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行为·罪行
最新资讯:
Duost News
国内 国际 公司 人物 视频 伊朗华语台
天课
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回顾

信仰·行为·罪行

来源:伊斯兰之星 时间:2009-12-1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最近,在一些穆斯林网站论坛上,有关这个问题的谈论此伏彼起。起初,我对此不以为然。因为,所谓毒贩,就是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而违犯刑法的罪犯。所谓穆斯林,就是有信仰者即内心承认且诵读了清真言的人。二者各有各的确定内涵,值得如此辩论吗?

    然而,阅读网友的诸多发帖和回复,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才感到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伊斯兰信仰的构成、犯大罪者的性质等教义教法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即便是在今天,伊斯兰各派学者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致。所以,我们的网友,特别是穆斯林网友和非穆斯林网友对此有种种不同认识,是很正常的现象。

一、有伊斯兰信仰即为穆斯林

    何为穆斯林?概括地说,穆斯林就是有伊斯兰信仰的人。

    伊斯兰信仰是阿拉伯语“伊玛尼(al-Imān)的意译。在伊斯兰历史上,部分学者坚持认为,一个人只要他内心诚信并口舌招认清真言,即为有信仰。他们说,信仰的本质是达到坚信和确认程度的内心承认。所以,凡具备信仰的本质者,无论他干善或作恶,其信仰依然是存在的。“行为与信仰不同,而信仰与行为也不同。”信士虽然可以因为特殊情况免除某种“行为”,但绝对不能免除“信仰”。[1]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信仰必须包含身体力行。他们强调,既然内心诚信,身体理应有服从的表现,如果没有身体的服从,那么无法表明他就是诚信。这部分学者还以先知“伊玛尼有七十多个分支” ,“一个有伊玛尼的人不会行奸”,“心中有星点伊玛尼的人会脱离火狱的。”[2]等论述作为自己观点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这两种意见就其实质,并没有原则的分歧。第一,虽然学者们对信仰的构成在表达上有所不同,但都强调对信仰核心的内心相信和口舌招认。也就是说,在意念和口诵是信仰的基础这个问题上,意见是完全一致的。第二,部分学者尽管主张信仰不包含行为,但由于他们明确承认了“内心诚信”,而任何一种发自内心的坚定信念,必然要在其行动中或多或少或早或迟地有所表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无论你承认与否,只要将“内心诚信”视为信仰,身体力行已经蕴含其中。第三,鉴于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绝对的不对称性,因此主张信仰必须包含行为的学者,也并非认为任何人能够毫无差异地完全实践自己所诚信的一切,而只是强调思想和行为不可能永远地彻底地分离,所以他们虽然主张信仰包含身体力行,但并不否认“内心诚信”是信仰首要和核心的部分。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内心诚信是信仰的核心,口舌招认是信仰的外在表现,身体力行是信仰的必然反映。具备三者结合,便是完美的信仰。一个人只要内心诚信伊斯兰,那么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他实际上就是一位穆斯林;如果他以明确的言语表示了这种诚信,那么就是众所周知的穆斯林;如果他身体力行自己所诚信的一切,那么他就是一位虔敬的穆斯林。

二、每个穆斯林都难免犯罪

    伊斯兰所说的罪恶,指一切不履行安拉命令的义务和违犯安拉的禁令的行为,按其接伤害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忤逆安拉,如不相信和崇拜安拉,或者在崇拜安拉的同时崇拜被造物,或者否认安拉的经典、使者、天使和一切规律等;二是危害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三是危害其它被造物,如残害动物、污染环境等。

    由于人性中既包含高尚、纯洁的良知,又包含低级、卑劣的私欲,而安拉又恩赐人类以意志自由和选择行为的自由,加之魔鬼的唆使和怂恿,每个人在其一生中不可能永不犯罪,穆斯林既然是人,当然也不例外。

    伊玛目安萨里认为,凡人类均不无罪过。即使有人在某些情况下未犯肢体的罪恶,他也无法避免心灵对罪恶的向往,即使有时避免了这种邪恶向往,他也难能摆脱来自恶魔的使人忘记安拉的种种欲念。这些不能不视为人性的缺陷。这些缺陷背后自然存在其不同原因。他说:“人类彻底摆脱这种缺陷是无法想象的。人类只不过在缺陷的程度上各有差异,但在本质,无法彻底摆脱这种缺陷。”

