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众 天课“宰卡特”(Zakat)是伊斯兰教的一项重要宗教功修“尔巴代提”(Ibadat)和社会制度,是伊斯兰教立足社会现实调和贫富悬殊、缩小社会差距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伊斯兰教敬主爱人宗旨的体现。因此,天课成为伊斯兰教赖以建立的五大要素之一。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伊斯兰被建立在五大基础之上:作证除真主外再无应受崇拜的主宰,作证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谨守拜功、缴纳天课、朝觐天房、封伊历九月的斋。”真主说:“你们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2:23)《古兰经》中同时提及礼拜与天课的经文计有八十二处之多,可看出真主把天课与崇拜真主等量齐观,由此也可见天课的重要性之一斑。现就天课的部分律例及天课的哲理与裨益试作浅释如下:
一、规定天课的时间与天课的律例
通常认为天课被正式规定为一项主命宗教功修是在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从麦加迁徙到麦地那的第二年,即伊历二年十月。是继规定了开斋捐“索德盖·斐图尔”(Sadaqa al-Fitr)之后而规定的。事实上,天课被规定为主命是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在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迁徙到麦地那之前在麦加降示的《古兰经》节文中就已有天课的内容。因此,正确说法是天课是通过三个阶段而规定为主命的。第一个阶段,穆圣(愿主福安之)迁徙到麦地那之前的麦加时期,这一时期降示的《古兰经》笼统的规定了天课和施舍,但没有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也没有详细说明应纳天课的财产种类和天课的数额,仅仅是命令应当施舍、供给穷人食物、善待穷人。如在麦加下降的这几节经文:“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伤哉以物配主者!他们不纳天课,不信后世。”(41:6—7);“他们说:‘我们没有礼拜,也没有济贫。’”(74:43—44)第二个阶段,伊历二年十月,在麦地那时期详细规定了应纳天课的财产的种类、财产纳天课的起征额、天课的数额。第三个阶段,伊历九年光复麦加之后穆圣(愿主福安之)开始任命专门的天课征集人员赴各地征收天课。其中代表性的事件是穆圣(愿主福安之)派穆阿兹·本·哲百里赴也门任行政长官,临行前穆圣(愿主福安之)嘱咐他说:“你号召他们作证除真主外再无应受崇拜的主宰;作证我是真主的使者,如果他们接受了这个作证词。你就告诉他们真主为他们规定了每昼夜礼五番拜功,如果他们接受了礼拜。你再告诉他们真主在他们的财产中规定缴纳天课,天课是取之于他们中的富人,用之于他们中的穷人。”
至于天课的律例,则依据《古兰经》、圣训和学者们的一致公议为主命“法雷祖”(Faridah)。《古兰经》的依据如:“你们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2:23);“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天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圣训的依据除了前文提到的“伊斯兰被建立在五大基础之上……”和穆圣(愿主福安之)嘱咐赴也门的穆阿兹·本·哲百里的圣训外,如当穆圣(愿主福安之)被问及“什么是伊斯兰时,”穆圣(愿主福安之)说:“伊斯兰就是你崇拜真主,不要举伴真主;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封伊历九月的斋。”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学者们对于天课的主命性质没有人提出异议,因此,天课是主命的律例也是学者们的公议一致认可的。并且全体圣门弟子一致公议允许与抗缴天课者作战。穆圣(愿主福安之)归真后,有些部落开始拒绝缴纳天课,哈里发艾布·白克尔说:“以真主起誓!我一定要讨伐那些把拜功和天课分开的人,因为天课是财产的义务。以真主起誓!假如他们拒绝向我缴纳他们曾经缴纳给真主的使者一个山羊羔,我一定会为此和他们作战。”在场的欧麦尔说:“以真主起誓!对于向抗缴天课者宣战,真主确已开阔了艾布·白克尔的心胸,我知道他坚持的就是真理。”
