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要求厂家对问题食品须三天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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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要求厂家对问题食品须三天内召回

来源: 时间:2011-05-24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国家质检总局昨日起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其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售食品。法律界人士指出,针对召回后需要销毁的食品,相关部门应加大销毁过程监管力度,以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

进一步明确不安全食品类别

在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什么样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相比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新的类别。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售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召回将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生产过被召回的食品,企业也有可能为此背上“污点”。《征求意见稿》提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称,食品召回期限界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进行食品召回,每隔两日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其中强调,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避免召回食品回流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外界关注的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如何处罚,以及产品如何处理,《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明确要求,其中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被召回的食品,《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事实上,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在2009年重现,险些被做成冰糕流入市场的事件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不安全食品销毁过程的监管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认为,为避免原本被召回并应进行销毁的食品重现,多部门应对整个召回和销毁的过程加强监管,召回和销毁行动具有统一性,让不安全食品不再“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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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通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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