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亮 摘自: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摘 要:本文概要简述了国际上有关国家的清真食品管理情况,并分析和提出了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国外 清真食品管理
清真饮食习惯是世界上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共同的生活习惯。目前世界上共有涉及337个民族的大约13亿人口信仰伊斯兰教,广泛分布于117个国家, 其中57个为穆斯林国家[1]。由于清真食品具有其他普通食品所不具有的宗教性、民族性等社会性内涵,决定了清真食品具有许多其他普通食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全球化进程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社会交往与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清真食品业已形成一个大约每年1500亿美元的国际贸易额,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竞相追逐、开拓的市场。由于清真食品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宗教律令、民族(家族)约法、行业规章、行政命令乃至国家法律等在内的各式各样的方法来予以规范。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清真食品管理情况
(一)中东阿拉伯国家
中东阿拉伯半岛,是伊斯兰教的发祥地。公元610年,麦加古莱什部落出生的穆罕默德宣布受到真主安拉的启示,真主选他为使者,奉命宣扬“认主独一”的伊斯兰教,从此拉开了伊斯兰教波澜壮阔的历史序幕。今天,阿拉伯半岛仍然是世界上穆斯林和穆斯林国家最为聚集的地区之一,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阿曼等一系列穆斯林国家群聚于此。在这些国家,伊斯兰教不仅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占据决定的统治地位,而且穆斯林也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这些国家国内基本上不存在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问题。但是,中东地区虽盛产石油而食品生产却为环境所限,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也需从国际市场进口相当数量的食品,因而这些国家对清真食品的管理的重点,在于在进口环节严格保证进口食品是清真食品。该地区有的国家还禁止穆斯林禁忌食品入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口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清真食品须得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的认可。其驻所在国大使馆必须鉴定所在国的出口认证书,但并不要求预先登记或者批准认证机构。
只要在运输和零售过程中明显标注并与其他产品隔离,猪、猪肉制品和含有猪肉的制品可以进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有动物和鸟类的进口都必须得到阿联酋官方的批准。所有清真认证机构都必须得到阿联酋政府的批准。出口到阿联酋的食品必须具备下列文件:所在国经核准的穆斯林中心颁发的所有肉制品(除了猪肉)和禽肉制品,以及含有上述成分的产品的清真屠宰证明。标准的商业文件,包括装载票据,以及各种政府和大使馆的证明文件。所有进口的牛肉和禽肉制品均要求出口国的卫生认证。
沙特阿拉伯。沙特认可加拿大的那些通过海湾合作组织成员国大使馆所认证的清真屠宰场的清真资格。所有产品,包括成品肉、包装等,必须有清真标志或标识。与动物相关的所有肉类产品都必须通过阿拉伯国家的认证。
科威特。科威特禁止所有包含酒精或猪肉成分的食品。所有产品都必须通过清真认证。任何广告或标注,即使含有酒的图片或在菜谱中暗示产品使用了酒精或猪肉都被严格禁止。
(二)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地处东南亚,全境有13667个大小岛屿,号称“千岛之国”。印尼总人口1.99亿,共有100多个民族,90%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是一个多民族的穆斯林国家。
印度尼西亚穆斯林大会(MUI)是印尼唯一有资格核准和监督清真食品的机构。印尼目前由印尼穆斯林大会专门负责与畜产品出口国的穆斯林组织确认畜产品是否“清真”,并由出口国穆斯林组织开具“清真”证明。印尼穆斯林大会(MUI)成立于1975年,隶属于印尼宗教事务部(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面积32.9万平方公里,人口2452.7万(2002年)。马来西亚也是一个多民族的穆斯林国家,其中马来人及其他原住民占66.1%,华人占25.3%,印度人占7.4%。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的国教,佛教、印度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也有广泛传播。
虽然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具有其他宗教所不具有的政治地位,穆斯林人口也占据人口多数,但是由于马来西亚的民族和宗教关系复杂,马来西亚政府专门成立了伊斯兰教发展部(JAKIM)掌管全国的宗教事务。该部颁布了《牲畜屠宰以及清真食品的准备和加工标准》,在马来西亚境内,该标准是通过认可的权威机构确定公司清真地位的基础性文件,所有加工清真食品的组织都必须遵循该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意图将产品出口给马来西亚的所有外国公司,与有关食物生产、卫生清洁要求的进口标准一同发生效力。该标准规定,对向马来西亚出口清真食品的外国公司的清真认证须由马来西亚的相关机构与得到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部正式认可的伊斯兰教组织共同进行。
(四)新加坡
新加坡位于东南亚,是马来半岛最南端的一个热带城市岛国。面积为682.7平方公里(新加坡年鉴2002),人口331.91万(2001年),其中华人占76.7%;马来人占13.9%;印度人占7.9%,其他种族1.5%。