二、天课的定义与天课的要素
天课是阿拉伯语“宰卡特”(Zakat)一词的意译。其字面意义是“增加、增多”——“宰亚德”和“发展”——“奈目”之意。阿拉伯人说:“庄稼增产”这句话中的“增产”一词就用“宰卡特”这个词来表达。具有哲理意义的是,表面上看缴纳天课后,财产会减少,但天课一词的阿语字面意义确是“增加”。伊斯兰学者们对此的解释是,作为一个穆斯林,遵守真主命令完纳天课后,表面看财产减少,但须知天地的宝藏归真主掌握,一切财富都来自于真主,如果真主意欲就会通过其它途径对缴纳天课者进行补偿,使其财产增多。这就是虔诚的穆斯林经常说的:“遵主命纳天课,财产是明着去,暗地里回来。”诚如真主所言:“谁敬畏真主,他将为谁开辟一条出路,而且从他料想不到的地方供给他。”(65:2—3)另外,天课“宰卡特”一词的动词形式也表示“清洁”——“塔哈来”之意。《古兰经》:“凡清洁自己性灵者,必定成功。”(91:9)即从一切污秽、举伴真主、作恶上涤净自身。上述经文中的“清洁”一词使用的就是“宰卡特”一词的动词形式“赞卡”。再如:“涤净自身的人确已成功。”(87:14)此节经中的“涤净”是动词“太赞卡”还有:“所以你们不要自称清白。”(53:31)这节经文中的“清白”一词也是用的动词复数形式“太赞库”。天课的阿语“宰卡特”一词在《古兰经》表示“清洁”之意最直接的经文是:“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天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
天课的法学术语定义,哈奈斐学派界定为:“立法者(真主)规定拥有达到特定数额财产(达到起征额)的人,拿出特定数额(应纳的课额)的财产,给予特定的人(应受天课者),让其掌握并自由支配,这样做是为了取悦于真主。”罕百里学派的界定是:“特定的财产在特定的时间对于特定的人群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特定的人群”是指《古兰经》9章60节所提到的有资格接受天课的八种人。通过两大法学学派对天课的界定,我们可以把天课的定义通俗的理解为,当某个穆斯林所拥有的财产数额达到了立法者所规定的缴纳天课的起征点,并且经过了法定的期限后,他必须把这些财产中的天课按照法定的课额给予《古兰经》9章60节所提到的有资格接受天课的八种人,或给予其中的一种或数种人。这样做是为了服从真主的命令,体现对真主的信仰与崇拜,也是财产应尽的义务。
天课的要素,即缴纳天课有效的要素。可概括为:是从财产中拿出应纳的天课数额,无条件的交到应受天课者的手中,或者交到应受天课者的代理人(指伊玛目、征收天课的人员、伊斯兰慈善机构)手中,托其转交给应受天课者的手中。同时,出天课时心中必须举意这是天课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天课款必须交到应受天课者的手中,使天课成为应受天课者的财产,让其自由支配。亦即天课的财产权从出天课者的手中转移到了接受天课者的手中。转换财产的过程中出天课者和应受天课者的代理人(指伊玛目、征收天课的人员、伊斯兰慈善机构)无权改变作为天课的财产的种类。意思是如果应纳的财产为现金货币,出天课者和应受天课者的代理人无权用此现金购买成食物、衣物或其它生活物资。必须把现金货币交到应受天课者的手中,让其自由支配。否则,天课的要素就不具备,天课无效,其行为成了一般的济贫、施舍。天课是主命,而济贫则属于自愿的副功。即使他在用天课的现金购买成生活物资时举意是天课也罢,天课也无效。这是伊斯兰天课制度不同于一般的慈善制度的显著特点之一。
三、出天课者和财产纳天课有效的条件
