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真网综合报道】 为了规范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近日,宁夏民委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民委牵头负责,成立民委、财政、人民银行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凡是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民贸贴息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认定的同时,注重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的企业,适时清理、调整,取消民族贸易企业资格。
目前,宁夏灵武市、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等9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民族贸易县,自治区民委组织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已达到96家。2013年,宁夏民贸企业累计贴息862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8.9%,有力地支持了民贸县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