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指出,确定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如果所确定基数过大,会带来了地区之间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也过大,从而导致地区之间公平选举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与修改选举法的初衷是相悖。
买世蕊认为,选举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公平的平等选举权,但这次选举法修正草案第16条第2款引用了“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这一概念,原选举法没有这一条规定。
据了解,确定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的方案有两个,一是每个行政区代表的基本名额数为20名,二是每个行政区代表基本名额数是15名,这一方案由于强调了“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而且所确定基数过大,反而带来了地区之间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也过大,从而导致地区之间公平选举权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与修改选举法的初衷是相悖的。
买世蕊建议,第一,取消“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的规定,修改选举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更好保护城乡人民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而现在的规定就冲淡了中央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平等的精神。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口计算确定代表分配名额,同时对少数民族、港澳同胞给予照顾。因此在代表名额分配即原选举法第3章,只对选举法原第16条作以下修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
第二,如果一定要设立“相同的地区名额数”,建议最多不应超过5名。因为数量越少,越能体现公民选举权利平等原则。同时,具体数额应当透明,在选举法中予以确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比较合适。
第三,如果一定要在选举中设立“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建议同时修改组织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也确定“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以解决目前有一些省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没有的现状。道理很简单,既然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要设立“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其常设机构也应该相应增设。
买世蕊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定是要由最优秀最高素质的人组成,来承担起使命和重托。目前,各个界别的人员素质还是有一些差异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差异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根据中国国情的现实情况,科学地、广泛地从各个界别中把最优秀、最具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组织到一起,来担负起管理国家的大事,使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其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人民中享有更高的声誉和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