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人必婚
真主造化的人类﹐非男即女﹐没有其它的类型﹐男人和女人构成了全人类﹐因此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太平﹐首先是男女之间的关系融洽﹐互相宽容和谅解。 男女之间最密切的结合就是通过婚姻关系的夫妻﹐这是真主造化的人类天性﹐必须如此。《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互相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 “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 真主还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你们。”(16﹕72) 男人与女人结成夫妻﹐建立家庭﹐生儿育女﹐传种接代﹐都是人类的正常活动﹐适应和服从真主造化的人类天性。 在世界的许多其它宗教中﹐男女之情被看作是不洁净的行为﹐所以在犹太教﹑基督教和佛教中都有高级修道士不许可结婚或接触女性的规定﹐而在伊斯兰的教义之中不存在这种奇异的概念。 先知穆圣肯定地说﹕“在伊斯兰之中﹐没有禁欲主义的修道院制度。” 他说﹕“结婚是我规定的传统。 如果有人拒绝结婚而坚守单身﹐那不是我确定的传统。” 伊斯兰的婚姻制度对于达官贵人和贩夫走卒都是一样﹐法律的条件和准则一律平等﹔丈夫和妻子﹐不论贫富或社会地位﹐遵守同样的规范原则。
伊斯兰社会根据真主在《古兰经》中的启示和先知穆圣的圣训立法﹐确定男女婚姻关系具有信仰行为(Ibadah)和社会责任(Muamalah)两个方面的性质。 成年的男女应当结婚﹐成立家庭﹐这是服从真主命令和顺从人类生理天性的信仰行为﹐夫妇的互相爱慕和敬重﹐共同抚养儿女﹐是取悦于真主的表现。 作为社会的责任﹐只有建立稳固的家庭﹐才能承担起社会义务﹐使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先知穆圣说﹕“一个人结婚成亲﹐完成了一半信仰﹔另一半是他敬畏真主的行为。”《布哈里圣训集》 有许多圣训明确阐述了婚姻对成年男女的必要性﹐例如“使降低视线和行为温和”﹐防止乱伦﹑乱交﹑淫乱﹑通奸和同性恋的罪过行为﹐因此﹐婚姻和夫妻两性关系直接的效果就是个人情绪稳定﹐有利于社会实行法治。
二﹑婚姻的条件
根据伊斯兰的法制﹐婚姻是成年健康男女必须的“当然”(Wajib)行为﹐条件是男人有足够生产能力﹐创造财富﹐养育妻子和儿女﹐并且身体健康﹐没有精神失常或痴呆症。 婚姻是当然的行为﹐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真主造化的男女都有生理上的性欲需要﹐真主只许可通过婚姻一种途径发生两性关系﹐法律规定﹐非婚姻的男女关系都是不合法的行为(Zina)。根据马立克大伊玛目的法学主张﹐婚姻比生产能力更为重要﹐例如一个男子没有建立事业﹐没有找到挣钱养家的工作﹐但许可结婚﹐暂时依赖别人帮助生活﹐先成家﹐后立业。 但是﹐哈乃菲学派的理论认为﹐不具备经济条件﹐匆忙结婚不合适﹐因为男人为了支撑家庭﹐他可能沦为盗贼﹐或者受生活所迫﹐做不合法的营生﹐因为养活家庭是丈夫的主要责任。哈乃菲学派还规定了其它一些不适于结婚的条件﹐例如男子生理有疾病﹐可能把疾病传染给妻子或后代﹐或者男子没有性功能﹐或者对妻子和儿女没有爱心。 即使在西方婚姻自由的社会﹐这些都是男女双方应当慎重考虑的必要条件﹐因为婚姻之后的生活很长久﹐男女双方不能单凭一时感情冲动﹐应当有对未来的打算和憧憬﹐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
三﹑婚姻自主
A﹑“婚姻自主”听起来很时髦﹐而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开始于一千四百多年前先知穆圣时期。 不过有一点应当声明﹐伊斯兰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成为许多民族的共同信仰﹐但伊斯兰的新思想经历了千年也没有完全被彻底接受﹐顽固的传统陋习和保守思想﹐抵制伊斯兰的自由婚姻制度﹐如许多地方至今仍旧坚持女儿婚姻大事必须服从“父母之命”。 各种民族化的地方风俗和陋习都将不断纠正﹐随着时代发展﹐人的思想开发和进步﹐伊斯兰的婚姻自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更加容易被广泛理解和接受。先知穆圣说﹕“如果有人看重女方的权力和地位﹐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生活在羞辱之中。 如果有人看重女方家财万贯﹐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生活在贫困之中。
