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清真也要被“山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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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清真也要被“山寨”了吗?

来源: 时间:2015-08-06 点击: 我来说两句

在2013年11月,中国(国际)清真产业联盟在北京发布《清真饮食与食品安全研究报告》,由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伊斯兰文化研究所所长马明良攥写的这份研究报告一经发布,受到广泛关注。在这份研究报告中,“假清真”一词被重点提出。“山寨清真”和“假清真”的猖獗与以下两个原因不无紧密关系:

1、清真食品及餐饮行业和穆斯林相关产业尚未成熟,法律法规不完善,未形成完整的监督监管体系,现实仍停留在依托社会公理道德与自我监督和评价的阶段。穆斯林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仍停留在依托族群内部规范和传统思维模式下,没有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没有申请专利权保护等等现代思维模式。

2、清真食品、饮食及穆斯林生活用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清真产品”在历史发展中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社会口碑和公众认可度,这样的社会基础使得很多商家(包括非穆斯林群体)受利益和现实诱惑的驱动,如果没有国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监管,打着“清真”招牌,做“假清真”,这样的“山寨类清真餐饮企业”在日后必然会大行其道,这样的社会影响力和破坏性将是无法预计的。

有网络相关的文字显示——针对以上原因,在“首届中国国际清真产业高峰论坛”上,来自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河南、北京等地在内的近两百家清真企业参会,并自发成立了“清真产业诚信联盟”。

加入诚信联盟的企业,不仅要保证自身产品的清真合法性,还要相互监督,对于打着清真旗号的不法企业,联盟要共同抵制。这是中国清真行业内为打击“假清真”做出的第一步努力。

但是作为有心者,我们不难看出,上面的模式和措施仍然是羸弱和无济于事的,这种“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管理思维对于未来我们的穆斯林生活的帮助是微乎其微的。

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穆斯林群众也就只能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来进行自我保护了。我想说在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今天,在全国扬正气、促和谐的大好局面之下,对于“山寨文化所孕育出的假清真”这样的事实,我们只能束手无策吗?我们的法律公理何在?社会的信誉何在?人民对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期望如何落实?

我想,对于这样的现实环境,我们的路确是任重而道远的。对于我们穆斯林群众而言,如果我们自己是清真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从业者,我们首先要为自己的品牌和自己的企业“正名”!

如何给自己“正名”我想方法有很多很多,但首先,我们要清楚当我们给自己的门店或产品悬挂上“清真”或“HALAL”等中阿文字的时候,此刻你就已经在向世人宣告,你是一个敬畏安拉的人,你是一个决心顺从安拉的人,你是一个愿意为整个穆斯林稳麦和全人类无私奉献和付出实干的人,你是一名穆斯林!此刻,你已经向世人昭示你曾向真主所发的誓言:“万物非主,唯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钦差使者!”这样的证词了!

真主要求一个人成为穆斯林的唯一途径就是:口舌的招认、心中的笃信、身体的力行……并将“俩一俩海印兰拉乎,穆罕默顿莱苏伦拉黑”(汉译:没有真应受拜的主、唯有安拉乎,穆罕默德是安拉乎的使者)体现在今世生活的常道中。但是,当清真企业或餐馆的经营者们接受了世俗的信条,为了利益最大化,接纳了经营非法事物(非清真)才可以维持生济,才可以谋取利益,获得更多客户群体时,我们的经营者们所做的行为已违背了安拉的旨意,背离了《古兰经》,悖逆了真主,远离了先知的教导,触犯了伊斯兰教法,迈向了罪恶。

如果经营者明知故犯,那么他(她)的行为将导致他(她)失去了来自安拉的最大慈悯——信仰(伊玛尼),要知道悖逆和不顺从真主,在今世将招致自身无法估量的祸患和不可饶恕的罪恶而在后世的刑罚更是无法估量的。

《古兰经》中说:伪信者,的确想欺骗真主,他(真主)将以他们的欺骗回报他们。当他们站起来去礼拜的时候,他们懒洋洋的站起来,他们沽名钓誉,他们只稍稍纪念真主。(《古兰经》4:142)

兄弟姐妹们啊!今世是短暂的,后世是永恒的!请不要用短暂的美好换取永恒的幸福……今世只是为后世奋斗的场所,穆民就是受安拉锤炼和考验的群体,没有一番磨练何以安享后世优美的乐园!信仰并服从真主就是选择正确的路道并且通过重重考验与历练最终进入天堂,选择天堂不是放弃今世,而是按照真主的劝诫学习知识、弃伪存真、善待世人、成家立业、娶妻生子、践行主命、享受生活、感悟人生、服务社会、建立价值、收获慈悯,最终全体归真!


