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是穆斯林信仰的标志 而穆斯林不能代表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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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是穆斯林信仰的标志 而穆斯林不能代表伊斯兰

来源: 时间:2011-01-10 点击: 我来说两句


   穆斯林怎样对待非穆斯林

    格尔达威:奉主的名义,赞美安拉,祝福主的使者。“伊斯兰对非穆斯林的立场”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必须由学者加以说明,消除疑惑,纠正认识,以免人们误解伊斯兰,以免有些穆斯林陷入伊斯兰所反对的错误之中,而自以为在行善。关于这一问题,我曾写过一本书,题为《伊斯兰社会中的非穆斯林》,在很多国家多次出版,也被翻译成了数种语言。

    首先必须强调注意的以下事实

    ●不能把某些目光短浅,素质低下的穆斯林的行为归之于伊斯兰。应该肯定的是:伊斯兰是穆斯林信仰的标志,而穆斯林不能代表伊斯兰。许多自以为是的穆斯林,以自己的行为破坏伊斯兰,比那些秘密或公开的伊斯兰敌对者的作用更坏。古人说:聪明的敌人甚于愚蠢的朋友。诗人说:凡是病都有药可治,只有愚蠢无可救药。

    ●那些对不同信仰者充满偏见,无辜伤害,甚至认为侵害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是合法的愚蠢者,也会伤害信仰同一宗教的兄弟。起初,他们会轻视、指责教胞的信仰和功修,最终可能武断教胞否认伊斯兰或叛教,并以杀害教胞来接近安拉。这就是极端的后果。在古代持有这种观点者有哈瓦利吉派,在当代我们也发现了同类。这种极端思想是内心的骄傲和致命的自负,把自己看作天使,把别人看作恶魔。自命清高是导致自我毁灭和毁灭他人的因素之一。

    ●少数信徒身上的这种极端行为是非宗教的,尽管他们也打着宗教的幌子。当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这种极端思想有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根源。因此,有些地区有这种现象,而另一些地区没有。因为复杂的社会背景种下了偏见的种子,并助长了它。以少数信徒的这些极端行为指责他所在宗教是不公正的。

    ●有些穆斯林的极端行为,也许来自对非穆斯林极端的回应。多数族群歧视少数族群,往往使少数族群产生恐惧情绪,将多数族群个别人的行为夸大为多数族群的阴谋。族群之间缺乏信任,导致谣言四起,草木皆兵,任何人都不敢直面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伊斯兰对非穆斯林的立场

    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说:“谁欺负了和平共处的异教徒,就是欺负了我。”

    伊斯兰对非穆斯林的原则

    众所周知,其它宗教信仰者主要有两类:

    ●佛教或人为宗教的信徒,如:多神教徒,拜火教徒,拜星教徒。

    ●天启宗教的信徒。从根源上说是天启宗教,有来自安拉的经典,如犹太教,基督教。他们是《古兰经》中所说的“有经人”———表示穆斯林同他们关系比较接近。

    伊斯兰对有经人有特殊的方式

    伊斯兰对待有经人有特殊的方式。认为他们的食物是佳美的,允许吃他们的食物。同时允许与他们通婚。安拉在《古兰经》中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5:5)

    ●婚姻是人类互相联系的主要纽带之一。安拉说:“他就是用精水创造人,使人成为血族和姻亲的。”(25:54)

    在伊斯兰看来,婚姻建立在安宁、喜爱、怜悯的基础上,是夫妻生活的支柱。“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穆斯林可以和有经人婚配,意味着穆斯林的祖先、兄妹、儿女可以是有经人,拥有伊斯兰所规定的近亲和远亲的权力。

    我们在其它任何宗教中都不会发现比伊斯兰教法更宽容,更崇高的了。

   正确区分对待穆斯林不同态度的人

   对待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的立场,要么是敌对者,要么是和平相处者。

    ●敌对者指与穆斯林战争关系者。对这种人,教法专门规定了同他们相处的准则。例如战争期间也有相关的道德规范:不得背弃盟约,不得毁尸,不得伐树,不得捣毁建筑,不得杀害老弱妇孺,等等。这在先知传记、圣战史和伊斯兰教法书籍中有大量记载。

    ●对同穆斯林和平相处或缔结盟约者,则应履行盟约,公平对待,友善相处并予以帮助。

    ●危险的做法是混淆两者的区别,认为他们都是异教徒,不相信穆罕默德的使命,也不相信最后的经典———《古兰经》。

    《古兰经》对这两类人的明确区分

    《古兰经》明确区分这两类人。有两节经文被认为是确定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的宪章:“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安拉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安拉确是喜爱公平者。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60:8-9)“宾热”指善待;“给斯托”

    指公正。本章的降示背景告诉我们,这两节经文是针对多神教徒降示的,显然有经人更应该得到善待和公正。

    缔约者又可分为两类:
    ●暂时缔约者。这种人的协约是有期限的。

    ●长期缔约者。这种人被称为“保护民”,即受到安拉和使者以及穆斯林大众保护的人。伊斯兰教法将其称之为“他们享有我们享有的权力,承担我们承担的义务”。除了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其他方面没有什么原则不同。

   “保护民”是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保护民”是指拥有伊斯兰国家的国籍。换言之,他们是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保护民”一词并非轻视和贬低,而意味者必须受到关怀和尊重,这是对安拉法律的信仰和服从。如果基督徒们对这一术语感到不快,可以改变或省略,安拉并没有把这个当作我们的功修。我们的哈里发欧麦尔曾省略了比这更重要的“人丁税”一词———尽管《古兰经》提到了这个词。这是应阿拉伯基督徒的要求,他们不愿接受这个词,要求使用施舍一词,尽管施舍是人丁税的数倍。欧麦尔同意他们的请求,认为这样作没什么大碍。他说:这些人真蠢,他们重名不重实。(参阅《天课论》2卷708页)这就是欧麦尔的原则,即重视宗旨和内容,而非形式和名称。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坚持使用“人丁税”一词,因为埃及等伊斯兰国家的基督徒不喜欢。那些与穆斯林混居、融为一体的非穆斯林,只要缴税或参与保卫国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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