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人群的增多,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游客在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事件也不时出现。做为一个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旅行应该注意什么呢?旅行社又应该怎样去化解风险呢?通过下面的新闻事件和说法,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
新闻回放
2008年12月18日,南京市民李小英与南京钟山A旅行社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约定,李小英和75岁的母亲王招娣共同参加由A旅行社提供的10晚11天新马泰旅游服务,由A旅行社提供往返飞机和当地旅行车辆接送等交通服务,另约定,由A旅行社替李小英和王招娣代办“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等三项保险。
合同签订之后,李小英缴纳了包括旅游团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140元。但是,当年12月21日出发时,却发生了一件意外。A旅行社通知李小英说,她和母亲将跟随B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踏上旅途,这叫拼团。
当年12月26日,李小英和王招娣在泰国游玩,当日深夜11点左右,当乘坐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的途中汽车侧翻,李小英母亲当场死亡。
去年1月6日,泰国方面赔付共计66万泰铢,合人民币三万两千余元。然而李小英一家人准备向出国前投保的C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旅行社竟没投保。
几经交涉无果后,去年年初,李小英姐弟将A旅行社告上法庭。B旅行社被原告列为了第三人。同时被列为第三人的还有为A旅行社承保旅客“人身意外险”的C保险公司,以及为该旅行社承保“旅行社意外险”的D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
两家旅行社被判赔40余万
南京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A旅行社没按合同约定为李小英和王招娣办理人身意外险,致使王招娣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家属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A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泰国方面的赔偿不影响李小英等在国内的索赔,因此,支持李小英要求A旅行社按照南京市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即30万元的标准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
这笔赔偿是因为A旅行社违约未投保造成的,与B旅行社无关,所以B旅行社不用承担责任,D保险公司未承保人身意外险,也不用担责。但是,B旅行社作为此次出境游的实际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财产、人身损害后果,所以,其应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十一万余元,和A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小英等人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请。最终,原告方一审获赔四十一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李自庆罗双江
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
是履行合同的最基本原则
这是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确定了合同履行的最基本的两个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游客家人无法索赔
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
在上面的案件中,李女士、王招娣一方同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双方就要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去全面、诚信地履行。A旅行社在收了王招娣一方的人身意外险保费后,却未给王招娣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致使游客在发生人身意外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责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
虽然旅行社辩解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没为死者办保险是保险公司规定造成的。但是,对于此项保险的规定,A旅行社事先应向合同相对方释明,并退还30元保费。因为这种告知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因A旅行社无法证明其已向当事人作出过解释,所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现在A旅行社既未能证明已告知合同相对方,亦未退还保费,合同相对方就有理由相信王招娣的人身意外保险也完成了投保。所以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由A旅行社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虽没合同
拼团旅行社同样担责
需要注意的是,李女士一方只是与A旅行社有合同关系,而与B旅行社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B旅行社对于王招娣人身意外保险的纠纷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因为B旅行社与A旅行社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这就可以认定,对于李女士一方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责任,已经由A旅行社转移到了B旅行社。所以在发生旅行责任后,A、B两个旅行社应当对王招娣受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焦文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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