学者们一致公议主张出天课者的条件是:穆斯林(非穆斯林无纳天课的义务);自由的成年人;理智健全者(精神病患者无纳天课的义务)。财产纳天课的条件是:拥有的财产达到了法定的天课起征点,并且此财产拥有的期限达到了伊历的一整年。
四、应纳天课财产的种类及其起征额与应征额
众法学家主张当五类财产具备了上述条件时,必须纳天课。1.金银或作为货币的现金;2.矿藏及地下埋藏物;3.商品货物;4.粮食;5.放牧的驼、牛、羊。除此之外,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主张,马应纳天课。他的两个弟子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则与众法学家一样主张马不纳天课。下面就对这五类财产应纳天课的依据及起征额与应征额分述如下:
(一)金银及作为货币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的天课
1.金银及作为货币的现金的天课:
其应纳天课的依据是《古兰经》:“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43)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拥有金银者,如果他没有缴纳他应缴纳的天课,后世就会用他的金银给他打制一种刑具,当刑具在烈火中烧热后,用来烙他的肋部、额头和脊背。当刑具冷却后再重新燃烧加热。(反复烙他)后世的一天相当于今世的五万年。”
金银及作为货币现金天课的起征额。黄金的起征额是二十枚金币,应纳天课的数额是四十分之一,(即2.5%)二十枚金币应纳半枚金币作为天课。依据是圣训:“金币不到二十枚,不纳天课。如果达到了二十枚,并且经过了一年时间(按伊历算),就应当半枚金币的天课。”穆圣(愿主福安之)时代的二十枚金币约等于今天的85克黄金。
银子的起征额为二百枚银币,应纳天课的数额是四十分之一,(即2.5%)其依据是,艾布·白克尔命艾奈斯征收天课时,在写给他的信中有:“银币达到二百枚时,应纳四十分之一的天课。如果只有一百九十枚银币,则不纳天课,除非是本人自愿施舍。”二百枚银币约等于今天的595克白银。
2.金银首饰及其它金银制品或用具的天课:
哈奈斐学派主张:金银首饰、金银原料、金银用具以及金银的其它制品都必须纳天课,课额是四十分之一(即2.5%)。因为金银属于可增值的财产,金银制成首饰后,其可增值的属性并未改变。当代罕百里学派也主张金银首饰应纳天课。并引证圣训作为依据:“一个女人带着女儿来见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她女儿手上带着两只金手镯。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缴纳了这两只手镯的天课了吗?’她说:‘没有。’使者说:‘你愿意在后世真主把它变成火手镯吗?’她就摘下了女儿的手镯交给了使者。”
众法学家主张:女子自己佩戴使用的金银首饰不纳天课,其依据是圣训:“首饰没有天课。”持此主张的有圣门弟子伊本·欧麦尔、圣妻阿伊莎、圣妻艾斯玛、法学家伊玛目·马立克、沙斐仪等。他们认为首饰是一种使用的物品,属于不能增值的财产,就像家中用以役用的驼、牛一样不需要纳天课。因为伊斯兰规定纳天课的财产其属性之一是能够增值获益,首饰不具备增值获益这一属性,无需纳天课。同时众法学家主张:对于超出女子自用范围的金银首饰、用来储藏或收藏的金银首饰或金银制成的用具,如金杯、银碗等以及法律禁止男子佩戴的黄金首饰,如果男子佩戴了,那么,都必须缴纳天课。
(二)矿藏及地下埋藏财物的天课:
哈奈斐学派把金属矿藏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固体的、能够用火融化的矿物。如金银、铜、铁、铅以及汞等。这类矿物应纳五分之一的天课,并且无论多寡,无起征额,一律缴纳五分之一的天课。哈奈斐学派把金属矿物当做战利品(fay’)对待,他们认为矿藏在伊斯兰复兴之前是蕴藏在非穆斯林的土地之下,当穆斯林开采出后就应当按照战利品对待。《古兰经》对于战利品应纳的天课规定:“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哈奈斐学派还强调这五分之一的天课必须交给这节经文中所提到的这些应受天课的对象。其中归真主和使者的份额,在先知归真后应归伊斯兰国家的金库。第二类,是不能够用火融化的固体矿物。如石膏、石灰石、硫酸锌、砒霜以及各种玉石和盐等。这类矿物不纳天课。第三类,液体的矿物。如石油、沥青等。哈奈斐学派主张这类矿物也不纳天课。
