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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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的妇女

来源:穆民先驱 时间:2009-12-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前言

虽然西方世界对伊斯兰教的认识迄今已超过十三个世纪﹐但一般来说﹐他们的所谓「认识」是从对抗的立场把伊斯兰看成是仇敌和威胁。故此﹐无怪我教被描绘为一个残暴、激烈、充满敌意﹐甚至是崇拜偶像的宗教﹐而我教文化更被涂上一层黑暗阴沉的色彩。这种情况是不能任其继续存在和损毁伊斯兰与西方世界的关系的。由于知识的增长和在学术、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上﹐西方与伊斯兰世界的扩大接触﹐我们希望旧有的态度有所改变﹐代之以较深入的了解和紧密的合作﹐而这些了解和合作应发自对事实的忠诚和对相方异同的坦诚谅解﹐于意见不一致之时应互相尊重。

一九七六年四月三日至十二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伊斯兰研讨会议是欧洲史无前例的盛事。在此以前未尝有这么多的著名穆斯林学者和政客在欧洲同一地点云集﹐向世界阐述我们穆斯林所了解的伊斯兰教义。这会议其中一个重要目的﹐为使西方世界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文化有一较明确的认识﹐藉此增进穆斯林与别教信徒和其他主义的支持者相互间的关系。

会议中一个最使人印象深刻的讲题是有关伊斯兰教的妇女﹐这讲题是由二位来自西方社会的妇女担任的﹐他们其中一位是英国人﹐另一位是德国人。故此﹐西方听众可有机会聆听那些来自不同背境但由于真知确信而皈依伊斯兰教的人仕所讲述的伊斯兰观点。本人很高兴看到上述二位的演词在该会议的记录辑订完整之前已被印成单行本﹐于此本人谨向Islamic Foundation致谢﹐使本书得以迅速面世。

欧洲伊斯兰议会秘书长 沙廉‧阿森

一九七六年六月廿三日于伦敦

(译者:本中文版只载录上述演词英文原版的首部﹐即由艾谊莎‧蓝姆B. Aisha Lemu所讲述的「伊斯兰的妇女Woman in Islam」﹐后半部由法提玛‧希伦Fatima Heeran讲述的「伊斯兰的家庭生活Family Life in Islam」因本会另有同一书目的单行本﹐故未有把它载录于本书内。)

十五年前我信奉的伊斯兰教,这十五年来,我所认识的非伊斯兰教朋友向我提出了许多有关伊斯兰教徒生活方式的问题。一般有识之西方人士,对伊斯兰几乎可说是一无所知,不但如此,由于错误的传闻所影响﹐他们往往把不知以为知,尤其以伊斯兰妇女所担当的角色为然。非伊斯兰教徒往往会提出如下的一些问题:「伊斯兰教相信妇女有灵魂的吗?」「伊斯兰妇女是否不祈祷,不去麦加朝觐的?」「 在伊斯兰教里,乐园是否属于男人所专有?」他们对伊斯兰妇女的谬误观点,由此可见一斑。

1. 凭空的想象和逃避
根据这些假设﹐他们大都认为伊斯兰教在精神上并不把妇女作为人去看待;她们只生存于一个虚幻世界﹐受尽抑制和压迫﹐她们逝世之后﹐便被弃于专为些没有灵魂实体的东西而设的角落里。以往许多基督教的传教士都支持这个观点﹐他们有些甚至相信这是真的。除此之外﹐由于娱乐界绘影绘声﹐西方人心目中的伊斯兰妇女只不过是好莱坞版本的「天方夜谭」中的后宫佳丽而已;她们穿得稀薄玲珑﹐倚卧宫庭﹐除了专心等待主子王爷苏丹眷宠之外﹐不会多做他想。

在西方人的遐想中﹐这些形象是相当引人入胜的:第一﹐那些蒙上面纱的妇人﹐显得高雅贞洁﹐给人一种神秘的感觉﹐然而她们都生活于恐惧中,时刻害怕那个忌妒而残暴的丈夫;世代相传伊斯兰少女都是忧郁苦恼的,她只能等待圣乔治(按:这是英国传说中的守护神)拿起屠龙利剑,去把她拯救出来;第二,那些女奴都是衣绸着锦,珠光宝气,一心等候主子跟她们寻欢作乐。我且要问问,西方的男人或者女人,哪个不曾间或突发奇想,异想天开去过过这种绮丽的宫廷生活?这正是这些虚惘的遐想之所以能残存下去绵延不绝的主要原因。西方人一厢情愿地要相信这种俯顺的女人确然存在,以便以编织他们的白日梦。当然在公开的场合里,他们定会对这种情况加以谴责的,因为这明显是违反了女权运动的原则。

这固然是凭空的想象,但是为了便于逃避,人们便想当然地接受了它。但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伊斯兰妇女的真貌,要概括说明伊斯兰妇女所担当的角色,因此,我们要从最权威的资料来源求证。最佳的资料当然不是来自虚构的幻想故事和好莱坞名片,而是来自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以及穆罕默德圣人的言行记录~圣训。

