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撒拉族清真饮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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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撒拉族清真饮食文化

来源: 时间:2010-04-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一、撒拉族简介 

   撒拉族是生活在我国甘肃、青海边界的一个民族,这个地方在历史上一直被称做“边外地”,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被划入“人口较少民族”,受到国家重点扶持。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后于1954年确认为“撒拉族”。

   历史上对撒拉族有以下称呼:撒拉族自称撒拉尔(salar),与其近邻的汉族、回族和藏族等民族称其为“撒拉”,汉文译名在文献典籍中出现的有十几种之多,都是“撒拉尔”、“撒拉”名称的不同译写。例如《元史·百官制》称为“撒剌”,《新元史·氏族表下》称为“撒剌尔”。迄至明代,史籍中依然如此记载,《明永乐实录》卷121称为“撒剌”,《明宣德实录》卷18称为“沙剌簇”;明代中叶以后,自张雨《边政考》至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皆称“撒剌”。至清初,黄册档康熙《陕西土官番人姓名马匹茶篦书目文册》及《河州志》等文献依然延续前朝,称为“撒剌”,乾隆时《清高宗实录》中则书为“萨拉”、“萨拉尔”、“撒拉尔”,而同一时代印行的《循化志》卷4中,却又称之为“撒剌族”、“撒拉回子”等,自此往后,清朝200多年官私文书中关于撒拉族的称谓都与“番”、“回”相连,这种称谓一直持续到中华民国时期,撒拉族在“撒拉回”的称呼中始终处于被遮蔽和依附的状态。这些民族称呼,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撒拉族领袖苏四十三领导的反清起义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根据撒拉族人民的自称和他族称谓习惯于都使用“撒拉”的实际情况,依据名从主人的原则,经过和本民族协商同意,正式定名为“撒拉族”,并且在1954年2月召开的循化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同时成立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据研究,“撒拉尔”源自于“撒鲁尔”,后者是突厥乌古斯可汗的第五子达合(意为山)汗的长子的名字,意为“到处挥动剑和锤矛者”。[①] 撒拉族生活在我国的青藏高原边缘,主要聚居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及其毗邻的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镇和甘肃省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的一些乡村。还有少数散居在青海省西宁市及其它州县,在甘肃省夏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县、乌鲁木齐市等地,也有少量分布。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撒拉族人口数为104503。撒拉族主要从事农业,园艺业也很发达。撒拉族使用撒拉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西匈奴语支。不少撒拉族人民会讲汉语和藏语。历史上撒拉族使用过自己的文字,[②] 目前一般使用汉文。

二、撒拉族清真饮食文化的内容及其特点

   十三世纪,撒拉人为了生存、为了升华和寻找乐土,牵着骆驼,驮着《古兰经》,脚踏文明古道,朝着太阳升起的地方,举族东迁,万里迢迢来到黄河岸边的积石山旁。撒拉族人将生命的种籽撒在青藏高原,以积石山为依托,在这块“左边是黄河,右边是崖”的地方世世代代劳动、生息、繁衍,创造了自己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自己的饮食文化。“每个民族的饮食形式和食品种类与它的经济文化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一个民族的整个经济文化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民族所生产的食品原料和用以生产这些食品原料的方法。”[③] 撒拉族的饮食品类明显受到其经济类型的影响,以自己生产的农作物为主,有面食、肉食和饮料等。主食为小麦面,辅以青稞面、荞麦面、豌豆面、洋芋及各种小吃和蔬菜,主食通常做成馒头、烙饼、馄锅馍、面条、面片、拉面、稀饭和搅团等。逢年过节和婚丧嫁娶时,则炸油香、馓子、鸡蛋糕,蒸包子,煮手抓羊肉,炒各种菜,做碗菜、火锅等。特别的,在撒拉族中有一种名吃,俗称“面片”。面片,撒拉语称“它的干阿西”,意为“揪的面”,另外还有“尕面片”、“指甲面片”等名称,用以形容面片的小、薄、精致。面片是日常面食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食物之一,其特点是滑溜、柔韧、肉嫩、汤鲜、味香。撒拉族的面片讲究小、薄,且自然弯曲。一般将白面粉加水揉好,然后搓成大拇指般粗细的条状,润以食油放在盘子里用盖子盖住,稍加发酵后就可在烧沸的水中揪入,善于揪面片的人,动作快,且不揪出锅外。等面片煮熟后,可直接往锅里倒进炒好的葱、肉丁、辣子等菜搅和而成,也可以将面片捞出来放在炒锅里再炒,然后再搅进炒好的菜。如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撒拉族四处闯荡,把清真饭馆开遍全国各地,撒拉族面片也随之走出循化,走向青海,走向全国了。