 

我的教胞们,醒醒吧!执迷不悟用“合法换取非法”的人们啊,向仁慈者中至仁至慈的主宰安拉忏悔并寻求赦宥吧,趁你我还在今世之中,赶紧做讨白吧!!!

而对于非穆斯林从事和经营管理“清真企业”的问题,我想说:正如国家规定“非中国内地居民不可以担任(国内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单位的法人代表”一样(只所以如此我想也许是国家有考虑到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等等问题的最终决断),根据这样的实践精神,非穆斯林也不应该担任穆斯林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人等职务,我想这从中国的法理论断上讲是可以被理解和解释通透的。当然我并不是否定非穆斯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操持意识,企业的经营是以创利润为目的,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发展必然需要。但是作为以伊斯兰信仰为基础和支撑的穆斯林企业,利润和商业收益与信仰相比较孰轻孰重我想这不需要我过多赘述。初于对穆斯林群体利益的考虑,我仍然坚持“穆斯林企业不得以非穆斯林作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和法人代表这样的想法”。

因为,作为一个行为能力健全的中国公民,组织并领导一个企业进行对外活动和交流,以及贸易和商业活动,这样的领导者首先需要负担完全的企业责任和个人法律义务的;同时,如果此人不具有相关的社会和宗教背景,那他就无法真正理解相关宗教的责任和权益,也就无从谈起其对宗教的负责任态度。

穆斯林的企业不但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完成纳税人的相关义务责任,同时必须履行作为穆斯林对伊斯兰信仰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义务是伊斯兰信仰“敬主爱人”的拓展与践行,是“命人行好,止人干歹”的真切行动。其中包含了对“合法”的坚守,对“非法”的远离。

而一名非穆斯林领导者或者企业法人,因为他没有信仰的认知和操守,他也就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在利益最大化面前也就无从谈起他对信仰事务的坚守。这样的人如何做到对所在企业尽职、尽力、尽责呢?一个“外行人”如何撑起一个社会责任和信仰原则双重担当下的企业呢?我想问题的答案是很简单明了的。

因此,一个掌管“清真企业”的法人与管理者,首先就必须是穆斯林。因他要熟悉伊斯兰信仰的原则与行为操守,并且真切的践行;同时要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认真负责,对穆斯林大众做到诚信,这也是对伊斯兰信仰的笃诚!唯有在这样的行为操守下,企业才能被称为“清真企业”反之则不然。

如果是非穆斯林同胞,但是对穆斯林的饮食文化和清真产品感兴趣,希望投资开办相关的餐饮实体或加工作坊,作为穆斯林我们欢迎。
但是,在实际操作前必须要明确,因为你方并不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你们的经营体不属于“清真”企业的范畴!所以你方不能原版照抄甚至直接“山寨”穆斯林企业的经营模式,装潢风格、企业标识、文化宣传等等。同时,你方的产品不得悬挂和标注带有明显宗教引导性的标语符号、标志标识、图案背景、颜色花纹;更不能“山寨”和“篡改”伊斯兰教宗教术语。不得悬挂、张贴国际“HALAL”认证体系清真的标志。这是因为你方企业的法人不是穆斯林,无法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和宗教信仰义务。
 

“清真企业”因在国内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来鉴别与监管,所以现实环境是模糊不清的,只能依托伊斯兰信教群众的个人责任感与使命感来维系和改良。这样的格局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毕竟走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才是对国家和群众阶层有利的道路,如果一个社会中,多数人失去信誉、没有道德廉耻、一心只为追逐个人利益而不顾行业传统和行业规范,任意妄为;这样的发展模式将造成行业内部的大混乱。

如果没有战略性疏导和长远的系统布局与监督管理,“山寨模式”的兴起将是灾难的开始,其必然会导致社会正能量的严重缺失与伦理道德的深度朽坏,直接影响就是体系内部的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加剧,人们再无开拓进取和改良的决心,人心不古蛇吞象的惨剧会不断蔓延,最终断送的是人民的幸福与尊严!

在此,我们呼吁那些仍在坚持贩卖酒类(麻醉品、香烟、烟草和一切真主所禁止的食物)并以“非法”为营生的教胞们,不要在背离真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是自欺欺人,如果因为缺乏信仰知识而误入迷途,愿真主慈悯你、涤净你并引导你回归正路,远离非法事物、顺从真主;愿你能尽早向至仁主做“讨白”回归穆民纯洁、顺从、敬畏的天然秉性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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