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世界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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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世界的妇女

来源:开远阿专网 时间:2009-12-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伊斯兰世界的妇女,在一般人眼中,是充满谜样的色彩的,而多数人认为他们的生活是单调、辛苦而卑屈的。当然,无风不起浪。但从太遥远的距离点,观看一事物,总是模糊不清,且易导致某一程度的误认。在此,我将为此做一些说明。但因资料收集不全。或许多有失误,仅尽力一试。

从各项资料中,可看出在穆罕默德之前的阿拉伯世界,与其后的伊斯兰世界,在各方面都有有很大的改变,客观的来说是积极进步的改变,而其中尤以妇女地位提升方面,显著改善了当地妇女的地位。倘若将自古至今的妇女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则穆罕默德无疑可视为此生命历程中的一大转斩点。因此在介绍说明此地妇女地位时,我以穆罕默德为一分界,其他较细的变化转折,则直接在内文中,但不详加说明。

概略说来,西亚的妇女具有一种特殊而无可比拟的美——黝黑,俊俏而热情,值上数百首歌颂诗。然而,这样的美却是稍纵即逝,异常短暂的。在穆罕默德之前,西亚的妇女仅有一段短暂的受崇拜的地位——当然源于他们的美——旋即降至终生忙芝碌的境遇。

当她出生时,族中的长者可能将其活埋。最重要的原因为女性体弱,难耐劳苦,部落间却常起战争,妇女若被俘,即视为全族的耻辱,引起不断的部落的战争,数代不止。又,男人的收入有限,无力供养多的人口,女性的降生,不为麻烦的来临,故有由来已久的活埋女婴之习。最好的际遇是他的降临仅被埋怨以表示拥有者的痛苦与羞愧,但这样的她亦非幸运的,在一段较可拥有快乐的童年之后,约莫七、八岁时,她必须与族中一位父亲出得起买她为儿媳妇价钱的青年结婚。她的丈夫常需从事战争以保卫他生命的安全与荣誉。从另一角度看,她是男人财产的一部份:幼时属父,嫁夫属夫,夫死从子。如同遗产财货般,在男性间转嫁赠与。风俗中“兄逝纳嫂,弟亡纳妇”视发仁基义举。如同男人的奴隶般,而非伴侣,被要求大量生产,尤其多产儿子,多制造战士是她的职责,多数情况下,她仅为许多妻子中的一个,可以随男人之所欲遗弃。

穆罕默德之后,妇女地位有了极大的提升与改变,我们可求证于古兰经——回教的经典,先知口头启示的书面汇集。他主张男女地位平等。“妇女章”的开始就表示“汝而众民,应畏惧造化你们的真主。他由一体质上造化了你们,又造化了配偶,因之而有若干男女分布出来。”证明了男女的造化同出一源。而穆圣亦曾说“妇女乃男人的一半。”所谓一半即在享受权利方面完全与男人平等。古兰经第二章二二八节:“她们享有和男人相同的权利,男子不过高出女子一等而已。”所谓“一等”乃指男子的经济权利。此源于两性生涯有别,男人负担家庭经济,再加上结婚所需支付的聘金,因此古兰经第四十六章十五节所载“一男获若二女的分额”即指遗产分配上,男子较女子多一倍。

而谈到“一夫多妻制”。我们先从他们的背景环境了解。首先在古代及中世纪初期,闪族的男性死亡率非常高(战争为主因之一)而阿拉伯的热带性气候亦使男人早熟。对闪族人而言,满足生理上的需要,几乎可视为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因此穆罕默德亦视多妻制为当然,藉以平衡两性间过高的死亡率上的差异,延长母性养育时间,及平衡热带气候中生殖能力的早衰。

因此,回教法律婚前的禁欲甚为严格,婚外的私情更被严厉禁止,但,他们相对增加的婚姻机会,亦非毫无限制。如古兰经所述:“汝等认为善良之妇女,只能娶两位、三位或四位,假如汝等仍不能平等对待,则娶一位妻子则可。”而多妻的男子如不能实行公平,其妻可向法庭告发,要求脱离夫妻关系。愿与已有妻的男子结婚的女子,须经公证自愿接受第二妻的地位;以使同居合法,并获法令保障。另外,一切权益之享受,在家庭中与大妻无别且有权干涉男人外出找女友过浪漫生活,同时亦保全自己不致流入下等社会。男子欲娶第二妻者,亦须第一妻同意之后方可,否则其妻可向法庭控告。且初次结婚的女子可向男方提出不二婚的条件,若触犯此规,女子亦可向法庭把起诉要求离婚。综合上述,知回教所允许的多妻非但在人数上有限制,且须符合公平待遇;并严防男女有不正当或非法同居及避免社会色情的横流。

而结婚及离婚,依据古兰经的记载:结婚须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合约,且跟其他的证件一并封存在男方送给方的聘礼中。不论何种理由,男人有和妻子离异的权利,女人与男人离异时必须归还聘礼。然穆罕默德并不鼓励离婚,他说没有一件事比离婚更使真主不快了。此时,仲裁人应由“男女双方亲属中各指定一人”且必须尽量使双方重归于好。在一个月期间中,也必须连续宣告三次离婚才得以合法化。此外,为求慎重起见,规定离婚之妻若再婚而有离异时,始可再结原婚。由此已可看出妇女并未受漠视,而婚姻姻制度的进步,更有利于妇女。

