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商的社会责任和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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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商的社会责任和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

来源: 时间:2010-03-17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内容摘要:纵观历史,自唐中叶起,曳着声声驼铃、扬起片片白帆,穿沙漠、越大洋,沟通了东西方经济文化的“胡商”、“蕃商”,一直到今天依旧活跃在我国经济舞台的回族商人,他们为中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经济结构的平衡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则赋予了回族商人有别于中国“儒商”的独特的经济理念和商业文化。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致力于研究伊斯兰教与经济理念文化的关系,“回商”这个概念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阈中。

    关键词:回商   社会责任   穆斯林    慈善公益

 

  “宗教弥漫在人的整个生活之中”。宗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人们长期关心的一个话题。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早年在研究基督新教与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关系时总结到:基督教新教伦理孕育了资本主义精神,促进了经济发展。受此影响,著名华裔学者余英时,针对二十世纪末期,在西方经济萎顿不振,而东亚经济迅猛腾飞的现象,提出了“儒商”的概念。

  纵观历史,自唐中叶起,曳着声声驼铃、扬起片片白帆,穿沙漠、越大洋,沟通了东西方经济文化的“胡商”、“蕃商”,一直到今天依旧活跃在我国经济舞台的回族商人。他们为中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经济结构的平衡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则赋予了回族商人有别于中国“儒商”的独特的经济理念和商业文化。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致力于研究伊斯兰教与经济理念文化的关系,“回商”这个概念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阈中。

 

一、历史中走来的回商

  (一)回商的界定

  “天下回回生得怪,个个都会做买卖”,这句民谚折射出了经商是回族的一个鲜明性格,也是一种民族精神,是回族在历史夹缝中谋生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华夏沃壤上生息繁衍的生存方式。因此回商是千百年中国商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商,顾名思义,就是回族商人,是从事商业经济贸易活动的回族人的总称。

  回商与晋商、徽商不同。晋商、徽商是以地域为其范围,而回商是一个以民族界定的经商群体,民族性是回商的共同属性。但由于回族在地域分布上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回商也就有了鲜明的地域性。因此,回商可以具体指某一区域,可以有宁夏回商、陕西回商、云南回商等,但这个地域性只是回商共性中的个性。

  虽然回商的概念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但回商的存在却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它具有历史延续性。回商既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概念。首先,我们追本溯源,对回商的历史发展轨迹做一个概要性的梳拢。

  (二)回商的历史发展轨迹

  公元7世纪,世界历史史页上最璀璨耀目的,莫过于东亚唐帝国的建立及西亚阿拉伯帝国的崛起。由于两大帝国军事、政治、经济力量的强盛,使得中西交通畅达无阻,遥相暌望的东西方频繁交往起来。回族先民——阿拉伯、波斯的穆斯林要么沿“安西入西域道”,依靠骆驼驮运货物;要么搭载船舶,经“广州通海夷道”,漂洋过海,贩货至中国。这些在史籍中称为“蕃客”、“胡商”、“胡蕃”的商人来华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易货贸易,伊斯兰教此时进入中国,不过是“无心插柳”的“意外”之果。这些商人沟通了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与繁荣,也促进了沿途城镇的兴起和昌盛。

  虽说宋帝国丢掉了中国北方的大部分土地,党项族建立的西夏王朝扼住了陆上丝绸之路的咽喉,丝绸之路被迫中断。但宋帝国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革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政策上对来华经商者给予优惠。加之造船业的长足发展、航海技术的显著提高,使得宋帝国“海上香料之路”的繁盛程度超越了唐帝国。与同样执掌航海技术牛耳的穆斯林商人的交易,成为宋帝国重要的财源。这样空前繁荣的商业贸易活动,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不能不归功于当时垄断世界贸易的回族先民——各国穆斯林商人。

  由于元帝国先后征服了中亚和西亚,丝绸之路恢复了通畅,大批被征募的穆斯林涌入了中国。因而这一时期既是回回民族形成且兴盛时期,也是回族商业经济发展和定型的时期。回回充分利用了其政治地位的优势,“柄用尤多,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域区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1]” ,以及国家对商业活动的保护,展现了他们善于经商的特长。“元时回回遍天下”,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再仅囿于沿海、沿河城市,全国大小城镇甚至边远地区,都留下了他们的贩贸足迹。