    《古兰经》指出:“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当全体向安拉忏悔,以便你们成功。”(24:31)又说:“归信的人们啊!你们当诚恳地向安拉忏悔。”(66:8)这些启示明确告诉我们,有信仰的人也会犯罪,诚恳地忏悔是穆斯林的义务。

三、伊斯兰不剥夺犯大罪者的信仰

    罪恶有大小之分。既然穆斯林难免犯罪,那么可能犯小罪,也可能犯大罪。 

    安拉说:“如果你们远离你们所受禁的一切大罪,我就赦宥你们的一切罪过,并使你们得入一个尊贵的境地。”(4:31)又说:“远离大罪和丑事,但犯小罪者,你的主确是宽宥的。”(53:32)先知说:“安拉要以五番拜功和一个个主麻拜,罚赎人们在这些拜功之间所犯的过失,如果他们未有意犯大罪的话。”[3]显然,小罪能得到安拉的随时宽宥,而且并不影响穆斯林信仰的性质,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一个穆斯林如果犯了大罪,那么这种罪恶对其信仰的伤害程度,甚至有无可能导致信仰的丧失,这的确是需要认真分析和讨论的。

    在伊斯兰的历史上,对于犯大罪者的性质,曾经有不同的认识。哈瓦利吉派认为,一个人虽然口头上诵念了作证词,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履行信仰者的义务,甚至犯下各种大罪,那就不能再称作穆斯林,而应视为叛教者,今世应严厉惩处,后世则永堕火狱。穆尔泰齐赖派认为,触犯大罪者因大罪本身证明其不具备高尚行为,所以不能称为信士;但也不是叛教者,因为他诵念过作证词,又有一定的善行,犯大罪者只能是介于信士和异教徒之间的人。穆尔吉亚派认为,犯大罪者的性质,应当暂不作判断,可推延到复生日由安拉裁判。而逊尼派学者认为,犯大罪者只要没有明确否认自己的信仰,那么其纵然是罪人,也是穆斯林。

    著名教法学家艾卜·哈尼发说:“我们不能随意断定一位穆斯林为不信道者,尽管他犯有大罪。但如果他认为自己的罪恶合法的话,断然的证据肯定他是不信道者。我们在他身上不剥夺‘伊玛尼’的名称。”[4]

    伊玛目安萨里指出,信仰有意念、意念加口舌证实和前两者加身体力行三种含义。完全具备这三种含义的人,属于全美的信仰者,在今世人们都承认其是穆斯林,在后世其归宿是天园;具备前二者又部分身体力行,但同时犯有大罪的人,属于失足的信仰者,死后在火狱经过一段时间的惩罚后,仍可进入天园;只有意念和口舌招认,而没有身体力行的人,今世上学者们认识不一,后世的归属唯有安拉至知;仅仅口诵清真言,却没有信的诚信的人,在后世则无疑是不归信者,但这等人今世依然归入穆斯林之列,因为我们无法洞见一个人的心灵。[5]

    伊斯兰正统派不将犯大罪的穆斯林排除在信士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第一,身体力行信仰要求,在正统派看来,只是“信仰的补充”,而非信仰的必然条件和组成部分。[6]第二,“安拉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恶,他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这差一等的罪过,谁以物配主,谁已深陷迷误了。”(4:116)也就是说,任何罪恶,只要没有达到崇拜他物即背弃信仰的严重程度,都可能得到安拉的赦宥。第三,“安拉必不使行善者徒劳无酬。”(11:115)穆斯林只要按照信仰曾经做了一件不掺私欲的善事,那么大仁大慈的安拉将会慷慨接纳,施以特恩。[7]

四、穆斯林犯大罪表明信仰薄弱

    尽管伊斯兰正统派一致主张穆斯林犯大罪者仍不失为有信仰者,但同时强调:穆斯林犯大罪在信仰薄弱的反映,大罪对信仰有严重影响,虔敬的信士应努力避免犯大罪。

    现实生活中,许多穆斯林犯罪并不是因为完全丧失了信仰,而只是因为信仰过于薄弱。人性中良知和私欲各占的比率,因信仰程度和理智水平而高低各异。一颗信仰诚笃的灵魂有力量抵制和战胜私欲,并进而巩固其主人的正确信仰。而离开坚实信仰基础的心灵,必然是私欲充斥其中,迷乱而疯狂随时可能犯罪的。