至于近代用的法律则如下:女方同意签订婚约时,按教规获得男方赠与女方的聘金。费额可多可少,是男方财力与双方同意而定;一半应先应付女方, 一半可待后付。基于此,遇男女感情失调,夫妻生活难继续维持时,女子多半不先开口要求离婚,否则她等于自愿放弃另一半聘金(因其自愿取消婚姻)。一般情况下,离婚之举多半由男方发动。但被休的妻子,在法律上不再负抚养子女的责任;且具生活费用在未改嫁前,均由男方负担。婚前未交付的一半聘,此时男方须付清,不然,法庭可出面干涉。有时男方顾及此教养子女等种种大问题,多有打消离婚念头,而复举女方求和者,实不能说亏待女性。

再谈到回教妇女蒙脸的问题。伊斯兰教服装原为礼拜以遮盖羞体而设,次则普及社会礼教。在穆罕默德的时代,妇女并未规定蒙面,而古兰经中亦无这样的规定。但伊斯兰初期敌对的阿拉伯部落及异教人民,常有对良家妇女做非礼之举动者,或者伊斯兰以前的时代阿拉伯岛上的部落绅士,多收养女奴,而常有女奴外出被陌生男子戏弄。伊斯兰兴起时,阿拉伯岛上此风尚未根除,致良家妇女外出被误为女奴而被追逐。为避免此种侮辱,伊斯兰妇女外出时另加脸罩以区别身份。致此,我们可以了解蒙面为的是维持其身份与尊严,却无不可见人之意。

奥玛雅王朝时,阿拉何人成为统治的贵族阶层,由于生活条件提高,观念渐变,道德亦日益松驰了。妇女们穿紧身的胸衣、鲜艳的束带,和色彩明亮的宽裙来逗引男人的遐想。自七一五年后,他们渐流行出门时,在眼睛以下带上面纱,以增加浪漫气氛。因为虽然他们的女人在十二岁时已成熟,四十岁即呈老态,她们的眼睛都具有一种莫测高深的美感。

情势不断地转变,隔离女人最初是由于她们因月经及生育上的禁忌,此时,闺房只是庇护所而已,但大夫们深知东方人的热情,觉得对女人有保护的需要,同时也体认到,除对女人严加管束外,无法逃避通奸的厄运。因此,除非行程短,或戴面纱,女人在街上漫步是要遭受谩骂的;她们彼此仍可互相访问,通常乘坐有幕帘、栏杆及回廊与男人隔开,终至他们全部被隔绝。更残酷的,女人上街采购物品的乐趣也被剥夺,她们遣购置所需,小贩——通常是女人——则登门求售,将物品展示在闺房的地板上。

除了低阶层的妇女外,女人是绝少与丈夫同桌共餐的。回教徒除了他的太太、奴婢、近视外,注视其他妇女是非法的。医生只允许诊疗妇女患疾病的部位。这已成为一个男女极度隔离的地方。然而女人本身直至十九世纪,亦无表示反对幕帘或面纱的迹象,她们在闺房中享受着幸福、宁静及安全的生活,如丈夫对维持这份宁静有所疏忽时,她们即发出遭受污辱的愤怒。

教育方面,一般女子,限于记颂一些祷文,几段古兰经,及一些家庭布置艺术。较上层社会的妇女,接受相当水准的教育,通常都由家庭教师教导,有时进学校或学院。她们学习作诗、音乐,以及各种女红工作,有些成为学者甚至教师。她们学习一些比较适合其风俗习惯的礼仪。她们对沐浴感惊奇,她们先遮住面部。她们对欧洲妇女在宴会时穿低胸的衣服,和在跳舞时与许多男人相拥共舞的情形甚感讶异。

此时离婚很容易,富人只要付得起几位太太的费用,即可拥有众多伴侣。丈夫的不忠诚她不能过问。只视为道德上无关紧要的事。但她若对丈夫不忠则被判死刑,通奸行为却仍多。她有时受辱骂,有时受尊敬,有时被蔑视、压制。但许多时候,她们仍是被激情而温顺的爱着,而无论是正室或妾待,她们的地位完全依照好生育的多寡,尤其是儿子的多寡而定,因在农业及宗法社会里,子孙是被视为一项经济上的资产的。

直至今日,阿拉国王后宫依然佳丽充斥,可与“一千零一夜”所描述的风光媲美。这些嫔妃来自土耳其、伊拉克、叙利亚及埃及等地。亦有少数来自欧美各处,她们在宫里过着豪华的生活,除行动不能随便外,其他一切都应有尽有,相当舒适享受。一般阿拉伯女人已非容易能接触的,因此王室后宫佳丽,更非外人所能窥其堂奥,不同于八至十世纪时的后宫里嫔妃虽多,但国王依照回教的法律,仅娶四位妻子,而后宫的群芳,亦仅供“养眼”,不可胡来,多为欣赏其歌舞表演。

除却那一段道德松驰的时期外,古兰经是被回教严谨而尊崇的遵循着的。因此,虽在伊斯兰世界的妇女,受到相当多的限制,但是适应当地的特殊环境与风俗来看,当地妇女在基本人权上受到尊重该是无庸置疑的吧!如果有所需要修正的,我想,该从他们对女性基本赋有的能力的观点上修正吧!而非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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