如果有人只看到女方俊美漂亮﹐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变得丑陋。 如果结婚是为了克制视线﹐行为更加谨慎﹐专心善待妻子﹐真主的恩典将使妻子爱丈夫﹐将使丈夫爱妻子。” 这一段圣训是为婚姻自主澄清了一个明确的定义﹐首先是确定了自由的选择﹐但自由之中必须有局限和规则。 如果贪图对方的家族显赫的社会地位﹐贪图对方家产和钱财﹐贪图女子表面的美色﹐都不是真正的“自主”﹐因为别有所图。 真正的自主﹐是决心共同生活﹐相依为命﹐排除私心杂念﹐在社会上更加谦虚谨慎﹐对待妻子真心爱慕和善待﹐可保婚姻幸福长久﹐同甘共苦。
B﹑婚姻自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自己做决定﹐不受外来的压迫和干扰﹐别人的意见只是参考﹐父母和亲属的希望和要求应当给予尊重﹐全面衡量和思考。 因为结婚的男女﹐必定是成年的健康人﹐并且结婚的目的是考虑今后独立生活﹐因此应当相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也有为父母和亲属考虑的社会责任感。 一旦男女双方有了决策﹐等于宣布今后成败的责任也由自己承担﹐伊斯兰规定任何人干涉或阻止﹐都属于非法行为。 《古兰经》说﹕“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大伊玛目马立克等数字法学家对这段经文有他们的解释﹐他们膂b为年轻的姑娘缺乏生活经验﹐而偏重感情﹐难免有热恋的激情﹐对男方了解不足。 他们坚持主张女方应当尊重父亲或监护人的意见﹐他们应当为姑娘的婚姻和前途负责任﹐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 如果发现不合适﹐不是强制性阻止﹐而是规劝﹐对于有理智的女子﹐应当明白父亲或监护人的善意。 他们举例说﹐先知穆圣曾经对追求法蒂玛"加斯的两个男人提出了否定的意见。 先知穆圣对她说﹐这两个男子对她都不合适﹐穆阿维耶因为懒惰而贫穷﹐而阿布"朱哈姆性格狂暴。 最后她拒绝了这两个人﹐而选择了另一位乌萨玛成为自己的如意郎君。
C﹑穆斯林对婚姻的严肃性﹐是对婚姻自主的慎重态度。 现代的西方人﹐每一对婚姻都包涵着60%以上的生存危险性﹐因为热恋的激情﹐使男女双方对婚姻失去了严肃性﹐当作性交易或游戏﹐互相临时满足和玩弄﹐离婚比结婚更容易。 每一次离婚所造成的精神﹑健康﹑经济损失和对年幼子女的伤害无法用物质多数来衡量﹐因此﹐婚姻自主与严肃认真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 《古兰经》说﹕“你们既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4﹕21) 男女婚姻的“盟约”在社会环境中是法制﹐但在敬畏真主的精神领域中是信仰﹐向真主的表白﹐两人真心相爱﹐天长地久。 只有严肃认真的深思和考虑过﹐才是真正的独立自主﹐心甘情愿﹐如同结盟﹐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共同承担责任﹐也共同享受爱情的甜蜜。 离婚是许可的﹐但在伊斯兰法制中﹐离婚是最不受鼓励的合法行为﹐意思是﹐尽量避免离婚。 如果从一开始有真心的爱情﹐真正的自主﹐导致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小。
D﹑伊斯兰的婚姻制度禁止妻子为丈夫殉葬﹐或守寡立贞洁牌坊﹐不论是离婚或丈夫去世﹐伊斯兰鼓励寡妇再嫁﹐重新组成新家庭。 离婚的女子只须守候四个月零十天的“待婚期”﹐便可再次举行婚礼当新娘(古兰经﹐2﹕234)。 婚姻自主和监护人的制度对于再嫁的寡妇也同样适用﹐因为要保证她们再婚的安全和幸福。
E﹑伊斯兰禁止情敌竞争。 求婚者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则﹐在得知先有人向一个女子提议求婚时﹐应当尊重对方的认真考虑﹐不应当同时加入竞争﹐成为情敌对手。先知穆圣说﹕“信士与信士互为弟兄﹐弟兄之间不参与讨价还价的竞争﹐互相排挤。 他的一个弟兄向一个女子提亲的时候﹐不应当参加求婚﹐应当等待那个弟兄收回提议﹐才能提出自己的婚姻要求。” 根据阿布"哈尼法﹑沙斐仪和马立克三位大伊玛目的判断﹐在得知有人提亲在前而后追求同一个女子﹐是有罪的行为。假如不知情﹐无意中求婚而得﹐最后同这位女子成婚﹐那么﹐后来得知此事时﹐应当立即向前一位求婚者要求恕罪﹐并且向真主做忏悔。 不参加求婚者的竞争﹐这也是保证婚姻自主的规则之一。
伊斯兰的婚姻制度﹐是保证成婚者的幸福﹐社会和谐与安定。 虽然婚姻自主﹐但对社会上复杂情况和多层关系﹐应当有全面的考虑﹐穆斯林男女之间要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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