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对于“家庭”一词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中当以下述这项定义最为简明而又符合我们的观点:家庭乃是由基于血统关系以及(或)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若干成员所组合起来的一个人类社会的团体。
一个家庭通常都对由宗教所规定、法律所限制、以及其中各成员所遵循的权利与义务,怀有共同的期望。这亦就是说,这个家庭的各个成员,一齐分担某些共同的承诺。包括饮食起居的方式、遗产的继承、相互的商议、对年少者的关爱、对年长者的保障,以及尽最大之努力确保这个家庭在平稳安定中繁衍绵延等等。
由此即可清楚地看出,伊斯兰教的家庭之基础就是血统的关系以及(或)婚姻的承诺。就伊斯兰教的概念而言,收养子女、结拜兄弟、私通、以及“不成文法”的婚姻甚或“试婚”等关系,都不足以建立一个家庭。伊斯兰教的家庭乃系建立在一个足能提供合理之关系、真实之安全、与成熟之情爱的坚实基础上。家庭建立的基础,必须牢靠而且顺乎自然,以致于足能充裕真挚的互依互惠,以及精神的愉快满足。伊斯兰教的观点认为,没有任何关系会比血统关系更自然的,同时也没有任何性行为的关系会比结合道德与真意喜悦为一体的性关系更有裨益于身心的。
伊斯兰教认为婚姻一事具有宗教的美德、应乎社会的需要、而且能带来精神方面的裨益。一位穆斯林行为的正常方式乃系以家庭为目标的,同时亦以家庭为依归的。婚姻与家庭在伊斯兰教的体系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古兰与圣训中,有许多的经文和嘉言告诉我们,当一位穆斯林结了婚,则他即等于是已经完成了他一半的宗教使命。因此,希望他心中能够时时惦记安拉并且小心谨慎地继续完成那另一半使命。
许多伊斯兰教的学者们都曾在阐释古兰之际,说明婚姻乃是一份宗教的责任、一种道德的保障、以及一项社会的承诺。既然是一份宗教的责任,那就必须履行;然而,就像伊斯兰教义中其它所有的各项责任一样,只有那些有能力担负得起的人,才有须要履行的义务。
一、婚姻的意义
不论一般世人对“婚姻”赋予什么样的定义,伊斯兰教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强而有力的结合,一项需要接受挑战的承诺。它是对生命本身、对整个社会、以及对那庄严而有意义的人类种族之生存的一项承诺。它是缔结婚约之双方相互之间,以及俩人与真主安拉之间的一项承诺。在这样的一种承诺中,他们会找寻到相互的满足与自我的实现、关爱与和平、同情与恬静、舒适与希望。这一切的一切,都是由于婚姻一事在伊斯兰教义中,被当作是首要的一项正当之行为,一项有责任感的奉献行为。性欲的抑制可算是一种道德上的胜利、一种社会方面的需求、也是有益身心的一种状态。然而,此等婚姻的价值与目的,若是能与安拉的旨意结合起来,同时被当作是宗教的承诺,并且被认为是神圣的恩赐,则还将具有一项更特殊的意义。而这似乎就是伊斯兰教义中婚姻的重点所在。兹举述几段古兰经的经文来加以说明:“众人当敬畏安拉,他从一个人造化了他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俩繁衍了许多男女。……”(参见 4 章 1 节) “他的又一个迹象,就是他为你们(人类)在同类中造化妻室,以安慰你们的心,并在你们中间安置爱情和怜悯。确实,这也是他给有参悟的人们的迹象。”(30 章 21 节)即令在婚姻生活中最痛苦难忍的时刻,以及在法律上的争执与辩论当中,古兰经始终是安拉的法律,它命令世人彼此相互友善、真正地相互宽容,而且最重要的是要敬畏安拉。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教有关婚姻的条款对男女两性是平等的。譬如,它既不主张男人独身主义,也不鼓励女子过独居生活。还有一项众所周知的事实就是,妇女们的需求与男人们的需求是具有同等的合法性,而且受到同等的重视。事实上,伊斯兰教义将婚姻看作是妇人的同时也是男人的正常而且自然的生活途径。它甚至对女性更为重要,因为它至少是对她们在经济方面的一项保障。然而,此种具有重大意义保障妇女经济的特性,却并不意味着婚姻就是一件纯属经济的事务。事实上,健康的婚姻生活中,经济只是一项极其微小的因素,尽管它或许很有力量。据传,穆圣﹙愿主赐他平安﹚曾经说,妇女一般说来大都由于她的财帛、美貌、家世、背景、甚至她的宗教操行而被男人娶为妻室,但真正有福的却是那种宁愿以其它着眼去选择妻室的男了。古兰经命令每一个独身的人必须结婚,即令男女奴仆也是如此(参见 24 章 32 节)。在另一方面,不论一位男子给他未来的妻子多少聘礼,给了之后就全属她所有;同时,一位妇女不论是在婚前或婚后得到她的聘礼,都是属于她一个人所有。就此点而言,绝无夫妻共有这项财产的必要。此外,做丈夫的还有维持家计与保障家庭经济稳定的责任。他甚至还必须帮助妻子照料家事并为她服务;而且,根据有些学者的看法,做妻子的并没有必须担当家务的例行义务——虽然她可以那么做。
