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 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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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 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时间:2011-11-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5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

《汉书•贾谊传》:“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维护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本在于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并取决于新时期党建工作、和谐社会构建,以及惠及人民的安居乐业等。在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民群众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0,保有宗教观念或是受宗教影响的群众更是数以亿计。宗教事务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的一项重要的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等诸多公共关系和利益,也关系着党在宗教领域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不断巩固扩大,关系着新时期党建及基层组织建设,关系着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及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对于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回顾起来,新中国建国及巩固、发展的历程,也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不断加强和创新的历程。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与国家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对维护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建国初期,随着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社会主义改造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变革,逐步废除了一些宗教或宗教教派沿袭千百年的政教合一、以教代政、自立刑法、私设法庭和监牢等封建压迫剥削制度,逐步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对一些宗教的控制,逐步完成了宗教同政治、文化教育(学校)、医疗卫生(医院)等领域及职能的分离;全面废除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宗教寺观的土地、森林封建所有制,各宗教寺观教堂原占有土地逐渐被转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宗教财产的属性和内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并逐渐被政策、法律给予确认,如天主教、基督教教会的教堂及所属房产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寺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所属房产为当地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等等。同时,废除了管家、等级、世袭、隶属等封建管理制度,逐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基本制度性框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长期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建立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体系,构建了源自政策法律法规及宗教界自我(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制度。同时,基本形成了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行政管理、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法人负责,以及爱国宗教团体指导、各界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新格局。

这些历史性变迁,一方面客观反映了宗教因社会环境变变迁而变迁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了而因党的执政和政府行政管理而加速宗教变迁的特点,并显现了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特殊重要性。党在全国取得执政地位之初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各个历史时期,遵循规律,顺应各宗教变革和发展的要求,以政策引导、推动和政府管理,同宗教界的自我改革、自我管理相结合,在宗教领域,特别是宗教事务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其它公共关系问题上,就事关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等重大问题,渐进而不断地加以变革和创新,并引领了中国宗教发展变迁的进程和方向。它深刻触及并极大改变了中国的宗教土地、财产、事务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教育、礼仪等制度,以及宗教教义阐释规范、事务活动规范、教职人员价值取向、发展方向等等。同时,迅速在宗教领域实现、维护和促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增进了各宗教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成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自觉意识和政治行为准则,党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得以建立,党在宗教领域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也因此不断得到了巩固和扩大;迅速增进了各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内聚力得到空前增强,尤其是建国初期边疆一线数以百万计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外向”心理和宗教事务的“外倾”问题逐步得到了根本改变,维护和促进了边疆巩固,“爱国爱教”逐步成为中国宗教的普遍共识和鲜明旗帜;迅速增进了各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认同,极大促进了各宗教的与时俱进,并确定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发展方向。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特别中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激发出的宗教变革的自觉性、主动性与能动性之强烈,是中国,乃至世界史上十分鲜见的。由此,中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的宗教事业真正成为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外,仍然具有较强的普世性,并在当今世界宗教中保有顽强的生命力。

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当前世界格局、国内外环境发生巨变,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面临诸多严峻挑战的复杂形势下,以上世纪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为鉴,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要着眼于党和国家全局、着眼于维护和促进宗教领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着眼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及其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深刻认识宗教及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国几十年的宗教事务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在深刻总结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当前国内外宗教状况的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与时俱进地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领域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不断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及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二、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领域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党的十七大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写入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工作指南,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其目的是为了使全党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宗教问题及宗教工作的认识,共同致力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团结和动员广大各民族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更大贡献。同时,也凸显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宗教工作在新时期党建工作中的位置。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对于新时期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领域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十分特殊和重要的意义。