   撒拉族的饮食源于伊斯兰文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逐步演化成为了一种民族习惯。因此,之日常的饮食习惯中,撒拉族人还保持着本民族的传统,有诸多的禁忌。就饮食方面来说,撒拉族禁食猪肉和自死的动物肉,禁食驴、马、骡、狗、猫等动物肉,禁止饮血。宰杀动物时,必须要诵安拉之名宰杀,否则即使是牛羊等动物肉也不能食用。不能用猪同撒拉族开任何形式的玩笑,不能用他们的炊具来烧制猪肉及其他禁忌食品。请撒拉族吃饭,食品原料必须为清真原料,而且炊具也要清洗干净。撒拉族禁忌抽烟喝酒,不能向别人让烟让酒,别人也不能向他们让烟让酒,不能从事与烟酒有关的任何活动,如制造、买卖、运输等。到了他们家中别人不能抽烟喝酒,斋月里,别人不能面对封斋的人抽烟喝酒,在清真寺或当他们进行宗教活动时,别人更不能在他们面前吸烟喝酒。吃饭时忌在碗里留下剩饭,忌讳用口咬食馒头等,而要用手掰开来吃。盛饭时忌用左手盛,忌从左方盛饭,而要从右方盛。禁忌践踏、浪费食物,食物掉到地上,若没有弄脏,要捡起来吃掉。进食时,禁忌不念“台思米”(即“我以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经段而进食。禁忌挑剔食物,禁忌暴食,不能跨越食物、进食器具等等。[④]

在中国清真饮食文化中撒拉族饮食文化别具一格,是奇葩竞放、争辉斗艳的中国饮食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鲜花,具有如下特点:

突厥传统。撒拉族属突厥语民族,定居循后,进多少世纪的变迁、融合、发展,深受黄河文化的沐浴,在语言、民居、服饰、民俗、饮食等方面坚持有很多突厥传统,食俗中突厥风味尤为明显。

伊斯兰特色。撒拉族先民早在中亚时信仰伊斯兰教,深受伊斯兰文化的熏陶。长期以来,撒拉人严格遵从伊斯兰教对食物的来源等方面的规定,讲求清净无染,以“清真”调养自己。

高原风味。撒拉族主要聚居在黄河上游之滨的山谷地带,古称积石川,后称撒拉川,四面环山,平均气温较高,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产各种谷物、肉食、蔬菜和水果。只要合理调理,能满足人的机体所需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的需要。

三、国家关于清真饮食的相关规定

所谓“清真饮食”,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清真”是一种生活准则、是一种文明、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科学文明的完美而无所不包的生活制度,她绝不仅仅是不吃猪肉、狗肉和汉人饭……的问题。 撒拉族的清真饮食习俗主要来自于《三兰经》,如:“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古兰经》2章173节)。“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佳美的食物。”[⑤] 伊斯兰教允许吃一切佳美的食物。佳美的食,物很多,有动物类,植物类,矿物类等等。植物类食物除有毒的以外,一般都可以吃(酒例外),如各种粮食,果品,蔬菜等;动物类如牛,羊,驼,鸡,鸭,鱼,虾等;矿物类如盐等,都是可以吃的。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早在大革命时期,党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农民运动讲习所内,就专门设有回民饭桌;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经过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时,刘伯承同志按照彝族的风俗习惯,与彝族头人小叶丹共喝鸡血酒结盟,被传为佳话;当红军到达西北进入泾源回族聚居区时,党又发出通知,不准把用猪肉做的食品带入回民地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给回族指战员多的部队和各个回民支队专门请阿訇宰牲。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处处事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动,深得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拥护欢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但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做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且各级政府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民族节日供应和放假、食品加工与供应、伙食和副食补贴、丧葬、少数民族生产生少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等方面的规定,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了物质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⑥] 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进步的、健康的风俗习惯,可以发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落后的陈规陋习,是不利于民族的繁荣发展,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中中共中央统战部在1958年12月给中共中央一份请示报告中提出:“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作具体的分析,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应当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使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不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在群众要求改革时应当加以支持。至于那些对社会主义建设、对于这一类风俗习惯,好的一面要加以发展,坏的一面要逐步地适当地加以改革。”这个意见,今天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为切实保障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正在制定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从而把清真食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国质量报曾报道,国家民委将代国务院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列入了“十五”期间的立法规划,组织专家先后赴陕西、宁夏等9个具有代表性的省区进行调研,深入到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进行座谈和了解情况。国家民委早在从2002年起就开展了《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2005年8月,国家民委成立了《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⑦] 对于清真食品的管理国家投入了相当大的力度。

    由此想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有:(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列宁说过:“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和专区的自治权……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⑧] 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其中不乏包括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特别的规定:

   1.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在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以法的形式作了相关规定。这是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各民族和谐共处、努力构建统一中华民族的基础。