至于地下埋藏的财物的天课,哈奈斐学派主张,只要是在无主的土地下找到的所有有价值的财物,都需要缴纳五分之一的天课。因为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地下埋藏物应缴纳五分之一天课。”
罕百里学派主张:地下开采出的矿藏无论是固体还是液体,金银、铜、铁、石油、玉石等等一切矿物只要其价值达到了85克黄金或595克白银的价值,一律必须缴纳四十分之一(2.5%)的天课。其依据是《古兰经》:“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2:267)“从地下出产的物品”就包括地下开采出的矿藏。并且他们认为矿藏纳天课的课额应与金银纳天课的额度相同,即四十分之一(2.5%)。
至于地下埋藏财物的天课,罕百里学派的主张与哈奈斐学派的主张一样,认为应纳五分之一的天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也这样主张。依据就是上文所引圣训:“地下埋藏物应缴纳五分之一天课。”
(三)商品货物的天课:
商品货物是指除金银或现金之外的用以经营获利的商品、房地产、日用品、建筑材料、经营的服装、布料等所有的用来贸易的物品。
商品货物应纳天课的依据是《古兰经》:“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2:267)“所获得的美品”包括通过经营贸易而获得的收益。穆圣(愿主福安之)说:“用来经营的衣物当纳天课。”另据赛莱姆·本·准度布传述:“真主的使者命令我们缴纳我们准备用作经营的物品的天课。”
哈奈斐学派为应纳天课的商品货物规定了四个条件,当商品货物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后,必须纳天课。1.当商品货物的价值达到了天课的起征额时,这个起征额可以通过估价计算并按照金银或货币的价值来执行纳天课。即当商品的价值达到了85克黄金或595克白银的价值时,应纳天课。2.当商品货物经营或持有满一年,即从开始经营之日起达到一年后,纳天课,不满一年不纳天课。3.购进商品货物的动机是用来经营,并且已经开始了经营的贸易行为。如果购进商品货物的动机是用来经营,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开始经营活动,那么不以商品货物论,不纳商品货物应纳的天课。4.商品货物必须与经营者的动机一致。即经营者购进的货物目的就是经销获利,并非购进时的目的是自己使用,而当看到有利可赚是就出售,这样也不以商品货物论。
罕百里学派为应纳天课的商品货物规定了两个条件,1.商品货物的获得必须是以价值交换的方式(以钱易物)得到的。既商品是用现金货币购进,或者是以付租金的方式得到的。如果商品的获得不是以价值交换的方式得到的,不算做商品。如受赠的遗产、受赠的礼物或受施的物品等,不能以商品货物对待。2.在购进商品货物时就举意是用于经营获利。当这两个条件具备时,罕百里学派主张应纳天课。
商品货物应纳天课的课额是四十分之一(2.5%)。当拥有的商品货物的价值达到了天课的起征额并且满一年,应对商品货物进行估价或计算其价值后纳天课。
哈奈斐学派主张,商品货物只要在一年之中的年初和年末达到了天课的起征额,就应当按全年都达到了起征额算,必须纳天课。一年中间的任何时候商品货物价值的减少不影响纳天课。
罕百里学派主张,一年之中,如果商品货物的价值在某个时期减少了,其价值达不到纳天课的起征额,但之后某个时间又增多了,达到了纳天课的起征额,那么,应从达到起征额之日算起直至期满一年后,开始纳天课。
(四)粮食及果类的天课:
粮食是指作为主食的谷物食粮,果实是指能够晒干易于储存的果实。粮食及果类应纳天课的依据是《古兰经》:“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6:141)伊本·安巴斯认为:“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的意思就是:“当纳主命所规定的天课”。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2:267)穆圣(愿主福安之)说:“雨水、泉水灌溉或临近水源被自然湿润的田地,(其收获物)应纳十分之一的天课;人力浇灌的田地,(其收获物)应纳二十分之一的天课。”
穆圣(愿主福安之)时代对大麦、小麦、枣、葡萄这四种农产品征收天课,由此可以看出征收天课的农产品是粮食中主食和能够晒干易于储藏的果类。至于非主食的粮食,如油料作物和不易存放的水果、蔬菜则不征收天课。在中国,北方人的主食和主要农作物是小麦和玉米,南方人主食和主要农作物是大米,那么,应纳天课的应主要是这三类粮食。如果某地盛产葡萄,也应纳天课。
哈奈斐学派为应纳天课的农产品规定了三个条件,当粮食或果实达到了这三个条件时,当纳天课。
1.粮食或果实是产自什一税(ushr)的土地,而非产自土地税(Kharaj)的土地。哈奈斐学派认为一块土地只能缴纳一种课税,什一税的土地与地产税的土地的不同在于,首先前者是主命的天课,属宗教功修,而后者是强制性的。其次,前者可以用收成来计算,如果没有收成则不纳天课;而后者只以土地收税,不论有无收获物。再其次,什一税的接受者是应受天课的八种人;而土地税是用于公益事业。
2.粮食果实必须是在收获之后才纳天课,如果因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绝产,那么,不必纳天课。
3.应纳天课的农产品是地里所出产的,是农民播种后希望得到的收获物,如果地里产出了一些柴草或其它的一些植物,那么,这些副产品都不纳天课。
值得注意的是,艾布·哈尼法没有为粮食和果实规定天课的起征额,他认为需纳天课的农产品无论多寡都按十分之一或者是二十分之一出天课,而艾布·哈尼法的两个弟子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本·哈桑以及众法学家包括马立克、沙斐仪、艾哈迈德主张:应纳天课的粮食或者果实只有达到五个“渥斯格”才应该纳天课。五个“渥斯格”是农产品征收天课的起征额,少于此起征额的农产品不必纳天课。一个“渥斯格”等于六十“先知用的沙阿”,一个“先知用的沙阿”约等于现在的三公斤。五个“渥斯格”的重量约等于现在的九百公斤。即少于九百公斤的粮食或果实不征收天课。其依据是圣训:“粮食不足五个‘渥斯格’不纳天课。”
参考文献:
1 《古兰经》。
2 《布哈里圣训实录》。
3 《穆斯林圣训实录》。
4 《艾布·达吾德圣训集》。
5 《托白拉尼圣训集》。
6 《哈肯目圣训集》。
7 《达尔·古图尼圣训集》。
8 【叙利亚】沃海布·祖哈里:《伊斯兰法学及其依据》,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04年。
9 【古阿拉伯】伊本·古达迈:《法学大诠》,贝鲁特,国际思想出版社,2004年。
10 【沙特】阿卜杜拉·本·阿卜杜·拉哈曼·班萨目《阐释律例》,麦加,艾斯拉书局,2003年。
11 《伟嘎耶教法经解·天课章》。
12 《阐释律例》。
13 【沙特】阿卜杜·阿齐兹·迈布鲁凯·艾哈迈德等《简明伊斯兰法学》,利雅得,智慧出版社,2005年。
(五)家畜驼、牛、羊的天课:
应纳天课的家畜驼、牛、羊是指非役用的、非圈养的、在天然牧场或非人工种植的草地所放牧的驼、牛、羊。用以耕地或骑乘的驼、牛,或者在家中圈养的驼、牛、羊都不纳天课。
驼、牛、羊应纳天课的法律依据是正确的圣训和学者们一致的公议。《布哈里圣训实录》收录了传自艾奈斯的圣训,艾奈斯传述,当艾布·白克尔命他去巴林征收天课时,给他写道:“骆驼二十四峰或不足二十四峰时,每五峰驼应纳一只满一岁的绵羊……”同时,在这段圣训中也提到了羊应纳天课的详细情况。
驼、牛、羊各自应纳天课的起征额和天课的数额。