    我们可以肯定,那些由于种种原因犯罪的穆斯林,至少在作恶的过程中,他或她的信仰正在部分丧失。先知曾明确指出:“行奸者在行奸时是穆民的话,就不该犯行奸罪;偷盗者在偷盗时是穆民的话,就不该偷盗;饮酒者在饮酒时是穆民的话,就不该饮酒。”又说:“一个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掠夺别人珍贵财物时是穆民的话,就不该掠夺。”当然,这里提到的“信仰”,不是与安拉的独一性相关的那一部分信仰,而是指使人远离安拉,招致安拉恼怒。 “罪恶之于信仰,如同有毒食物之于身体,他在体内不断庄家,必然伤及整个身体的健康,而且这种影响往往不易被察觉,直至最后病情恶化,及至猝死时再后悔就晚了。”[8]

    虽然我们不剥夺犯大罪者的信仰,但我们完全可以说,犯大罪的穆斯林已经不是完全意义的穆斯林,而是信仰淡化或薄弱的穆斯林,“也可以称他是一个坏信士”[9]。

    人每犯一次罪恶,其心灵便蒙上一重黑暗。当罪恶的黑暗层层重叠时,便成为一种锈垢,象层层雾气般遮蔽心灵的明净。安拉说:“绝不然,但他们所犯的罪恶,已像锈样蒙敝他们的心。”(83:14)当着罪恶完全蒙蔽犯罪者之心后,其信仰也就荡然无存了。正因为如此,正统教法学家强调指出,“我们不说犯罪不损害信士的信仰,也不说犯罪者不入火狱”,“其结局皆在安拉的意欲之中”,“如果安拉意欲饶恕他,他就会得到宽恕;如果安拉意欲惩罚他,他将会受到惩罚”。

    既然犯罪损害信仰,因此伊斯兰教法将及时忏悔,改正错误规定为穆斯林的“当然”义务,视为信仰的必然内涵。《古兰经》说:“安拉只赦宥无知而作恶,不久就悔罪的人;这等人,安拉将赦宥他们。安拉是全知的,是明智的。终身作恶,临死才说:‘现在我确已悔罪’的人,不蒙赦宥;临死还不归信的人,也不蒙赦宥。这等人,我已为他们预备了痛苦的刑罚。”(4:17-18)

五、穆斯林理应是有美德的信士

    先知说:“穆斯林就是让其他穆斯林从自己的语言和行为上得到安宁的人。真正的信士就是从不触犯安拉的禁令的人。”[10]的确,穆斯林应该是具备良好道德品质,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信士。而且不仅自己不能作恶犯罪,而且还要勇敢积极地同一切罪恶行为作斗争,正如先知所要求:“你们谁要是看见罪恶行为,就应用手去制止它;如果不可能,就应用言语制止它;如果再不可能,就应用心憎恨它,但这是最薄弱的信仰。”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明文,伊斯兰严格禁酒。从理性的角度看,酒之所以被禁,是因其对人个体和社会有严重危害。毒品,包括大麻烟、鸦片烟、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各种麻醉品,实践证明其危害性远远过于酒类,因此伊斯兰教法学家一致主张严禁。吸毒,是主动残害自己身体健康,属于自杀性行为。制毒、运毒、贩毒,是引诱或帮助他人残害身体健康,属于他杀性行为,均属伊斯兰教法大罪之范畴。既然如此,每一个敬畏安拉,遵从先知道路的穆斯林,都应该远离涉毒犯罪,不仅如此,还要理直气壮地同涉毒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以维护伊斯兰的纯正信仰,维护穆斯林的整体形象,维护大众权益和社会安宁。

——读《大学》[11]



--------------------------------------------------------------------------------

[1] 8-10世纪伊斯兰学者以伊玛目艾卜·哈尼发名义编撰的《信仰大纲》中的观点。

[2]以上三段圣训均为布哈里、穆斯林辑录

[3]穆斯林辑录,译文引自努尔曼·马贤编译《圣训珠玑续集》(文稿)

[4]参见艾卜·哈尼发《大学》,伊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16页

[5]参见《圣学复苏精义》(上册),张维真、马玉龙译,商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6]参见伊德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地109页

[7]参见伊德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地115-116页

[8]《圣学复苏精义》(下册),张维真、马玉龙译,商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631页。

[9]艾卜·哈尼发《大学》,伊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10]布哈里辑录。

[11]艾卜·哈尼发《大学》,伊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分享: 更多
点击排行
人气排行
图片甄选
京ICP备11021200号 本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可转载 Coppyright2022@duost.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域名版权归北京中清色俩目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