  在唐、宋、元800多年的时空跨越中,回商不仅走出了举世闻名的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香料之路”,推动了沿途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繁荣了中国、这个重农轻商国家的商业贸易。一位哲人说:“与众不同的行为背后总藏着与众不同的思想。”回商之所以能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中华帝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与回族“乐商”的民族性格、“善商”的民族基因及“重商”的民族精神是分不开的。

  (三)回商“乐商”、“善商”和“重商”的由来

  按古代历史学家的说法,回族先民之一的阿拉伯人,在伊斯兰教复兴之前不是掮客,便是商人。阿拉伯半岛的特殊位置决定了经商是阿拉伯人最佳的职业。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所属的古莱氏族,几乎可以说“全民皆商”。穆圣本人就是商人出生,他的妻子——“信士之母”海蒂彻也是商人。因此穆斯林“以自己的先知是一位忠诚可信的商人而自豪[1]”,甚至昂苏尔·玛阿里在他的著作里将商人美誉为“以繁荣天下为己任的大智大勇者”。

  回族先民的其他族源,如中亚、南亚、东南亚都是处于东西方贸易的咽喉位置,和阿拉伯人一样,经商必然也是他们自古就有的职业。回商有“善商”的民族基因就不足为奇。

  由回商的历史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回商的先民是历经唐、宋、元、明初“乐中土而不思归”的阿拉伯、波斯、中亚、南亚、东南亚的各色穆斯林。他们背井离乡,抛家舍业,不畏艰难,翻山越海来中国经商,有些还在中国娶妻生子、落户扎根。在时间的磨蚀下,他们失去了母语、失去了故土的记忆、祖先的记忆,在经历“群体性失忆”后,逐渐完成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这种行为有悖于“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儒家思想。回商虽然在历史的沉沉浮浮中,完成了中国化,但伊斯兰教自始至终是回商的信仰根基。回商“乐商”性格和“重商”精神的源动力就是伊斯兰教。

  穆圣说:“信赖真主,同时拴住你的骆驼”。伊斯兰教将“信仰世界与世俗世界”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信仰与务实精妙交融”的生活方式。伊斯兰教认为“今世生活是为后世愈加美好而耕耘的土地,是工作和努力的地方,是崇拜安拉并顺从安拉的唯一机会,是培养情操并发展美德的地方,是奔向安拉、取悦于主的生命历程[1]”。拥有“两世观”的回商认为今世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为取得安拉的喜悦而努力,而经商就是安拉喜悦并嘉奖的工作之一。

  法国古兰经学家朱勒·拉尤木在研究《古兰经》时,将《古兰经》分为18大类,而商业就是其中一大类。《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是“整个穆斯林生活环绕转动的枢轴”,是穆斯林日常生活的指导原则。《古兰经》启示穆斯林:“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4:100)“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在家中的人一级。”(4:95)《古兰经》以天启的形式多次强调经商是安拉准许的活动,是安拉喜悦的职业。经商是受伊斯兰教充分肯定、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崇的职业。经商即是为主道而进行的吉哈德(奋斗)。

  “先知的一切圣门弟子不是经商于海陆,便是劳作于枣树园里,他们都是我们的榜样,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而不应当仿效那些背离穆圣的道路的人。……其实那些努力生产,自力更生的人,才会得到主的宽恕和奖励”。伊斯兰教著名的教义学家安萨里的这段话,无疑是将商业活动提升到了信仰的层面。他认为“交易不只是买卖、利润,而且也是解决穆斯林的要求,向穆斯林进忠言……[1]”生产和商业服务是服从安拉的善功,能够得到安拉的奖励和回赐。

  在伊斯兰教教法中,商业活动被列为哈俩里(合法)的范畴。故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必然普遍热衷从事的职业就是经商。伊斯兰教规范了回商正确的价值观,塑造了“乐商”的民族性格,沉淀了“重商”的民族精神。

 

二、新时期回商的社会责任

  时光的车轮推进到了21世纪。中国传统的经济格局早已湮没在了历史的尘埃中。在商贸交往中以公平,公正和诚信为理念的回商,作为中国商业贸易组织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跃出了传统家庭作坊和小商散户的藩篱,抓住机遇、与时俱进,以现代企业的形象搏击在这股强劲的经济大潮中。

