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族发展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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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族发展商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0-03-1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兰州市民族企业联合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兰州市从事各类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主、优秀企业家等各方面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民营企业,掌握科学、促进科学管理体系、推广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为促进民营企业的经济的发展及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存留扶贫基金,帮扶贫困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兰州市民族企业联合商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伏羲宾馆二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制定并实施市场发展研究规划。
(二)交流会员企业先进的科学管理制度及市场运作经验。
(三)将优秀的企业联合起来,发挥他们的经济实力,促进横向联合发展。
(四)积极加强民族商企之间的联系,互通有无,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共谋发展。
(五)积极协调会员和资本市场的紧密合作,优化配置会员闲置资金。
(六)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积极参加社会各类公益活动,慈善事业,捐资助学。
(八)组织少数民族商界人士,参与各类培训,提高商界人士的管理水平,文化素质。帮助他们努力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接轨。
(九)为方便少数民族境内境外商务考察、朝觐、签证,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民族企业联合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民族企业联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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