二、婚姻的恒久性
由于伊斯兰教义认为婚姻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承诺,因此它已制定了若干使婚姻的结合尽可能维持长久的条款。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到达适当的年龄、能与对方共处的容忍性、合理的聘仪嫁奁、亲切友善、自由忠贞的态度、以及平等的地位等等。当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之时他俩即必须明确地表示要永远牢牢地相守,而不能将之视为儿戏。因此,凡任何形式的试婚、短期婚约,以及随随便便的、实验性的、或暂时性的婚姻,在伊斯兰教中都是禁止的。穆圣(求主赐他平安)在一段训论中,即曾明确地指出,那些喜欢经常更换配偶对象的男女,亦就是那些见一个爱一个,爱一个换一个的喜新厌旧的人们,是要被判罪的。
然而,坚持婚姻的恒久性倒也并不是意味着婚约是绝对不能变更的。古兰天经已将穆斯林教胞划归为一种“中庸的民族”,事实上伊斯兰本就是一个“中庸之道”的宗教,拥有平衡、健全而又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在婚姻方面,此点最为显著,因为伊斯兰教既不把婚约遵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物,亦不将它视为不足轻重的一纸契约而已。相反的,婚姻一事在伊斯兰教义中,有其独特的性质,它既具有神圣的特性,又带着一般契约的本质。换言之,既不可将婚姻看得随便,也无须将它视为极度地神圣。伊斯兰教所实行的是一条基于平等而且实在之原则的中庸之道。婚约自然当被看作是一种严肃的、恒久性的约束与结合;但是如果由于任何正当的理由而确实无法使它维持很好时,亦可在一种温和、诚意的态度,和一种公道、和平的气氛下,将它终止。
三、夫妻的关系
以虔诚作为择偶的基本态度,再加上对婚姻条件的衷心满意,一对夫妻照说应当会走上一条幸福快乐的美满婚姻生活之路。然而,伊斯兰教义在设定夫、妻行为的根据方面,尚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其中有许多都在古兰经里载有明文,而也有不少是出自穆圣(*)的训论,诸如仁慈与公平、同情与关爱、怜惜与体谅、容忍与亲切等等。同时穆圣(*) 还指出,最好的穆斯林就是那善待自己的家人、热爱自己的家庭的人;又说,人生最大的幸福与快乐,就是能有一位善良、贤惠、端正的妻子。
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二人开始扮演新的角色。这两个角色都具有地位均等而且相互对称的权利与义务。作丈夫的所扮演的角色,不外乎基于道德的原则行事,质言之,就是应以仁慈、亲切、诚恳、忍让的态度去对待他的妻子,这乃是他对真主安拉应负的本来责任;此外,若遇到双方非离异不可时,作丈夫的无论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或是愿意让妻子离去都必须以正直、诚实与善意的态度行之。并且不得对她有所伤害(参见古兰:2 章 229~232 节;4 章 19 节)。作妻子的所扮演的角色,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平等的原则与基础上,她们享有权利亦负有责任;不过就此点而论,男人是要比他们的妻子略多一点权利,也略多一点责任(2 章 34 节 (?))来加以解释,大意是说,男子乃是女子的受托付者、维护者、保卫者;因为安拉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强过另一部分,同时因为男子在婚姻上付出了他们的财货。这种情形似可用社会学家所谓“功能领导”或所谓“男有分,女有归”一语来加以引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男、女两性之中的任何一种性别是优于(或劣于)另一种性别的。