驼的起征额是五峰,不足五峰不纳天课。五峰驼放牧经过一年后,纳一只满一岁的绵羊作为天课,或者纳一只满两岁的山羊作为天课。十峰驼纳两只满一岁的绵羊。十五峰驼纳三只满一岁的绵羊。二十峰驼纳四只满一岁的绵羊。当达到二十五峰至三十五峰时,应纳一峰满一岁的母驼,或者纳一峰满两岁的公驼。三十六峰至四十五峰驼,应纳一峰满两岁的母驼。四十六峰至六十峰驼,应纳一峰满三岁的母驼。六十一峰至七十五峰驼,应纳一峰满四岁的母驼。七十六峰至九十峰,应纳两峰满两岁的母驼。九十一峰至一百二十峰,应纳两峰满三岁的母驼。当超过一百二十峰时,每四十峰纳一峰满两岁的母驼,每五十峰纳一峰满三岁的母驼。
牛的起征额是三十头,不足三十头不纳天课。当达到三十头牛并经过一整年的放牧后,三十头牛至三十九头纳一头满一岁的公牛或者是母牛,四十头至五十九头,纳一头满两岁的母牛。当达到六十头牛一直到六十九头,纳两头满一岁的公牛。达到七十头至七十九头时,纳一头满两岁的母牛和一头满一岁的公牛。达到八十头至八十九头时,纳两头满两岁的母牛。达到九十头至九十九头时,纳三头满一岁的公牛。达到一百头到一百零九头时,纳一头满两岁的母牛和两头满一岁的公牛。达到一百一十头至一百一十九头时,纳两头满两岁的母牛和一头满一岁的公牛。达到一百二十头时,纳三头满两岁的母牛或四头满一岁的公牛。一百二十头之外,每三十头牛纳一头满一岁的公牛或母牛,每四十头牛纳一头满两岁的母牛。
羊的起征额是四十只,不足四十只不纳天课。达到四十只至一百二十只时,纳一只羊。一百二十一只至二百只时,每一百只纳一只羊。
以上所述的是五类应纳天课的基本的财产,除此之外,对于当代的房地产和合伙的股份公司中股份财产的天课简述如下:
五、房产的天课
房产分为三类:家庭生活所需的住房;用以经营(出售)的房屋;用以出租收取租金的房屋。对于这三类房产应该纳天课与否,世界伊斯兰联盟教法委员会于伊历1409年7月13日至伊历1409年7月20日(公历1989年2月19日至2月26日)在麦加召开的第十一次大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研讨,最后经与会的大多数学者同意,做出了如下决议:
第一、用来满足家庭居住的房屋,属于生活必须的财产(生活必须物),不征收天课。房屋自身的价值不纳天课;出租其中的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也不纳天课。
第二、用以出售的房屋,属于商品,必须征收天课。当房屋持有满一整年后,当对其进行估价,按照所估价格缴纳天课。
第三、用以出租收取房租的房屋,也必须纳天课。但只缴纳获取的租金的天课,房屋自身的价值则不必纳天课。
第四、用以出售的房屋,应纳天课的课额是房屋自身价值的百分之二点五(2.5%)。用以出租收取房租的房屋,应纳天课的课额是所获得的该房屋的租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5%)。即上述两类房产应纳天课的课额与金银货币应纳天课的课额相同。
六、合伙的股份公司中股份财产的天课
合伙的股份公司是指两人以上出资经营的企业或商业贸易的经济实体。公司中的股东按照其出资的多少,占有公司中的不同份额的股份。股东的收益或亏损也是按照他在公司中的股份份额来分配。因此,天课也应按照其持有的股份资产缴纳。世界伊斯兰联盟法学委员会于伊历1408年6月18日至23日(公历1988年2月6日至11日)在沙特吉达召开的第四次大会上对于股份公司的天课问题进行了研讨,最后对此做出了第28号决议:
第一、股份的持有人必须要缴纳天课。公司董事会可以代表股东一起缴纳天课——如果公司基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让董事会代表股东缴纳天课;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要代表全体股东缴纳天课,或者公司董事会获得了股东的授权,代其缴纳天课。
第二、公司董事会受托缴纳股东们的天课,应按照一个自然人缴纳天课的方式缴纳,意即:所有股东的份额被看作是一个整体来对待,按照财产的种类纳其应纳的天课,起征额也按照一个整体来计算,应征收的天课课额也同样按照这一整体计算。股份当中不应纳天课的股份略掉不计。如:公司的基本库存股份;慈善性质的股份;非穆斯林股东的股份等(这些股份不纳天课)。
随时了解最新穆斯林资讯、畅享正宗清真美食
独具当地特色的分站,更权威更贴近生活
C.DUO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