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达威新著《吉哈德论》:我的法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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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达威新著《吉哈德论》:我的法学风格

来源: 时间:2009-11-06 点击: 我来说两句

 “穆斯林乌玛依然存活,尽管在现实政治中缺席,但它活在我们的心灵和文化中,体现在有关重大问题的立场中。穆斯林乌玛没有消亡,也绝不会消亡,因为乌玛承担着使命和责任,并发布公议,其意志代表伊斯兰的良心。即使所有人都遗忘了它,它也不会从教法学家的心灵和情感中消失。因此,教法法学家在作出判例时,应该想到穆斯林乌玛,尤其是对于被称为“乌玛判例”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吉哈德”的判例。”
    这是格尔达威在麦达里克网(伊斯兰在线网下属当代伊斯兰文化与思想网站)的访谈中谈到的观点。作为一名法学家,他强调了他在教法判例中所要明确表达的法学观点。
    格尔达威的新著《吉哈德论》在埃及的一家报纸上连载时,引发了一些争议。在本次访谈中,他从整体的角度对个别问题给予解释,以正视听。
    格尔达威的新著是以法学风格写作的,因而使有些人无法理解其意思。因此,他在这次访谈中明确阐述,以强调:“乌玛”是被称为“乌玛判例”的重大问题中的基本概念。
    访谈同样涉及了与“吉哈德”概念及其思想和社会意义有关的其它问题,其中包括“民事吉哈德”——他认为,必须为这种吉哈德打开大门,以便整个乌玛表达心声,凝聚力量。
    同时,这次访谈也涉及格尔达威将来的学术计划,让麦达里克网的网友们了解格尔达威将来的学术动向。

   记者:让我们直接从《吉哈德论》一书中引起争议的部分开始吧。您说:当今的穆斯林应该团结一致,为解放巴勒斯坦而奋斗。这是穆斯林面对真主,历史和未来的责任。但与以色列签订协议的国家除外,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以色列是休战国。尽管我们认为,这一事业不能分割,不能单方面签订协议或达成和解。因为这危及整个解放事业。埃及今日报以这段话为题发表文章,其意为:格尔达威将那些与以色列签订协议的国家排除在巴勒斯坦解放事业之外。您的回答是什么?


   格氏:我绝不会这样说。我没有将任何人排除在捍卫巴勒斯坦之外。这有悖于古兰经的观点,从原则上与其冲突。我想指出重要的一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侵略是永久性的,不同于其它侵略形式。有的殖民者在掠夺完殖民地的财富后会撤出,但以色列永远不会打算离开巴勒斯坦,而是把它当作自己的永久领土。如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法国认为阿尔及利亚是法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色列的这种侵略意味着,将当地居民驱逐出去,以取而代之。实际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就是采取驱逐,霸占土地的手段。当代最重要的吉哈德无疑就是巴勒斯坦问题。巴勒斯坦正在日夜遭受犹太人的侵略,以色列采取强硬手段压迫巴勒斯坦人,将他们驱逐出自己的家园,使他们流亡世界各地。无可争议,这是穆斯林要关注的首要问题,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记者:您的观点引发了疑问:当今穆斯林整体缺乏一种法学思想,即穆斯林法学家没有正确认识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侵略的本质,从伊斯兰法学角度说明以色列的本质。其次,法学家对巴勒斯坦问题的宗教,政治,历史背景的了解能使其接近正确的法学观点。你是否同意这种说法?


   格氏:我不这样认为:我们作为法学家,对此十分明白。以色列霸占了穆斯林的领土,它没有任何权力。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应该被驱逐,对于和以色列达成和解的国家,如果和解是承认以色列的侵略合法,那是不被接受的,至于如果是停战,我们则同意,不管时间长短,双方停止战争和流血,实现暂时和平,这是可以接受的。
    土地换和平策略是非常奇怪的。这是霸权逻辑的结果。没有别的解释。因为土地是我们的,不是以色列的,所以,它没有权力这样做。
     关于如何对待以色列殖民的问题,我和许多学者,如伊本巴兹有过讨论,收录在我的《当代教法判例》一书中。
    我想强调的是:对于这些问题,对现实的正确理解是作出正确判例的前提。例如,关于巴勒斯坦问题,有一些稀奇的观点,如艾勒巴尼主张:由于巴勒斯坦人遭受犹太人的压迫,所以必须离开自己的领土,迁往其它国家。他引证的经文是:“那些在自亏时,天使使其死亡的人,他们说:你们曾经是怎样的?他们说:我们在大地上是被压迫的,他们说:难道真主的大地不是宽广的,你们不能迁徙吗?”这种观点十分离奇,不符合巴勒斯坦人的状况。因为巴勒斯坦自古以来就是穆斯林的领土,只不过后来被犹太人占领。所以,必须坚守自己的领土,用各种方式进行抵抗,哪怕整个巴勒斯坦都变成坟墓也罢。
    我相信,类似的判例原因在于对现实的误解,没有了解真相。如果我们反对与以色列和解,实际上是认为,和解和签订协议是对侵略穆斯林领土的行径的认同。和解也放弃了我们收复领土的权力,这是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
    被迫接受现实与承认现实有一定的区别。不论何时,我都认为,犹太复国主义的侵略者身份是不可能消除的,时间不能改变真相,把非法变成合法,为罪恶辩护,也不能使侵略具有合理性。只要侵略还在,我们与以色列就要战斗到底。如果是承认侵略,那么,任何和解都是被拒绝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出卖自己国家的领土。
    我认为,人们对我的书的部分误解是由于我没有详细阐述与以色列和解的问题,以及和一些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的深入探讨。如果我详细阐述了,就不会产生误解。但我只是简单的提到不允许与以色列和解。因此,如果真主意欲,我决定在第二版的附录中详细阐述该问题,并进行深入探讨。