本文的主旨是向读者介绍《古兰经》和圣训里有关妇女的若干章节和穆圣的教训,试图从妇女的生活实践作出发点,去理解《古兰经》的这些章节和穆圣的说话,从而断定它们的正确意义。我不打算由古及今地将个别伊斯兰教国家的妇女地位逐一描述,因为各地风俗不同,有些是源于伊斯兰教以前的文化,有些是由近代文明衍化而来;由于风俗各异,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伊斯兰妇女都有很大的分别,所以不能一一细述。

2.妇女的精神地位
首先我要提出明确的论据,去纠正有关妇女精神地位的错误观点,并考据她们究竟有没有灵魂,能否进乐园等问题。《古兰经》断然地说明,不论男女,只要奉行伊斯兰教规和原则,他们都会因其所作出之努力而得到同样的报偿。

「服从的男子与服从的女子,归信的男子与归信的女子,

遵命的男子与遵命的女子,真实的男子与真实的女子,

忍耐的男子与忍耐的女子,谦虚的男子与谦虚的女子,

施舍的男子与施舍的女子,封斋的男子与封斋的女子,

贞洁的男子与贞洁的女子,多纪念安拉的男子与多纪念安拉的女子,

安拉已为他们预备了饶恕与巨偿了。」(《古兰经》33:35)

安拉又说:

「行善的人,无论男女,且为归信者,我将使之过舒适的生活,并将照他们最善的行为给赏。」(《古兰经》16:97)

伊斯兰的五根柱石:信仰、礼拜、斋戒、施天课和朝觐,对男人和女人都同样重要,他们所得的报偿并无分别。诚如安拉在《古兰经》上说:

「的确,你们在安拉面前至高贵的,是你们之中的至虔敬的。」

(《古兰经》49:13)

3.智力水平
确立了伊斯兰妇女的精神地位跟男人完全相等之后,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另外一个问题:她们的智力,知识和教育又如何?穆圣(求主赐他平安)说:

「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本分(包括男人和女人)。」

又说:

「自摇篮至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

对穆斯林来说,「知识」一辞并无神圣的和世俗的之分,用现代的意识来理解,穆圣(求主赐他平安)所说上面两句话的含意是:每个穆斯林的男孩或女孩、男人或女人,都应竭尽所能去接受教育。我们应记着安拉在《古兰经》上所说的这一句话:

「安拉的仆人中只是有知识的人怕祂。」(《古兰经》35:28)

因此,在伊斯兰教里,男人和女人都同样有学习、理解和教导他人的本领,而寻求知识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加深认识安拉的存在。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无论男女,只要他愈肯深入研究天地万物和观察其运行规律,他就愈发会深入体会到安拉的存在~那创造和滋养万物的能力。

伊斯兰教历史上其中一位最有名的妇女是穆圣(求主赐他平安)的妻子艾宜霞(Aisha),她使人印象深刻的主要原因是她的智慧和超人的记忆力。由于她赋有这些品质,人们认为她是圣训资料的其中一个最可靠的来源。经她传述而来的圣训多至超过一千段,她被认为是传授圣训的其中一位最伟大导师。

一般说来,在中世纪早期时代的伊斯兰世界里,妇女追求学识的机会并无禁制或窒碍,反之,伊斯兰教是鼓励她们这样去做的。因此,许多妇女都能成为著名的宗教学者、作家、诗人、医生和教师。举例来说:阿里('Ali)的后裔娜菲莎(Nafisa)便是一位专研圣训的权威,而当时极负盛名的宗教领袖沙菲尔(Imam al-Shafii)亦常是她的座上客,跟她一起学习。另外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妇女是雪达(Shaikha Shuhda),她在巴格达其中一间主要的清真寺里向大群听众讲学,主讲文学、修辞学和诗词等科目,是首屈一指的伊斯兰学者(参阅Ahmad Shalaby的History of Muslim Education)。

有学问的伊斯兰妇女成为教师、作家和诗人的例子很多,她们在伊斯兰社会里都很为人们敬仰和尊重。所以我们非常鼓励伊斯兰妇女追求各方面的学识,这样可以增长她们的智慧,又可运用她们在学术上或专业上的所长去造福社会;当然,她们必须遵守若干道德上的规限,这在下文自有详述。

4.两性之间的关系
澄清了伊斯兰妇女的独立精神地位和智力水平之后,我要谈谈她们在男性中的地位和她们跟男性的关系。这里我们要说明的是一种互相倚赖的关系。《古兰经》说:

「祂的又一个迹象之一,就是祂为你们在同类中造化妻室,以安慰你们的心,并在你们中间安置爱情和怜悯,确实这也是祂给有参悟的民众的迹象。」(《古兰经》30:21)

这是关于夫妻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定义。夫妇之间应能和谐共处,他们的结合不应只以性的关系来维系,而应以爱心和宽仁作为基础。亦即是说他们应互相关怀、互相体谅、尊重和爱慕。

圣训中有许多段,尤其是由艾宜霞(求主喜悦她)所传述的,清楚地说明了穆圣(求主赐他平安)怎样去对待他的妻室,她们又怎样去对他。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圣训明显地证明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建立于互相关怀和尊重的基础上的。从这些圣训里,我们看到做妻子的无须奴颜婢膝,低声下气,而穆圣为取悦他的妻室所做的,正如妻室们为取悦他所做的一样的多。