1. 妻子的权利:丈夫的义务
此等道德的原则,若是被转用于行为的规范方面,即是在给予妇女某些权利,以及相对的一些义务。由于古兰天经和穆圣﹙愿主赐他平安﹚的训论都曾指示男子必须善待妇女。因此,以平等和善的态度去对待妻子乃是身为丈夫者所必须履行的责任。此项论示的重点之一就是,赡养妻子乃是丈夫的责任,而且还必须以喜悦的态度去履行该一职责,不得有责怪或伤害,亦不必有卑屈或奉承。赡养的专案:丈夫赡养妻子的责任,换言之,即是妻子拥有从丈夫那儿获得的居住、穿着、饮食、体贴与照顾的权利。妻子所获得的居所,必须以能够维持合理程度的私密性、安适性与独立性为原则。丈夫应当将妻子的幸福与婚姻的永固视之为首要之务。其它在穿着、饮食、体贴与照顾方面所应把握的原则,亦复如是。做妻子的当根据丈夫之财力以及她自己生活的方式,享有由丈夫供给她衣着、饮食与照顾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实际施用之时,必须注意,切不可挥霍浪费,亦不可吝啬小器。
非婚姻方面的权利:做妻子的在婚姻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她仅有的一份安全与保障。她同时还拥有其它一些属于精神道德方面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也都同样地明确而且具有拘束力。真主的律法命令做丈夫的必须对妻子公正、必须尊重妻子的感受、并且必须对她表示和蔼亲切与体谅。妻子不得遭致丈夫的嫌恶鄙弃,亦不得蒙受丈夫的怀疑猜忌。若将这项原则加以引申,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对妻子作有意的伤害,或是限制她的自由。假使丈夫不爱妻子、不关心妻子了,那妻子就有权要求脱身于这一段不愉快的婚姻的束缚,同时任何人不得阻拦她去寻求一种新的生活之行动。
2. 妻子的义务:丈夫的权利
身为妻子的,在婚姻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尽可能地设法使自己的这桩婚姻美满幸福。她必须经常不断地注意自己丈夫日常生活的舒适与安泰。她既不可冒犯亦不得伤害他的感觉与情绪。也许没有一句话能够比下列这段古兰经经文更确切地描述出那些正直之士所作的祈祷了,他们说:“我们的主啊!你借着我们的妻室子女,赏给我们愉快吧!你委我们作一般敬畏者的领导吧!”(古兰:25章74节)
这就是身为人妻者之义务的凭借与依据。若要履行这项基本的义务,作妻子的即必须具备忠信、可靠、与诚实的条件。说得更明确一点,她绝不可有意地做出不忠实于她丈夫的事情。她亦绝不可让其它任何一个男人来侵犯到唯属她自己丈夫所独有的特权 ——房事。换句话说,她绝不能在自己丈夫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让任何陌生的男子到家里来接受招待。她也不可以在未经丈夫赞同的情况下接受其它男人的赠礼。这意思很可能就是为着要避免发生一些无谓的嫉恨、猜疑和街谈巷议等后果,同时也是为着要维持夫妻关系的完整无缺。丈夫所拥有的一切财富产业,即妻子信靠之所寄。因此假使她要动用这些财富产业,她自己必须谨慎而节俭地去履行她的职责。她不可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去出借或支用他的财物。
至于有关亲密之行为方面,作妻子的必须使自己尽量能取悦于丈夫;使自己具有吸引力、有情趣、而且肯合作。身为人妻者不可拒斥自己的丈夫,因为古兰经当中有说,他们(夫与妻)是要相互抚慰的。当然,在这类的行为方面,尚须考虑到健康以及得体之因素。此外,作妻子的亦不可做出任何令丈夫感到厌恶或不悦的事来。假使妻子做任何属于这类的事情,则作丈夫的就有权法约束他的行为举止,以使他获致较正。为确使夫妻双方均能得到最大的满足起见,作丈夫的一方亦不得做任何足以伤害到妻子之幸福快乐的事情。
四、亲子关系
1. 儿子的权利:父母的职责
伊斯兰教义中有关子女的问题,可综括为几项原则概述:
第一,古兰经中有明训说,子女不可成为伤害父母的原因(古兰:2章233节)。
第二,这段经文中亦寓有父母也不应伤害到子女的涵意。古兰经中早已明白地指出,做父母的总难免对自己的子女不是过分就是弃之不顾。