   记者:您是否认为我们和犹太复国主义之间的战争是宗教战争?


   格氏:战争有宗教色彩,如果为了领土而战,有其原因和宗教目标,穆斯林为捍卫权益,或抗击不义,维护正义,反抗暴政而进行的任何战争都是宗教性的,都是为主道而战。
    伊斯兰责成穆斯林团结一致,保卫自己的领土。认为这是最神圣的吉哈德,为此献身是烈士。当敌人侵略某个穆斯林国家,或面临威胁时,需要穆斯林全体出动,不能只让部分穆斯林参战,而应该尽可能的用一切途径进行抗击,不允许有能力者退缩。

   记者:您的这种观点给乌玛划定了框架。当代法学家是否明白当今世界的新格局——帝国疆界的打破,民族国家的出现?这一涉及地理和政治的变革是否会影响到教法及其判例呢?


   格氏:穆斯林乌玛依然存活,尽管在现实政治中缺席,但它活在我们的心灵和文化中,体现在有关重大问题的立场中。穆斯林乌玛没有消亡,也绝不会消亡,因为乌玛承担着使命和责任,并发布公议,其意志代表伊斯兰的良心。即使所有人都遗忘了它,它也不会从教法学家的心灵和情感中消失。因此,教法法学家在作出判例时,应该想到穆斯林乌玛,尤其是对于被称为“乌玛判例”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吉哈德”的判例。
    至于不断变化的问题,不会改变本质和原则。这在伊斯兰法中是被认可的。尽管如此,法学家应该对这些变化敏感,教法判例应该注意部分概念的变化,如哈里发制,它已经变成了宗旨和目标,而非解放党所倡导的形式。
    总之,如你所说,乌玛这一概念,尽管在政治层面缺失,但应该存在于教法判例中。

   记者:众所周之,您很早就确立了广义的吉哈德概念,您怎么看“民事吉哈德”?它在教法体系中有怎样的位置?
  

   格氏:“民事吉哈德”其重要性不亚于“军事吉哈德”。也许往往超过了后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据传,有人问先知,要求与先知一起参战,先知说:你有双亲吗?他说:是的。先知说:你的吉哈德就是赡养双亲。可以看出,这也是吉哈德,我们不要以为吉哈德仅仅是军事行动。
    1999年10月4日,关于伊斯兰在线计划,我曾说过,它是现代吉哈德。早期穆斯林传播伊斯兰只有战争的途径,因为当时任何人都无法进入波斯和罗马,向人们宣传新宗教。

   记者:但是,这让我们想起了另一个问题——有一些专业的宣教者在世界各国传播伊斯兰,这也是一种“民事吉哈德”。


   格氏:很遗憾,我们这里成千上万的宣教者中,没有一个特别突出的在外宣教者。
    这让我想到了一个术语,“为主道而生”。假如你要求10个人为主道而死,会出现一百个,甚至一千个,而如果你要求100个人为主道而生,最多只有10个,那是因为他们善于死,而不善于生。
    我曾对阿富汗的兄弟说:你们为主道而死已经做的很好了,现在是时候为主道而生了。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因为他们不知道怎样为主道好好活着。
    一位宣教者曾给我讲述过一个故事。发生在苏丹南部的一个村庄里。他说:当村里人看到我们开着的汽车时,他们害怕的躲到了自己的家中。因为他们习惯了用动物做交通工具。在我们多次尝试之后,他们才对我们放心,并与我们交谈。当我们谈话时,突然铃声响了。我们问他们是什么,他们说:这是我们的神父,他每周来两次。这位神父骑着自行车,带着两个包,一个装着各种药品,另一个是儿童食品。他将药品发给了需要的人,然后把糖果分给儿童,并把他们集中在一起,讲一些故事,当然都是有关耶稣和圣母的。他每星期要跑40个村庄。我的朋友走到他跟前,问了一下得知他来自布鲁塞尔。他们进行了下面的谈话:
——你来我们国家多长时间了?
——30年了
——你回过几次国?
——30年没回过一次。
——你什么时候回去?
——我永远不回去了,这里就是我的祖国,我的生活在这里,我在这里生,我也将死在这里。
    我说:你看,这位传教士放弃了繁华的普鲁赛尔,来到一个没有汽车的地方,目的在于传播谬误,我们中是否有人为了传播真理而这样做?
    现在,全世界有4000750个传教士,我们究竟有多少伊斯兰的传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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