关于为人妻者,《古兰经》上有这样的话:

「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古兰经》2:187)

换句话说,正如衣服给人温暖、保护和端庄,丈夫与妻子之间亦互相给予对方以亲近、安慰和保护,避免犯上通奸或其他罪行。

从上文所述的《古兰经》训,我们应当明白伊斯兰教之所以对人的行为和关系定下了规限,其中一个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家庭体系,使每个家庭都能保有和谐融洽的气氛,使人生活于爱、仁善和认识到安拉存在的环境中,而这一切都有助于使夫妇婚姻生活发展得更完美,使子女亦能接受良好得教养。

因此,在我们检讨男女间互相对待应有的行为准则时,不论在婚姻范围之内或婚姻范围之外,我们都应记着这些目标,权衡它们对个人及对社会得利益。我们亦应该记着,伊斯兰的人生观是紧凑而连贯的,生活的各方面都是其相关的作用,不应将之孤立起来,分别考虑。我们应当考虑的是生活的整体,每一部份都应透过整体意义去理解。

要了解妇女在伊斯兰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先要检讨她们的权利和责任,她们应怎样去对待男性,男性又应怎样去对她们。

5.权利和义务
首先让我们先检讨一下男性应怎样去对待她们。《古兰经》说:

「男子是女子的维护者,因为安拉使他们的一部份强过(另)一部份,并因为他们使去了他们的财产。」(《古兰经》4:34)

因此,在伊斯兰社会里,丈夫得负起供养家庭的全部责任。这不单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责任。妻子所赚的,全归她自己所有,她可以自己享用,若她愿意的,也可以拿出来作为家庭开支的一部份。

妻子本身的责任是料理家务,维持家庭的幸福和快乐。在种种事情上她都可以表示她的意见,提出建议;不过,在维系和加强婚姻关系的大前提下,她最适当的做法是承认她的丈夫是负责家庭一切事务的人;故此,有时在某一特别事情上,她觉得丈夫的判断与她的有所差别,但她最好还是顺从他,当然他所做的不能超越伊斯兰的规限。这正是伊斯兰教在婚姻方面所说的「顺从」的要旨,亦即是承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和承认夫妇应忠于伊斯兰法规。

穆圣(求主赐他平安)曾说:

「最好的女人是那当你看到她的时候,你会觉得喜悦,当你指引她的时候,她会服从的女人。她会维护你的权利,你不在的时候,她会坚守贞洁。」

男人应照顾他的妻室,对她体贴,对其他女人,也应予以照拂,因为就性别而言,女人是较弱的。豪侠之风本来就沿于早代的伊斯兰世界。许多学者都认为,这种爱情及侠士精神,是在中世纪法国抒情诗盛行的年代由穆斯林传到欧洲去的。

英雄侠客这一概念,在过去五十年间备受抨击,因为这个观念跟现代的社会潮流格格不入。现在越来越多的妇女,都跟男人一样,出来社会工作,在残酷的世界中挣扎求生。关于这一现象,伊斯兰的观点是:女人不应参与这些挣扎和忧虑,她们首要的责任是全心全力把家庭搞好。

伊斯兰妇女对家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她的丈夫能否过的愉快,她的子女在精神及体格上能否发展良好,都全赖于她。她应努力去使她的家庭成为一个甜蜜欢欣的家庭~一个令人感到安全和温馨的地方。一个美好的家庭能使孩子们自幼便得到良好的教养,这对下一代会有深远的影响,因为自幼便养成良好的行为和习惯,到了青春期及至成年,便会是个良好的公民。 阿拉伯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母亲就是学校」,这句话说明了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性。

6.伊斯兰的婚姻
现在要谈谈伊斯兰的婚嫁程序。当一个女孩子到了结婚年龄,通常都是由她的父母为她选择丈夫的,但当然是要先问过她本人的意思。据说曾有一个女孩子向穆圣抱怨,说父母没有与她商讨便要她出嫁。穆圣指示她,如果她愿意的话,她是有自由把那宗婚事解除的。

现代受过教育的伊斯兰女子,对选择丈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父母的影响力仍然很大,甚少伊斯兰少女会违背父母的意愿而去跟一个男子结婚的。女孩子要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这是伊斯兰的传统。

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自主去选择配偶,因为她们都已成熟和有经验,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情。

少女或女人结婚的时候,新郎是要送她一份嫁妆的,这份嫁妆的价值须先经双方同意。伊斯兰教的嫁妆跟欧洲人的不同。欧洲人是由父亲送给女儿,结婚之后,嫁妆便成了丈夫的财产。伊斯兰嫁妆也跟非洲人的不同。非洲人嫁女,由新郎付出女方父亲一笔「身价银」,作为一种补偿。在伊斯兰教里,嫁妆是新郎给新娘的一份礼物,是属于新娘本人独有的财产。(就算她日后离婚,这份财产仍然归她所有。但如果是由女方提出离婚,她可能要归还该份嫁妆的部份或全部。)

无论能否跟妻子和谐相处,做丈夫的都要善待妻子。《古兰经》上说得很明确:

「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古兰经》4:19)