1、牢固树立新时期党建意识,进一步密切党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

牢固树立新时期党建意识,以党建工作统领宗教事务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关键在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宗教的背后是数以亿计的广大各民族群众,因此我们不能见“教”不见“人”;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宗教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党的思想战线工作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的统战、群众、思想战线工作在宗教工作领域的客观反映和必然要求;政府宗教工作,集中体现了党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全部意志及施政方式,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是党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领域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努力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反映和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密切党与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全体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意志和主要精力集中于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来,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意识,以党建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统筹、推进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努力形成党建、宗教工作相互联系、相互推动和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2009年8月,在中共云南省委召开的“全省边境地区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许多州(市)、县(市、区)交流了将宗教工作做为边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聚居区党建工作的“抓手”、“助推器”,将基层宗教工作与基层组织工作相互联系、相互推动和相互促进的工作经验。如深入开展党建知识“进”寺庙(教堂)、宗教知识“进”党校活动,加强和改善基层组织和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界的服务,增进基层组织与宗教活动场所、基层党员干部与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间的感情联系和互动性交流,形成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理解、支持在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聚居村社党员发展、社会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等基层党建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基层组织、党员干部了解、熟悉宗教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支持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从而团结、凝聚人心,各项工作得到扎实推进,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和顺、社会稳定,并进一步改善了党群、政群关系,密切了党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些经验给予我们很多启示。这其中,首要的是理念的转变,从传统的重“管”、重“整治”,到寓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从一味地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管理“对象”、政府宗教工作“大包大揽”和管理服务中习惯性的行政“命令”,到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并形成合力,见“教”又见“人”,让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协商者、合作者和共同参与者,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标尺,思为宗教界所思、利为宗教界所谋、权为宗教界所用,讲协商、重和解、行合作,我们的宗教工作就能获得力量之源、胜利之本;从“畏难”、“不情愿”于宗教事务管理,到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深入到宗教“里面”和宗教“后面”的信教群众中去抓基层、抓基础,并更好地贴近、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比在外面“观”宗教、“管”宗教要实在得多;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并习惯性地“应急“、“灭火”,到重源头治理,以人为本,重视运用经济、文化、道德、科技、行政及司法等手段的综合治理,便能及时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等等。同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将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真正视为党的群众基础、力量基础和执政基础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宗教界及其宗教界人士当作各项建设事业的协商者、合作者和共同参与者,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各项建设事业成果的分享者、维护者,并以此进一步团结群众、凝聚群众,我们的各项事业就能得到推进并取得成效,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也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2、积极探索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模式,促进基层组织建设。

将宗教事务管理,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模式,是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夯实宗教工作基础,将宗教事务管理实在基层、落在实处的一项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的组织,集中代表了广大各民族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意志和力量,发挥着巩固政权及巩固、扩大党的执政地位、执政基础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根本任务在于巩固和扩大党与社会各界,包括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型民族关系,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于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谋求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是创新和加宗教事务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加强和改善基层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和管理,在团结各族信教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确保宗教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促进宗教和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

“天地交,而后能成化育之功;上下交,而后能成和同之治”。国家的长治久安,离不开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钢铁般的团结;创新和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及宗教界的合作和积极参与;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模式,离不开基层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积极参与及大力支持。上世纪90年代始,在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的分类指导下,准确把握清真寺民主管理问题是伊斯兰教事务管理的核心问题这一特性,创新性地指导和推动云南省一些地方对伊斯兰教清真寺实行“三结合”民主管理制度,即将清真寺所在村社(社区)基层组织的回族党员负责人,以个人身份同当地伊斯兰教界人士、有较高威望的回族穆斯林群众代表一起“三结合”进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中,由此充分体现了基层组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了基层回族党员所保有的与民族、宗教天然联系的积极作用,加强和改善了基层组织对清真寺“寺管会”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和改善了对清真寺“寺管会”、伊斯兰教界人士、穆斯林群众,以及伊斯兰教事务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改变了基层组织与清真寺“寺管会”在回族穆斯林聚居村(社)公共事务服务与管理等方面客观存在的“两张皮”状况,进一步密切了基层组织与清真寺“管委会”的关系,密切了基层组织及党员与回族穆斯林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更为和顺,成为持续性维护和促进当地宗教关系和谐、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8年西藏拉萨市发生了涉及全国许多藏区的“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而云南“风景独好”。云南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是使云南藏区至今持续保持发展稳定的诸多重要因素之一。云南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局,作为创新性的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模式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藏区推广;其“便民亲情式服务”经验在全国推广。这一模式,一方面将传统的藏传佛教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及其民主管理职能,与基层组织、政府宗教工作等部门职能进行有机结合,原传统的藏传佛教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作为主体,在其中参与了对寺院的共同领导和管理,通过管理局这一平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比较直接和便捷地获得了基层组织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较大提升了基层组织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对寺院的领导、管理和服务,确保了寺院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教的藏传佛教界人士手中,并使藏传佛教事务活动更为正常有序。同时,管理局的“便民亲情式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进一步密切了党群、政群关系,密切了基层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与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了云南藏区宗教关系的和谐。