在新加坡,负责穆斯林事务的组织是新加坡回教理事会(MUIS)。新加坡回教理事会也是新加坡唯一负责伊斯兰宗教事务法定的机构,隶属于新加坡社会发展及体育部(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Sports)。新加坡回教理事会对新加坡境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真食品认证并颁发清真认证证书。
(五)北美地区
据估计,北美地区共有800万穆斯林。具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有600万穆斯林,伊斯兰教是美国成长最快的宗教之一。据加拿大的官方统计, 1991年加拿大的穆斯林人口为253260人,占人口总数的0.90%。
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华盛顿州、新泽西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伊利诺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六个州制定、颁布了涉及清真食品的专门或补充法案,将清真食品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或商业贸易体系(如德克萨斯州)。
此外,美国和加拿大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美国伊斯兰食品与营养协会(IFACCA)成立于1982年,是美国最重要的清真认证组织之一,有200多家全国性的清真食品公司通过其认证,占据了北美地区清真食品市场的很大份额。加拿大国内穆斯林人口较少,清真食品认证更主要的是面向出口。加拿大的清真食品认证已经得到了许多穆斯林国家政府的认可。
二、对国际清真食品管理情况的分析
(一)民族与宗教因素毋庸置疑地成为影响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最核心要素。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清真食品管理情况的分析,大致可以依据民族和宗教因素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清真食品管理作如下区分:
1. 穆斯林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国家(一般所称的穆斯林国家,即穆斯林合作组织成员,穆斯林人口需占全国总人口的50%以上)的清真食品管理,主要立足于在满足国内清真食品需求的同时,严格保障所需进口食品的清真属性。采取的方式,主要由驻外机构审查或批准进口国的清真食品认证,禁止或限制非清真食品进口,如阿联酋;或者成立专门政府机构授权或委托进口国的穆斯林组织实施认证,如印度尼西亚。
2. 非穆斯林民族或族群占全国总人口较大比例的穆斯林国家由于国内也面临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混杂问题,因而在加强清真食品进口的管理之外,也由专门的宗教事务机构强化对国内清真食品的管理,如马来西亚。
3. 穆斯林占人口一定比例的世俗国家,有的由法定的宗教团体负责境内的清真食品的管理和认证工作,如新加坡;有的则通过认证机构对清真食品进行清真食品认证,并通过立法保障穆斯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美国。
4. 穆斯林占人口极少数的移民国家,如加拿大,国内清真食品消费和需求很少,清真食品的认证和管理主要在于满足清真食品进口国的要求。
(二)管理方式复杂多样。
1. 生产环节的管理。其中又主要包含两种方式:(1)政府主导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即在清真食品的生产阶段就由政府直接介入。由于文莱国土面积狭小,清真食品无法自给,因此需要从海外进口,文莱是典型的由政府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的国家,该国境内马来人占据人口多数,虔诚的信奉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教有关饮食的宗教律令在该国被严格践行。为绝对避免进口不清真的食品,文莱1987年从澳大利亚获得了一个养牛场,以确保该养牛场严格按照伊斯兰教律法屠宰。伊朗政府也设立了国家家畜后勤事务部(SLAL),努力满足本国内清真食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供给。
(2)清真食品生产准入管理。即由政府职能部门设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部制定了《牲畜屠宰以及清真食品的准备和处理标准》,规定在马来西亚境内该标准是确定公司清真地位的基础性文件,所有生产清真食品的公司都必须满足所列条件,通过权威部门的清真地位认证。印尼的清真认证主要针对出口商,凡向印尼出口清真食品的生产商必须通过印尼穆斯林大会(MUI)的清真认证以获得清真市场地位。
2. 销售经营环节的管理。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1)是对清真食品的国内供应商进行政府限制,只允许特定的供应商供应清真食品。如伊科威特只允许加入科威特工商协会的企业在国内销售清真食品。
(2)是对清真食品实施政府监测或行业监督。政府不设置清真食品的生产许可,也不参与进行清真食品认证,只是对清真食品产品质量和销售、消费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美国密西根州和伊利诺斯州就规定由州农业部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测。在美国和加拿大,清真食品标准和清真认证都是由专门的认证公司、认证协会制定和进行,清真食品生产商向进行清真认证的公司、协会申请,通过检查后获得清真认证书。加拿大通过清真认证组织进行认证实现对清真食品的市场化管理,但是加拿大所有食品生产都必须接受加拿大食品检察署(CFIA)的检查和检测。
3. 进出口贸易管理。为有效保证进口食品清真,绝大多数清真食品进口国都设置了一定的清真食品进口限制措施。主要有:(1)禁止或限制非清真食品进口。(2)只进口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清真食品。如印尼政府就制定了一项禁止进口欧洲牛肉的禁令,只允许从澳大利亚、新泽西、加拿大和美国进口清真食品。(3)清真食品认证限制,进口国要求出口商通过指定的清真食品认证。印尼要求出口商得到由印尼穆斯林大会(MUI)认可的伊斯兰教宗教组织颁发的清真认证。阿联酋的清真食品进口,其清真认证需要得到驻所在国大使馆的认可。伊朗则直接派检查员到出口国检查出口商,颁发清真认证书。(4)清真食品进口资格限制,清真食品进口只能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指定公司进行。伊朗的食品进口完全由政府机构——国家家畜后勤事务部(SLAL)和贸易合作部(GTC)进行,不允许私人机构进口食品。在科威特,只有科威特工商业协会的成员才有清真食品进口资格。(5)清真食品关税限制,提高食品进口关税,限制食品进口。如摩洛哥对肉类进口征收高达300%的关税。