在伊斯兰教里,还有一点对做妻子的利益很重要的,就是在道德上并没有双重的标准。世上的男人,大都只许自己有某些习惯,而不准女人有那些习惯,如果女人也有那种习惯,他们会认为大逆不道。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安拉是要人人都遵守高度的道德标准,不论男人也好,女人也好,其行为都要合乎道德要求。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不论男女,都同样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关于这一点,下文会举出些例子加以说明。

就算决定要离婚,仍然要依上文所说的去善待妻子。《古兰经》说:

「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古兰经》2:229)



因此,男子送给妻子的嫁妆或任何礼物,都不能索回。《古兰经》又说:

「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满期的时候,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确已自欺了。」(《古兰经》2:231)

善待妻室和家人,是伊斯兰教的一部份。穆圣说:

「归信的人之中,只有那些性情仁善,对家人慈爱的人,才是最有信仰的人。」

圣训中又这么说:

「你们之中最好的人,是对妻室仁慈的人。」

在伊斯兰教里,离婚是最后不得已之举。

穆圣说:

「在安拉所容许的各样事情中,祂最不喜欢的是离婚。」

7.离婚
伊斯兰订有离婚程序,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尽法重修旧好。离婚之后,女人须等候三个月。在这三个月期间,丈夫仍须负责她的安好和供养她。他不能把她赶走,除非她自愿离去。规定等候三个月的目的是要确定离婚的妻是否已怀孕在身。另一作用是使之作为「冷却期」,好让亲戚朋友去说服他俩,使他俩互相和好,甚至更能互相了解。《古兰经》说:

「若是你们恐怕这两人决裂,你们就由他的家属里,并由她的家属里各举出一个公正人;若是双方都欲调解,安拉就在他夫妇间融合。」(《古兰经》4:35)

如果他们和解,便可在等候期内任何时刻恢复婚姻关系,而离婚之议便自动撤销。如他日再有纠纷而宣布第二次离婚,则仍须依照同样程序办理。要等到第三次宣布离婚事情才算无法挽回,但做妻子的仍要等候三个月,期满之后她可以另嫁他人。首任丈夫不准再次娶她,除非她改嫁之后又再离婚,则作别论。

上文所说的是一般的离婚程序,离婚是由丈夫提出或经双方同意。如果妻子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出离婚,她可向法庭申请,然后方可取得离婚。

据说穆圣时代有一个女人走来对穆圣说,她的丈夫虽然是一个好人,并且也能善待她,但她极为厌恶他,不能跟他一起生活。穆圣便着令她将她丈夫送给她做嫁妆的花园归还丈夫,作为离婚的条件。这程序是《古兰经》所认可的,因为安拉在《古兰经》上说:

「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2:229)

8.遗产的继承权
伊斯兰妇女的另一种权利是遗产的继承权。这权利是伊斯兰法律的一部份。《古兰经》上清楚地订定了分配遗产的办法。一般来说,女子所能分到的是男子的一半。撇开其他法律上的规定不谈,这看起来似乎不大公平,但我们不要忘记,根据上文所引的《古兰经》章节,男人是要负责供养妻儿的,因此,男人要尽的本份和开支自然比女人大得多。女人虽然只分得半份,也应视为慷慨了,因为所分得得全归她一人独有。女人所拥有的财产和物业、她所经营的生意,全属她自己所有,她的丈夫是无权过问的。

9.做母亲的任务
除了为人妻之外,伊斯兰妇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那是做母亲的任务。伊斯兰世界对父母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古兰经》说:

「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祂,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高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啧“不要呵叱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古兰经》17:23-24)

安拉又说:

「我嘱咐世人孝顺他的父母,其母怀他疲劳而又疲劳,断乳又须二年,你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终结是归于我。」(《古兰经》31:14)

曾经有一个人走到穆圣(求主赐他平安)那儿对他说:

「安拉的使者啊!谁是值得我最用心去照顾的人呢?」

穆圣(求主赐他平安)回答道:「你的母亲」

他又问:「然后呢?」

穆圣(求主赐他平安)回答道:「你的母亲。」

他再问:「那然后呢?」

穆圣(求主赐他平安)回答道:「你的母亲」

穆圣(求主赐他平安)把这话重复了三次,然后才是你的父亲,再按次序是你的亲戚。可见母亲的地位比父亲高三倍。

在另一段圣训中说:「母亲足下是乐园。」换句话说:乐园是等待那些敬爱和孝顺母亲的人进去的。

在伊斯兰教里,做母亲的很有安全感,她深信到她年老时,定会得到子女的细心照顾。正如上文所述的《古兰经》章节所表达的,对父母的感谢与对安拉的感谢是有密切联系的,我们不敬父母就是不敬安拉,亦即未能克尽我们在宗教上一个重要的本份。

《古兰经》和圣训明晰地讲明了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原则,那是信仰和良好的行为。良好的行为来自家中的至亲的相处。接触过伊斯兰社会的西方人士,无一不惊讶穆斯林对父母的那种孝道和对老年人的恭敬,这正是直接履行伊斯兰原则的例证。