需要指出的是,各宗教的活动场所管理有不同的传统和方式,不能强求一律,但应当注意其共性所在。总体上属于社会公共管理范畴这一基本属性,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也要因循一定规律、社会发展变化及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加以创新,以此聚合现行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规章等制度安排,以及传统管理经验、其它社会管理经验、各方面的优秀管理人才等要素,为我所用、利我管理、便于服务、增进有序、促进和谐。将加强宗教界自身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与加强和改善基层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是政教不分、政教合一,也不是无端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更不是削弱宗教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而是基层组织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延伸,也是基层组织为人民服务、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为宗教工作和宗教事业服务的方式、途径的创新,利国、利民、利宗教。这些创新性的探索和实践,符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然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序管理、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规范化,从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稳定。

三、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努力构建和谐宗教关系。

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阐述了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即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随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之一,宗教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有利于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取决于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和谐的政教关系是宗教关系和谐的基础,而没有宗教关系的和谐便没有政教关系的和谐,也不可能有广大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安居乐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推进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

1、在政治、社会、文化层面上不断加强和改善工作。

努力构建和谐宗教关系,需要在三个层面上改善和加强我们的工作:一是政治层面上,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是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党和政府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对正常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确保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其对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增强其积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社会层面上,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教和谐提供政策性、制度性安排,共同营造宗教和谐的良好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也为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并更好地服务社会、建设社会探索和寻求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宗教界和宗教团体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及服务社会、建设社会的途径,并积极动员广大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各项事业,为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三是文化层面上,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着力解决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认同感,以及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方向问题。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将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宗教团体作用,进一步研究包括教义、教理在内的宗教文化和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间的关系,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和爱国宗教团体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理念,发掘和宏扬优良的和谐理念、文化传统、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为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源源不断地提供思想和理论源泉,并对宗教教规教义做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积极发挥宗教的调适心理、陶冶情操等方面的功能,在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等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2、努力营造宗教关系和谐的良好局面。

一是使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充分弘扬,各宗教教规戒律的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各宗教内部诸要素关系充分协调,不同宗教之间彼此尊重、相互包容,实现多元并存、和合共生的和谐局面。

二是推动各宗教与时俱进,使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建设社会成为各宗教的自觉和自律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不断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

三是积极推动各宗教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以此凝聚人心、形成合力,进一步广泛动员广大各民族信教群众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等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四是积极帮助各宗教不断推进“佛学”、“道学”、“经学”、“神学”等思想建设,使民族和谐、阶层和谐、群际和谐、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等和谐理念真正成为各宗教共同的具“普世”意义的理念和价值观,把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作为每一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奉公守法、崇尚公德、追求正义、诚实守信、平等友爱、与人为善、温良恭俭、宽厚礼让、环境友好、以和为贵、以和为善、以和为美等等,共同营造宗教关系和谐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五是积极引导广大各民族信教群众践行宗教正信、坚持“中正之道”,自觉维护团结稳定;充分依靠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化解涉及民族和宗教的一些矛盾和冲突,自觉抵御境外渗透,以及自觉防范和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对国家、民族和宗教的危害,维护和促进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提供根本的组织保证。

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组织保证。要求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宣传、民族、文化、教育及宗教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工作做好。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能够正确妥善处理宗教问题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还提出了衡量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成效的标准:即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地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鉴于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除不断增强政治能力、执行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危机应对能力、发展能力素质外,还应当对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深入研究宗教工作对全局工作的关系,研究宗教工作与党的统战、群众、宣传、意识形态工作,以及政府民族、文化等工作的关联,高度重视做好宗教工作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人为本贴近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融宗教工作和民生工作于一炉,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真正成为发展成果的分享者、维护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区)及其以下各级党委宗教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进一步拓展宗教界、非政府组织、居民社区组织等公共社会参与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建设的视野,形成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宗教事务管理新格局,有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稳定和和谐宗教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关心和支持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尤其要高度重视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宗教工作部门“弱化”问题,加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这一行政执法主体建设;要注意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宗教人士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确保爱国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的手中。

当前,一些党政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对宗教认识上还存在着片面性。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为“避嫌”而不愿与宗教界联系、不深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或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缺乏政治意识,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视而不见、丧失警惕。再者,“只看宗教不看人”,片面理解“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而漠视宗教界及信教群众在生产生活、宗教团体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忽视其一些合理诉求、忽视其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帮助解决等等。因此,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关键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与时俱进,努力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处理宗教问题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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