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买抢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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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买抢卖

来源: 时间:2015-03-11 点击: 我来说两句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不得同教胞争买抢卖。”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任何人不得同教胞争抢买卖。”《艾哈默德圣训集》中有:穆圣说:“把一种商品售给两人者,以先讲价者为准。”

脑威氏说:争抢出售的形式是一人出售自己的货物,而购买者仍有自由权的同时,而另一出售者来,以更低的价争先出售自己的货物,以致破坏前者的商约。争购的形式是两人缔订了买卖成交的协议,但出售者仍有自由权,然后一人来出高价购买了前者已购的货物,破坏了与前者缔订的商约。这种买卖行为是犯罪的,被禁止的。但沙菲尔派、艾布哈尼法等法学家主张:争抢买卖有效,但为犯罪。字面派学者阿里之子达吾德、马立克主张:争抢的买卖无效。但争抢买卖不同于拍卖时的竞买,拍卖是允许的,因为买卖尚未与某人成交。穆圣曾出售某件东西时说:“谁愿加价”。




商品必备的条件是:一、本质洁净的商品;二、能使用的商品;三、有拥有权的商品;四、能确定交付的商品;五、商品是明码标价的;六、能拿到手的商品。

被出售的商品必须到手,即使作为补偿所得到的东西。可以出售到手前、后所分的遗产,遗嘱物,寄放在他人跟前的东西及正在交易还未成交的东西。如果购买者拿到商品后,可以出售,或赠送,或合理的任意支配。如果购买者尚未拿到商品,那么,可以合理的任意支配,但不许出售。除不能出售外,购买者可以任意支配的道理是,因为他通过购买得到了商品的拥有权,故有资格随意实施自己的权利。伊本·欧玛说:圣训规定交易双方成交后、商品则归顾主。购买者拿到商品前不许出售商品的原因是,也许商品到他的手之前已损失,如果这样成交,则成为骗人的交易,骗人的交易是无效的。无论交易的商品是不动产的,或动产的,或能称能量的,或论堆的。黑咱姆之子哈克姆请教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是位商人,购到商品后,怎样出售为合法?怎样出售为非法?穆圣说:“你购买商品后,拿到之前不得出售。”《布哈里、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穆圣时代论堆交易食物,购买者拿到家之前原地出售则遭鞭打。但拿到商品前,出售商品时讲好以某种货币成交,而收款时可以收另一种货币。伊本·欧玛请教穆圣,讲好用金币出售骆驼,收款时可以收银币吗?穆圣允许之。

收货的具体方法

收不动产的方法是,出售者把产权移交给购买者,让他任意去使用。如耕种、植树乘凉、住家、或做为果园等。

收能运走的食品、衣服、动物等商品的方法是:

l、能称、能量、能数的商品,收货时须得称、量、点数。

穆圣对安法尼之子奥斯曼说:“如果商品能量时,你应量。”这就证明能量的则量,能称的则称,因为称、量是测定商品数量的标准,所以,凡能称的、能量的食品或非食品,收货时须得称、量。

2、不能称、不能量而论堆交易的商品,须得从原地运走。

伊本·欧玛的传述:我们原来向商队不称不量的论堆购买食品(就地出售)。后来,穆圣禁止就地出售,直到运走商品则可。这并不专指食品,而包括非食品类的棉花、亚麻布等,只要是论堆购买的商品不得就地出售。

3、除上述两种外的商品按习惯收售。

除上述两种外的,没有经训证明的,可按习惯和交易的常规收受。因此,有经训证据的,应按经训证据执行;没有经调证据的,可按习惯去做。

不许出售未到手的商品的道理

如果购买者拿到商品之前,商品仍由出售者保管,那么,一旦损失,按理应由出售者负责。购买者不负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者已出售了货物而获利,那么,便获得了不负亏损责任的商品利润,也可以说他未担风险。可是穆圣禁止了不但风险而获利的买卖。这种人的情形是他把钱付给了出售者后,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未收到货,而以更多的钱又转售了货物,致使货物缔订了两个商约。伊本·安巴斯精通这类问题,所以,有人请教他:为什么不能出售未收到的货物?他说:这好似购买者以钱赚了钱,而购买的食品未到手仍在出售者之手。

(文章来源:穆斯林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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