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应当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卡式《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的人员,入境时需填写《入境登记卡》;持用《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OCR卡式证件)的人员,入境时不需填写。
2香港、澳门居民搭乘国际航班从北京机场直接过境,且在口岸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除可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和卡式《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还可以持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当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入境时需填写《入境登记卡》。
4台湾居民应当在签注规定的期限内停留。凡在大陆逾期居留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出境时依法将会受到每逾期停留一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5台湾居民搭乘国际航班从北京机场直接过境,且在口岸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免办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