  (一)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

  清末,西方帝国主义用鸦片敲开了中国紧闭的大门,大量白银外流。国内,苛捐重税下,民不聊生。经济结构严重滞后,生产力亟度萎缩,国民经济全面雪崩。一批有识之士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企业,这一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在变法之际,由日本借鉴而来,移植在了中国经济的废墟上。

企业一词由词源分析是两个部分构成,“enter-”和“-prise”,表示“获取盈利的工具”。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其最终目的无非是为了“谋求自我利益的极大化”。

  但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财富积累的本身,而在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安居乐业。经济要与社会协调发展,企业要与社会互利共赢。企业不仅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创造者。企业在享受社会发展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企业公民理论,即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的社会公民一样,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企业内部,要着力打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

  二是在企业外部,要主动承担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之间和谐的义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二)回商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新的话题。但对以现代企业形象重新出现的回商来说,社会责任却是一个亘古的话题。在回商形成伊始就自觉主动承担着社会责任。“万变不离其宗”,起决定性因素的依然是他们的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怎样指导回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呢?

  第一、义与利的平衡。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中国儒家思想中,义与利是相互抵牾的,甚至是对立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在平衡利——“利益的最大化”与义——“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间的关系。

  谋财而不忘义,是回商经商的道德准则和基本心态,也是他们实现义利平衡的重要手段。“在伊斯兰教文化中,有关商业法规,尤其是商业道德修养,对穆斯林的要求是严格的,甚至联系到每个穆斯林的宗教信仰。[1]”伊斯兰教将公平交易从一个普通的经济原则提升到了宗教信仰的高度。真主通过《古兰经》教诲人们:“他(真主)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称量不公。”(55:7-8)“你们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9)“你们应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称,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83:1——4)一千多年来,在《古兰经》精神的照耀下,回商在利与义之间始终保持着平衡,他们的经济是成功的。

  第二、人是安拉财富的受托者。

  在伊斯兰教的信仰理论中,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调养者,也是所有者。“你们的主确是真主,他曾在六日内创造了天地,然后升上宝座,处理万事。”(10:3)“天地的宝藏,只是他的;他欲使谁的给养宽裕,就使他宽裕;欲使谁的给养窘迫,就使他窘迫。”(42:12)他“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给你们的恩典。”(6:165)“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这些《古兰经》的天启经文,无不在揭示这样的信息:世俗世界的财富权只归安拉所有。人类是安拉设置在大地上的代治者,是为安拉管理大地的代理人。财富是安拉给予人类的恩惠,人类只是安拉财富的受托者。伊斯兰的这种财富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欲望的过度膨胀,消除了人性中的自私自利。对安拉的敬畏使得人能靠合法手段去获得安拉赐予的财富,并去合理支配和运用。

  第三、为两世吉庆而施舍。

  90年代初,A·B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位于最基础的是经济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责任无从考虑;位于最高层次的是慈善责任,开展行动或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发展。伊斯兰的经济却从来不是以金钱为目标,而是为人类和社会谋福利。

  “当《古兰经》要求人们共同努力的时候,伊斯兰急切地呼唤在实实在在的竞争和利他主义之间有一个完美的和谐。[1]”正是因为回商的背后有着这样的文化积淀,所以决定了其商业活动中蕴含着深厚的福利内涵,带有突出的福利特征。因此回商将社会责任中的慈善责任从“末”提升到了“本”

  这种“完美的和谐”是通过伊斯兰教规定的12项义务性慈善制度完成的。伊斯兰既反对财富的大量累积和牟取暴利,也反对绝对的共产。面对在所难免的贫富差别,伊斯兰规定了则卡提(天课)、赛待盖(施舍)、宰牲、罚赎、许愿金、卧格夫(宗教基金)等制度,平衡财富,缩减贫富差距,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古兰经》说:“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3:92) “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施舍财产,以求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的人,譬如高原上的园圃,它得大雨,便加倍结实。如果不得大雨,小雨也足以滋润。真主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265) “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34)  

  无论是穆斯林都必须遵守的、属于信仰的法定性施舍的则卡特(天课),还是随意性的自愿施舍的赛待盖,就本质而言,这种两种施舍都是善功。“献出自己的财物,表示对主的喜爱;或清洁自身,摆脱吝啬的恶习;或感赞财物之恩。向主要求更多的赐予。[1]”“信道且行善者”所享受的是两世吉庆。

 

三、回商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选择

  人都有“向善”的趋向——无论是为获得内心的宁静,还是为获得安拉的喜悦和回赐。善是“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也就是说,是“施者与受者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而这种“关系之实现”需要一个介质、一个途径。回商在选择“向善”而承担社会责任时有哪些途径?

