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历史简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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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历史简述(二)

来源:中国回族网 时间:2009-06-26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元代,回回人在经济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应首推其商业贸易活动。早在蒙古开国兴起以前,回回商人就往来于西域、漠北和中原地区,以粮食、绸缎、布匹换取游牧民族的牲畜、皮张等畜产品,进行转手贩运。成吉思汗建国后,一些回回商人替蒙古贵族经营或放债营利,蒙古人以“斡脱”(突厥语音译,意为商人、官商)称之,经营金银珠宝、金锦罗缎等供汗室、贵族和勋戚享用的奢侈品,有的还参加了成吉思汗早年的创业活动,与共患难。成吉思汗对中亚的通商贸易也是主要依靠回回商人。后来,随着蒙古的西征和设置驿道,特别是在元朝建立以后,从漠北到海南,从东北到西域,不分“此疆彼界……之千里者,如出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中西交通甚开,加之蒙古统治者对回回商人又给了种种优待,因此来自西域的商人之众远远超于前代。他们的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元大都和东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广州、扬州、镇江等城市是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重要地点,有的还深入到岭北行省最北边的吉利吉思、巴儿忽、豁里及西南边疆的藏族地区。元人说,其“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①。香料、珠宝和金银器皿、药材等是他们经营的主要商品。一些回回商人还擅长海上贸易。他们的足迹达亚非十数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今菲律宾诸岛、印度支那半岛、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地区及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和非洲北部的东岸沿海地区。他们交纳的税款在元世祖时期的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为“军国之所资”。元贞年间,有一回回商人奉珍宝进售,名曰押忽大珠,售价高达六十万锭;武宗时,中政院所需要食羊,是通过回回商人阿老瓦丁贩运浙盐盈利后供应的。这些事实,可窥知当时回回商人资本之雄厚。元朝皇室也常以虎符、圆牌、驿站玺书授予回回商人,遣他们赴西域购买奇珍异物。他们贩运来的货物上献后,又索要巨额“回赐”,称为“中卖”,成为元朝政府的一项负担。

    回回商人既有生财之道,又有理财之术,所以其中受到皇帝重视而进入仕途者也不乏其人。如太宗窝阔台时期的回回奥都刺合蛮充提领课税官;泉州蒲寿庚南宋末任市舶提举,降元后官至中书左丞、福建行省长官;其子蒲师文任宣慰史左副都元帅,父子世袭市舶,富贵甲一时;世祖时期的阿合马因善理财,即超拜为中书省平章政事,而且当过左丞相;乌马儿则以商人得为甘肃行省左丞,等等。

    除大商巨贾外,元代回回商人中更多的是小本经营者。他们大 半从事长途贩运小宗贸易,经营日用商品,对促进各地区的物资交流起了积极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回人的经济生活。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是从中亚、西亚各地的封建社会而进入中国的封建社会,各自原来就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回回人上层人物,以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等原因,直接进入元朝封建国家的统治集团,基本上仍然是上层人物,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由于蒙古贵族实行分封制,被俘东来的妇孺、儿童一般被分配给蒙古贵族领有,当作奴隶使用,他们的身份和生命的变化,要凭主人的喜怒来决定。元朝的法令也一再肯定了这种关系。无论是被编入“军籍”的回回军士,还是被编入官手工业局的回回匠人,都是封建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奴隶和半奴隶身份的人,人身并不完全自由。这时,回回已具备了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条件,同时又有一部分人以善于经商著称。随着地主经济的出现和蒙古贵族实行四等人制的进一步确立,特别是在汉族具有悠久历史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下,元朝广泛采用汉法,致使回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急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回社会逐渐封建化,分为享有各种封建特权的统治阶级和承担各种封建义务的被统治阶级。

    有“根脚”和“门阀”的回回官吏,以及世官子孙、富贵商人、地主等,是回回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他们和蒙古贵族、汉族地主一起,压迫、剥削各族人民。专事商业高利贷剥削的回回商人,是这个阶级的特殊阶层,史称“翰脱”。他们多是“富商大贾”,其放债的特点是收取高额利息,称为“斡脱钱”或“斡脱官钱”,年利几乎与债本相等,而且本生息,息转本,年年倍增,致使借债人“往往卖田宅,典妻子不能偿”,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

    回回当中的普通农民、手工业者和家庭奴隶是元代回回社会的被统治阶级,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回回农民要对封建国家、蒙古贵族和地主个人提供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回回工匠都被限制在手工业中。他们并不能进行独立的生产,人身也无自由,处境更为艰难;家庭奴隶居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在诸王、皇室、贵族的家庭中,承担各种繁杂的家务劳动或放牧牲畜,没有自由和私有财产,劳动极其沉重。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虽可被允许建立家庭和占有少量财产,但下一代也要继续转化为依附贵族的牧民。    总的来讲,整个元代,回回作为色目人的组成部分,比蒙古人 低一等,比汉人则高一等,因而包括在仕官、科举、荫述、刑罚和私有兵马等方面,可以得到比汉人好一些的待遇。据文献记载,有元一代回回在元朝政府中担任各种职位的官吏不少,其中任职中书省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及参知政事等重要职务者多达32人;在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河南、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任丞相、平章、参政等重要职务者多达六十五人;至于在元朝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路、府、州、县各级政府机构中任达鲁花赤等官吏者就更多了。这一方面反映了回回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据有重要的地位和势力,另一方面则说明回回内部的阶级分化已极为明显。而从事高利贷剥削的一些回回“斡脱”,其地位也不尽相同,有的可以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假公济私,享有种种封建特权。伊斯兰教的掌教按元朝的法令,与僧、道、也里可温(意为“长老”)等神职人员一样,也常常不当差役,享有免赋免税的优待。实际上,在元代的现实生活中只有回回中的“世官子孙”、“有阅阀者”和其他上层人物才有可能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回回中的广大人民则处于被统治的无权地位,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被迫东迁,到达中国已经是虎口余生,其中许多人沦为蒙古贵族的家庭奴隶,在沉重的劳役、地租、站役、兵役之下,有的人家甚至典妻卖子,家破人亡。

    在宗教上,元代的回回人基本上都保持着伊斯兰教信仰及由该教教律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他们在各地聚居区内建立了不少礼拜寺,而规模大一些的礼拜寺内,已设有掌教以及传呼礼拜和执掌教法、执掌寺务的专人。执掌教法的人,称“哈的”,是掌审判的教法官,可以依照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判断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等。在元代的诏令、典章等文献中,称礼拜寺为“密昔吉”(阿拉伯语 Mesjid音译)或俗称“回回寺”;称掌教为“回回掌教”、“回回大师”;称伊斯兰教法为“回回法”“回回家体例”,等等。这时回回人遍及全国城乡,因而伊斯兰教也就很自然地扩及到全国的范围。这是唐宋以来伊斯兰教在中国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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