第三,基于此一认识,古兰经中已有若干项指导方针,并且提出了一个引起有关子女们的事实。它指出,孩子们乃是父母在生活当中的乐趣和荣耀的源泉,但同时也可能是萌生虚荣心与错误要领的种子,造成受伤与诱惑的根源。不过它还是较强调精神上的快乐,并且提醒做父母的,切不可存有过分的自信、错误的自豪、乃至可能由子女们所造成的错误的行为。这项廉洁就宗教的道德原则上而言,就是说,每一个人,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都是直接面对真主的,同时也是各自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在到了“最后审判日”来临时,没有一个子女能够替自己的父母卸脱罪责;也没有任何一个做父母的能够代自己的子女去求情。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伊斯兰教极其重视子女应当依顺、孝顺父母一事。伊斯兰教承认,父母对于子女人格的形成,具有启发性的影响力。穆圣(*)亦曾语重心长地说过,每个孩子生下来都具有极大的适应伊斯兰教义的本能,而他的父母后来可能引导他成为一名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或无宗教信仰的人。
根据此等指引,说得更明确一点,在伊斯兰教中,一个孩子所拥有的最不可剥夺的权利就是生存权与机会均等的生活权。保证孩子的生命乃是伊斯兰教义中的第三条戒律(参见古兰:6章151节;17章23节及其后数节)。
另一项也是同样地不可剥夺的权利就是合法的出身地位之权,这项权利保障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而且也只有一个父亲。至于第三项权利,则是由社会生活、培养教化以及日常照顾而来。对孩子们善加照顾亦是伊斯兰教义中一再强调与鼓励的行为。穆圣生平就很喜欢孩童,他并且曾坚定地宣称,他的穆斯林的社会,将以它善待孩童之特色而有别于其它的社会。照顾到孩童们的精神幸福、教育方面的需求、以及日常一般的福利,乃是一项相当高尚的善行。对孩童的福利表示关切与负起责任,可说是第一首先的问题。根据穆圣的训论,一个孩子在出生后第七天,即应给他取个好听的、可爱的名字,同时在各种卫生保健的措施当中,应包括一项,就是给他剃头。这两桩事情应该被当作一项庆典那样地在一种欢欣愉快的气氛中进行。
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与怜爱,乃是宗教上的一件重要的大事,同时也是一件重要的社会事务。不论父母尚健在或是已去世、在家中或是在远方、有消息或是没消息,小孩子都应当受到最好的照顾。只要有关系足以能够负起照顾这个孩子的亲友在,他们即应被委以这项职责。可是如果说这孩子连一个近亲都没有时,对他的照顾就变成是整个穆斯林社会全体共同的责任了。
2. 儿子的职责:父母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乃是相互依存的。在伊斯兰教中,父母与子女是由相互的义务和互惠的承诺所结合在一起的。然而由于年龄的悬殊差距,有时会造成为父母者在体力上显得虚弱、心智上显得衰颓。随之而来的,往往是耐性的缺乏、精力的退化、心理敏感度的提高、甚至还可能在判断事物方面的频频错误。这同时亦可能导致滥用长辈权威、逐渐疏远子女、以及情绪表现不安,换句话说,也就是类似今日所说的“代沟”。伊斯兰教或许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已经觉察出若干的事实,并且订定了一些基本的条款来指示每个人与父母之间应有的关系。
父母由于年龄较高因而通常被认为经验较丰富的这项事实,其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他们的作为是合法的。同样的,年轻一辈的子女本身,亦并不是精力、思想、或智慧的唯一源泉。古兰经上就有若干章节,举述有些父母们在与子女们的意见相互抵触时,结果证明是父母错了;而也有一些例子当中则是叙述子女们错怪了父母(分别参见古兰经:6章14节;11章42~46节;19章42~48节)。
或许更重要的事实是,一般的风俗、习惯、传统,甚或长辈的价值观念与价值标准之本身,未必全都是正确而无懈可击的。在古兰经上,就有好几段谴责那些只因为某项真理看来似乎新奇、听来并不熟悉、或是与长辈们的价值观念不相吻合,而刻意回避或远离这项真理的人们的经文。尤有进者,这些经文还针对一项事实而有所指示,即假使忠于或顺从父母的意旨,很可能使一个人就此疏远了真主安拉时,他必须转而站到安拉的一旁。不错,做父母的是应该受到尊重、获得爱和关怀。可是如果他们的行为逾越了正当的规范以外,因而侵犯到安拉的正道时,子女即应在与他们之间划出一道界线。
