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完善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2002年4月,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起草《清真食品法》近10年过去了,这一《法》至今还没有出台的迹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们再次建议并期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出台、实施。 清真饮食是世界上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共同的信仰法规,目前世界上共有涉及337个民族的大约13亿人口信仰伊斯兰教。清真食品具有其他普通食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有两千多万各族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并以教法食用清真食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每年有相当多的穆斯林走出国门,同时,有大批国外穆斯林不断涌入中国。 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大量流动,对穆斯林清真食品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清真食品市场越来越大。清真食品及清真食品市场呼唤法制,迫切需要以权威的国家立法予以规制,通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管,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实现清真食品及其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社会交往与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清真食品业已形成一个大约每年1500亿美元的国际贸易额,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竞相追逐、开拓的市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监督机制已初步形成,民族法制建设成就斐然。截止2010年12月,我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本省区市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或政府规章。如《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银川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南京市等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维护广大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国务院《清真食品法》还迟迟没有出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而各省市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仅位阶低,而且权威性差。更为甚者,各省市区的地方性法规在清真食品概念界定上见仁见智,且内容不统一,可操作性差。有些地方性法规的条款严重滞后。由于上位法缺位,地方立法滞后,地方性法规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致使政府部门对清真食品的监管和执法乏力,清真食品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为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为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惜肆意妄为,采取制假、冒牌等手法,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打着“穆斯林”、“回民”、“清真”等招牌,从事以穆斯林禁食的猪肉等冒充清真牛羊肉的制作、销售活动,从而谋取暴利的犯罪案件多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广大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及其民族宗教感情,破坏了民族团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例如,在甘肃省张掖市发现的犯罪分子用猪肉冒充“清真羊肉卷”的重大刑事案件。近期在兰州市场发现的江苏省南京一家火腿肠生产企业在猪肉火腿肠上贴上新疆石河子清真食品厂家商标,以清真食品名义贩卖猪肉火腿肠的案件不断发生。由于一些地方对清真食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审查不严,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比例要求偏低,对清真食品从牛羊肉的屠宰、加工、制作到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规定不严等现象,清真食品市场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清真食品市场秩序,在国内引发了严重的民族宗教纠纷,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清真食品造假行为还直接影响该行业国际贸易中中国清真食品的信誉,容易引发国际贸易和宗教争端,其潜在的隐患,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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