10. 性别和社会
讨论过了伊斯兰妇女在其丈夫和子女心中的地位之后,我们要探讨一下她们和丈夫和近亲以外的男子的关系。关于这一方面,伊斯兰的习惯和风俗跟西方现代所流行的是大大不同的。在西方,一般在理论上都认为婚外的性行为是一种罪恶,或至少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设法去减少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尽管他们眼前所见的是上升的私生儿出生率和性病的发病率。相反地,电影、电视和一些报章杂志等极力渲染和鼓励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认为这是正常的。他们有恃无恐,因为避孕和堕胎是铲除这些行为所引至的「副产品」的方便办法。

这种全无节制的情况,当然不准在伊斯兰社会发生。伊斯兰教倡导若干特有的办法,去减低婚外性行为的引诱。

第一,穆圣(求主赐他平安)忠告人们如果可能的话便应结婚,因为这样可合法地满足他们生理上的自然需要。

第二,由于伊斯兰教容许有限度的一夫多妻制,社会上便不会有妇女过多无所依附的现象。

第三,《古兰经》规定妇女于公众场合出现时,衣着务须尽量保守朴素,不得暴露,以免过于吸引男人。

第四,伊斯兰社会是不容许西方所流行的什么男朋友女朋友的那套玩意,不许男女的无谓混集和男女共舞,更不准饮酒和吸毒,因为这一切都是引致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的温床。伊斯兰的社交活动,通常只限于家人及至亲好友,除此之外,男女间的社交范围是彼此分隔开的。

第五,根据伊斯兰法律,婚外性行为不单只是一种罪过,而且是一种罪行,跟犯了偷窃或谋杀一样的要受惩罚。犯了这种罪行,不论男女,都会受到严惩,因此是极有阻吓作用的。

因为上述各点对伊斯兰妇女的生活方式很有关系,所以须要再详细一点加以说明。

11. 衣着
首先是关乎衣着服饰的问题。在丈夫、家人或其他女有的场合中,伊斯兰妇女可以随其本人喜欢穿著什么都可以。但当她外出的时候,或者在除了丈夫及家人之外还有其他男人同在的场合时,她应穿著一些把身体各部份都加以遮盖的衣服,而这些衣服不得显示她的身段。与此大相径庭的是,西方时装一年比一年更趋向于暴露,而且专心以此为尚,以便在公共场合中特别引人注目。在过去数年间,我们见过迷你裙、光面装、热裤、透视装、无上装和其他奇形怪状的服饰兴起流行和没落。这些服装的设计,都在于展示或夸张女性的胴体。近来男人的服装也有同样的趋向,越来欲显得贴肉。幸好这种趋向到目前还算是适可而止,未至于无上装或透视裤的地步。

西方的服饰在于展露身段,但伊斯兰的服装却要把它隐蔽起来,至少在公共场合应该如此。《古兰经》说:

「圣人啊!你对自己的妻女,以及众穆民的妇女们说,让她们身披长衫。这是最容易被人辨认,如此不至于受烦扰。安拉是多恕的,特慈的。」(《古兰经》33:59)

因此,当伊斯兰妇女出外的时候,她应穿著一件把她由头到脚都掩盖起来的衣服,并且不得展露她的身段。根据一些学者说,只有双手和面部可以露出来,但根据另外一些学者说,面部亦应加以遮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的。

行为必须端庄,这不单只是女人的责任。《古兰经》上的训诫,不但施于女人,也同样施于男人。安拉说:

「你(穆圣)当告诉众穆民男子:俯首下视,遮其羞体。这是于他们至洁的。安拉尽知他们的作为。你(穆圣)当告诉众穆民女子:俯首下视,遮其羞体,不得现露装饰,除非那外露的;当令她们把『头巾』垂在衣领上,不要显露装饰,除去当着丈夫....」(《古兰经》24:30-31)



12. 责任的鉴别
为加强家庭关系和减少杂交,许多妇女都习惯一些「退隐式」的生活。关于这点,《古兰经》说:

「先知的妻子们啊!你们不像别的任何妇女,如果你们敬畏安拉,就不要说温柔的话,以免心中有病的人,贪恋你们,你们应当说庄重的话。你们应当安居于你们的家中,你们不要炫露你们的美丽,如从前蒙昧时代的妇女那样。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顺从安拉及其使者。先知的家属啊!安拉只欲消除你们的污秽,洗净你们的罪恶。」(《古兰经》33:32-33)

表面上这些章句是对圣人的妻室说的,若干权威亦认为只对她们适用。但也有一些宗教学家和法学家引申其含义,认为适用于全体伊斯兰妇女,而这一见解在若干伊斯兰教国家是广被接纳的。在这些国家里,妇女们大多深居简出,非因重要的事情,是不会出外的。

有些同意这个见解的人引用其他《古兰经》的章句作为解释。那些章句劝戒妇女们外出的时候,必须将身体各部份都遮盖好,又劝告男人和女人,当有异性在场的时候,必须俯首下视,行为要端庄谦逊~~这暗示了妇女们如有正常的事情要办,是可以出外的。他们亦可能会考虑到,有些伊斯兰妇女为了求学或接受某些职业训练时,是需要出外的。例如从事医疗、护理和教学等工作,由于要顾及到服务女性,上述类似的工作应有女性参与的。

因此,我们会注意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存在,而事实上,我们可以在不同的伊斯兰地区里看到妇女们不同程度的深居简出式的生活。

