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标准更加细化,监督机制日趋完善;执法行为公正文明,监督能力不断提高。”问及北京市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推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工作在2009年的表现,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王小珂赞赏有加:“检察机关进一步畅通了民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为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北京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8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全票通过,开创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督促检察机关某一项工作的先河。
作为北京市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有着11年“监督工龄”的王小珂时常上网关注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新闻动态。“2009年以来,借助《决议》的出台,各级检察院纷纷建章立制,做好与被监督者的联动工作,改善监督环境。”
正如王小珂所言,2009年开始,北京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围绕《决议》而“动”:2009年3月,宣武区检察院与区法制办签署《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09年4月,在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政法委支持下,石景山区检察院出台了诉讼监督工作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昌平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会签了有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文件,其中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在王小珂的印象中,以往实践中,检察机关注重提出监督意见,但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不力。在她看来,其中一个原因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应付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随着这些制度的出台落实,这一缺憾有了很大改善。”
记者了解到,自从有了备案制度,石景山区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件件有回音,一改往日反馈率不到50%的尴尬局面;昌平区检察院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现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监督,相比于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
检察机关要提高诉讼监督水平,不仅要改善监督环境,也要强化自身监督能力建设。王小珂告诉记者,在能力建设上,北京市检察机关同样下了番功夫——
2009年初,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五个细则”,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五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项诉讼监督的重点和方式。“细则可操作性强,有利于统一和规范各项监督工作。”
2009年开始,北京市检察机关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做到“面审”每名犯罪嫌疑人,杜绝“卷审”案件,旨在通过听取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减少冤假错案。“据我了解,侦监部门人少案多,做到‘面审’很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