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民委对全国人大代表苏广林关于清真食品立法的建议作出答复
近日,本网从兰州市伊协获悉,6月30日,国家民委发出民委函[2011]89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苏广林代表关于清真食品立法的第6580号建议作出答复。
根据答复内容已知,由国家民委牵头起草的《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目前正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在该草案中,对立法原则、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清真食品标志的颁发与使用、假冒清真、非法使用清真标志,以及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程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国家民委将继续推动尽快出台。
为支持和推动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特别是推动清真食品出口贸易,今年国家民委还将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伊斯兰教协会和宁夏、新疆等部门、地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清真食品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
针对苏广林代表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如尽快制定《牛、羊、猪肉类别的检测国家标准》、在刑法中增加专门条款处罚清真食品严重欺诈行为等,国家民委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促使各方进一步完善相关检验检测制定,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具体答复如下:
苏广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清真食品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健全我国清真食品管理体系,确保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能够吃到放心的清真食品,一直是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民委牵头起草的《清真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目前正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在该草案中,对立法原则、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清真食品标志的颁发与使用、假冒清真、非法使用清真标志,以及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程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我委将继续推动尽快出台。
为支持和推动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特别是推动清真食品出口贸易,今年我委还将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伊斯兰教协会和宁夏、新疆等部门、地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清真食品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
关于您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如尽快制定《牛、 羊、猪肉类别的检测国家标准》、在刑法中增加专门条款处罚清真食品严重欺诈行为等,我委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促使各方进一步完善相关检验检测制定,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