在伊斯兰世界里,各地的社交活动多数只限于家庭间的交往或男女分组庆祝。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方式的社交生活会显得颇为乏味,因为他们习惯了男女混杂的派对和男女对饮共舞的玩意。但我们不要忘记,穆斯林的家庭圈子一般都是相当广大的,他们兄弟间的情感是很强烈的;而穆斯林间的相互友爱、殷勤好客,使在聚会中自然得到真正的乐趣,无须藉助酒精和异性。

13. 一夫多妻制
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或许最引以为异的是伊斯兰容许一夫多妻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教并不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圣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只有一个妻子。他二十五岁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岁那年卡蒂嘉逝世为止,他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的。

一夫一妻制才是正常的,一夫多妻制只能算是例外。

不过,我们可以这么说,虽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时候及某些地区被人们所滥用,但在某些情况,它实在有它的好处。在若干情况下,它可能会是一种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好安排。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引致数以百万计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爱人,使她们和子女都绝了入息来源,没人照顾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无依无靠的女人又怎样呢?她们是没有希望会得到丈夫的。说得率直一点,她们如要保持贞操,会老而无子,孤寡一生;如果她们甘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以私生子视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不会喜欢这两种途径的,无论如何,她们总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不失为一个折衷的办法。她们需要面对现实,宁愿几个女人共事一夫,也不想完全没有丈夫。形势如果有此需要,那么确立一种获得公众认许的一夫多妻制,不是比偷偷摸摸,瞒着第一位妻室去养情妇好吗?

无可否认养情妇式的一夫多妻制在欧美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者在于西方人对他的情妇及情妇所生的子女并没有法定的义务,而穆斯林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有着完全的法定义务。

除了战祸的环境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况,可以看到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较佳的制度。例如第一位妻室残废了或者身染慢性疾病。当然有些男子是可以忍受这些情况的,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确有潜在的危险。在若干情况下,第二次结婚可能是三方面都认为是可接受的办法。

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是毫无办法的,他只好忍受没有子嗣的命运,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离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获得认可,经有关各人同意再结一次婚,那么离婚的是便可避免。

还有些情况是婚姻触礁,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这种事情时有所闻,一般称为三角恋爱。根据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离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结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离婚,她可能不再爱她的丈夫,但仍可能会尊重他~为了维系家庭,得到保障,为了她自己和儿女。同样第二个女人也未必想破坏男人的第一个家。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有关男女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我之所以提出以上的例子,是因多数的西方人都有一种错觉,一心只想着一夫多妻制代表了齐人之福,享不尽温柔美艳,而不去考虑其有用的一面~替西方的社会问题带来可行的解决方法。我说了这么一大堆,目的并非鼓吹一夫多妻制,并非叫人们去滥用这个制度,而是希望人们在未认识清楚它的作用之前,不要胡乱去加以谴责,因为这种制度,亦可能会对社会有所裨益。

14. 总结
在这里我要总结一下上文所说得。我可以这么说:西方人对有关伊斯兰妇女职分的误解是由于他们不认识伊斯兰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是由于传播媒介歪曲报导所致。

伊斯兰妇女在精神地位和智慧上跟男人完全相等,伊斯兰鼓励妇女去发展她们的智力和实践宗教。不论男女,服饰与行为都应端庄谦逊,遵守道德的严格规限,如无需要男女不应混在一起;她跟丈夫的关系应该是互相关怀和爱护,做丈夫的应该负起养妻育儿的全部责任,做妻子的应尊重丈夫为一家之主;她负责料理家务,使子女得到良好的教养;她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经营自己的业务,以及有继承继遗产。

父母未问过她的意思不能硬要她出嫁;她可以获准离婚。有限度的一夫多妻制有它的用处,可以对男人或女人的利益起一定的作用。最后,她可期望到年老时得到子女、社会的爱护和尊重。

这么看来,伊斯兰制度其实是将自由和安全保障适当地融为一体,这是妇女们所追求的,也正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所在。诚如我在本文开端所说,资料是直接由《古兰经》和圣训引来的,是最可靠的资料来源。如果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里,这些原则和定律被歪曲、拋缉或嘲弄,那并非这些原则和定律有什么不妥,而是人类的自私所致,故意把他们不喜欢的歪曲,拋弃和嘲弄,把真理放在一旁。

幸好没人改变过或者能够改变《古兰经》所载的话。保护妇女的规则是在第七世纪时启示的,如今到了二十世纪仍然人人都能将之加以验证,正如我们在上文所做的一样。我相信这些关于妇女的法律和社会规则是包含基本真理的,奉之而行自会有所裨益。今时今日妇女的地位、任务和权利都在广泛地重新予以评价和考虑,或者我们应该从伊斯兰的观点,重新去透视和衡量这一切。我教的观点对稳定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不论对先进国家,或落后地区的人民都同样用的着,在过去十四个世纪以来,屡试不爽,正因为如此,伊斯兰原则才能历久常新,传之永远,西方人很应该奉之为典范,学习其中道理。

15. 讨论
讨论是在演讲后举行,所讨论的问题围绕着艾宜霞‧蓝姆的演词内容。以下是讨论的记录:

l 一夫多妻

问:我想问问有关一夫多妻制的问题。刚才阁下支持在若干情况下一夫可有超过一个妻子,若阁下所持的论据是正确的话,那么,同样的论据岂非可用于一妻多夫的情况?说得明确些,妻子如因残疾和性无能,丈夫可以再娶,为什么反过来说做妻子的没有同样的权利?即是说,若丈夫身染残疾,妻子是否被容许有第二位丈夫?

