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桃源回族乡龙头山清真寺教长马黎明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表彰为“2006年—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模范”。据悉,这次表彰中,全国共有73名同志受到表彰,云南省仅有鲁甸县龙头山清真寺马黎明阿訇和大姚县司法局高丛云两名同志获此殊荣。
近年来,鲁甸县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在普法教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把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作为连接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把全县86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律讲堂”,把全县三种主体少数民族(回族、彝族和苗族)和三大主体宗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的节日作为“法律课堂”,把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法律教师”,对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为我县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1年1月,鲁甸县民宗局还被昭通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06年—2010年昭通市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