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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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门槛”

来源: 时间:2011-03-24 点击: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市民族宗教局获悉,为了尊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人介绍,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专指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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