艾宜霞:刚才我所列举的是人生之中可能发生的例子,其中确存在着真正的问题;同时,我说在西方世界里选择是有限的,那是:其一的办法就是你得忍受下去,不然,你就要离婚,你不能有第三个做法,即同时再有另一位妻子。而现在你所提出的问题~一个女人拥有超过一位丈夫~是会带来一连串其他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继承权的问题。若一女人有多过一个丈夫,那么,孩子的父亲是谁便成了一个疑问,而我想这对男人来说是非常不安的,因为他不知道孩子是属于他的或是属于其妻子的别的丈夫的。另一个问题可以想象的是,一个女人服侍一个丈夫,在一般来说,已经够麻烦了,(笑声和喝采声),不用说要她同时再有多一个丈夫。所以,就我所知,在伊斯兰法律下,这种事情是不会存在的。不过,由于这是讨论,或者可能有其他学者能比我提出更详尽的解释。

高斯‧阿密(Khurshid Ahmad~Islamic Foundation的主席):

我想补充少许刚才艾宜霞姊妹所说的话。首先我们了解伊斯兰的立场。伊斯兰容许在某些情形下一夫多妻,但决不容许一妻多夫。那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女人不能同时有多过一个丈夫。这是站在法律的立场来说。现在的问题是:何以如此?艾宜霞姊妹已经说了两点。在她说出个人的见解认为一个丈夫已够多的同时,她亦指出一妻多夫制所引起的「孩子属谁」的复杂问题,与及有关继承权的问题。除此之外,我想请各位看看其他方面。

首先,就社会学而言,在父系社会里,家庭体系可以在一夫多妻制下有效地运行;但在一妻多夫制底下,家庭体系只会解体,就辩论而言,你可以说一妻多夫制可以在母系社会里行得通,不过,这便等于说要把整个社会模式倒转过来。

第二,从性~~社会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男人同时有多过一位妻子的话,他可以与其所有的妻子有性关系,并可以使她们怀孕;可是,如果一个女人同时有超过一位丈夫,她只可为其中的一位丈夫怀孕。

同时,我们应要考虑的是,一旦妻子怀了孕,在一段时间内她不能够有性行为。其实,一些性学家主张一夫多妻制所持的其中一个理由(参阅:Ludovici, Anthony M., Woman: A Vindication, Constable, London;和Mac Farlane, J. E. Clare, The Case For Polygamy)就是由于在妻子的怀孕期间里,夫妻间的房事便要中断,故此,强制性的一夫一妻制是违反自然的。如果丈夫不容许有第二位合法妻子的话,婚外性行为的危机便趋明显。若果这情况出现于一夫一妻的等式,那么,在多夫一妻的多角关系下,事情不知会变成怎么样?

第三,就算从生理~~性的角度看,一妻多夫的结合是反常的。虽然有很多方面可以讨论,现只集中一点来说。如果我们不单只研究性病的传播而同时研究它的病源,我们会发现性病的来源是由于一个女人与超过一个男人有性的来往;只要「一男一女」的关系能够保持,性病便不会出现。如果一个男人与超过一个女人有性关系而所有这些女人不与任何其他男人有性关系,性病也不会发生。可是,如果一个女人与超过一个男人有性关系,性病便有可能出现(见图)。这是物的本性,违背物的固有本性将会扰乱整套生命体系。一夫多妻制在生命体系里占有一席位,而一妻多夫制则没有。

伊斯兰禁止一妻多夫,并不是为了偏袒男性,而是为了两性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a, b, c, .....h代表男性

s, t, u, ......z代表女性

←→代表婚姻关系

性病不会发生 性病不会发生 性病可能发生

a←→s a←→s a←→s

b←→t a←→t b←→s

c←→u b←→u c←→t

d←→v b←→v d←→t

e←→w b←→w e←→t

f←→x c←→x f←→u

g←→y c←→y g←→u

h←→z c←→z h←→u

l 继承权

问:不知你可听得清楚,这是一非常个人的问题。我有两个女儿,如我死了,因为我没有儿子,这并不是我的错,我的遗产将会由我的丈夫,我的孩子和我的兄弟姊妹继承~因为我的双亲不在。好了,倘若我有一个儿子,又或者我的女儿其中的一个是男孩,我的遗产便不须由我的兄弟姊妹来承继,我觉得这对于我的女儿是一种惩罚,为什么?