古兰经以“宜合善”的概念综括了整个的问题,“宜合善”一词,乃是至真至善至美的意思。此种“宜合善”之概念施用于父母的身上,那就包括了:为父母设想、对父母容忍、对他们表示感激并寄予同情、尊敬他们并为他们的灵魂作祈祷、昭显他们的善行义举并以诚挚的态度向他们建言。
“宜合善”的要领当中有一项与众不同的特色,就是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对他们服从,以作为回报养育之恩的一部分;可是如果父母的要求是错误的或不正当的,则做子女的若是不服从,就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应当的。然而,不论是服从也好,不服从也好,子女在态度上可不必极端的卑屈,亦不可冒犯的蔑视。
在此还要提及有关“宜合善”的一点是,子女负有供养父母的责任。在当父母有需要时,尽力去帮助他们,使他们的生活尽可能过得舒适,乃是身为子女者所必须履行的一项宗教的责任。
五、家庭生活的其它方面
与家庭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情,就是有关对待仆役、家中其它成员、亲戚、以及邻居的态度。对于那些常年雇用仆人的人们,穆圣曾有过这样的一句勤勉。他说,“主人”应当对待朴人就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姊妹一样,而不能将他们待之如奴隶;因为,谁要是善待了他的仆人,安拉将会使他那个通常都是极其痛苦而且艰难的死亡前的时刻,变得轻松而安然。仆人应当获得公平的待遇、仁慈关怀、食物、衣服、住宿、以及其它必要的花用。穆圣还说,他们应该吃到和穿到跟他们的主人所吃所穿的相同质料的东西,而做主人的亦应将此事当作是他们对仆人的一项义务。同时主人亦不得藉此来作为在仆人面前作威作福或是加重其工作量的理由。这项要求旨在显示伊斯兰教多么重视人性尊严,多么尊重劳动者,而不致引起所谓的“阶级斗争”或“无产阶级者的专政”。身为一名仆役或劳工者,不会被任何人剥夺掉他应享有的权利,也不会使其尊严受到任何的影响。因此,一个真正的穆斯林社会中所有民众,全都站立在平等的立足点上,因为伊斯兰教并不承认阶级社会的制度,也不承认有所谓的第二等公民。伊斯兰教所承认的唯一较优越的,只是那些对安拉至虔敬而且有善行的人(古兰经:9章105节;49章13节)。
安拉规定一个人应尽其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并且善待他的家人和亲戚,对他们表示真切的爱与关怀。很有趣的是,阿文“亲戚”(RAHIM)一词和“仁慈”(RAHMAH)一词则源自同一个字根的。善待亲族乃是通往“天园”的一条快捷方式,而这条快捷方式对那些漠视此项职责的人们是关闭的。穆圣曾将善待亲族一事描述为穆斯林生活行为当中一项神圣的恩典。这项职责乃是安拉所命令的,因此务必切实遵行,而需要视亲属的反应如何(古兰经:2章177节;4章36节;16章90节;17章23~26节)。以伊斯兰教的观点,邻居的地位是相当崇高的。所有各类的邻居,全都享有由伊斯兰教所给予他们的种种优惠。据传穆罕默德圣人在苦心钻研有关此点的古兰经时曾说一个人除非他的邻居们都觉得跟他在一起是安全而又可靠的,否则他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归信者。同时,无论何人,只要他的邻居在饥饿中度过一个晚上而他却饱食满腹时,亦不能算是一位真正的归信者。穆圣说,在有生之年对邻居极好的人,到最后审判日来临之时,将获得紧邻安拉近旁的享受。邻居之间应当经常互赠礼物、分享欢乐、分担忧伤。穆圣还曾在另外的一项论示中说:“你知道你的邻居 有些什么样的权利吗?假使他求你帮助,那就是帮助他;假使他需要安慰,那就给他安慰;假使他向你借钱,就借给他;假使他有忧愁,就对他表示关怀;假使他病了,就去照顾他;假使他死了,要去参加他的丧礼;假使他有任何可喜的事,就去向他道贺;假使他遭逢任何灾难,要对他寄予同情;不要在未经他的许可之前把你的房屋高高筑起,而阻挡了他的空气阳光;不要侵扰他;若是买了水果回来,要分一些给他,假使你不打算分给他,那就悄悄带回家去并且别让你的孩子将它们拿到他的孩子面前炫耀,以免激恼他的孩子。” 此外,据传穆圣曾说,由于哲布理来天仙极其强调邻居的权利,因此他认为一个人的邻居甚至有资格分得他的遗产(仍参见前段中提及之各节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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