九五二年,以纳赛尔(Jamal Abdel Nasser)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Free Officers Movement)发动政变,推翻法鲁克国王(King Farouk),成立”革命指导委员会”,掌握国家政权。

二、按《古兰经》所载,先知鲁特的族人后来全遭到毁灭。

分享: 更多
点击排行
人气排行
图片甄选
京ICP备11021200号 本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Coppyright2022@duost.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域名版权归北京中清色俩目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