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真产业企业(品牌)“星月计划”运作方案(草案)
中国清真产业品牌国际促进会 中国清真网
二0一0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四章认定立项
第五章跟踪管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八章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九章奖励
第十章附则
中国清真产业企业(品牌)“星月计划”运作方案
第一条中国清真产业“星月计划”,以下简称星月计划或星月计划项目。星月计划是经国家民委、中国贸促会批准,在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中国贸促会宣传中心领导下,由中国清真网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清真产业成果商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星月计划是振兴中国清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星月计划分为星月、星光、星火和星星四级计划,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星月计划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星月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中国清真网。中国清真网办公室(以下简称星月办)是负责星月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星月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穆斯林国家援助和有关金融机关的贷款。同时设立星月大爱基金,鼓励国内外穆斯林产业企业自愿捐助或社会捐赠。
第四条 凡申报星月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7、项目产品且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五条 星月计划项目的类别为:
本着对国内清真产业企业(品牌)按照“发现一批、培养一批、辅导一批、成功一批、进而扶持参与国际竞争”的梯队帮扶发展思路和“整体规划,从小着手,抓大扶优,分步实施”的培优扶优指导原则,从全国30多万家中小清真企业(品牌)中层层筛选,逐级把关,切实把国内清真产业企业(品牌)做强做大做持久。星月计划四级标准类别为:
计划类别分配指标及发展基数申报标准
星月全国每年重点帮扶20-30各清真产业企业(品牌)初步符合“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条件的清真产业企业(品牌)
星火每省(自治区)5-10个清真产业企业(品牌)初步符合“三板”上市条件的清真产业企业(品牌)
星光每个地市3-5个清真产业企业(品牌)各地市知名的清真产业企业(品牌)
星星每个县(市)2-3个清真产业企业(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强市场,有一定带动能力,前景较好的清真产业企业(品牌)
第六条星月计划项目的申报程为:
1、星月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星月办”办理;
2、凡申请列入星月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星月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或星月办。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3、通过星月办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盖章备案;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项目报送星月办。
第七条中国清真网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中介机构和厂矿企业联合国内清真产业企业或国内清真产业园区申报星月计划项目。
第八条 星月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组织进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应聘请各界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按星月办制定的《星月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四)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按星月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中国清真网申请认定:
1、《星月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2、《XXXX年星月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一式四份;
3、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附件四表二)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
5、《XXXX年申报星月计划项目清单》(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立项
第十一条中国清真网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星月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8月,中国清真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前两年星月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通过星月办申报的项目,不占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星月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星月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星月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及星月办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星月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中国清真网综合平衡,并经国家民委领导批准后,由中国清真网下达星月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为鼓励各地申报星月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中国清真网对星月计划的宏观指导,中国清真网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可以超基数下达星月项目;对于不符合星月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星月项目。
第十六条中国清真网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运行机制先进、能促进或带动一个产业发展,并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典型项目,将在立项、资金、信息、市场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星月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星月计划项目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汇报,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星月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星月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计划统计报表》(附件五)报星月办。星月办将组织有关人员星月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星月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在接到中国清真网和有关银行下达的当年星月项目计划和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落实工作。贷款利率按照银行规定计算和收取。
第二十一条星月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星月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项目咨询费、设计费、材料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中国清真网对于支持重点星月计划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星月计划项目。中国清真网、各地方民族宗教委员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须将当年的星月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1月份报中国清真网。
第二十四条凡列入星月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星月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六),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民族宗教委员会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中国清真网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中国清真网。
第二十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星月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中国清真产业星月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凡被认定并列入中国清真产业企业(品牌)星月计划的清真企业(品牌),或项目产业园区,可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1.可优先享有各相关专家顾问团队对企业(品牌)或项目、产业园区“一对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帮扶计划,从项目规划、资金申报、策划运作,推荐上市等全程辅导。
2.可优先享有申报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进出口企业(基地)资质,对口的国家民族产业重点扶持等资质条件。
3.可优先享有参加国内外各类商务展览、商务考察与项目合作、经贸洽谈等活动,如中国清真产业商品国际博览会等。
4.可优先享有进入在中国清真产业网上商城和中国清真网等平台发布,谋求更大的发展商机和空间。
5.可优先享有在项目推荐、项目融资、人才培养、职称评定、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在线商学院和出口商务考察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施星月计划项目和从事星月计划咨询和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单位、个人,中国清真网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在中国清真网奖励办法下发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清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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