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获得了某伊斯兰银行提供的资金,当我未能按时偿还时,银行开始向我索取每星期150沙币的罚金,请问教法对此问题的判定是什么?是否可以将此罚金用于善款?
答:一切赞颂全归真主,愿主赐福安于万圣的封印者。教法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他人索取多于债务的钱财。部分银行特别是一些伊斯兰机构都有此规定,但此规定为教法所不允许,因为这属利息的众多种类之一。!
也不可以使用此罚金,即使是用于善款也罢!真主是洁净的,他也只接受洁净的。麦加的穷人很多,即便如此先知(愿主福安之)也没有拿自己的叔叔阿巴斯(愿主喜悦之)欠他的利息然后施舍给这些穷人,然而先知(愿主福安之)说:我第一个勾销的利息将是我叔叔阿巴斯的利息。所以应防止此做法,因为这种规定曾是几百年前在西方打开将利息视为合法的窗口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当然这也是贷方借此可以催促借方尽快偿还债务的借口而已。毫无怀疑这是利息的众多种类之一!如果贷方提出类似于以上提到的条件时借方不可以签字或画押,我们必须防止此类事件,不再和这些银行来往。真主至知。
愿真主赐福安于我们的先知及其家眷和所有的圣门弟子。
解答者:著名学者谢赫 穆罕默德 欧赛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