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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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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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认为,婚姻是人类生存繁衍的保证,因而提倡结婚,反对独身,并将结婚视为一项宗教义务。《古兰经》中关于婚姻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但是并未曾禁止过任何民族之间的通婚。《古兰经》云:“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们相互认识。”(49:13)也就是说,穆斯林建立婚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双方都要是穆斯林。如果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联姻的话,其前提必须是非穆斯林一方无条件地皈依伊斯兰教,并履行必要的入教手续,双方的婚姻才能成为可能,这种通婚才能在宗教信仰和家庭幸福两个方面获得双赢。
千百年来,中国回族穆斯林就是依靠这样的婚姻方式,实现着自身的发展。唐宋时期,回族先民实行的主要是族外婚。元明时期,族内婚和族外婚并行。清代则实行了较严格的族内婚。
可以说,伊斯兰教将婚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信仰看做建立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它体现了伊斯兰教在婚姻方面的一个特点,即穆斯林的婚配关系中被放在首要地位考虑的,不是门第、民族、种族,这些在伊斯兰教中是不受限制的,而是男女双方信仰意识的统一和谐。正是由于这一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吸收了大量的新鲜血液,促进了穆斯林人口的自然增长,壮大了穆斯林队伍,拓宽了穆斯林的社会关系。这也是伊斯兰教1000多年来一直保持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就我国部分回族青年的婚姻观调查来看,他们中一部分人已经因为生活环境、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而在择偶观念上有所变化,宗教信仰已不是他们在择偶时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一与伊斯兰教教义中的婚姻观相矛盾但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说也是宗教教义与社会现实之间相互矛盾的一个缩影。如何使二者很好地调和,关乎宗教的未来发展,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