艾宜霞:我觉得这问题正如我在演讲时说过,伊斯兰应被视作一整体,我们不可以从其整套的法规中抽出某部份单独来考虑。我说过,在伊斯兰教里,照顾女性是男性的责任,所以不论她是你的妻子、女儿、母亲或任何其他女性近亲,由于她们没有比你更亲密的人投靠,所以,作为一家中的男性成员便有责任照顾这些女性,而辈份越高的男性成员所负的责任越重,这就是为什么较大比率的遗产归男性所有~因为他们要负起照顾女性的责任。如果我们把事情独立来看,女性有同样责任照顾她们自己而不须倚赖他人,当然上述所说得遗产继承法是不公平;不过,在伊斯兰法制下女性是男性所照料的,现有的遗产继承法并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或者有其他的法学专家可作一些补充。

高斯:容许我再加插一些解释。这问题与伊斯兰的遗产继承法有关。伊斯兰的遗产继承法本身是一非常平衡和互有相关的整体,我们应要把它作整体来处理。现以你所提出的特别问题为例,在法律的范畴来说,不错,一部份遗产要由你的兄弟姊妹分享。法律永远以一般的情况为重,并不考虑个别少数的例外;可是,伊斯兰体制同时照顾到这些例外。你的女儿在你所说得情况下是不会遭受遗弃,她们会在家庭里受到保护,而家庭并不表示只包括父亲和母亲。家庭代表一个更广阔的关系。你的兄弟姊妹、双亲、全部都是家庭中的一份子。家庭中任何一个成员不在时,他们将会照顾你的孩子。到此,你不可忘记在伊斯兰里监护人的职责。例如:就你现在的情况来说:当你不在时,家庭里应有一些人负起监护人的责任照顾你的女儿,而这些人便是上述的至亲,这便是为什么遗产继承法里遗产被分配给所有那些参与家庭组织的成员,从而使家庭保持其完整的个体,和使每一位成员明白他的责任。你的兄弟姊妹,或你的双亲(若他们仍健在的话)得到应得的份儿后,希望他们知道其所得并不只是用于他们自己的身上,而是为了整体的利益,即他们的家。伊斯兰法律强调,这些长辈不论在财政上、德育上、社会上和其他各方面上,应要照料你的孩子。这些孩子是与他们骨肉相连的。故此,我们的制度承认他们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尤要注意者,伊斯兰不仅只是一堆法律条文,它是一套道德标准、一套社会秩序,也是一个关乎「监护」(guardianship)和「支持」(support)的体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家庭都扮演着这个角色。

l 蔽面

问:根据《古兰经》,男女在公众场合应垂下目光。如果妇女应要由上至下遮蔽全身,这便无须教男士们低垂其视线~这正暗示妇女不须遮蔽脸孔,而由于此,男士们便应垂下其目光,不可眼瞪瞪的盯着她们。如果《古兰经》命男女同在时低垂目光,这即表示妇女不须遮蔽其脸,不然,为何要目光低垂。我想再提议,在朝觐的时候,应特别禁止妇女使用面纱遮脸。

艾宜霞:我非常了解这位姊妹的论点,我猜你可以凭你的眼睛看到我对这事的看法。我同意你所提出的两点,而在我刚才的讲话中,我只是说,在这问题上亦存在另一种意见,这意见的支持者当然有他们的见地;若他们愿意的话,请他们说来听听。

高斯:为了使事情明白,让我约略说说这另一种意见。凭《古兰经》教男女垂下目光,不可互相正视这句话来推断《古兰经》暗示妇女不须遮蔽脸孔,这做法是一种幻想,但与事实亦相去不远。若《古兰经》说,当你酒醉的时候,不可礼拜,那并不表示当我们不礼拜的时候便可喝酒。要互相看对方可有很多种方法,例如以诱惑的目光窥视,又或纵使对方的身体整个被遮盖着。目光下视代表一种态度而不单只是行动。故此,目光下视并不特别与看对方的面孔有关,而是与男女的整个身躯有关。还有,关于遮蔽脸孔的观点是基于从《古兰经》得来的若干推论,再从圣训发展而来。以圣训帮助了解《古兰经》训是伊斯兰的宗旨,二者相加,断定妇女在外出时应妥善遮蔽身体,而身体是包括脸孔。只有如手和脚等部份在走路时不可能被遮盖的,便可外露。我们得承认,在遮蔽脸孔这问题上有二个观点,二者都是基于《古兰经》和圣训。每个人都有自由采纳任一观点,但亦应尊重别人的观点。至于在朝觐时所作的与此并不相关。有关朝觐的诫律是特定的。若因此而推而广之便属不智。例如:在「受戒」时男性不可遮盖头部;在穆斯达里发山上昏礼并不在昏礼的正常时间举行,而是与宵礼合并举行。所有这些都是特殊的做法,若推而广之实属危险。

l 衣着

一女听众的意见:我想说几句关于衣着的话。蓝姆太太只是简略地说了一些。第一,是先后轻重的问题。伊斯兰要改变我们对生命的看法。《古兰经》之命令男人、然后再命令女人垂下目光,是有特定的目的,不是偶然的。古兰与圣训对于服饰的规条并不保持缄默。男人和女人怎么遮蔽身体各有其详细的规定。女人是否要遮蔽脸孔只是规定中的一部份而已。在今天的环境中,我们有一很困难的问题,那是我们并未好好的遵守整个服饰的规则。有些男士已解放了伊斯兰对服饰的规定,但仍要妇女们遮盖身体。男士们没权不留须,但有些男士并未尊重这个规定。伊斯兰的规则是一同施于男和女。我认为双方都应诚恳抚心自问,到底自己遵守到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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