三、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启示和建议 (一)依据本国的国情建构清真食品管理模式 通过对相关国家的考察和分析,依据本国国情选择管理模式,将清真食品管理纳入相应的业务范畴,设置相应的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等,是各国通行的方法。在穆斯林国家,倾向于将清真食品纳入宗教事务体系,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管理;而在非穆斯林国家,则是将清真食品管理回归世俗事务的范畴,从权益保护、食品卫生、经济贸易的角度实施管理。就管理方法的选择而言,穆斯林国家倾向于在清真食品的生产、处理阶段就先行介入,对清真食品生产、处理、销售和进口施行更严格的政府许可和认证制度,而非穆斯林国家则特别北美、西欧发达国家政府一般不涉及清真食品的认证事务,只是在清真食品的销售和消费阶段介入管理,重点在于防止因“清真不清”对穆斯林群体的欺诈和权益侵害。 对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和强化相应部门的清真食品管理职能。目前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多重管理现象,卫生、工商、伊协都承担了一定的清真食品管理职能。而由于我国清真食品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和特殊性,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就必须加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强化各部门的积极、有效配合。 (二)实现清真食品管理的市场化和全球化。 国际国内日益增长的清真食品需求,为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契机。实际上,清真食品管理之所以成为一个现实需求,与清真食品生产、供应的市场化密切相关。清真食品认证机构为清真食品生产商获得市场质量信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而认证机构为获得消费者、进口商的认可,也必须严格依照伊斯兰律法和穆斯林群体的饮食习俗来制定清真食品标准。
另外,虽然国际社会也有建立全球性清真食品标准的努力,但是由于各国出于不同的政治、族群关系、宗教和社会环境的考虑,对清真食品的界定、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动机都不尽相同,真正实现清真食品标准的全球性统一仍尚待时日,但是由于许多穆斯林国家无法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清真食品需求,清真食品贸易市场也日渐扩大,清真食品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事务。把清真食品的管理纳入全球化的体系,对于扩大我国的清真食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尤为重要。 2005年11月5日 【注释】 参考文献: [1]金宜久、吴云贵:伊斯兰与国际热点[M].东方出版社. 2001. 48. [2] Department of Islamic Development(Malaysia):General Guidelines On The Slaughters Of Animals And The Preparation And Handling of Halal Food[S]. [3]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汇编(上)[Z].2003. [4] 德克萨斯州议会:清真食品的标签、广告和销售法案(商业与贸易法典第470号修正案)[Z]. 杜宇译. [5] Majilis Ugama Islam Singapura(MUIS):Muslims In Singapore: A Shared Vision[M]. Times Edition PTE LTD. [6]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汇编(上)[Z].2003. [7] Majilis Ugama Islam Singapura(MUIS):Application For Halal Certification Majlis Ugama Islam Singapura—Eating Establishment Scheme[S]. [8] 方金英:美国穆斯林族群命运初探[J].现代国际关系.2004(9):62-63. [9] International Markets Bureau(Canadian):Halal Food Products Market Report[Z]. [10] International Markets Bureau(Canadian):Halal Food Products Market Report[Z]. [11] 李自然:浅谈清真食品的界定. 回族研究[J]. 2004(4):77-79. [12] 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Z],阿主任、杜宇译. 作者简介:熊芳亮,男,1980年生,湖南桑植人,社会学硕士,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现就职于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发表的主要论文有:《二维视野下的社会理论——哈贝马斯论现代性与宗教》(社会,2003年第4期)、《角色理论的新领域:网络角色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03年第12期)、《命定与突围——〈西游记〉所蕴藏的一个思想事件》(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5年第5期)、《从国际模式看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中国民族报,2005年6月17日第6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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