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饮食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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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饮食的来龙去脉

来源: 时间:2011-04-17 点击: 我来说两句

  清真饮食源于伊斯兰教,是穆斯林食用的符合伊斯兰教禁忌的食品。当今,全世界有穆斯林人口13亿以上,他们对食品的要求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古兰经》中关于食品的规定,提倡吃真主赐予的一切合法而佳美的食物,而禁忌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禁止饮酒。通常用阿拉伯语来表达是否清真,“哈俩里”(对应的英文为halal)意思是“合法的、使得的”,指穆斯林可以食用的。“哈拉姆”(对应的英文为haram),意思是“非法的,禁止的”。伊斯兰教在唐代传入中国后,“清真”一词逐渐成为中国内地伊斯兰教的专用词,人们把符合伊斯兰教规定、可供穆斯林食用的食品称为“清真食品”,把售卖清真食品的店面称为“清真餐馆”。通过长时间的历史发展,食用清真食品,成为中国回、维吾尔、东乡、哈萨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国家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回族是唐、宋、元等朝代从阿拉伯、波斯、中亚等地东来的穆斯林与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长期通婚而形成的,他们在血缘上和文化上都与汉族有密切的关系。他们一方面穿汉服、说汉话、取汉名,生产和生活方式吸收了许多汉族的内容。另一方面,仍然信仰伊斯兰教,婚丧嫁娶无不受伊斯兰教的规范。由于回族与汉族等民族相邻而居,因这种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差异难免产生一些摩擦。

  元代,朝廷安排的饭局,一些色目人(主要是东来的穆斯林)因其肉不符合伊斯兰教规而不食。元世祖忽必烈闻后勃然大怒,下令要求全国都必须按照蒙古人的剖膛法宰杀动物,而不许用穆斯林的断喉法。这种做法导致大批穆斯林商人远去。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士大夫对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看不惯,普通民众对回民不吃猪肉也不了解,他们按照自然神崇拜来猜测,代代长幼相传,以讹传讹,在历史上引起了一些仇杀械斗事件。清末至解放前,因侮辱穆斯林和伊斯兰教而引起的事件达30余起,较大的有:1931年《新亚细亚》杂志侮教案、1932年《南华文艺》侮教案、同年北新书局侮教案、1947年《北平新报》事件等等,都是因围绕不食猪肉的问题进行歪曲讥讽,引起回族聚众游行请愿。这与不同民族对彼此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有关,也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和民族歧视观念造成的恶果。

  其实,《古兰经》规定穆斯林不食猪肉,与自然神崇拜毫无关系。在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穆斯林的先民历来禁食猪肉。这一风俗随着以《古兰经》文的形式发布而成为教规定制,为世界各地穆斯林普遍遵守。

  中国共产党早在长征途中就非常注意尊重和保护回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宣布了三大禁律:“禁止入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解放后,在宪法、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规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和航空器供应清真餐问题。目前,我国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国务院也已经启动全国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这都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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