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亚与人性
——译者序
沙立亚是阿拉伯语,表示“法律”“通向水源之路”。其阿拉伯语原型动词有“制定”、“奠定”之意。即真主为人类铺设的通向幸福与成功的道路,它囊括了真主对人类在有关信仰、道德、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精神指导和法律规范,真主以启示的形式,降示给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即《古兰经》和圣训。换言之,《古兰经》和圣训是启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总汇,沙立亚的全部内容源自于这两部经典。沙立亚是真主赐予的根本大法,内容永无谬误、亘古不变,适用于一切时空,穆斯林个人与社会只有对其加以理解和遵守的义务,却无质疑抗拒的权力。 伊斯兰的沙里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人与真主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二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对前者,沙立亚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基础是五项基本功课: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和朝觐。后者包括政治制度、婚姻法、民商法、刑法等,其中有些内容沙里亚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有些只提出了指导原则。因此,经训中的沙立亚内容,除继承法之外,大部分条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原则性与概括性,是伊斯兰教教法的法律框架。由于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丰富多彩,社会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从经训中找不到具体规定和答案,伊斯兰的菲格赫便依据沙立亚原则和精神做出具体、精致、详细的诠释。 “菲格赫”系阿拉伯语一词音译,原意是“通晓”、“理解”,作为伊斯兰法律术语,专指由精通经训和法律知识的教法学家们依据经训明文和精神,本着沙立亚的基本原则,运用个人理智,对穆斯林个人、国家和社会诸方面法律新问题做出的裁定和解释。 沙立亚来自于仁慈的真主,是专门为人类制定的,最符合人性特征和需求。对于人性的特征,古今中外的分析和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而其焦点是人性是善是恶的争论。人生而为人,却最难洞察自身。故伊斯兰的先知穆罕默德说:“认己明时,认主明”。
法律和道德律令必须被信仰,才有神圣性,进而才有执行效力。对于伊斯兰,信仰、法律和伦理道德是紧密联系,融为一体的。伊斯兰中的合法事项与非法事项既是法律也是道德要求。既是伦理人性论预设中人性所必需的道德标准,也是认识人性论预设中人性所必需的权威型法。 这本《伊斯兰教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是伊斯兰著名教法学家优素福•格尔达威的早期作品,受爱资哈尔大学伊斯兰教文化部的委托于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撰写。在该书中,作者分个人生活、婚姻与家庭生活、公共生活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伊斯兰教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作者在序言中说,该书面对两种人:一是被西方文化俘虏的人,他们对西方文化倾慕有余,对出身于斯的伊斯兰教却认识不足,因而造成骨子里有一种文化上的自卑感;另一类是教条主义者,他们在判断事物时因袭守旧、盲目服从,从来不问证据。所以,充足的经典证据兼有理性的分析和科学的论证是该书的主要特点。
该书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由德高望重的马恩信阿訇译为汉语。当时,我们国家经过“十年浩劫”的创伤,宗教政策刚刚恢复,汉语伊斯兰书籍奇缺。马恩信阿訇翻译此著,不仅反映出他为教门的一片赤诚之心,也表现了他独到敏锐的目光。尤其当时既缺参考资料,又无同道支持协助,翻译工作遇到的苦难可想而知,但老阿訇在繁忙的教务工作之余,凭着顽强的毅力,迅速推出这部译著,其精神令晚辈汗颜,更让晚辈钦佩。该书一经译出,立即成为中国穆斯林们争相阅读的伊斯兰佳作。根据学院的安排,2008年始我给一年级的学生讲授教法基础时,最初就使用马老的汉译本。由于授课过程中对译文有一些自己的理解,受马老精神的激励,着手试译,利用课余、假日断断续续用了三年时间方才译完。本来只是作为授课参考资料,但学院领导和同仁多次建议,便斗胆印出来,权作学习马老译文的体会。 在翻译过程中,根据汉语读者的习惯,我对个别地方 做了删节,对一些词语做了解释,并增补了相关资料。凡属译者增补的,皆用北魏楷书,敬请读者区别。 作为教材使用时,译者建议无需逐行逐页地讲授,而应依轻重缓急的优先选择原则有所舍弃和侧重。对于每篇重要内容,译者附加了习题。
由于才疏学浅,译文难免失误,敬请马恩信老师和诸位行家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于纳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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