  (一)个人行为

  伊斯兰所倡导的是低调而忘我的行善。为主道而施舍,就不该有沽名钓誉之心。默默行善,乃为施济之最高境界。尽管“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但若“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以便“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圣训中提到,复生日除安拉的绿荫之外绝无绿荫,七种人可蒙安拉的绿荫,其中就有“一种人秘密施济,甚至左手不知道右手施济了什么”。所以个人施济是回商承担社会责任时的首选方式。

  (二)清真寺

  “你们当以易卜拉欣的立足地为礼拜处……当时,易卜拉欣说:‘我的主啊!求你使这里变成安宁的地方,求你以各种粮食供给这里的居民——他们中信真主和末日的人。’”。(2:125-126)清真寺对于穆斯林来说,是能够同时完成“拜功、天课”两项天命的地方,是享有“两世吉庆”的福祉所在,是通往天园的道路。清真寺负有“以各种粮食供给这里的居民”的社会功能,在穆斯林的传统意识里,“有困难就会找清真寺”。人们也乐意将自己的则卡提、赛待盖、开斋捐、卧格夫等捐献给清真寺,以便更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因此清真寺的功能除了“礼拜之所”,也是 “施者与受者”的中介媒质。清真寺既是布善之所,也是行善之处。

  (三)慈善公益组织

  伴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人们的物质、精神、文化的需求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得到满足的。90年代,一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时逢“时代发展需求”的春雨,纷纷破土而出。虽然我国民间慈善公益事业起步较晚,但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在发挥其第三次分配中的经济调节和社会关系的协调作用越来越明显。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提出,有利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里,然而现实却不容过分乐观,虽然企业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由于对慈善事业还存在着认识误区和观念障碍,他们将慈善事业看成单纯的道德事业,未把自己的命运真正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

  其实就经济意义而言,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是以公民自愿为原则的社会财富的第三分配。伊斯兰的天课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伊斯兰更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因在于,天课制度具有强制性。回商在选择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途径时,已不再拘于个人和清真寺等传统的形式,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也日益成为他们与受助者的桥梁。因为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功能就是合理分配资源,实现有限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回商可以通过一系列慈善公益活动帮助落后地区的人民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解决当地政府因资金困难而无力投资等问题。即提升了本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又缓解了贫富差距,消除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四、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方向

  《古兰经》倡导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4:85)扶危济困、行赍居送对于穆斯林而言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自觉,更是一种信仰要求。虽然有伊斯兰光辉照耀的地方,就有慈善公益的影子。但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对很多穆斯林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同样肩负穆斯林社会慈善重任的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与清真寺组织的那些自发、分散、随机性的慈善活动不同。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是社会性事业,而非单个的慈善活动和个体的慈善行为,它具有社会化、经常化、规模化的特点。

  近些年来,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在社会上得到了一定认同,政府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对于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但由于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启动的大多数项目还存在着“小”、“散”、“乱”等问题,影响力不够,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这需要一个边实践、边摸索、边积累经验的过程。

  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需要借鉴其他慈善公益组织成功的经验。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的经验来看,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疑都是通过实施项目来实现的。因此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也需像营利组织那样,寻找有吸引力的品牌项目,生产名牌产品,需要专门的组织来运作专门的项目,以保证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最有效地开发和运用慈善资源。以保证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存续并发展起来。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穆斯林慈善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回商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广大穆斯林同胞的大力支持。要知道:“你的一份善,可以装饰一个人的梦”。

 

参考文献:

[1] 许有壬:《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至正集》卷五三。

[1]高惠珠:《阿拉伯的智慧——信仰与务实的交融》第144页。

[1] 周立人:《思想纬度的重构》第61页

[1] 格尔达维:《信仰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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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璐璐:《宗教与发展的悖论———论伊斯兰与金融全球化的理论、文化与现实冲突》

[1] 安萨里:《圣学复苏精义》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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