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婚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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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婚姻的优越性

来源:穆斯林在线 时间:2014-04-03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从婚姻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有以下特点:



     1.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主义。

     世界上有些男女因某种原因不娶不嫁,过着独身生活。如基督教的神父、佛教的僧侣,等等,为了专心致志地投身于宗教活动而出家修行,永不结婚;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因本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受到挫折,而谈婚色变,决意不再涉足此域;而另一些男女由于看到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一个又一个的婚姻家庭悲剧,深怕这种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而望之却步,在婚姻家庭的门坎之外徘徊不定;还有些男女一想到结婚所应担负的种种责任,便打退堂鼓,过着一种自由自在、放浪形骸的生活。而伊斯兰教却鼓励人们结婚,认定结婚是“逊乃”(圣行),结婚是“瓦直布”(义务);不结婚就是故意放弃圣行,放弃义务,从而招致罪恶。




     2.坚持信仰第一的择偶标准。

     世界上择偶的标准因民族因文化因人而异,但不外乎政治标准、经济标准、生育标准、审美标准,等等。而惟独伊斯兰超越这些标准,把信仰置于优先考虑的第一标准上。如果信仰不合,哪怕其它方面多么诱人,也忍痛割爱。


     3.尊重择偶的自主权。




     择偶的自主权是人们为之奋斗的一个目标,但是在传统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很少有人能如愿以偿。人们总是受着身份、地位、民族、地域、家族的制约。比如在中国古代,在政权、族权、父权、神权支配的宗法制社会,婚姻必须服从父母之命,这不光是家法家规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习俗的要求,甚至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把主婚人同意与否作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定前提条件,而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弃置一边。她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伊斯兰婚姻制度,早在 1400多年前,就明确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择偶自主权,并强调,即便是“父母与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践当中有时未能很好地落实,包办婚姻的现象有些时候,有些地区还很突出,但伊斯兰毕竟从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当事人的这一神圣权利,从而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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