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今后,宁夏将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必须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距离,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标志,并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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