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难民法的伊斯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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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法的伊斯兰精神

来源:伊光 时间:2009-07-03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今天的世界不太平﹐到处有战争和动乱﹐许多地方的居民被迫迁移﹐流亡者与日俱增成为国际重大难题﹐因此联合国难民事务总署不得不重新修订难民法﹐以甄别和保护遭受迫害的难民。   难民事务总干事安东尼?古特雷斯在联合国难民法修正报告的序言中说﹐在修正此法时参考了许多国家的历史文献﹐而从伊斯兰法制中吸取许多现成的立法经验。    他说﹕“我们国际社会赞赏拥有一千四百年历史经验的好客与善良价值观﹐他们的经验为现代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    新难民法修正报告的标题是﹕“伊斯兰的沙里亚与现代国际法中关于避难权的对照研究”﹐难民法是一部面对现实世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救助法规。   在遭到生命威胁的居民﹐有权逃离原住地﹐流亡他乡﹐他们应享有什么权利﹐是联合国难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但是参与立法的学者们发现﹐这些权益的规定在古代的伊斯兰法制中早已有之。

国际难民的“避难权”报告﹐是由古特雷斯同开罗大学法律系专家艾哈迈德?瓦法教授共同编撰的一部法律比较学论文。  在这个报告中﹐他们把现代新修正的国际难民法﹐在几个重大问题上同传统的伊斯兰法制做了比较﹐都有雷同之处﹐证明这些当代人认为应当实施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是古代伊斯兰法制的成规。  例如﹐在古代伊斯兰流亡法中﹐突出强调不以信仰为区分福利的标准﹐伊斯兰国家在实施流亡者的权益时﹐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一律平等。  当难民们确因遭受迫害而流亡时﹐不论种族和宗教﹐他们享有同等接待的权利。   传统的伊斯兰法制规定﹐对于因故流亡者﹐不得强迫他们返回原地﹐而且应帮助他们寻找他们失散的亲人﹐协助他们家庭团聚和保护他们随身携带的个人财产。

在修正难民法过程中﹐联合国的学者们参考了1990年由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制定的《伊斯兰人权宣言》。   这个根据伊斯兰法学原则制定的《宣言》﹐在有关难民待遇的条款中提出﹐对来自任何方面的难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他们改变宗教信仰﹐因为获得生命和财产的保护是属于他们的基本人权。

在这份报告文件中﹐不无悲叹地陈述﹐尽管伊斯兰法制如此仁慈﹐但是当代世界各地流亡者中穆斯林居多。    总干事古特雷斯说﹕“今天﹐在全世界﹐流亡他乡的难民多数是穆斯林。”   根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现有国际难民1600万人﹐其中一半是穆斯林﹐这些穆斯林中的一半来自阿富汗和伊拉克﹐这两个新近遭到西方军事入侵和占领的古老文化国家﹐其余的穆斯林流亡者也多属战乱难民﹐如巴勒斯坦﹑索马里﹑克什米尔﹑巴尔干﹑缅甸﹑泰国﹑菲律宾。  他感到十分遗憾地说﹐这些难民大多数流向生活富裕的西方国家﹐但是他们在那里却遭到弥漫社会的伊斯兰仇恨气氛﹐受到歧视和排斥。

 他说﹕“当前的世界﹐极端主义﹑种族主义和宗教迫害在全球都有所抬头﹐甚至那些经济很发达的社会也不例外。”   他说﹕“种族主义或人口增长恐惧症﹐造成人们对外来难民心理恐慌﹐把他们同恐怖主义和非法移民混为一谈﹐对难民们不加区别地一味拒绝和排斥。”  在他2007年世界难民局势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当代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阻碍接受难民的不利因素﹐如狭隘民族主义﹑种族主义﹑伊斯兰恐惧症﹑世界反恐造成的神经紧张﹐人们心胸狭隘﹐冷酷无情﹐自私﹐不宽容﹐给各国救助难民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在种种困难之中﹐他说﹕“首当其冲的困难﹐是对伊斯兰的全面宣传误导和人们普遍的误解。  为此﹐穆斯林的难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他说﹕“让我们把话说清楚﹐难民不等于都是恐怖份子。  相反﹐他们都是恐怖主义的第一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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