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的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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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的经济思想

来源:伊斯兰讯息 时间:2014-03-05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社会的最具权威的百科全书,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经济主张和观点。这些主张和观点,不仅在当时阿拉伯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今天仍对人们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首先,《古兰经》认为,“……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古兰经63:7马坚版)
      按照伊斯兰教的解释,人都是空着两手来到世上,还要空着两手回到后世。社会上拥有财产的人,只不过是被真主指派的暂时代理人而已。因此,《古兰经》提醒人们,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来自真主的;拥有财产的人要把他积累的相当部分财产用在真主的正道上;财富只是人生的点缀并不是人生的目的,只有后世的报酬,才是更美好的、更值得追求的:
      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古兰经18:46马坚版)
      你说:“今世的享受,是些微的;后世的报酬,对于敬畏者,是更好的。你们不受丝毫的亏枉。”(古兰经4:77马坚版)
      但是,《古兰经》又与一般的禁欲主义的宗教不同,它既重来世,也重今世,谋的是两世的幸福吉庆。因而,它允许并且保护人们享有私有财产!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4:29马坚版)
      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古兰经4:5马坚版)
      这样,它实际上肯定了人们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了维护这种所有权,《古兰经》还规定了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真主确是见证万物的。(古兰经4:33马坚版)
     《古兰经》还从当时社会的情况出发,详细规定了遗产的继承办法: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那末,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的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容的。(古兰经4:11-12马坚版)
      这恐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遗产继承法了。在当时轻视妇女的情况下,《古兰经》仍然肯定了妇女和儿童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难能可贵的。
     《古兰经》肯定了人们所应该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指出财富是人们今世生活的必要条件和真主的考验,同时允许人们适度地消费它、享用它: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古兰经5:5马坚版)
      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古兰经5:87马坚版)
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古兰经25:67马坚版)
      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古兰经17:27马坚版)
      同时,《古兰经》鼓励人们用合法的、正当的手段,去营谋财富、获得财富:没有残疾而安坐家中的信士,与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的信士,彼此是不相等的。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真主应许这两等人要受最优厚的报酬,除安坐者所受的报酬外,真主加赐奋斗的人一种重大的报酬。(古兰经4:95马坚版)
      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古兰经53:39马坚版)
      因而,《古兰经》反对依靠剥削而生活,主张通过各种谋生手段,如经商、放牧、种植,甚至通过分配战利品来获得生活资源或财富。根据阿拉伯民族传统的经济特点,《古兰经》特地讲了发展商业贸易的问题,鲜明地指出: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马坚版)
      为了保证这种商品经济的正常而有秩序、合乎规律地发展,《古兰经》还指出了商业贸易的准则,首先是公平贸易,秤平斗足: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古兰经6:152马坚版)
      并对那种称量不公、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斥责: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绝不然,恶人们的记录,将在一本恶行簿中。(古兰经83:1-7马坚版)
      其次是允许借贷,但告诫人们要订有契约,并在订契约时应有证人在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或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2:282马坚版)
      这种详细的规定,对于促进正当的借贷和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保证。
      再就是为了使买卖、借贷双方的利益不至于因一方失败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提出了抵押的方法: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末,可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末,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你们不要隐晦见证,谁隐晦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2:283马坚版)
      在世界各大宗教的经典中,唯有《古兰经》对经济问题做了如此充分而详尽的论述,这鲜明地反映了伊斯兰教重视经济、积极入世的态度。
     《古兰经》在提倡正当贸易、发展商品经济、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获得财富的同时,对那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规律、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指责。
    1、 反对高利贷
     《古兰经》坚决禁止高利贷、重利盘剥,以免不劳而获、脱离生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古兰经3:130马坚版)
      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赊欠的重利,(古兰经2:278马坚版)并以犀利的笔调,对那些以高利贷而盘剥的人进行了辛辣地讽刺。
      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以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古兰经2:275马坚版)
      既对高利贷者的丑态进行了形象地描绘,又划清了正当的买卖和高利贷的界限。
    2、 反对贿赂贪污
     《古兰经》对行贿、受贿和贪污腐败十分憎恶,特别是对那些地位尊贵者更是提出了严厉的警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古兰经2:188马坚版)
      甚至提出:任何先知,都不至于侵蚀公物。谁侵蚀公物,在复活日,谁要把他所侵蚀的公物拿出来。然后,人人都得享受自己行为的完全的报酬,他们不受亏枉。(古兰经3:161马坚版)
      因而,穆罕默德先知生活十分简朴。
    3、 反对通过欺诈、偷骗等手段获得别人的财富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古兰经2:188马坚版)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罚。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5:38-39马坚版)
     《古兰经》特别注意保护弱小者的经济利益,强调不得侵吞孤儿的财产: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古兰经4:2马坚版)
      侵蚀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古兰经4:10马坚版)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古兰经》能提出这一点,已充分说明了伊斯兰教的人道主义精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古兰经》为了抑富平贵、防止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并且为了保证社会公益事业、接济贫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呢,规定了施舍、赋税和天课的制度。
     《古兰经》指出,在富人和有产者的财富中,有贫民应享受的权利。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古兰经70:24-25马坚版)
      因而,《古兰经》强调:
    1、 有产者要拿出一定的财富施散给贫民,这不仅有利于穷人,亦有利于自己:引导他们,不是你的责任,但真主引导他所意欲的人。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古兰经2:272马坚版)
      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2:271马坚版)
    2、 规定了有产者须交纳的赋税: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们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不要择取那除非闭着眼睛,连你们自己也不愿收受的劣质物品,用以施舍。你们当知道真主是自足的,是可颂的。(古兰经2:267马坚版)
      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两军交锋而真伪判分之日,我所启示我的仆人的迹象。真主对于万事确是万能的。(古兰经8:41马坚版)
     《古兰经》还指出: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你要为他们祈祷;你的祈祷,确是对他们的安慰。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古兰经9:103马坚版)
      不仅明确地规定了人们所应交纳的赋税数额,而且详细地说明了这些赋税的用途,这是有益于社会的。
    3、 规定每个穆斯林要缴纳“天课”
      “天课”又称“济贫税”,是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这一定制的实行,不仅增强了穆斯林之间的宗教意识和凝聚力,而且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为此,《古兰经》号召人们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使者,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悯。(古兰经24:56马坚版)
      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古兰经2:277马坚版)
这种“天课”依据穆斯林的能力,凡有一定资财者,每年应按规定比例缴纳,约为:商品和现金纳四十分之一,农产品纳二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等。据统计,《古兰经》中讲到天课的地方,有八十多处,这反映了《古兰经》防止不平衡的畸形经济现象出现的思想。
      当然,实行天课和鼓励施舍,并不是养成一些人的依赖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为此,《古兰经》明确规定了应 接受接济的人员: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9:60马坚版)
      在经文中明确指出可以接受赈款、天课和赋税的八种人,显示了《古兰经》经济理论的完备性。
      愿真主赐福我们的至圣——穆罕默德和他的后裔及众圣门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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