四、当前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清真食品市场也得到蓬勃发展,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贩置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于不顾,在生产、经营、销售清真食品活动中违反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事例屡有发生,成为伤害穆斯林群众和破坏民族团结的不安定因素,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不协调。究其原因主要有:

1. 某些非穆斯林商家设法挤进清真食品市场,却不遵守相关法规。 全国有2100多万穆斯林,市场广阔,于是一些非穆斯林企业或个人为了抢占这一大市场,纷纷加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列,有的打着“清真”招牌赚穆斯林的钱,却不尊重和遵守清真饮食的行业规矩,致使大批虚假伪造“清真”食品充斥市场,搞得人眼花缭乱,一头雾水。在印有“清真”二字的精美外包装,或在硕大经文“都阿”幌子的后面,经营的却是不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又因为没有权威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和相应的监管机制,穆斯林只能凭直觉判断,上当受骗的事例屡有发生,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2. 清真食品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规范。许多人误认为没有猪肉就是清真,因而把麦当劳、肯德鸡、市场、超市甚至非清真饭店里的牛羊鸡肉都当作清真食品出售或食用。有些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食堂更是在进货、厨房、餐具等方面得过且过,让穆斯林防不胜防,无所适从。此外,清真标识的监管无序,也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经文“都阿”牌随处可以买到,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盒、塑料袋到处泛滥,随意印制和买卖。致使清真食品市场秩序混乱,清真食品不清真的现象屡有发生。再之一些穆斯林本身宗教操守滞后,对清真食品的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只认招牌不究细情,个别者甚至胡吃海塞,自然也就给假冒清真食品者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机会。

3. 食品的复杂化、多样性和深加工在一定程度上给清真食品的把关带来困难。 过去食品比较单一,面米油肉一目了然,现在不同了,许多食品花样百出,做得精细复杂了,在生产流程中有些配料或添加剂可能不符合清真要求,而由于缺少相应的管理规章和统一的标准,很难把握。消费者通过配料表看到的配料成份又往往因为缺乏食品添加剂的专业知识而无从判定,这些都为穆斯林选择不含违禁成份的清真食品增添了难度。犹如雾里看花,只能靠自己的看守和谨慎了。

4. 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硬性规定和处罚力度。 呼吁有关部门和领导从“三个代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各个流程的监管力度,早日出台“清真食品法”,规范清真食品市场,重点扶持有良好信誉的民族企业和清真餐饮业,增设可靠的清真网点,提高清真的民族品牌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加大对假冒清真食品的打击力度,从而净化清真食品市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良好道德风尚,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新的内涵。[⑨]

五、余论

   综上所述,撒拉族饮食文化是中华大地上撒拉族传统文化与中原文化、周边兄弟民族文化,千百年来,相互影响、交融相汇的结晶。清真是一种文化,清真是一种文明,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只有我们珍惜自己的文化,重视自己的行为,走自强不息的民族发展之路,穆斯林民族才会成为中华民族百花园中一朵绚丽的奇葩,同其他兄弟民族一道共建伟大祖国美好的明天!通过以上论述,本人认为在宣传民族政策时,不仅在少数民族中间,还要在不同民族之间,大家互相学习对方的风俗习惯,我们是一个融合的大家庭,国家也有“民族融合政策”,[⑩] 我们所应该提倡的是各民族文化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民族政策。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利益。现实生活中应将国家的统一置于至上地位,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建立一种统一的国民文化,并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促进各个民族间的整合,重新塑造一个统一的国族,并以此来为国家的统一奠定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民族整合,旨在将国内民族整合为一个更大的人群共同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融洽、有序、稳定、协调、和谐的社会文明状态。团结友爱,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之一,它与诚信友爱、友善宽容一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团结互助,就是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成员紧密团结,爱好和平,互助合作,携手共进,以谋求民族国家内部繁荣稳定统一以及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和平相处。团结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源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高度理性社会,是多元一体的社会和谐体系。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经济多样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群体多样化、思想意识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此外,当前国际国内还存在着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社会势力与力量,这些构成了威胁和谐社会的潜在隐患。在这种复杂形势下,如何协调好多元力量、多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加强各民族、各地区、各阶层、各群体成员的紧密团结, 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和凝聚全党全民的发展智慧,构建多元一体的高度和谐体,就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和谐”最主要的是同心,只有万众同心才能达到高度和谐。同心是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的,全面小康是符合中华民族各阶级、阶层和群体共同利益的奋斗目标,因此它成为凝聚和整合全国各族人民的价值共识。所以,紧紧围绕全面小康目标,倡导团结美德,弘扬民族团结意识,才能营造同心协力、互助合作的社会氛围, 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合力。对于对方的文化,做到理解、包容、和睦相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1] 彰显之下,构建民族的融合、团结,从而促进国家的稳定则显得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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