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整合与民族平等:各执一端还是达成和解?
——再谈马戎与沙伯力的争论与启示
关于民族的“政治化”和“去政治化”的争论,本质上是关于公民身份同与异的争论。支持争论双方的理由来自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国家整合与民族平等。两种价值对现代国家建构均不可或缺,且有相互依存的一面。所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去政治化”,而在于哪些问题需要“政治化”,哪些问题需要“去政治化”——
何谓民族的“政治化”和“去政治化”
要讨论民族应不应该“去政治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族的“政治化”和“去政治化”。民族与政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在当前的这场争论中,民族与政治的关系有特定所指,而不是泛泛而谈。
首先,这里的民族指的是中华民族之下的56个民族,用马戎的话说就是56个“族群”,而不是指中华民族,他显然不认为中华民族应该“去政治化”。
其次,民族的“政治化”也不是说让各个民族都取得独立的政治地位,有许多民族问题的“政治化”与政治独立没有关系。
民族“去政治化”并不是要消灭民族认同,更不是要取消民族政策。马戎对民族“去政治化”的观点还容易被理解为,仅仅在用语上将“民族”改为“族群”概念,因为,他多次强调我们使用的“民族”概念具有民族国家的政治含义,因而需要改为“族群”,从而去掉这一政治含义。然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去政治化”就变成对语词的纠正而没有实质含义了。
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真正内涵。在这一争论中,民族与政治的联系实质在于民族身份与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关联。民族的“政治化”指的是,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中,将民族身份与公民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使公民的权利、义务因公民的民族身份而有所不同。而“去政治化”就是解除民族身份与各种公民权利、义务的关联,从而使公民的权利、义务只与“中国公民”这一普遍身份相关,所有公民不因为民族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公民身份,所以民族是否要“政治化”的问题实质,是需要何种公民身份的问题。“政治化”就是要根据民族身份不同来建立有差别的公民身份,而“去政治化”就是要忽视民族身份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戎认为当前的民族政策把民族“政治化”了,因为这些政策对民族进行了识别,并且根据民族身份的不同而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特殊权利和义务。而他追求的“去政治化”,就是要解除这些按照公民的民族身份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中国公民”的普遍身份来规定权利和义务。沙伯力则认为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与民族身份相关联是正当的,必须维持而不应当割断这种关联,并应该根据人们民族身份的不同而形成有差别的公民身份。因此,现行的有差别对待的民族政策是合理的,不仅如此,很多没有“政治化”的民族问题甚至还需要政治化。
“政治化”与“去政治化”背后的两种价值取向
在这一争论中,支持与反对民族“去政治化”双方诉诸于不同的理由,这些理由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倾向。马戎所诉诸的主要价值是民族国家的整合,而沙伯力则诉诸民族平等。
马戎的民族国家整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公民政治身份的整合,二是中华民族这一集体文化身份的整合。前者要求公民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共同体,认可其宪法及其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的组织方式,热爱并忠于国家,对国家有归属感,实际上这就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所谓的“宪法爱国主义”。后者则要求中国公民认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文化,包括共同的历史、山河、英雄人物、文学艺术等。马戎认为,民族国家的整合离不开任何一个方面。在实现这两种整合的过程中,政府只应该强化中华民族的政治和文化认同,而不应该强化族群认同,因为这会强化族群间的分化、区隔,甚至产生相互排斥和冲突,最终可能影响到民族国家的整合。他认为,现行的民族政策恰好强化了这种族群间的区别,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建构。因此,民族政策应当“去政治化”,采取共同的公民身份而不是有差别的公民身份。
当然,马戎只是说政府不应在法律和政策中强化族群认同,而决不是要政府主动弱化族群认同。根据他的观点,族群认同的变化应当是一个文化的自然发展过程,政府既不应该强化它,也不应该消灭它,应该让其“文化化”。
而对沙伯力而言,民族政策不能“去政治化”,有差别的公民身份是民族平等的要求。由于各个民族在语言、信仰、习俗、历史等方面存在差别,如果法律和政策不考虑民族差异而完全相同对待,那么这种相同对待往往反映的是强势民族的特殊观点,其结果对某些民族往往是不公平的,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因此,形式的平等可能会包含着实质的不平等。比如,如果要求所有国家考试都使用汉语试卷,这看起来对大家都一视同仁,但因为某些民族成员并不使用汉语言或汉语言不熟练,所以这些考生要么考试结果不理想,要么被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种“一视同仁”恰恰包含着该政策对汉族的偏向。鉴于此,国家考试中给予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民族语言参加考试的特殊权利,才能达到实质的平等。因此,为了民族平等,必须要根据民族身份来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必须要“政治化”。民族自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权利义务都是必须的,因为它们是民族平等的要求。
因为民族国家整合与民族平等两种价值对公民身份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共同的公民身份,后者要求有差别的公民身份,所以两者在民族政策的选择上就会产生要不要“去政治化”的分歧。
两种价值是不可调和的吗?
虽然民族国家整合与民族平等之间对于公民身份的要求存在分歧,但两者对于任何多民族社会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民族整合就没有统一的国家,没有民族平等的国家则是民族沙文主义的国家。而且,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民族国家整合需要民族平等,没有民族平等就不能实现整合,民族矛盾就不可避免,这已经被许多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同时,民族平等也需要民族国家整合,民族之间缺乏情感纽带将使相互平等对待变得困难,因为人们会缺乏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心理动机。比如,跨民族的再分配政策就会有较大的阻力;在政治商谈中,人们也难以相互平等地倾听对方的声音;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人们会倾向于相互排斥而不是平等包容。
如果民族国家整合和民族平等都不可或缺并且相互依赖,那么,我们便不能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要寻求两者的调和。表现在公民身份的建构上,就不能要么只要共同的公民身份,要么只要有差别的公民身份,而是寻求两者某种形式的共存。
马戎要求强化中华民族集体认同并且减少对族群认同的政治强化的观点是合理的,56个“民族”也可以用56个“族群”来表述从而减少语义上的政治强化,但民族问题彻底“去政治化”是不合理的。沙伯力主张有差异的公民身份也是合理的,但不能把所有民族问题都“政治化”,必须要考虑和保护共同的公民身份。如果这种调和是必须的,那么,最终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去政治化”或者要不要有差别的公民身份,而是要考虑哪些问题应该“政治化”,哪些不应该“政治化”,哪些公民身份应该是共同的,哪些应该是有差异的。
笔者认为,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应该采取这样的原则,即有差别的公民权利、义务只能基于民族平等的原因而存在,除此之外,所有公民的权利、义务都应该相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民身份应该相同,除非在某种具体情况下,相同的对待可能给某些民族成员带来了利益和负担的不公平,这时我们才应该考虑差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国家对民族认同的强化。
从这个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对各种民族政策进行判断。如果这些政策的确保护了民族平等,那么这种“政治化”是合理的;如果与民族平等无关,那么这些政策就应该考虑调整从而使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比如,某些再分配政策,它只与贫富差距有关,而与民族身份无关,接受再分配的民族中也有富人,给予再分配的民族中也有穷人,接受和给予再分配的群体界定,就应该以实现公平为准。否则,即使他们得到了实际的好处,不仅其他民族会感到不公平,而且接受再分配的民族也不会感到公平。此外,这种按照民族身份进行再分配的方案还可能会伤害接受民族的自尊,因为这种再分配可能被理解为施舍或不怀好意。此外,民族的差别对待在平等实现之后应当取消,否则就会对其他民族成员构成不平等。比如,在就业中实现机会平等之后,可以取消按照民族身份确定招聘比例的政策。否则,不仅会对其他民族成员构成不平等,而且也会强化民族差异和区隔。
总之,通过对这一争论及其蕴含的价值倾向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一方面,政府应该强化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并引导各民族通过对话形成共同文化认同,营造共同的公民身份;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的民族政策时,也应该出于民族平等的考虑而允许有差异的公民身份。只有使共同的公民身份和有差别的公民身份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才更有利于我们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